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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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基础知识
篇一
一、性质不同
居委会是国家任命的行政管理机构,村委会是村民选举的自治领导机构。
二、基本职能不同
居民委员会: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等职责。
村民委员会: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职责。
三、工作制度不同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民委员会协调会制度、居民委员会选举公投、听证会制度、评议会制度、居民来访制度、居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图章保管使用制度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草案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
篇二
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本村村民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
四、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八、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事调解、税费收缴等工作。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开展“双文明户”评选工作。
十、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村的日常事务。
居民委员会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
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
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
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正确处理城乡社区组织相关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自治职责
1.根据需要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2.组织社区居民小组长、社区成员代表、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选举工作。
3.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工作的重大事项,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听取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评议;
4.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对本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服务收入或其他劳务收入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管理。
5.制定并实施本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各项居民自治制度。
6.落实社区居务公开制度,实行政务、居务、财务、服务四公开,督促搞好组务公开。
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引导、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恪守公民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调解民间纠纷,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8.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社区集体资产。
9.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队伍,兴办、指导和管理社区服务站、社区托幼、养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10.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科普、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丰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文明素质。
11.开展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共驻共建活动。
12.依法对本社区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13.依法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
14.加强社区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镇街、村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15.搜集社情民意,排查安全信访稳定信息,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