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唐山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三)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四)侵占、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五)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唐山颗粒物执行标准
唐山颗粒物执行标准
唐山市的颗粒物执行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
具体而言,唐山市目前执行的颗粒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和工业排放标准。
对于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唐山市遵循《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细颗粒物(PM2.5)的日均浓度限值为75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
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日均浓度限值为150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限值为70微克/立方米。
在工业排放方面,唐山市也有相应的执行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要求,各类工业企业需要进行排放许可申请,并严格控制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情况,唐山市会制定相应的工业颗粒物排放标准,以确保工业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唐山市颗粒物执行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表彰200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表彰200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冀环科〔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表彰200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认真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鼓励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方面做出的成绩。
按照河北省环保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5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环科[2005]88号)和《关于组织推荐200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冀环办发[2005]127号)规定,经省环境保护局、省发改委研究决定:对在200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中,组织得力,成绩突出的沧州市环保局等38个单位,授予“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在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杨建纲等87名同志,授予“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个人”称号;对于在本次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中,周密组织,认真审核,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石家庄市华营联合葡萄糖厂等41家企业,授予“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先进企业”称号。
希望各级部门、单位向他们学习,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为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促进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一: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共38个)石家庄市环保局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石家庄环保局长安分局石家庄环保局裕华分局宽城县环保局平泉县环保局兴隆县环保局万全县环境保护局怀安县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涿鹿县环境保护局秦皇岛市环保局昌黎县环保局青龙县环保局唐山市环保局唐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开平区环保分局玉田县环保分局廊坊市开发区环保局廊坊市广阳区环保局廊坊市固安县环保局保定市发改委涿州市环保局定州市环保局沧州市环保局任丘市环保局泊头市环保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衡水市发改委衡水市桃城区分局深州市环保局冀州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沙河市环保局内丘县环保局邯郸市发改委永年县环保局峰峰矿区环保局附件二: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个人名单(共87名)杨建纲翟东方安喜芝杨新才周素霞王欣高庆峰李英枝马志华孙士军李者才孙海林王河山冯振华荆佳春王小平梁芳李建清张永贵朱宏秋杜红艳董智华兰立新赵永峰邹晓娜苏显武吉向新孟寅张金丽孟铃鞠岩伟梅东张增光李占军李春生张增广李晓晔孙晓军杜振增李子武郜志清王建军李银平吴志广田晓宇金兆军王强仝雅彬杜永辉王庚银李红彬李建英张宝李志英赵志华韩宝良胡铁英杨云贞郑强XXX谢骅昌韩文通窦建辉吴杰刘建基赵敏李青程瑞英郭红彩王玮孙金贵王雷闫九旭齐有主郭云生郭中发张敬祥李永波张志辉白海山张二军郭国臣杨新国闫玉君刘晓彬李敬国王开忠附件三: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先进企业名单(共41家企业)石家庄市华营联合葡萄糖厂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二药厂区石家庄嘉禾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钒钛股份有限公司钒化工厂承德江钻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天宝宝海矿业有限公司崇礼东坪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双环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中昊集团宣化化肥厂河北省涿鹿县酿酒有限公司山海关船厂首钢长白机械厂秦皇岛奥莱特晴纶有限公司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宝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东水泥滦县有限责任公司廊坊中科院富迪新技术公司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廊坊农药中试厂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北矿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钞票纸厂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三环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沧州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凯瑞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中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肃宁鑫森木业有限公司衡水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冀州市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枣强县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龙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晶龙丰利化工有限公司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公司邯郸新维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化肥厂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所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开发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厂内,主要建设1座1580立方米高炉(配套建设1台240平方米烧结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铁水产能增加137万吨。
工程静态投资117628.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9599.2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5.16%。
省发改委出具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钢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复函》(冀发改函[2017]145号),占地已取得乐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证,乐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了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项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和专家组复核意见,以及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三、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冀环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规范〔2019〕1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转入车辆及全市新车注册登记环保管理的通告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转入车辆及全市新车注册登记环保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唐环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转入车辆及全市新车注册登记环保管理的通告(唐环发[2012]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12号)、河北省公安厅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冀环测〔2011〕311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和新车注册环保管理作如下通告:一、自2012年5月1日起,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地国产汽油机动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简称国Ⅳ)排放控制要求及以上的达标车型,外地国产柴油机动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简称国Ⅲ)排放控制要求及以上的达标车型,外地进口机动车必须是注册年限为5周年之内的达标车型。
拟转入车辆首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审核是否为达标车型,审核通过的车辆到经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车辆检测合格的车主携带检测报告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落户手续,申请牌照后到出具检测报告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免费领取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色环保标志)。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严格审查,不得为不属于“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达标车型和“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达标车型,或属于上述达标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对进口汽油或柴油机动车,车主应提供达到相等于“国Ⅳ”或“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证明,并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建筑垃圾实行密闭运输管理的通告-唐政通字[2010]3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建筑垃圾实行密闭运输管理的通告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建筑垃圾实行密闭运输管理的通告唐政通字[2010]3号为切实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污染问题,营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中心区建筑垃圾实行密闭运输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中心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弃料、淤泥等,一律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
砂石、矿渣、散煤、钢渣等散装物料运输参照执行。
二、凡在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营运资质并进行密闭加盖和安装GPS 车载设备。
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三、运输车辆应确保密封装置完好、装载不超高、车容车貌整洁、GPS车载设备完好且正常使用。
四、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加盖手续(联系电话:2845799),经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审查批准后,到具有资质的企业,按照规定的质量与技术标准进行加盖安装。
安装加盖装置的车辆,经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支队联合验收合格后,核发《密闭系统合格证》。
安装加盖装置的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到交通、交警部门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行驶安全。
五、自2010年8月10日起,凡未安装密闭加盖装置和GPS车载设备的运输车辆,不准在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唐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唐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唐山市作为中国北方重要的工业城市,长期以来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居民健康,唐山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工业排放污染问题,唐山市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确保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其次,唐山市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推动居民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投入,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此外,唐山市还将加强对水体污染治理工作。
通过加强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治理,修复和保护水源地,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
同时,加强对河道和湖泊的保护和治理,推动水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另外,唐山市还将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加强工业燃煤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同时,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推动车用油品质的提高,减少机动车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最后,唐山市还将加强对环境整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环境整治工作。
同时,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环境治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总之,唐山市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将全面推动环境整治工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
唐山市政府将全力以赴,确保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唐政办[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唐政办〔200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2.2 领导机构2.3 综合协调机构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2.5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2.6 现场指挥部2.7 专家咨询组2.8 应急救援队伍2.9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3 预防和预警3.1 信息监测3.2 预防行动3.3 预警与措施3.4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机制4.2 应急响应程序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4 指挥与协调4.5 处置措施4.6 应急监测4.7 通报与信息发布4.8 安全防护4.9 应急终止5 应急保障5.1 通信保障5.2 装备保障5.3 队伍保障5.4 交通运输保障5.5 资金保障5.6 技术保障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保险6.3 奖励与责任追究7 宣传、培训与演习7.1 公众宣传教育7.2 培训7.3 演习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的人体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环保方案】玉田县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环保方案】玉田县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逐步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不断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自律意识,坚决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唐山市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对我县涉危行业、企业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对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
通过限期整改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约谈挂牌一批、移交移送一批、立案查处一批、公开曝光一批,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高发态势,不断提高我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执法水平。
三、工作重点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行业企业为:2018年以来全县年产生3吨以上废酸、废碱、医疗废物、医药废物、精(蒸)馏残渣、废乳化液、废铅蓄电池的单位和所有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和环境执法、环保督察、审计等各种渠道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产废单位检查重点一是重点检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是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三是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数量是否一致,并对转移联单进行统计比对;四是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五是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已经验收;六是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唐环发[2008]号-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唐审投资环字〔2018〕43号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唐山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沥青成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唐山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所报《唐山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沥青成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结合工程环境影响特点及公众参与调查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建设项目概况唐山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的沥青产品提质技改项目, - 1 -位于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现有厂区内进行建设,总投资12984.08万元,年产改质沥青9万吨、特种沥青2万吨、碳微球4000吨、浸渍剂沥青15000吨、蒽油1000吨。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以(海发改投资备字〔2018〕66号)予以备案。
该项目进行了受理情况及拟批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该《报告书》已通过专家审查,项目建设须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缓和控制不利环境影响。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沥青成型装置区未收集放散气,通过沥青成型装置出口安装集气罩、成型水池进行密闭等措施,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要求。
沥青成型装置出口废气,排入现有工程沥青罐组放散气洗涤塔洗涤处理后排入杂酚油塔蒸馏管式炉进行焚烧,排放浓度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污水管网排入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采用A2/O处理工艺处理,处理后排入开发区东部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和开发区东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环办函[2009]1121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环办函〔2009〕112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抽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抽查方式及内容此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检查我部会同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工作条件、工作质量、日常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从业行为等相关情况。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抽查部分评价机构2008年主持完成的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清单见附件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等相关情况。
二、抽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20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我部组织对附件一中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抽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2009年11月10日前,附件二中的单位应将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我部。
(三)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我部分批组织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听取相关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汇报。
环境保护部关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0•【文号】环验[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4号)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首京唐发〔2012〕165号)及附送的《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2〕第128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
我部于2012年12月13-14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之后你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补充了相关材料。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第一阶段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大型综合原料场、2台500平方米烧结机、1台504平方米带式焙烧机、4座70孔焦炉、2座5500立方米高炉、4座300吨转炉(含1座脱磷转炉)、2台双流2100毫米板坯连铸机、1台双流1700毫米板坯连铸机、1条2250毫米热连轧生产线、1条1550毫米热连轧生产线、1条2230毫米冷轧生产线、1条1700毫米冷轧生产线、1条1550毫米冷轧生产线、1条冷轧硅钢生产线和配套的石灰窑、氧气站、空压站、污水处理站、海水淡化、自备电站等公辅设施。
生产规模为年产生铁898万吨、钢坯970万吨和钢材905.7万吨。
1550毫米冷轧线正在建设中,不再此次验收范围之内。
项目第一阶段总投资677.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4.7亿元,占总投资的11.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2月批准该项目(发改工业〔2005〕273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4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6〕181号),我部于2010年5月批准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变办字〔2010〕11号),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项目主体工程于2012年1月进行试生产(冀环评函〔2012〕17号)。
唐山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唐环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唐山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方案》的通知(唐环办发[2013]35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方案》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方案唐山市环保局办公室2013年10月15日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和《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预案(暂行)》等要求,制订《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方案》。
一、工作机构市环保局成立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属工作机构,具体名单如下:1、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有悦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高源山、邢国军、许新民、杨国军、杨金钟成员单位:办公室、污控处、总量处、自然处、法宣处、环评处、综计处、监控指挥中心、监察支队、监测站、评估中心、研究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支队。
2、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杨国军成员:杨艳辉、王建立、杨富、李恩科、刘立金、吴自民、姚汉明、王军善、李太山、洪涛、李淑民、于坤。
3、应急工作组(1)大气污染预警会商组组长:许新民副组长:王建立成员:李太山、李恩科、张海燕、代进、晏淑梅(2)现场督导检查组组长:杨国军副组长:王军善成员:李长利、李新义、徐俊生、郑少群、郑桂艳(3)视频监控组组长:杨国军副组长:姚汉明成员:韦伟、姜田、李海滨、叶秀红(4)新闻宣传组组长:许新民副组长:吴自民成员:何银利、赵丽辉、王亚翔、魏雨桐、吴海丽(5)应急监测组组长:许新民副组长:李太山成员:刘文利、代进、晏淑梅、XXX峰(6)应急保障组组长:高源山副组长:杨艳辉成员:孙建东、万述林、张文军、李超二、工作职责1、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修订)《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预案》。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为推动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1]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一)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1.落实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及时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认真执行河北省新修订完善的《企业国有产权操作规则》。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持续保持对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
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
按照国家、省部署,积极开展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
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
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处置信息平台,规范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和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完善审前返还、先行处置程序和权利救济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成立我市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联合办公室,建立并落实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的格局。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各县(区)环保局、各分局,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制度凡在唐山市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到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对不进行备案的,唐山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局进行备案后,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我局重新进行备案。
在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取得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二)环评机构必须是通过工商部门注册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三)在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其在我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是通过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必须是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并且具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局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核验原件):(一)唐山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五)在我市从事环评业务的工作人员须提交如下资料:1、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的,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其他人员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3、本人与环评机构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二、实行我市环保系统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相关处室: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2.县(市、区)临时用地初审意见审批表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7月1日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有序开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依法审批,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和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规范控制用途"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第五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市环境保护局全国污染招投标书范本
采购项目编号:Z采购项目名称:唐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技术支持与服务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名称:唐山市环境保护局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一八年九月声明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特此郑重声明:本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作为招投标工作依据,对招投标各方及参与人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及实施投标行为必须按照本文件的约定进行,由于对招标文件的误解而造成的废标或其他情况,后果自负。
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3)第二部分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 (6)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11)第四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样式) (31)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33)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唐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技术支持与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完成本项目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Z.采购项目名称:唐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技术支持与服务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天。
.投标人资质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CMA资质认定(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范围必须涵盖本次普查检测项目——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注: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首钢水厂铁矿申请正式复产的批复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首钢水厂铁矿申请正式复产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唐环自然〔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首钢水厂铁矿申请正式复产的批复唐环自然〔2018〕5号首钢水厂铁矿:根据《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分局关于对首钢水厂铁矿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和《首钢矿业公司水厂铁矿检测报告》(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环境监测中心(2018-Q-02-07-01、2018-Q-1-19B号)监测结果,你单位在矿山开采、排土场、废石场、尾矿库、破碎及筛分、选矿工段、物料输送转运、喷淋供水设施、除尘设施、场区硬化绿化、噪声控制、水土保持、视频监控等方面基本完成环保专项整治任务,生产运行期间各项环保设施运转正常,主要污染物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要求,同意你单位正式恢复生产。
今后,你单位要继续完善各项环境管理责任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矿山企业应按照批复的水保方案继续落实各项措施,保证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及效果。
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按相关规定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加强对已有水土保持设施的维修与管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迁安市环保分局负责对你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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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唐环发[2011]14号关于2010第二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
收企业的通报)
2、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督促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发电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通知。
3、外来文件阅批表。
4、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0年全市钢铁焦化行业排污费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5、乐亭县环保局关于转发唐山市环保局《半年核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6、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开展核技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唐环发
【2011】57号)
7、唐山市达标建设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8、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9、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委托交易协议书
10、乐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3、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副本)
14、唐山市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表
15、环境监察现场监督检查表
16、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唐山市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表
18、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9、辐射安全监管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
20、乐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1510079)
21、唐山市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表
1、培训签到表
2、13日环保检查准备材料的情况现状汇报
3、炼钢厂环保设备设施日运行记录(7.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