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注意事项】1.本文档的所有条款仅供参考使用,不构成法律意见,使用者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适用性。
2.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仅做参考,具体解释以法律实施文件为准。
【文档正文】行政处罚文书编号:[编号]当事人:[被处罚单位/个人]地质:[被处罚单位/个人地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法律法规]第[条款],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个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金额]元;2.停产停业:[自何时至何时];3.吊销许可证(证号:[证号]);4.【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处罚内容】违法事实和证据:[详细描述违法事实并附带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取证、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记录等]行政处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解释说明:[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解释相关法律名词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履行方式和期限:1.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15日内将罚款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2.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3日内停产停业;3.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文书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吊销许可证的履行;4.【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履行方式和期限】附则:1.被处罚单位/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视为放弃上述申请权利。
2.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文书送达地质:[送达地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日期:[日期]【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如现场取证照片、调查报告等]【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分决定书(食品药品德政处分文书)
行政处分决定书
(xx)食药监 x 罚〔年份〕 x 号
当事人: xxx
地点(地址):xxx
邮编: xxx
营业执照或其余资质证明:xxx
编号: xxx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xxx
性别: 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 xxx
违纪事实: xxx
有关凭证: xxx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犯了 xxx(法律法例名称及条、
款、项)的规定: xxx(法律法例详细条、款、项内容)。
行政处分依照和种类:
依照 xxx(法律法例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 xxx(法律法例详细条、款、项内容)。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赐予以下行政处分: 1.xxx;2.xxx;
3.xxx。
请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xxx 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
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分款,并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迫履行。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xxx(上一级)食品药品监察管理局或许xxx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于 3 个月内依法向 xxx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x 年 x 月 x 日
注:正文 3 号仿宋体字,存档( 1),必需时交 xxx 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1)。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 市监药行罚字〔 2019〕 ___号当事人:XX市XXXX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___市___区民家___号,邮编: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XXX,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2018年___月___日,我局接到市局稽查交办单,编号__________号,其中______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显示,______省药品稽查总队在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抽检的,批号为__________-5的“药用铝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___月___日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该单位现场提供了批号为__________-5的“药用铝箔”的批生产记录及相关的检验报告。
在该单位的药包材库房内未发现有该批产品。
根据初步审查,该单位涉嫌违反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我局于2019年__月__日以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包材批号为__________-5的“药用铝箔”为案由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2019年__月__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__月__日,案件承办人员对该单位的委托负责人黄秋红进行了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经查,该单位于2018年__月份生产批号为__________-5“药用铝箔”295.3公斤,全部销售给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金额是_____________元。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一)《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稽查工作交办单》编号:__________号复印件一份,______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_______________(00)-0118复印件一份,______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不合格药品的函。
为本案提供线索;(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三)《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该单位涉嫌违法的情况;(四)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该单位为合法企业;(五)该单位批生产记录一份,证明该单位生产该药包材情况;(六)该单位的出库单和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销售该药包材情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妆罚〔2018〕131号当事人: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工业区自编1号邮编:5100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05471T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顾孟力;性别:男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月26日至2月2日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明澄雅染发膏(黑色)”(批号:20180126)980支。
其中,80支用于成品检验,9支被我局抽样送检,剩余891支全部存放于仓库,没有销售,于2018年7月24日被我局予以扣押。
即违法所得金额为0.00元。
相关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变更记录复印件,当事人《中国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顾孟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明澄雅染发膏(黑色)”(批号:20180126)外包装,当事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及《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化妆品“明澄雅染发膏(黑色)”(批号:20180126)的批生产记录、原料供应商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化妆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18CIH0933)及送达回执,《责令改正通知书》(穗)食药监妆责改〔2018〕131号,《扣押决定书》(穗)食药监妆查扣〔2018〕131号及《扣押物品清单》,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莱西)市监食罚〔2019〕22号当事人:李*(莱西市*****海鲜店)负责人:李* 性别:男联系方式:1505428****身份证号:3702851990**** 住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 邮编:266600违法事实:2019年3月22日,我局接群众举报你单位经营的“即食小海鲜”没有标注产日期。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1、你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5MA3M***,经营者:李琦,名称:莱西市七味麻辣海鲜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东路豪帝商城77-52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6月25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你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2370285MA3***,名称:莱西市七味麻辣海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东路**** 负责人:李琦,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05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熟食),热类食品制售。
2、现场检查发现在你单位立式保险柜内放有待售预包装食品“即食小海鲜”(塑料瓶灌装,保质期:180天,净含量:300克),10盒,每盒26元,货值金额260元,该10盒“即食小海鲜”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3、经现场对你询问调查,你称你自2019年3月18日开始购进经营预包装食品“即食小海鲜”,共购进20盒,每盒进价18元,已经以每盒26元价格销售10盒,每盒利润8元,违法所得80元。
你提供不出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
你现场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我局执法人员将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即食小海鲜”依法予以扣押,现场拍照4张。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李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南)食药监妆行罚[2019]08号被处罚单位: XX公司地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A********(更1)法定代表人:薛建军关于XX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索雅狐克液”案已调查终结,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合议后,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单位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单位销售的“索雅狐克液”(标示生产商名称:临海市民仙日化厂,产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生产批号:********、********、********,有效期三年)。
经查,该产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所附《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中批准的产品有效期为两年,该产品有效期标示三年未取得批准,产品属于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已查明,XX公司购进“索雅狐克液”规格:45ml,购进数量:100盒,库存数量:57盒,销售数量:43盒,销售单价:56元/盒;规格:15ml,购进数量:100盒,库存数量:42盒,销售数量:58盒,销售单价:18.2元/盒;规格:28ml,购进数量:100盒,库存数量:96盒,销售数量:4盒,销售单价:39.4元/盒。
上述产品共计购进300盒,已销售105盒,库存195盒,获违法所得3621.2元。
对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经营有“索雅狐克液”的事实。
2、实物照片证明该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产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有效期三年”字样的事实。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所附《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证明该化妆品批准的有效期为2年的事实。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药行罚〔20××〕200号被处罚单位(人):××区××药店地址(住址):××大街39号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女年龄:成年职务:药店负责人(案件来源)20××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区××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的药品小儿葫芦散(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0021)3盒,你单位当场不能提供该药品随货同行和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发现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远红外筋骨伤痛贴,于20××年7月29日本局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两种违法行为:一是20××年×月×日至7月29日,你单位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小儿葫芦散5盒,货值金额65.00元,销售2盒,违法所得26.00元;二是20××年6月20日至7月29日,你单位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远红外筋骨伤痛贴,购进20包,货值金额20.00元,销售5包,违法所得4.00元。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各一份,药品小儿葫芦散3盒,远红外筋骨伤痛贴15包,××药店收款凭证1份、安徽众康药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销售》、《营业执照》及销售凭证各一份等证据证明以上违法事实。
(执法程序)本局于20××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药罚先告﹝20××﹞20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质量负责人亓恒利受负责人××委托于20××年8月18日到本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篇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篇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被处罚单位:XXX医院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XXX违法事实:XXX医院未按照相关卫生法规要求,对患者进行适当的隔离和治疗,导致传染病扩散。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XX条第X款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XXX条第X款,对XXX医院处以罚款XX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决定执行机关:XXX卫生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生效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XX日内向XXX卫生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年XX月XX日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被处罚单位:XXX药店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XXX违法事实:XXX药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危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XXX条第X款,对XXX药店处以罚款XX万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三个月。
决定执行机关:XXX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生效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XX日内向XXX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年XX月XX日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被处罚单位:XXX食品加工厂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XXX违法事实:XXX食品加工厂使用过期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并销售给消费者,严重危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XX条第X款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XXX条第X款,对XXX食品加工厂处以罚款XX万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
决定执行机关: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生效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XX日内向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食药监药罚〔2018〕B1128-1号当事人:珠海经济特区中健医药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凤凰北路东华街1-3号首层邮编:51900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7063667Q负责人:吴忠庭性别:男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根据《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Y20180282)的检验结果,你单位销售的药品“泽泻”(批号:160301)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查,上述批次药品共购进了2千克,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1.33元。
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相关证据:1.珠海经济特区中健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检查照片;6.《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Y20180282);7.询问调查笔录;8.你单位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9.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食药监药罚〔2018〕B1128-1号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之一: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
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之一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2017 年 6 月《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使用须知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 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违法情形,同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各种处罚种类。
《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汇编》中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
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
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行了适当隐去。
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相同,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决定书)一、案情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我部门依法作出如下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信息1. 违法单位:X食品药品有限公司2. 法定代表人:X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4. 地址:X三、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发现,当事人X食品药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在销售食品药品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条的规定;2. 未按照食品药品管理要求,公开销售过期食品药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条的规定。
证据如下:1. 相关销售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2. 相关过期食品药品的销售记录。
四、法律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X条第X款和第X条第X款的规定,我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给予当事人一万元罚款;2. 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五、处罚决定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部门决定对当事人X食品药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给予当事人一万元罚款,款项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2. 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天。
六、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履行情况报告当事人应于整改期限届满之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书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
八、送达方式本决定书采用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送达地址为当事人注册登记的地址。
九、申请人信息单位名称(个人姓名):XX邮政编码:X地址:X请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履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交履行情况报告书。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部门联系,谢谢合作。
十、附件无。
注意:此文档为模拟文档,实际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和编写。
药房处罚决定书
药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2〕XX-X号当事人:临西市XX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临西市XXX路182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身份证件号码:XXX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对你单位销售的下列处方药进行抽查:(1)甘草复方口服溶液(生产企业:东莞艺文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0ml,批号:XXX,零售单价7.5元),经查询你单位的销售系统,2022年1月8日上午销售该药191瓶;2022年1月10日晚上销售该药344瓶。
(2)甘草复方片(企业名称:XX制药厂有限公司,规格:100片,批号:XXX,零售单价12元),经查询你单位的销售系统,2022年1月9日中午销售该药1盒。
你单位现场出示上述处方药随货同行单,未能出示上述抽查日期销售的上述处方药品的处方单。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2022年8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3日根据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投资人邱维进行询问调查,核实了你单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甘草复方口服溶液、甘草复方片等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核实违法所得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邱维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计算机系统的销售记录照片、现场执法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罚告〔2022〕XX-X号),依法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单位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单位未凭处方销售甘草复方口服溶液、甘草复方片等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简洁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被罚单位名称:公司
根据《食品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生产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2)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3)你单位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修复和整改工作,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2. 处罚决定:
(1)罚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2)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责令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销毁处理;
(4)责令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改造,确保生产过程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责令对人员进行再培训,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或修改处罚措施)。
3. 执行方式:
(2)你单位应立即停产、整顿,并向我局报告整顿情况;
(3)你单位应立即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并向我
局报告召回销毁情况;
(4)你单位应立即开始设备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并向我
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5)你单位应在X日内提交对人员培训的计划,并在X个
工作日内完成培训。
特此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品药品格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名称]食品药品格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编号:[编号]被处罚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地址]连系电.化:[电.化耗.吗]行政机关:[机关名称]处罚日期:[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经调查对被处罚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了下述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事实1. 违法事实一:[详细描述违法事实一,包括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
]根据调查结果,经核实,被处罚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X条第X款的行为。
违法事实如下:(1)事实一:[详细描述事实一,包括时间、地点、具体情节等。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X条第X款规定。
2. 违法事实二:[详细描述违法事实二,包括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
]根据调查结果,经核实,被处罚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X条第X款的行为。
违法事实如下:(1)事实二:[详细描述事实二,包括时间、地点、具体情节等。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X条第X款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我机关对被处罚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2)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2. 行政处罚的依据(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X条第X款,对被处罚单位赋予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种类]处罚金额:[处罚金额]截止缴纳日期:[缴纳日期](2)依据《药品管理法》第X条第X款,对被处罚单位赋予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种类]处罚金额:[处罚金额]截止缴纳日期:[缴纳日期]三、罚款及附件1. 罚款金额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罚款合计人民币[罚款金额],请于[缴纳日期]前缴纳。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市监食罚〔2019〕070061号当事人:广州市永福堂药业有限公司地址(住址):广州市从化温泉镇石海工业区工业大道南路5号邮编: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宏俊(负责人)性别:职务:违法事实:广州市永福堂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查明,你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018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在核查“永福堂牌益生菌粉”(批号:180401)的批生产记录时,发现你公司提供该保健食品工艺规程与批生产记录中的产品配方原料用量不一致:工艺规程中每1000包(2 g/包)中嗜乳酸杆菌冻干粉50g、麦芽糊精400g、婴儿双歧杆菌冻干粉50g、低聚果糖1500g;而批生产记录中每1000包(2 g/包)中嗜乳酸杆菌冻干粉10g,麦芽糊精440g、婴儿双歧杆菌冻干粉50g、低聚果糖1500g。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公司提供该产品原始注册资料,但你公司无法提供。
为核实“永福堂牌益生菌粉”注册配方,我局5月21日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申请核实,6月20日收到省局复函(《粤食药监健函〔2018〕42号》),确认该保健食品注册产品配方:每1000包(2 g/包)中嗜乳酸杆菌冻干粉50g、麦芽糊精400g、婴儿双歧杆菌冻干粉50g、低聚果糖1500g。
经查,你公司受广州澳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康公司”)的委托,于2018年4月10日至16日生产保健食品“永福堂牌益生菌粉”(批号180401)4908盒。
原辅料(除麦芽糊精和益生菌粉复合膜)及外包装材料由澳康公司提供。
你公司留样15盒,其余4893盒产品全部发货给澳康公司。
2018年6月5日你公司收取澳康公司生产“永福堂牌益生菌粉”的自购物料和加工费用5871.6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韶)食药监食罚〔 2018 〕29号当事人:武江区海龟淘商贸行地址(住址):韶关市武江区怡华路红星美居中心2期一楼21-23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编号:92440203MA4WWWOR65 邮编:5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浩霖性别:男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2018年5月26日,根据我局2018年上半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集中整治月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武江区海龟淘商贸行(以下简称该商贸行)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一批待售的药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及化妆品。
因上述的食品及化妆品瓶身标签上均无中文标识,且商贸行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证照和销售单据,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药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及化妆品采取扣押措施。
2018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该商贸行邓韶(负责人)、余芳芳(店长)进行调查,据两人供述:店内经营的药品主要是帮一些朋友代购,所以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该商贸行提供了广州绿番茄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购进的单据,但无法提供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报告书及进口批准文件等资料。
查获的物品名称、数量、销售单价经执法人员和余芳芳仔细核对扣押清单上的外文名称和中文销售单后,列表如下:序号中文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元)金额(元)1 Swisse蔓越莓30 4 103 4122 澳洲益倍适婴儿益生菌粉60g 4 140 5603 澳洲益倍适成人益生菌60 3 140 4204 swisse胶原蛋白片100 2 129 2585 Swisse护肝片120 2 129 2586 Swisse睡眠片100 1 119 1197 Swisse女性专用复合维生素120 1 205 2058 澳佳宝天然圣洁莓40 3 105 3159 小恐龙钙片50 2 69 13810 比澳岛锌片120 4 140 56011 比澳岛DHA 60 5 150 75012 比澳岛乳钙90 9 150 135013 比澳岛鳕鱼油90 1 140 14014 比澳岛袋鼠精90 2 140 28015 澳洲Healthy care 200 2 120 24016 澳洲Blackmores 150 2 208 41617 蚬壳胃散60g 1 55 5518 虎标万金油19.4g 1 35 3519 法国双飞人药水 1 42 4220 保心安油30ml 2 55 11021 黄道益活络油50ml 1 55 5522 次物德吴国英水痛肠148ml 4 50 20023 韩国Dr.jart+蒂佳婷药丸面膜(弹力紧致提亮)5片/盒7 99 69324 韩国Dr.jart+蒂佳婷药丸面膜(补水)5片/盒 6 89 53425 SNP斯内普炭黑面膜10片/盒7 109 76326 水光樱花面膜10片/盒 1 104 10427 奇迹马油膏 6 89 53428 AHC新款美白镇静玻尿酸面膜5片/盒 4 99 39629 JM solution 玻尿酸黄金蚕丝蛋白面膜10片/盒 3 109 32730 JM solution 水滋养针剂急救面膜10片/盒 2 109 21831 JM solution 珍珠面膜10片/盒 2 109 218经调查认定,该商贸行经营无中文标签标示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
食品药品格政处罚文书范本2022食品药品格政处罚文书范本2022一、案件基本情况该案件是针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案件2. 案件编号:XXX-20223. 当事人:(详细列出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4. 违法事实:(详细描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5. 处罚依据:(列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6. 处罚决定:(详细描述处罚决定的内容,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停业等)二、违法行为认定及证据1. 违法行为认定:(详细描述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及过程)2. 证据材料:(列出所采集到的证据材料,如行政执法记录、官方抽检报告等)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1. 当事人陈述意见:(详细描述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的意见和辩解)2. 监管部门回应:(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进行回应和解释)四、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细化1. 处罚依据:(列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具体条款)2. 处罚依据的细化解释:(对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释,以便当事人理解)3. 处罚依据的合用:(解释为何选择该处罚依据,并对其合用情况进行论述)五、处罚的具体内容和理由1. 处罚决定:(详细描述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2. 处罚理由:(解释为何做出该处罚决定,列出理由,并进行详细论述)六、处罚的履行和检查1. 处罚的履行要求:(详细列出当事人应履行的处罚要求)2. 处罚的检查和监督:(说明监管部门将对处罚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措施)附件:1. 证据材料1:(附上证据材料的名称和描述)- 附件1:(具体描述附件的内容)- 附件2:(具体描述附件的内容)2. 证据材料2:(附上证据材料的名称和描述)- 附件1:(具体描述附件的内容)- 附件2:(具体描述附件的内容)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食品安全法:指用于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的行政部门。
石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食药罚决〔2018〕0011号当事人:石棉县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刘德刚)联系地址: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德刚职务: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经营不合格中药饮片密蒙花、隔山撬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的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18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石棉县药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中药库房内,抽取生产厂家是XX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是150901,生产日期是2015年9月9日的密蒙花300g,剩余库存2.2kg。
抽取生产厂家是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是161101,生产日期是2016年11月19日的隔山撬300g,剩余1.7kg。
这两种中药饮片都是从完整包装中抽取。
我局于7月6日收到关于这两个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密蒙花杂质含量不超过3%,检验结果为杂质含量7%,此项不符合规定;隔山撬性状薄片标准规定1~2mm,检验结果为4~10mm,此项不符合规定。
7月6日,两名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给石棉县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告知复检期限,7日内未提出复检要求,7月17日,对该店经营不合格中药饮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不合格中药饮片予以扣押,对于已销售出去的药品,告知医药公司进行召回。
经询问调查,该药店不合格中药饮片密蒙花是从XXXXXXXX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5kg,购进价格为XXXX元/kg,分别以XXX元/kg的价格销售1kg,XXX元/kg 的价格销售1kg,XXX元/kg的价格销售半斤,违法所得61.3元。
不合格中药饮片隔山撬是从XXXXXXX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以XXX 元/kg的价格购进3kg,以XXX元/kg的价格销售1kg,违法所得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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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2017年6月《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使用须知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违法情形,同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各种处罚种类。
《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汇编》中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
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
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行了适当隐去。
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相同,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符合《汇编》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要素。
五是《汇编》中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依据仅引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对各地适用的裁量依据作具体表述。
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各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属地裁量依据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裁量依据。
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
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汇编》编写时间较仓促、编写组人员执法实践经验有限等原因,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写组2017年6月附:省(市)局参加《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编写组人员名单食品组重庆:市局刁雪洋、巫山县分局李娇、江北区分局冯金梅海南:省局张远前、海口市局程肖霞、三亚市局朱颖山东:省局孙国梁、东营市局延爱丽、济宁市局韩斌药品组江苏:省局刘雨治、淮安市局邹晓熔、南京市局崔婕安徽:省局赵俊强、梁立松、铜陵市局陈文辉、合肥市局马骏吉林:省局张通、王晓婷、延边州局王守德化妆品组广东:省局江伟豪、广州市局李嵩、中山市局李海霞上海:市局胡骏、冯晓、龚颖、浦东局金静医疗器械组北京:市局李德全、丰台区局龙璐、海淀区局胡日露湖南:省局王辉、韦力、岳阳市局李俏奇目录药品生产环节:一、药品生产企业超《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药品案 (1)二、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 (5)三、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案 (10)四、医疗机构配制假药制剂案 (14)五、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处方生产药品(假药)案 (19)六、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劣药(含量)(国抽)案 (24)七、药品生产企业更改生产批号案 (28)八、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辅料生产药品(劣药)案 (32)九、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36)十、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包装材料生产药品案 (40)十一、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生产药品案 (44)十二、药品生产企业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 (47)十三、药品生产企业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提供药品案 (50)十四、药品生产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案 (54)药品经营环节:一、互联网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药品案 (57)二、个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案 (61)三、个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劣药案 (66)四、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经营药品案 (71)五、药品批发企业超《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经营胰岛素案 (75)六、零售药店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案 (79)七、药品生产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案 (83)八、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假药案 (87)九、互联网企业网络销售假药案 (95)十、零售药店销售假药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资格罚)案 (100)十一、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劣药(裂片)案 (105)十二、零售药店销售劣药(装量)案 (108)十三、药品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警告)案 (112)十四、零售药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请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116)十五、零售药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120)十六、药品批发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124)药品使用环节:一、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免于其他处罚) (128)二、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案 (134)三、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139)四、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使用药品案 (143)药品生产环节一、药品生产企业超《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药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YZ)食药监药罚〔2017〕12号当事人:DF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邮编: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性别:男职务:董事长违法事实:根据对你公司超许可范围生产药品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7日依法对你公司生产车间、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发现你公司生产中药饮片龙骨的行为超出《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范围。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生产(锻制)中药饮片龙骨(批号:20161111)50kg。
而你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含直接服用饮片,净制、切制炮炙(炒制、炙制、蒸制、煮制)、其他(烟制)],并不包含锻制。
你公司未经批准超出《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生产(锻制)的中药饮片龙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1第三款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即该款(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
上述违法生产的中药饮片龙骨全部销往YJ县中医院,销售金额5000元整,货值金额5000元整,违法所得5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获罪情形,你公司上述生产(锻制)中药饮片龙骨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假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27日将此案移送YB州公安局,并抄送YB州人民检察院。
YB州公安局认为你公司生产(锻制)假药龙骨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生产假药罪,决定不予受理,将案卷退回我局作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龙骨批生产记录复印件;DF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DF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增值税发票;DF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公司未经批准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擅自生产(锻制)龙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YZ)食药监药罚告〔2017〕12号]。
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整;2.处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计175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25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YB市工商银行城中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JL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YB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YJ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2017年4月7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JN)食药监药罚〔2016〕15号当事人:TJS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地址) 邮编:X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性别:男职务:主任违法事实:根据“在TJS社区卫生服务站开的大力克止咳糖浆无任何外包装,怀疑是假药”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17日对你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