进口乳制品业务办理要求及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口乳制品业务办理要求及手续《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
告》(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
/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 /201304/t20130417_352863.htm)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
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
/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
/201309/t20130927_379033.htm
一、涉及产品范围
进口乳品是指“乳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的产品范围,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进口婴幼儿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豆基;粉状、液体;涉及标准:GB10765、GB10767)、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GB25596)。
二、婴幼儿食品、乳品进口要求
(一)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前置要求
1.进口乳品检疫审批申报要求
(1)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进口商需根据进口乳品的加工工艺如实申报。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品名一栏注明产品类别,如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
2.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要求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规定颁布后,企业应按要求完成注册。
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要求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
食品注册规定后,企业应按要求完成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首次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应在完成注册工作后,方准予进口。
4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
杭州局辖区进口食品收货人(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杭州地区(萧山除外))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八)原产地证书、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官方卫生证书。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质检总局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
三、报检要求
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进口乳品(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须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乳品证书样本应当已经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xz/ggshrzpzsyb/)。卫生证
书上需注明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地址等信息且应与认监委公布的信息一致(请特别注意:卫生证书应是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正本原件,并加盖官方印章及官方兽医签名,目的地应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格式、官方印章等应与总局确认的证书版本一致。证书上产品相关信息应与报检进口乳品的品名、规格、生产批次、数重量等信息一一相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是指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2013年5月1日起境外启运的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后续进口)的婴幼儿食品、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自主检测报告、报检单(如完成检验,还应随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3号公告、附件三中规定项目的自主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
(五)所有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上述第(3)至第(5)款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