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简要说明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与应用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与应用
周晓剑;彭慧;陈栋梁;张辉
【期刊名称】《中国科技信息》
【年(卷),期】2012(000)022
【摘要】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本文介绍了该系统的主要功能及其在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监督执法管理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该系统有效规范了我国核技术利用监督管理,提高了辐射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
【总页数】1页(P45)
【作者】周晓剑;彭慧;陈栋梁;张辉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J],
2.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接口的功能与设计 [J], 周林;卞玉芳;曹亚丽;李晶;鹿晋;杨安义
3.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J], 肖军;曾广建;梁梅燕;陈群华
4.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J], 高明强;杜岳华
5.湖南某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防护设计与辐射环境监测验证 [J], 曹嘉懿;王文闻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与申报系统介绍
2、在打开网页发现兼容性出现 问题时,直接点击“工具”-“兼 容”。下次登录该页面,将自动 启用兼容性视图。
辐射监管几个时间节点
肿瘤医院12月31日前到省厅登记副本台账,其他单位由县 市区局完成审核。
Ⅳ、Ⅴ类放射源单位12月31日前向市局递交验收申请、做 好准备。
所有辐射工作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测,1月10 日前完成评估编制报送。
非密封放射性核素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递交下一年 度核素排放量申请,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报告核素 排放情况。
县市区局12月31日前完成数据导入和核实工作。 县市区局每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
监管系统主要功能 其他管理1-3
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
包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进口、出口、转让、 异地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和废物库可以通过监管系 统来完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回收、收贮。
2射线装置管理
包括:射线装置台账录入、查询、报废、删除。
3监督执法管理
包括:监督执法记录的添加、查询,监督执法文 件的共享。比如处罚等。
向市局报Excel表电子版,有变化(红色标注)及时报。 日常工作:辐射单位网上申报、环保部门定期查看。
为方便工作,今天的有关资料已发至下列邮箱
公共邮箱 jnhbjkbk@ 密码:666666
市局科标科邮箱
jininghbjkbk@
谢谢大家!
系统特色:系统跟踪了放射源在本系统内的整个 流转过程,基本实现了放射源生命周期的跟踪管 理。
1、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用户可以通过本系统来完成销 售及发货的管理。
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辐射工作人员录入操作手册
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辐射工作人员录入操作手册
《广西辐射安全网上培训系统》已经进入最后阶段,近期将开放给广西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学习、练习、考试、发证。
在网上培训系统注册前,请大家先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录入辐射工作人员信息(需添加培训记录),未录入的人员将不能在网上培训系统注册成功。
网上培训系统上线后我们将通过其他方式告诉大家。
录入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进入申报系统网站(网址:),使用单位账户登陆系统。
登陆账户、密码请询问本单位相关人员。
注:如忘记账号或密码,可通过邮箱找回。
如没办法自主找回,可通过咨询各地市环保局找回。
已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表明在该申报系统已注册过,如登陆后无法找到单位信息维护按钮,如下图:
遇到以上这种情况,请先进行用户认证,认证后再进行信息维护。
第二步:进入登陆页面首页,点击右侧的“单位信息维护”,然后再点击“辐射工作人员维护”。
第三步:点击“添加辐射工作人员”填写信息,手动录入。
填写完个人信息后,需再点击“新增”,添加辐射安全培训记录,内容可按下图暂时填写,考核合格后再更正。
注意:未填写培训记录将不能被正常导入网上培训系统。
当须填写人数较多时,可下载模板按照规范填写完成后批量导入。
注意:选择导入方式时,需要至少同时填写人员名单和培训记录两个表格,如下图:。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指南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指南一、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二、新用户注册(第一次申请许可证的新用户)1、核技术利用单位第一次登录系统时点击新用户注册,填写用户注册信息,注册单位名称必须是单位公章全名(注意:注册时暂时不要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号,同时注册时邮箱尽量不要使用私人信息,一旦注册不能修改,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账号),系统会通过用户注册邮箱发送激活链接,然后通过激活链接回到登录界面。
基本操作如下:登录网站点击登录框下侧的新用户注册填写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注册邮箱点击激活链接用自己注册的账号(即:ID)和密码登录2、登录系统后:界面如下首先鼠标移到“许可证相关申请”上,左侧会出现“许可证申请”点击“许可证申请”,在页面右侧显示“添加许可证申请”点击:“添加许可证申请”,进入以下界面填写时注意:第一页: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文号和申请时间可以不填写;打有红色“*”号的为必填项。
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下一步”,进入第二页,页面如下:第二页:系统默认为“放射源填报”,请各填报单位注意:选择自己单位使用的种类即: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点击小标题进入要填写的界面即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下一步”,进入下一页,依次类推,共六页,全部填写完毕后,最后一页下面有此显示:请注意:属于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及生产、销售、使用Ⅳ、Ⅴ放射源的单位提交的时候请选择“地市级环保部门”。
其余超过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Ⅳ、Ⅴ放射源”范围的单位,提交时请选择“省级环保部门”填报完毕,经审批发证后,再次登录系统,点击“用户信息维护用户认证”,填写本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号,然后点击“提交认证”,系统显示“认证通过”,完成申报。
认证时请注意:认证单位的名称须为该单位的公章全名,并与申报系统中注册的单位名称严格一致,否则将无法认证。
三、老用户(已核发许可证)只能选择“许可证申请”的问题部分已核发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在应填报许可证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或注销申请时,申报系统中却只能选择许可证申请。
全国核技术的利用辐射安全的系统申报系统填报指南设计
附件1: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指南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本次网上申报主要针对:已经办理过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未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申报过的单位,要求必须在2012年9月15日之前进行申报;否则,按环保部规定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1、核技术利用单位第一次登录系统时点击新用户注册,填写用户注册信息,注册单位名称必须是单位公章全名(注意:注册时暂时不要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号,同时注册时邮箱尽量不要使用私人信息,一旦注册不能修改,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账号),系统会通过用户注册邮箱发送激活链接,然后通过激活链接回到登录界面。
基本操作如下:登录网站点击登录框下侧的新用户注册填写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注册邮箱点击激活链接用自己注册的账号(即:ID)和密码登录2、登录系统后:界面如下首先鼠标移到“许可证相关申请”上,左侧会出现“许可证申请”点击“许可证申请”,在页面右侧显示“添加许可证申请”点击:“添加许可证申请”,进入以下界面填写时注意:第一页: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文号和申请时间可以不填写;打有红色“*”号的为必填项。
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下一步”,进入第二页,页面如下:第二页:系统默认为“放射源填报”,请各填报单位注意:选择自己单位使用的种类即: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点击小标题进入要填写的界面即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下一步”,进入下一页,依次类推,共六页,全部填写完毕后,最后一页下面有此显示:请注意:属于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及生产、销售、使用Ⅳ、Ⅴ放射源的单位提交的时候请选择“地市级环保部门”。
其余超过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Ⅳ、Ⅴ放射源”范围的单位,提交时请选择“省级环保部门”填报完毕,经审批后,再次登录系统,点击“用户信息维护用户认证”,填写本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号,然后点击“提交认证”,系统显示“认证通过”,完成申报。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体统注册与申报流程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体统注册与申报流程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
一、
新用户注册步骤(网址:
:///rsmsreq/)
1、点击“新用户注册”
,填写用户注册信息。
2、注册用户已经有许可证,则直接填写许可证“证书编号”
,点击提交,转到第四步。
3、注册用户无许可证号,
则“证书编号” 一项为空,不填其他项即可,点击提交。
4、点击“提交”按钮后,系统将激活邮自动发送到新用户的邮箱,用户直接打开其注册时使用的邮箱,
点击激活地址,即可完成激活。
5、用户认证,用户登录系统,目录最后一项用户认证。
通过:既可以正常录入相关信息。
失败: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环保局、国家环保部)
,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6、新用户注册完毕。
二、登陆:
完成注册,
输入网址
:///rsmsreq/,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到申报系统。
三、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进口审批网上申报步骤如下:
1、放射源相关申请——放射源进口申请
-录入相关信息。
2、导出电子版(打印一式五份)
,加盖单位公章。
3、纸质材料快递给本公司。
4、完成进口审批后,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
(用户办理)
四、放射源转让审批网上申报(待拿到进口审批后本公司通知用户网上申报):
1、用户系统申报——导出电子版。
(邮形式发送本公司)
2、本公司转备相应材料(快递给用户)——用户(递交所在地环保局)。
3、完成审批(正本材料一份,快递给本公司)。
4、完成转让交易。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简要说明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简要说明一、系统总体描述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是基于SQL Server2005 之上开发的网络管理系统,分为环保监管部门登录的“监管系统”和辐射工作单位登录的“申报系统”两部分。
1、“监管系统”用户通过由上一级管理权限给定登录ID号和初始密码,利用本系统安装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远程访问客户端”,通过虚拟专用网(VPN 客户端)登录。
“监管系统”用户权限分为国家级用户、省级用户、市县用户、生产单位用户、废物库管理用户。
权限由上级用户为不同工作岗位的下级用户进行角色划分和权限分配。
“监管系统”具有“涉源单位管理”、“许可证管理”、“放射源管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射线装置管理”、“监督执法管理”、“辐射事故管理”、“查询统计功能”、“系统管理”、“业务提醒功能”等功能模块。
系统的后台数据库作为系统的核心数据库,保存所有单位信息、放射源信息及相关业务活动记录。
环保监管部门用户可以在此系统上执行业务操作、查询统计、数据导出等。
2、“申报系统”则可通过公网访问,登录“网址,涉源单位新用户进行用户注册申请,提交后系统自动将登录信息发给用户填写的邮箱内,用户按说明进行激活后,即可登录“用户申报系统”。
“申报系统”包括“许可证相关业务申报”、“放射源相关业务申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业务申报”等功能模块。
系统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台帐信息、业务活动申请表记录等数据。
用户需要从本“申报系统”进行许可证及相关业务活动申报。
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申请(含申请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延续许可证、注销许可证等)、放射源转让审批申请、放射源异地使用申请、放射源进口申请、放射源出口申请、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申请等业务。
用户单位可以查询其本单位注册信息和相应的审批情况。
二、监管系统的登入1、用户首先安装VPN的客户端软件(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远程访问客户端”)(详见附件,双击可打开该文件)。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使用说明【模板】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使用说明一、未认证单位需提交认证:
以下为某单位申报系统未通过认证界面。
可办事项仅许可相关申请、用户信息维护、单位信息维护。
需点击“用户信息维护”→“用户认证”→输入正确的信息后,点击“提交认证”。
以下为某单位已通过认证界面。
二、查看单位信息:
点击“单位信息维护”→“查看单位信息”,逐项自查单位信息是否准确。
三、修改单位信息:
若活动种类和范围、台账信息、监测仪器与实际情况不符,需及时联系监管部门;
若单位信息、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辐射工作人员等发生变化,或要补录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信息,需修改单位信息并提交审核。
需点击“单位信息维护”→“修改单位信息”,逐项自查并修改单位信息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修改、删除、新增”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相关信息,或直接点击“下一步”。
“修改、删除、新增”辐射工作人员信息,通过逐个“编辑”个人剂量监测数据、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记录,或直接导入,完成后点击“提交审批”。
★注意:1、所有表格请填满,现要求补齐2018、2019、2020年个人剂量、所有放射工作人员信息、培训证及有效期等,与事实相符,不留空白。
2、提交审批并不代表已将系统中的信息覆盖,需由监管部门在管理系统中审核,才能将信息修改。
在提交审批后,请及时联系监管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体统注册与申报流程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注册与申报流程
一、新用户注册步骤(网址:/rsmsreq/)
1、点击“新用户注册”,填写用户注册信息。
2、注册用户已经有许可证,则直接填写许可证“证书编号”,点击提
交,转到第四步。
3、注册用户无许可证号,则“证书编号”一项为空,不填其他项即可,
点击提交。
4、点击“提交”按钮后,系统将激活邮件自动发送到新用户的邮箱,
用户直接打开其注册时使用的邮箱,点击激活地址,即可完成激活。
5、用户认证,用户登录系统,目录最后一项用户认证。
通过:既可以正常录入相关信息。
失败: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环保局、国家环保部),办理相应
登记手续。
6、新用户注册完毕。
二、登陆:
完成注册,输入网址/rsmsreq/,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到申报系统。
三、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进口审批网上申报步骤如下:
1、放射源相关申请——放射源进口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2、导出电子版(打印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
3、纸质材料快递给本公司。
4、完成进口审批后,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
(用户办理)
四、放射源转让审批网上申报(待拿到进口审批后本公司通知用户网上申报):
1、用户系统申报——导出电子版。
(邮件形式发送本公司)
2、本公司转备相应材料(快递给用户)——用户(递交所在地环
保局)。
3、完成审批(正本材料一份,快递给本公司)。
4、完成转让交易。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知识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知识为规范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2012年5月2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2〕83号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该《规定》分总则、系统管理、系统使用、系统维护、附则5章3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办〔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促进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使监管工作各环节、各部门紧密衔接,实现对放射源生产、销售、转让、进出口、异地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监管,我部组织开发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2009年12月该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2010年6月全面投入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保障该管理系统正常有效运行,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我部组织编写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使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渝环[2011]257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环〔2011〕257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现将《重庆市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重庆市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正常使用、及时更新、有效管理和维护,切实发挥其高效、便捷、及时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放射源动态管理,提高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及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系统使用、维护管理及其考核。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依据各自审批权限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辐射工作单位在国家辐射监管系统的网上申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认真做好国家系统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更新与管理,切实做到对放射源的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环保部相关要求,督促申报单位实行网上申报,并负责对网上申报数据的采集和审核。
涉密信息不进入系统。
凡要求网上申报却未经网上系统申报的,其纸质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应当不予受理。
第五条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受委托审批、监管的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监管信息数据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的录入和审核、更新。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数据录入,实现系统的全面运行。
辐射工作单位信息不在系统内的,不应当办理许可变更、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手续;转让手续没有在系统内办理的,不应当转移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使用说明根据环保部信息化管理要求,所有辐射工作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注销确认、放射性废物收贮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备案等环保手续时需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凡是不进行网上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新用户注册1、打开网址/,点击“新用户注册”,填写用户注册信息。
建议首先在登录页面中点击或下载阅读“申报系统用户使用说明书”(PDF格式),了解使用说明后可点击“新用户注册”,根据下面的操作提示,以真实信息注册一个本单位的用户账号,并填写许可证申请表或其它申请表单。
2、部分已领取许可证的用户信息已在申报系统使用前被录入,该类用户可直接填写许可证“证书编号”,点击提交,转到第4 步。
3、尚未领取许可证号的注册用户,则“证书编号”一项为空,不填,填完其他项即可,点击提交。
4、点击“提交”按钮后,系统将激活邮件自动发送到新用户的邮箱,用户直接打开其注册时使用的邮箱,点击激活地址,即可完成激活,新用户注册完毕。
5、用户登录:用户打开网址/rsmsreq/login.jsp即可使用其设置的“登录ID”及“密码”登录申报系统。
二、新用户认证1、对许可证信息已被录入申报系统的用户,登录申报系统后直接到“用户信息维护”--“用户认证”处,确认单位和许可证编号,提交认证即可。
2、对无许可证或许可证信息尚未录入申报系统的用户登录后,首先要填写“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系统自动发送到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待环保部门审批后再进行用户认证。
三、网上申报事项用户认证完毕后,即可使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请按照申报内容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单,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
用户可办理事项如下:1、许可证相关申请:许可证申请(及重新申请)、延续、变更、注销;2、放射源相关申请:转让、异地使用、进口、出口;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相关申请:转让、异地使用、进口、出口。
关于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
关于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本文档旨在对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进行介绍和背景说明。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是为了确保核技术利用过程中辐射安全的申报管理而开发的一种信息系统。
该系统的基本概念、功能和目的如下:基本概念核技术利用:指在科研、生产、医疗等领域中应用核技术进行相关活动的过程。
辐射安全:保证核技术利用过程中对人员、环境和财产的辐射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避免辐射致害发生。
申报系统: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相关信息的收集、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功能申报信息管理:接收、记录和存储核技术利用单位提交的辐射安全申报信息。
审核和审批:对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监管和监测:对核技术利用活动进行实时监管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统计和分析:统计和分析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相关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目的推动辐射安全管理:通过建立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升辐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核技术利用活动的安全性。
规范管理流程: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申报行为,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提高监管效能:通过系统的审核、审批、监管和监测功能,加强对核技术利用活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支持决策分析:通过统计和分析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相关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
该系统将在全国范围内应用,促进核技术利用过程中辐射安全的管理和监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以下是关于该系统的运行管理机构、责任和流程的阐述:1.运行管理机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核技术与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日常运维和维护;用户账号和权限管理;系统更新和升级;故障排除和技术支持;数据备份和恢复。
2.运行管理责任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运行管理责任由运行管理机构负责。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附件: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使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管理系统使用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系统各项业务办理及其操作按照“国家核技术 —3 —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技术细则”(以下简称使用细则)进行。
涉密信息不得进入管理系统。
第二章 系统管理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运行使用。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含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系统。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技术方案和管理规定等,并监督执行;(二)组织、指导、监督本级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三)组织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和指标;(四)建立管理系统所需的软硬件和网络条件,确保数据接入网络畅通;(五)组织向各省开放的管理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与测试工作;(六)收集、整理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反馈,组织对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七)定期组织环境保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4 —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管理员管理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使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管理系统使用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系统各项业务办理及其操作按照“国家核技术 —3 —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技术细则”(以下简称使用细则)进行。
涉密信息不得进入管理系统。
第二章 系统管理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运行使用。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含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系统。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技术方案和管理规定等,并监督执行;(二)组织、指导、监督本级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三)组织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和指标;(四)建立管理系统所需的软硬件和网络条件,确保数据接入网络畅通;(五)组织向各省开放的管理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与测试工作;(六)收集、整理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反馈,组织对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七)定期组织环境保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4 —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管理员管理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与申报系统介绍
监管系统主要功能 其他管理1-3
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
包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进口、出口、转让、 异地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和废物库可以通过监管系 统来完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回收、收贮。
2射线装置管理
包括:射线装置台账录入、查询、报废、删除。
3监督执法管理
包括:监督执法记录的添加、查询,监督执法文 件的共享。比如处罚等。
向市局报Excel表电子版,有变化(红色标注)及时报。 日常工作:辐射单位网上申报、环保部门定期查看。
为方便工作,今天的有关资料已发至下列邮箱
公共邮箱 jnhbjkbk@ 密码:666666
市局科标科邮箱
jininghbjkbk@
谢谢大家!
系统特色:系统跟踪了放射源在本系统内的整个 流转过程,基本实现了放射源生命周期的跟踪管 理。
1、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用户可以通过本系统来完成销 售及发货的管理。
2、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和废物库可以通过本系统来完 成放射源的回收、收贮。
3、业务流程中无法在监管系统内完成的包括(回收、收 贮放射源的再利用),其中废物库可以通过自行修改台账 的功能来完成,系统升级将会加入这部分功能。
2放射源相关业务申报
涉源单位完成激活后,登陆申报系统可以进行的 放射源相关业务申请包括:放射源转让、进出口、 异地使用;并可以在申报系统中查询到自己历史 提交的各类申请单。
申报系统主要功能 其他业务功能
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业务申报
涉源单位完成激活后,登陆申报系统可以进行的相关业务 申请包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进出口、异地使用; 并可以在申报系统中查询到自己历史提交的各类申请单。
监管系统主要功能 许可证管理
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用户使用说明书版本:V2.0目录1.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功能简介 (3)2.用户办事指南 (5)2.1.工作内容指南 (6)2.2.申请审批流程 (6)2.3.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 (8)2.4.生产厂家销售放射源 (9)2.5.普通单位放射源转让 (10)2.6.放射源异地使用 (11)2.7.放射源进口 (12)2.8.放射源出口 (13)2.9.生产厂家回收放射源 (14)2.10.废物库收贮放射源 (15)2.1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 (16)2.1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 (17)2.1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进口 (18)2.14.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出口 (19)2.15.废物库收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20)3.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功能介绍 (21)3.1.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首页 (21)3.1.1.新用户登录 (21)3.1.2.首页布局介绍 (22)3.1.3.信息公告功能 (23)3.1.4.文档模板下载 (23)3.2.许可证相关申请 (24)3.2.1.许可证申请 (24)3.2.2.许可证变更申请 (28)3.2.3.许可证延续申请 (29)3.2.4.许可证注销申请 (30)3.3.放射源相关申请 (31)3.3.1.放射源转让申请 (31)3.3.2.放射源异地使用申请 (33)3.3.3.放射源进口申请 (35)3.3.4.放射源出口申请 (37)3.3.5.放射源清单 (39)3.4.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相关申请 (40)3.4.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申请 (41)3.4.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申请 (42)3.4.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进口申请 (43)3.4.4.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出口申请 (45)3.5.单位信息维护 (47)3.5.1.单位信息查看 (47)3.5.2.修改单位信息 (47)3.5.3.单位修改历史 (49)3.6.用户信息维护 (50)3.6.1.修改信息 (50)3.6.2.修改密码 (50)3.6.3.用户认证 (51)3.7.系统管理 (51)3.7.1.信息公告管理 (51)3.7.2.文档模板管理 (52)3.7.3.用户管理 (53)3.7.4.日志信息管理 (54)1.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功能简介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定位目标为信息申报系统,涉源单位用户通过该系统申报相关信息。
我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综述
我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综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环保部门的监管力量,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分析,通过细化职责分工、规范制度建设等手段为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体系注入活力,总体提升监管水平。
标签:核技术利用监管体系联动性1前言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医学、资源、环保、军事以及科学研究中的使用。
我国核技术利用起步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在工业、农业、医疗及科研等各个领域获得了广泛应用,推动了环保事业、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了人类征服疾病的能力[1]。
可以预见,在本世纪,核技术在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环保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有专门的规章条例,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实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
本文主要对我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进行调研,对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建立省、市、区联动监管机制雏形。
2核技术利用监管现状环保部门统一监管(2003年至今)。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2003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的相继发布,确立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位[2]。
3现行监管体系特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使用、贮存、运输和处置等七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监管内容和要求不尽相同。
不同的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能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
3.1环保部门监管职责中央编办在《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2003]17号,2003年12月8日)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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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使用简要说明
一、系统总体描述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是基于之上开发的网络管理系统,分为环保监管部门登录的“监管系统”和辐射工作单位登录的“申报系统”两部分。
、“监管系统”用户通过由上一级管理权限给定登录号和初始密码,利用本系统安装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远程访问客户端”,通过虚拟专用网(客户端)登录。
“监管系统”用户权限分为国家级用户、省级用户、市县用户、生产单位用户、废物库管理用户。
权限由上级用户为不同工作岗位的下级用户进行角色划分和权限分配。
“监管系统”具有“涉源单位管理”、“许可证管理”、“放射源管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射线装置管理”、“监督执法管理”、“辐射事故管理”、“查询统计功能”、“系统管理”、“业务提醒功能”等功能模块。
系统的后台数据库作为系统的核心数据库,保存所有单位信息、放射源信息及相关业务活动记录。
环保监管部门用户可以在此系统上执行业务操作、查询统计、数据导出等。
、“申报系统”则可通过公网访问,登录“”网址,涉源单位新用户进行用户注册申请,提交后系统自动将登录信息发给用户填写的邮箱内,用户按说明进行激活后,即可登录“用户申报系统”。
“申报系统”包括“许可证相关业务申报”、“放射源相关业务申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业务申报”等功能模块。
系统包括单位基本信息、
台帐信息、业务活动申请表记录等数据。
用户需要从本“申报系统”进行许可证及相关业务活动申报。
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申请(含申请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延续许可证、注销许可证等)、放射源转让审批申请、放射源异地使用申请、放射源进口申请、放射源出口申请、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申请等业务。
用户单位可以查询其本单位注册信息和相应的审批情况。
二、监管系统的登入
、用户首先安装的客户端软件(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远程访问客户端”)(详见附件,双击可打开该文件)。
该客户端有、与、系统的区分,需根据用户电脑安装的操作系统进行安装。
、双击运行“远程访问客户端”,录入用户及登录密码后,系统开始链接,链接成功则自动打开浏览器,重新录入用户及登录密码后,即登入“国家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注意:电脑须安装有的常用软件、、。
显示器的分辨率必须调整为:×。
三、“业务管理”模块
该模块中具有“单位管理”、“放射源管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射线装置管理”、“监督执法管理”、“辐射事故管理”六个项目。
(一)单位管理
、“添加新单位”
在“单位信息”的界面录入单位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