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征兵主要政策规定
关于做好2009年度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度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的通知各街、乡、镇武装部,江汉大学武装部,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工处:根据国防部、湖北省2009年士官招收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区2009年士官招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收士官的对象和条件招收的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男性毕业生和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地方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地方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岁(年龄时间按批准入伍时间8月1日起算),学历、年龄、专业符合要求的往届毕业生也可以招收。
招收对象的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收对象应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生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曾服过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的毕业生优先招收。
二、招收士官的程序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检疫复查、入伍训练、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
其中,专业审定以是否获得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是否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为标准,由区征兵办负责,部队不再派人组织专业技能考核,并由区征兵办负责,部队不再派人组织专业技能考核,并由区征兵办填写《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加盖相应公章,装入本人入伍档案;签订协议由区征兵办组织实施,对体检政审和专业审定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定预招对象,按招收计划与本人签订《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入伍训练和分配使用由部队接受的各大单位统一组织。
三、招收专业今年,武汉市士官招收共涉及水上运输、测绘、森林消防、应用化工、电子信息、摄影摄像技术、道桥工程技术、机械设计制造、自动化、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汽车、通信、烹饪工艺与营养、水利工程与管理等15大类40个专业。
具体专业可参照《武汉市2009年士官专业对照表》(见附件)。
四、阶段划分(一)摸底统计阶段(5月8日至5月11日)。
2009年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
2009年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教育部等公布促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三)2009年04月30日08:15 教育部网站30. 面向2009届高校毕业生的征兵预征工作何时开始?全国征兵工作在每年冬季进行。
从2009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预征工作。
31.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要经过哪些程序?⑴参加兵役登记和预征报名: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到学校开展兵役登记,进行征兵普查工作,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向所在高校有关部门报名。
⑵在高校参加预征: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到高校组织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⑶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11至12月份,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
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优先批准入伍。
32. 毕业生预征工作在高校由哪个部门负责?高校设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没有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
有意向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武装部或学生处咨询。
33. 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34. 如何理解毕业生“优先报名应征”?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
高校毕业生本人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35. 如何理解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体检、政审”?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吉政办明电〔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征兵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员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从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院校征兵工作运行机制(一)依托院校建立高学历兵员征集基地。
各县(市)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本辖区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不同层次院校,至少建立2个高中以上学历兵员征集基地,城区普通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均应列入兵员征集基地,实行教育、培养、考察与征集一体化。
各类院校应配合所在地兵役机关,及时把初检初审合格、有志投身军营的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实施跟踪管理教育,集中征兵时优先征集入伍。
大学生征兵入伍
三、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役均属于义务兵役。全国征兵工作在每年冬季进行,一般每年10月份,当地高校辖区武装部会同高校学生管理部门或武装部到校开展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宣传及报名工作,凡当年年龄在18岁至22岁的本专科在校大学生均可报名应征。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除了政审合格外,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
“优先选拔使用”是指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息实行补偿或代偿,其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其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
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支持政策
一、国防生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9号)中指出,国防生毕业后,享受同年毕业军校学员同等待遇。国防生毕业入伍后职级待遇: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定中尉副连职(专业技术十三级);硕士毕业生,定上尉正连职(专业技术十二级);博士毕业生,定少校正营职(专业技术十级)。更多的政策可以查询中国国防生网。
2、关于适当减免学费的政策:应征入伍大学生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由学校代管,退伍复学后继续使用,退伍后不复学的由学校退还本人;对服役期间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二次三等功或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在服役参战或因公致残但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复学后可免交学费;退伍复学后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学校应酌情减免其学费。
教学厅 [2009] 5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公安部办公厅教学厅[2009] 5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自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各地加大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征集力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员质量。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有关政策,促进服役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
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三、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四、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
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速将此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公安派出所。
二○○九年六月九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8.20•【文号】财教[2013]236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兵役制度正文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8月20日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征集程序及优惠政策
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征集程序及优惠政策一、征集对象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年龄要求: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二、征集流程11月1日前: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预征登记表》和《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未参加预征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回原就读学校补办相关手续。
12月31日前:报名应征的毕业生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后,收到《应征入伍通知书》。
2010年2月后: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三、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入伍除享受义务兵的各项优待政策外,还享受:1.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按照最高6000元/学年的标准获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2.使用、培养:在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队基层干部。
4.公检法机关定向招录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5.免试或优惠升学:退役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直接入读成人本科;参加普通本科考试,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政策,按30%比例录取;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6.就业安置优惠:退役后在一年内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第一批从1979年春季退伍的义务兵中选改。
从此,我军的兵役制度,开始进入了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
关于义务兵的服役年限,1965年规定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
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这种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义务兵是我军的主要成分,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15%左右,对士兵结构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从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
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原因在于,当时我军建设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尚没有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
而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
后来的实践,在当时条件下,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两种制度相得益彰,较好地适应了当时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2009年度征兵政策规定
2009年度征兵政策规定一、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海岛、边境地区、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北京、上海市征集的新兵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可视情取消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
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校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
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少数民族青年的征集比例。
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人口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二、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
在校大学生入伍政策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一、扩大征集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
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2009年冬季征兵体检要求
2009年冬季征兵体检要求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伍:
1、身高:男性<162厘米,体重<45公斤或肥胖,女性<160厘米,体重<45公斤或肥胖;
2、裸眼视力:左眼<4.5,右眼<4.6;或有明显斜视等眼科疾患者;
3、有明显文身及影响面容、外观的瘢痕;
4、疥疮、牛皮癣、头部黄癣,或与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
5、吸毒、性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等)者;
6、影响劳动的慢性腰腿痛或平板足,严重的脱肛、疝气。
7、经常心口痛、腹泻、咳嗽者;或者有哮喘、贫血、肾炎、结核、
肝炎者或近5年内患过肝炎者;
8、癫痫(羊角风),精神病史,严重口吃者;经常头痛头晕,晕厥者;
9、尿床(近几年常有),梦游症者;
10、有听力损害者;或耳内经常流脓者;
11、身体有明显缺陷、异常者,或近一年经常生病影响学习者;
12、有心肌炎、高血压等心脏病者,或其他严重的疾病。
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高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现状分析及政策研究
高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现状分析及政策研究作者:赵世钰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7年第03期【摘要】随着高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开展,对军队的各项工作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大学生们相对与普通士兵门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对军队的现代化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现状分析一、研究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战略意义从我军队的现阶段部队兵员的情况来看,是初中文凭为主,高中、职高、大学文凭为辅的结构。
每年应征的青年文化程度是高校落选的部分青年。
低素质的兵员是难以掌握先进的高科技武器装备技术,适应不了瞬息万变的高科技战争。
军队现代化建设绝不是高新技术装备加兵员的数量,二是先进武器装备与高素质人才的有机结合。
为了改变军队官兵的文化素质全面征集在校大学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高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现状人才是建军治军之本,我军与发达国家军队的差距,根本上就是人才的差距。
不仅是现役军官学历差距较大,士兵和士官的学历差距更大。
如果我们不下定决心在人才建设上取得大的突破,就很难在激烈的世界军事竞争中赢得主动。
因此高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情,所以,在各方的不断推动之下,高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形势良好。
首先,国家给予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为了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国家给予入伍大学生相应的学费补偿、给予入伍大学生单独报考公安司法部门的机会以及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一系列政策,促使高校大学生积极地进入到部队之中承担自己的义务。
其次,学校也给大学生应征入伍提供了各种便利。
在大学生应征入伍之前,学校积极地开展征兵宣传,并且在学生应征入伍过程中给予各种便利,而且在学生退伍之后,积极安排其正常上课、补偿学费和学费资助、保留学籍等一系列便利,都使得学生入伍没有后顾之忧,进而积极地加入军队。
最后,社会方面和家庭方面都支持高校大学生入伍。
国家对应征入伍的学生家属也有相应的政策补贴,学生家属一方面对学生抱有当兵报效祖国出人头地的想法,另一方面希望自己的孩子通过军队的历练可以更加成熟。
2009年征兵主要政策规定
2009年征兵主要政策规定男兵征集的有关规定(一)征兵任务的分配 今冬征兵任务的分配以各省(区、市)人口为基础,兼顾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和公民素质等情况,本着兵役负担相对合理的原则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民教育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适当增加征兵任务。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海岛、边境地区,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青年入伍。
北京、上海市征集的新兵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可视情取消征集初中毕业文化青年入伍。
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
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征集比例。
2009年征兵入伍政策
2009年冬季征兵政策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9﹞1号通知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2009﹞6号文件精神,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今年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一、征集高校毕业生所含的范围“高校毕业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年龄范围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的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1、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在5,6月份进行;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3、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4、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5、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6、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7、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8、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四、国家对落实这些优惠政策具体的管理措施(一)因本人思想原因、有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二)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上缴。
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通知各中层单位:为做好今年冬季征兵工作,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9〕1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2009〕6号和雨城区雨征办[2009] 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际,现将今年冬季征兵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征兵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到各小班),鼓励适龄大学生踊跃报名,以实际行动履行国防义务,支持国防建设。
二、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户口在校的学生统一到校武装部(六行政楼二楼)报名应征,户口不在学校的学生到户口所在地报名,学校职工子女在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名,学校报名时间从2009年10月27日至11月6日止,咨询电话:2882859,所需证件:学生证、身份证。
三、征集范围我校本、专科在读大学生,本人自愿且符合征集条件。
四、征集条件1、年龄条件:男青年年龄满18至20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应届的大专、本科毕业生的可放宽到23和24岁;女青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岁。
为适应部队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2009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性青年入伍。
2、文化条件:我校在读大学生(全日制本、专科生)。
3、政治条件、身体条件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待政策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 参联字1号)、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9〕1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2009〕6号文件精神,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其优待安置政策是:1、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暂行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参动〔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为做好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现将《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从今冬征兵开始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提高士兵队伍素质,推进部队现代化建设,依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部队建设和兵员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根本,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和国民教育发展形势,适应部队信息化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坚持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着力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的路子,努力实现征集与使用、征集与退役安置的良性循环,为我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提供可靠兵员保证。
第三条坚持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方向,把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作为征集对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第二章征集对象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征集的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等全日制公办开民办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
上述学校中,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纳入征集范围。
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具备取得高中毕业文凭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除参加毕业学习或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1•【字号】黑政办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5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有力支持和保障。
要把征兵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施目标管理。
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运行机制。
要加强征兵办公室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人员负责征兵工作。
市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县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
各级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征兵工作。
二、加大农村义务兵征集力度农村义务兵征集是今年全省征兵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政府、兵役机关要把农村义务兵征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农村义务兵征集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黑政发〔2008〕85号)精神,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到5400元。
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逐年作相应调整,现时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高于5400元的,按不低于5400元标准执行。
提高标准后增加部分按原渠道解决,超过5400元标准部分由各市、县自行负担。
各级财政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应征入伍
就
▪ 二、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
业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
安
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置
▪ 三、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 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读高校再次申请办
优
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
请
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
与
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 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审
▪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
核
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
三、代偿补偿(大学生)
▪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
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
申
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 盖公章。
▪ 二是优先体检政审。
县级征兵办公室优先安排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 上站体检和政治审查。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 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报名的,本 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 检时间内前去报名,县级征兵办公室安排其上站体 检。
二、优惠政策(大学生)
应入 届伍 毕时 业享 生有 预“ 征四 对个 象优 应 先” 征
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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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征兵主要政策规定
男兵征集的有关规定
(一)征兵任务的分配
今冬征兵任务的分配以各省(区、市)人口为基础,兼顾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和公民素质等情况,本着兵役负担相对合理的原则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民教育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适当增加征兵任务。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海岛、边境地区,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青年入伍。
北京、上海市征集的新兵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可视情取消征集初中毕业文化青年入伍。
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
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征集比例。
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三)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当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1岁,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女青年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普通高校在校生年龄为17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岁。
(四、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时间
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为驻西藏、新疆部队征集的新兵需空运进藏、进疆的,征兵开始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并应于11月25日前将新兵运至空运集结地。
为武警上海市总队征集的新兵,起运于11月5日前完成。
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办理。
二、女兵征集的有关政策规定
1、征集对象和范围。
女兵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岁。
2、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组织实施。
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女兵。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女兵征集工作在省级统一组织,或在地市级统一组织,或划片集中隔年轮换组织。
县级征兵办公室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在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中确定预征对象。
按照总参、总政、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的程序和办法,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确定工作与男性应届毕业生同步进行。
年底征集时,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女青年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
应征,参加省或地市组织的女兵征集,依据其综合评定分数高低,与其他应征女青年统一衡量。
未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在校学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冬季征兵时可以根据征集公告直接前去报名应征。
5、发布女兵征集公告。
冬季征兵开始前发布女兵征集公告,重点说明女兵征集条件、程序方法,明确报名时限、地点以及有关要求。
征集公告要在报名前至少一周时间发布,并在普通高等院校醒目位置张贴。
6、报名组织。
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设立应征女青年报名站,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织实施。
在征集公告明确的报名时间内,对前来报名应征的女青年,均要予以受理。
7、查验证件。
应征女青年报名时,大学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大学在校学生需查验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或高校录取通知书,高校学生证,就读高校开具的正就读于该校的证明。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
8、初审。
报名时,公安部门人员负责审验应征女青年的户籍、年龄;教育部门人员负责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审验学历。
户籍、年龄和学历符合条件者参加身体初检。
审定新兵
9、身体初检。
体检人员负责应征女青年的身体初检,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