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患者知情权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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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对患者八知道

护士对患者八知道

护士对患者八知道护士对患者的八项知情权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之前,有权获得医务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作为护士,我们有责任确保患者充分了解其诊疗过程和治疗选择的风险与益处。

在以下内容中,我将详细介绍护士应该向患者提供的八项知情权。

1. 诊断和治疗方案:护士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包括可能的治疗方法、手术风险和预期的治疗效果。

我们应当确保患者了解医生的建议,并解答患者对治疗方案的疑问。

例如,当患者被诊断为患有心脏病时,护士应向患者解释不同的治疗选择,如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并详细说明每种治疗方法的风险和益处。

2. 预计费用和医保情况:护士需要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费用的信息,包括预计费用、是否涉及医保以及患者可能需要承担的费用。

我们应当帮助患者了解他们的权益和责任,并提供相关的财务咨询。

例如,当患者需要接受手术时,护士应向患者提供手术费用的估计,并解释是否涉及医保以及患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自费部分。

3. 风险和并发症:护士应当告知患者可能存在的治疗风险和并发症。

我们需要向患者解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以及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并帮助患者做出决策。

例如,当患者需要接受手术时,护士应向患者详细解释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感染、出血或手术失败等,并提供相关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4. 隐私保护:护士应确保患者的隐私得到保护。

我们需要向患者说明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并遵守相关的隐私法律和规定。

例如,在进行护理操作时,护士应向患者解释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如病历记录、医学研究或教学目的,并保证患者的个人隐私不会被泄露。

5. 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护士应向患者提供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并解释每种方案的优缺点。

我们应当尊重患者的决策权,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选择。

例如,当患者需要接受放射治疗时,护士应向患者介绍放射治疗的不同方法,如外部放射治疗、内部放射治疗或放射性药物治疗,并解释每种方法的优缺点。

患者用药知情权的处方权管理制度

患者用药知情权的处方权管理制度

患者用药知情权的处方权管理制度简介患者用药知情权指的是患者在使用药物前,有权了解有关药物的信息,包括药物的名称、作用、副作用、用法用量等内容。

对于患者而言,用药知情权的实施可以提高患者对药物的认知和了解,从而更好地管理自身的健康状况。

处方权管理制度则是指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在开具处方时能够遵守有关患者用药知情权的规定。

本文将对患者用药知情权的处方权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患者用药知情权的重要性患者用药知情权的落实和保障对于患者自身的健康至关重要。

当患者了解并掌握药物的信息后,可以更好地决定是否使用该药物,以及如何正确使用药物。

这有助于患者避免盲目使用药物、减少药物滥用和误用,从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和不必要的健康风险。

患者用药知情权的实施还有助于促进医患间的信任和沟通,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处方权管理制度的目标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向患者提供完整、准确、易懂的药物信息,包括药物的名称、作用、副作用、用法用量等内容。

这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口头解释、电子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

明确的处方审核和审查机制: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审查。

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审核标准和流程,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建立药物使用监测和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对患者使用的药物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并纠正用药错误。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不良反应报告系统,积极收集和报告药物不良反应的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加强医患沟通和协商机制: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协商,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

医生应详细解释药物的用途、效果、副作用及注意事项,与患者共同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医疗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收和处理患者对用药知情权的投诉。

及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

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患者用药知情权的立法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论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论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论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在医疗卫生服务中,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有权自己采取决定对医务人员及医疗措施的取舍。

在《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医生要在不损害病人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当提供有关疾病的诊治信息。

知情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而且要是18岁以上,神志清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疾病、神志不清的患者,其主体是配偶、双亲、成年子女、亲属等。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大体上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诊治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特殊检查情况;有危险的手术或操作;危险或不良后果;试验性检查或治疗;收费情况;有伤害的医疗措施;药物的副作用;对病人隐私的检查暴露;与教学有关的行为;限制病人的情况等。

都需要告知病人并取得病人、家属的口头认可同意或签字同意,医务人员才能实施相关的医疗行为。

1知情同意权的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询问,在如实告知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关系人同意的或遇特殊情况,经治疗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1有关知情权的教育知情同意在我国医疗实践过程中真正得到普及尚须时日,必须通过宣传教育,使医务人员及人民群众逐渐认识到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后,才能得以实现。

患者享有的医疗基本权利有两点,一是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二是获得适当、合理的与现实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权利。

因此,患者必须对自己的医疗有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病人自主权的体现,是一种患者向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委托行为,知道病情,直到治疗,同意医务人员的这些医疗措施,并交给医务人员实施。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摘要】患者有权力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决定取舍,这项权利就是患者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它的保障对于维护患者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产生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在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发展、概念内容、法律依据、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的关系、现存的问题和解决建议这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更高的维护知情同意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患者,医疗机构,法律,告知义务,问题,建议【Abstract】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means that pati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his condition, and to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acdept the therapeutic measures of the medical personnel. This is a legal right of the patients, the guarantee of which can help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s,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dical and health services. But nowadays cases about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happen frequently, which do harm to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this pasage, we will talk about five parts including the resous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 the concept and contents of the right, legal base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and the obligation to inform,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Key words】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Patients; Medical establishment; Laws; Obligation to inform; Problems; Suggestions(一)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和发展每项法律规定一般都有其相应的来源,知情同意权也不例外。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及隐私保障的总结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及隐私保障的总结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及隐私保障的总结在医疗保健领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保障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医护人员需要尊重患者的权利,确保他们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及隐私保障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合法权益的保护1.医疗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以及接受的治疗方案,医护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地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详细的病情解释和治疗建议,并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

2.医疗决策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有权参与医疗决策的过程,医护人员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患者接受治疗或手术。

3.医疗隐私权患者的医疗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医护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病历、检查报告等。

二、隐私保障的重要性1.保护患者隐私对医患关系的稳定和信任起着关键作用,患者只有在隐私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放心地接受治疗。

2.隐私泄露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尤其是一些患有敏感病症或精神疾病的患者,他们更需要医护人员的保密和理解。

三、合法权益及隐私保障的措施1.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护人员对患者的合法权益和隐私的保护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2.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医护人员应当了解和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保障,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3.建立隐私保护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确保患者的医疗信息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严格控制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患者信息的接触和使用权限。

四、如何加强合法权益及隐私保障工作1.建立举报渠道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合法权益及隐私保障的举报渠道,鼓励患者及其家属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确保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作者:陈秋汀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理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

它是指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后,患者依靠自身的认识理解能力,真实自愿的作出同意决定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知情、自由意志、有能力三个方面。

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保障患者自决权实现、对抗医疗“合理风险”以及划分医疗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知情同意告知义务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70-02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又称之为“告知后同意”,属于舶来品。

知情同意权属于英美法系产物,起源于1767年的Slaterv. Baker & Stapleton 案。

该案中,法院首次做出判定,认为在实施手术之前取得患者同意是“外科医生之惯例和法则。

”同时,美国堪萨斯州的 Natanson v. Kline 案和密苏里州的Motchu v. Robinson 案使得知情同意权在判例上得以确立。

这两个判决都以医疗方没有履行说明治疗风险的存在,否定形式上存在的患者的同意权利。

而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则是形成现代意义上知情同意的里程碑。

在《纽伦堡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人体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应该使他能够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暴力、欺骗欺诈、强迫、哄骗以及其他隐蔽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的干预;应该使他对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

关于知情同意的具体内涵,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或者说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第二种主张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仅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第三种主张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不仅应该体现在医疗方案中,而且也应包括与患者就医有关的其他事项。

通说认为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作出同意的决定。

浅谈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

浅谈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

浅谈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论文摘要: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

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浅析一下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1)知情同意权的理念和法律保障。

由于全民法制意识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尊重患者的人格已成为社会的时尚和理念,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已成为当前的法律共识,医患沟通的桥梁。

(2)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

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医德的规范,更是伦理的修养。

患者在行使知情权或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的原则,集中反映了医方告知的目的和要求,对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起着指导作用,是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总的指导思想。

(3)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的应用。

其目的是对患者人权的尊重,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约束,其原则是为了达到疗效更佳、安全无害、痛苦最小、经济实惠等目的,同时也使患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知情权同意权法律适用一、知情同意权的理念及其法律保障所谓“知情同意权”,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解释道,严格说是“知情”和“同意”两项权利。

知情同意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是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

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

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疗服务有着其独有的特性,表现在:1、医疗服务的内容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身体、器官和组织,服务的结果对消费者的肉体乃至精神将产生巨大的影响;2、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3、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甚至价位的选择方面,几乎提供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

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

遵化市第二医院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尊敬的科床患者:欢迎你来我院住院治疗,为了医患更好的合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特将住院有关事项告诉您,请认真阅读和理解。

一、患者权利您享有患病后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的权利,您对医生的不同治疗方案有选择权,有权力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为您制定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的权利。

您对我们的工作有监督权。

您出院后需要时有复印您的客观病历的权利(需携带复印人身份证、患者身份证和患者授予复印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患者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定和制度;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缴纳医疗费用;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应当向医务人员如实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误治或病情变化等损害时,将由患者承担责任。

三、医疗服务我们将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履行医师职责,如实报告病情,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和常规,进行积极治疗和抢救;不出虚假医疗证明;发现传染疫情和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因病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以及实施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时,会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必要时需要家属签字。

四、风险共担■疾病风险;疾病是千变万化的,病情恶化、治疗无效、合并症加重,并发症出现,医疗意外等风险可随时发生,有的是可以预见的,有的是不能遇见,有的是难以预见也难以预防,这是患有疾病本身可产生的风险。

■医疗风险:由于医务人员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操作,发生过错导致疾病的不良后果或者损害,医院要承担风险。

五、短暂离院住院期间请您不要离开医院,以免发生意外和不安全事件。

您需要外出离院,应征得医务人员同意,并签署《短暂离院声明书》。

如擅自外出,我们将第一时间联系你,并立即通知你的家属,如果都联系不上我们将立即报警,后果按自动出院处理。

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将由患者及家属承担。

对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的正确理解

对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的正确理解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和诊断结果,有权了解治疗方案和手术、麻醉等相关风险,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治疗。

这一权利的行使,对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主体,应该享有基本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患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选择适合自己的治疗方式。

如果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无法获得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那么就容易受到不正当的影响,导致不合理的医疗决策,甚至可能会引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其次,患者知情同意权也是医疗工作的重要基础。

在医疗活动中,医生需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才能获得患者的信任和支持,进而更好地开展诊疗工作。

同时,医生也需要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史,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因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对于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医疗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够重视,没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

其次,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缺乏对患者病情和病史的了解,导致治疗方案不合理或者手术、麻醉等相关风险过高。

此外,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缺乏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措施,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史,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加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其次,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知情同意制度,明确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最后,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监管和管理,对于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惩戒。

【精品文档】探析我国公民知情权-范文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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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201X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的“非典事件”表明,知情权的缺失会给公民生活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由于不能及时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因而无法理性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所以,构建与完善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公民知情权保护现状知情权,或称“了解权”、“知悉权”、“知的权利”,有着丰富的内涵。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

狭义上的知情权,即知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

尽管早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我们党就提出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而且在实践中也采取了一些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措施,然而,这些行政实践,并没有成为普遍制度,更缺乏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无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

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对公民的知情权缺乏明确的规定,知情权至今仍然不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看待。

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有隐含性的规定,川是一项隐含权,因而不能说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没有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理应明确地确认,而不能采用推论、隐含方法推导基本权利或像非基本权利那样采用“不禁止即自由”的理论来对待,因为这样不能确立起知情权应有的法律地位,会使这项权利的保护极其脆弱;另一方面,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暂时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治观念的社会中,隐含的知情权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完整word版)脑部手术知情同意书

(完整word版)脑部手术知情同意书

(完整word版)脑部手术知情同意书脑部手术知情同意书尊敬的患者:您好!在您进行脑部手术前,为了保障您的知情权,并确保您对手术所涉及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有清楚的了解,在接受手术前,我们需要您阅读、理解并签署本《脑部手术知情同意书》。

1. 手术目的本次脑部手术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改善您目前所患的(疾病或症状)。

手术的详细过程和所使用的技术将由主刀医生在手术前作详细说明。

2. 风险和可能的后果脑部手术是一项复杂而有风险的医疗操作。

虽然我们将尽职尽责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但仍然存在以下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感染:手术过程中可能感染创口或周围组织,导致发热、血液感染等并发症。

- 出血:手术期间可能出现不可控制的出血导致颅内血肿等严重并发症。

- 脑损伤:手术过程中可能损伤到正常的脑组织,导致认知、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等长期后果。

- 神经功能损害:手术可能损害到与脑部相关的神经,导致面部表情、语言、视力、听力或平衡等功能障碍。

- 麻醉风险:由于您需要进行全身麻醉,可能存在麻醉相关的并发症,如呼吸道问题、心血管问题等。

以上仅列举了部分可能的风险和后果,实际情况可能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3. 后续治疗和康复脑部手术后,您可能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治疗和康复措施。

我们将根据手术后的具体情况制定治疗计划,并向您提供必要的康复指导与支持。

4. 其他注意事项- 您有权随时取消手术,在手术开始前告知医生即可。

- 您有权向医生提问和寻求更多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手术过程和可能的风险。

- 您应当如实告知医生您的过敏史、药物使用情况、病史和其他相关信息,以便医生做出正确的手术决策。

请您在充分理解上述内容后,在下方签字确认,同时亦请在备用证人的陪同下签署。

患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备用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范文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范文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各临床科室: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及河南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

二、对病人告知的内容(一)患者入院时告知1、护理站在接到患者的《住院通知书》时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并负责将我院《患者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让患者及其亲属在存根中签名并将存根附在《住院通知书》上作为病历资料的一部分。

2、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患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患者有何需求可直接与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联系并告知联系方法或地点。

3、护士应详细告知办理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入院后告知1以病人或病人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生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病人所患疾病、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

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效果。

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4、如果患者拒绝做进一步的检查、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或要求自动出院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书写告知书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中。

5、病情发生变化时告知有些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或症状未完全表现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此时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该病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确保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顺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患者知情告知制度,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并确保告知内容真实、准确、全面。

第二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原则第三条患者知情告知应遵从以下原则:1.自己乐意原则: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意愿;2.平等原则:医务人员应以平等的态度与患者沟通,不得鄙视任何患者;3.充分信息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充分的相关信息,包含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4.真实准确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5.全面性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全面的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发症、费用等相关信息;6.理解同意原则:医务人员应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告知内容,经过患者理解和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医疗行为。

第三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内容第四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在进行患者知情告知时,应包含以下内容:1.病情解释: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解释病情的原因、症状、危害程度等,让患者了解本身所患疾病的基本情况;2.诊断结果: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准确告知诊断结果,并解释诊断结果的意义;3.治疗方案: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介绍针对该疾病的治疗方案,并解释每种方案的优劣和可能的风险;4.预期效果: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采取不同治疗方案可能带来的预期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的可能性;5.风险等警示信息: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治疗过程中可能显现的风险、并发症、并可能造成的影响;6.护理服务: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相关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护理费用;7.费用说明: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检查费用等,并提示患者可能产生的费用范围;8.其他事项:医务人员应依据具体情况,向患者介绍其他相关事项,如病情察看、饮食注意等。

第四章患者知情告知的方式第五条医务人员可以依据患者的特殊情况和个人需求,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以口头方式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2.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患者供应相关医疗知情告知,确保患者能够准确理解;3.多媒体告知:医务人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向患者转达相关知情告知信息;4.同行见证: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邀请患者的家属或其他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确保知情告知的真实性;5.其他方式:医务人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

病人医疗知情管理制度

病人医疗知情管理制度

病人医疗知情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病人医疗知情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的病人医疗知情管理机制,保障病人的知情权,提高医疗服务的透亮度和质量。

1.2 本制度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与病人医疗治疗相关的环节和人员。

2.2 全部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病人知情权3.1 病人有权了解自身病情、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并做出知情同意或拒绝治疗的决议。

3.2 医务人员应当向病人供应详尽、准确及时的医疗信息,告知病人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等内容。

3.3 医务人员应当敬重病人的选择和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误导病人进行治疗。

第四条病人知情知识普及4.1 医院将定期举办病人知情知识普及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向病人宣传医疗知识和病情、治疗等相关信息。

4.2 医院将建立病人咨询服务中心,供应病人咨询和答疑服务,帮忙病人了解和掌握医疗知识。

第五条病人知情同意5.1 在进行医疗治疗前,医务人员应当以清楚简明的语言告知病人治疗的目的、方法、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等紧要信息。

5.2 医务人员应当敬重病人的决议和看法,征患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5.3 在病人无法做出知情决策时,医务人员应当与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征得其知情同意。

第六条病人知情记录6.1 医院将建立和完善病人知情记录系统,记录医务人员向病人供应的医疗知情信息、病人的知情同意或拒绝治疗的决议,以及沟通的情况等。

6.2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知情过程,确保病人知情权的得到有效保障。

第七条医务人员培训7.1 医院将定期开展医务人员医疗知情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在知情过程中的沟通本领和专业知识水平。

7.2 医务人员需参加相关知情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知情沟通技巧和知识水平。

第八条违规处理8.1 医务人员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侵害病人的知情权,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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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中心尊重和维护患者权益通告
医者仁术、仁心,忠诚于患者,维护和尊重患者的权益,倾心倾力的为患者康复尽职尽责,这是我们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天职和使命!为此我郑重承诺:
一、“患者至上”,积极、主动、优质、全程的为患者服务,有利于患者康复为唯一标准,树立全科的、宏观的医学理念及指导思想,落实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保持随访联系,全程指导、规范患者的诊疗康复行为。

二、让患者以最小化的经济消费,得到最大化、最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不让患者多花一分钱。

三、提高医德素养,最大限度的保障患者的“医疗权、知情权、隐私权、决定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医学法规,遵守各项医疗技术的操作规程,尊重医学科学,对工作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确保不给患者造成任何医源性损害。

五、视患者如父母,待病人如亲人。

以最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患者,要做到服务热情周到,一视同仁,来有迎声,去有送语,努力构建亲切、和谐的医患关系。

六、严格自律,恪尽职守,作风正派,不谋取私利,绝不收取患者馈赠的任何财物。

总结:希望社区卫生中心尊重和维护患者权益通告一文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和与患者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1.患者:指就诊于本院,并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

2.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移动电话号码、病历等信息。

第四条患者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医院收集、存储、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程序。

第二章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五条信息收集1.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是为了供应医疗服务,必需经过患者的同意,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的方式包含口头询问、在线咨询、病历记录等。

第六条信息使用1.医院只能在供应医疗服务的必需范围内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禁止将患者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2.医院使用患者个人信息应遵守医疗纪录的分类、整理和归档要求,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信息披露1.医院不得未经患者许可,披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给第三方,包含但不限于亲属、伙伴、其他医务人员等。

2.在法律法规或法院、政府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披露患者个人信息,但应确保披露行为的合法性和必需性。

第八条信息保密责任1.医院的医务人员和与患者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保密意识,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2.医务人员和与患者相关的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定期接受相关保密培训。

第三章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九条信息存储1.医院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安全。

2.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条信息安全1.医院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技术手段和管理流程,防止患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窜改和丢失。

2.医院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必需的措施除去或降低风险。

论文内容摘要修改版

论文内容摘要修改版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知情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勃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

患者作为公民,当然享有知情同意权,受计划经济医院行政体制和和传统医学模式的影响,医患关系长期不平等,并且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存在不足。

患者就诊时,其知情同意权及人格尊严没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以致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为屡见不鲜,为此产生纠纷更成为医患纠纷增长的新热点。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要求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及人格尊严的呼声愈加强烈。

盼望已久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多达18项民事权益中仍然没有知情同意权。

如何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当今社会一直都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更有效地解决因知情同意权引起的医患纠纷,促使医患关系平等,完善我国公民知情同意权保护制度。

本文试从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内容、分类、主体、患者知情同意的能力、知情同意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临床医学比较特殊的知情同意权行使问题的分析,以及知情同意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比较与对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的分析,明确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性,剖析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说明完善我国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必要性。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分析,本部分笔者通过对知情权的概念和内容的理解予以一一梳理,通过比较斟酌,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分类和主体与同意能力进行一一阐述,并阐明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在该部分,笔者通过知情同意权与隐私权、生命权与信息公开权的冲突与协调一一阐述,厘清知情同意权与相关权利的差异。

第三部分,临床医学比较特殊的知情同意权行使问题。

通过对肿瘤患者、终止妊娠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知情同意权行使问题的阐述。

说明在特殊情况下知情同意权行使受限制的必要性。

第六章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ppt

第六章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ppt

二、告知方式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洋、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 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 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 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 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 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1.病人缺乏理智的决定,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严重后果的情况 下;
2.讲真话会使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病人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不得 不隐瞒真相的情况下;
3.面对丧失或缺乏自主能力的急危病人,又联络不上其法定代理 人的情况下;
4.为了他人、社会利益免受伤害,由医生决定对传染病病人隔离 治疗,对少数精神病人实施约束的情况。
症及风险更应当全面、具体、明确,切忌遗漏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 3.在告知解释时,应当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词汇,切忌堆砌专业医学术语,否则对患者的告
知解释失去意义,而知情同意就失去前提,使医院在诉讼中处于被动。 4.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
第六章 患者的知情同意 权
第一节 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 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 取舍。
二、知情同意权的内容与范围
1.医院必须向患者提供合适的、充分的、真实的信息, 这是同意权的基本前提;
2.要使患者对提供给他的信息有积极的正确的全面的 理解,这是患者表示是否同意的基础;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次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居民或村 民委员会等。

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管理制度

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管理制度

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管理制度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加强药物应用管理,对我院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根据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

特制定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管理制度。

一、医师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

二、我院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三、医师在患者就诊后,通过必要的诊查,拟出治疗进一步方案,向患者交待药品的中文名称、价格和存在的风险(包括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患者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

四、医师用药需经过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特别是医保目录外的自费药,必须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签字同意。

五、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并及时记录。

六、临床药师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七、临床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相关规定处理。

尊重病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制度

尊重病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制度

尊重病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制度
1、医师在患者就诊后,通过必要的诊查,应作出初步诊断,拟出治疗进一步检查的方案,并向病员进行交待。

2、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并及时记录。

3、医务人员实施治疗检查等医疗活动,均应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清楚,并征得其同意,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应将各种方案的优缺点向患者或家属交待,由患者或家属进行选择,如拒绝治疗或检查,医务人员应当尽力劝说、解释,仍坚持拒绝应签字为凭。

4、医师开具的处方应清晰可辨,使用标准药名,禁止使用自编代号。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戒毒药品外,病员有权持处方选择到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或药店购药。

5、患者病情变化,应及时告知患者,病危的,应及时开具病危通知单,通知其近亲属。

6、涉及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7、手术前必须向患者或家属交待病情及手术的必要性、风险性、麻醉方式及意外、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手术的预后等,征得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8、对患者实施医疗技术操作时(如腰穿、胸穿、心包穿刺等)或危重病员进行特殊诊疗操作时,必须对患者或家属交待操作的必要性、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并发症等,征得同意并签署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9、以上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等,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患者因病不能签署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患者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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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知情权李晓英摘要:当今社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各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尤其在健康方面。

我国今年俩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引发医疗纠纷占有较大比例,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和医学界的共同关注。

本文就患者的知情权展开了讨论,从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意义、患者知情权的理论分析到最后的患者知情转的法律困境和现实障碍和完善患者知情权保障的法律对策。

关键字:患者知情权法律保障法律对策一、患者知情权的理论分析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医疗费用知悉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使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1】。

(一)患者知情权的内涵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2】,它是以特定的“知”的利益作为权利客体的体现,对于一般的事项,任何人都享有“知”的权利,所有的其他人都负有满足其“知”的义务;对于特定的事项,掌握情报来源的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因此,知情权具有具体人格权的特征,与隐私权等权利一样,具有独立的地位,并且可以对抗其他的具体人格权。

具体到医疗服务中,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对于自身的疾病、该疾病的治疗方法、治疗效果、不良反应以及对医疗争议的处理程序等十一所享有的窒息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患者知情权的范围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可以分为直接知情权和间接知情权。

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悉权利,包括:(1)医疗资料知情权。

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

可以复印的病例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例。

(2)医疗行为知情权。

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

(3)医疗事故知情权。

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在发现后有通报、解释的义务。

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1)医疗费用知情权。

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2)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3)证据保全知情权。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以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成员,可以要求鉴定专家回避。

(5)尸检知情权。

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有权知道检验后死者脏器的一、二、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意义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

就广义而言。

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一)医患关系中患者的弱势地位在医患纠纷中,患者仍处于弱势地位,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医患纠纷仍是“内部解决”,调解方身份仍是“医生”,医疗界从业人员既是“球员”又是“裁判”。

因此,调解主体加入消协,可加强患者方面的力量。

由于患者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要有医生决定,而患者多半是无条件服从的。

与此同时,人们有病都喜欢往大医院挤,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

而这些大医院的医生们一天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根本没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用那个该注意的事项等问题。

来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队,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

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关系,是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

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除非是治疗方案失败、病人疾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引起医疗纠纷,病人即使是花费极大代价换来病愈,也会因为病情的缓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识,无形中给这种“隐瞒”提供了很好的保护。

其次,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低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

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们的“隐瞒”行为便变得太容易实现了。

有的医生把患者当作门外汉,认为即使告诉他们也不能理解,“说了等于白说”【4】。

有时甚至于连治疗方案都没有告诉患者或家属。

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疗服务有着其独有的特性。

具体讲医疗服务的独有特性有如下几方面:1医疗服务的内容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身体、器官和组织,服务的结果对消费者的肉体乃至精神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2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

3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甚至价位的选择方面,几乎提供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消费这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4由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今后健康乃至生命,因而,从消费过程的心理状态看,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居于优势,消费者处于劣势,通常消费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

医疗服务具有上述特性,使其权责分担有别于一般消费。

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必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

尤其象做手术这类服务,无论结果如何,消费者的身体必然要遭受损害,不过是以小害来避大害而已。

人体的器官、组织一般是不可再生的,一旦缺失便不复存在,相应的生理功能就要受到影响,这种一个像将持续到患者生命的尽头。

因而,医疗服务者比普通消费者在消费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应当赋予其更多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对患者的最低保障,法律对以患者保护应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5】,在医疗服务中患者不仅仅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更重要的是如何更大范围的更有力的切实保障医疗服务者的知情权与决定权。

(二)医患关系中患者的弱势地位的法律矫正——知情权的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对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由此可知,患者的知情权是医患法律关系中特有的内容,或者可以认为医疗服务合同包含的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并非一种人格利益。

由中华医学会伦理学会联合十几家医科大学自发制订的《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虽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行业自律的自觉意识却让患者欣慰。

根据这一《意见》,一个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医生要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结果。

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生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义务。

二、医师告知病情后,应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告知患者。

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道的权利。

【6】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

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医师应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予以详细说明。

五、医生应当告知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

应当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的规范。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

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医方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

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案记录是客观反映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资料,其书写应当慎重准确。

而部分案件在质证中所反映出得病案书写不规范以及涂改、补记、漏记等现象较多,这些病案资料在诊疗过程中又实行有医院方单方保管,患者一旦发现涂改等现象,就会认为有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之嫌,就会对医院辩称的理由产生怀疑。

在医疗器材方面,钢锭断裂等问题多年持续发生,是质量不好、安装不当还是患者未按医嘱休息?这是争论已久的一个问题。

一些钢钉断在患者骨头内,甚至是椎体内,确实给患者带来了较的痛苦和担忧,医院应加强对钢钉质量的把关和解决技术上一些问题。

无论是患者知情权的落实还是同意权的履行,我国医方都做得不够,医方没有下工夫去琢磨。

目前,“同意权的实施使患者的权利还是患者家属的权利”?这样基本的问题,有很多医院管理者还搞不清楚,从而导致了五花八门的知情同意书签订方式的产生。

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我国医疗机构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得到提高的问题。

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

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

现在有的地方搞医患沟通制度,就是为了重建医患双方的信任。

有了信任,所谓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强方对弱方的强加!据有关资料显示,约有75%以上的医疗伤害事故来自亿元运作系统错误或制度设计的缺失,而另25%则是来自医疗人员疏忽或训练不足所致【7】。

因此,除从医疗系统和机构的运行机制缺陷中提高病人安全外,医务人员还必须本着谨慎的态度,遵照医疗法律法规和各项诊疗常规开展医疗活动,才能创建出一个较低风险的医疗环境,从预防差错、暴露差错和减少差错的后果等全方位地提高病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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