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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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45号(3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投资风险,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债券投资规定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投资业务是指具备债券投资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买卖的业务,包括:债券分销、债券回购、债券买卖、债券托管等。
第三条本行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富裕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行为。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投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名词含义如下:
债券分销:是指通过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企业债承销商分销债券的业务。
债券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
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日常交易,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的监督。具体职责为:严格执行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提供债券市场信息;进行债券投资业务;组织开展债券交易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按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省联社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积极清收证券市场债券投资。
第二章债券投资范围
第八条债券投资的交易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第九条债券投资的方式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交易或网下合同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条债券投资的业务种类为:债券分销、债券回购、现券买卖以及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从事的其他债券业务。
第十一条债券投资的债券品种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AAA级以上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可参与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三章债券投资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债券投资业务由资金营运部负责,并视债券投资规模、债券投资业务参与情况等合理进行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参加全国银行间市场,并开立乙类债券托管账户,根据相互制约、换人复核的原则,设置决策岗、交易岗、清算岗、复核岗、结算岗。
第十四条各岗位具体职责为:
1、决策岗:本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投资行为决策,承担决策责任。
2、前台交易岗:负责在市场上寻找交易对手方,发送每笔交易的对话报价,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合同完成债券交易并打印成交通知单,登记交易台账。
3、后台交易岗:根据前台交易通知单,负责后台债券登记系统的债券交割及托管。
4、清算岗:负责对债券业务涉及的资金进行核算、划付、签收和记账,定期提供各类债券交易财务报表。
5、复核岗:负责对清算人员开立的资金划付凭证进行要素复核,确保资金收付的准确、及时。
6、事后监督岗:负责对资金划付、债券交易及债券托管等情况进行事后监控。
第十五条各岗位必须严格按照货币市场有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并遵守授权、授信管理规定,严禁越权操作,如发现资金交易清算中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汇报,研究制定有关处理办法。
第四章债券投资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债券现券交易业务。
若本行拟购买或卖出债券时,由前台交易员根据网上报价情况进行测算,选择最优价格,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书面上报投资
管理委员会研究授权后,前台交易员与对手进行交谈、成交,发送、打印交易成交单;后台交易员根据前台交易人员提供的成交通知单或债券交易合同,通过后台对债券结算系统自动提供的结算指令进行认真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发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并及时关注查询债券交割、托管情况。
资金清算人员必须根据经授权批准的交易合同(协议)或资金划拨审批单,并经复核人员对资金划付凭证要素复核确认后办理资金划付手续,对资金融入性债券投资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在成交后进行帐务处理,增加或减少投资科目余额。
第十七条债券回购业务(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正回购业务:当本行资金头寸不足时,由前台交易员根据市场利率在前台进行公开报价,选择最优对手询价,经资金营运部负责人同意,上报有权人审批决策后,由前台交易员与对手进行交谈、成交,发送、打印交易成交单;后台交易员根据前台交易人员提供的成交通知单通过后台对债券结算系统自动提供的结算指令进行认真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发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打印交割单。
交易成交单交清算员后,清算员凭交易成交单所列金额、利率、期限进行帐务处理,所借资金到期,清算员应根据交易员提供的“成交单”主动偿还本息。
逆回购业务:当资金富余时,由前台交易员根据市场利率在前台进行公开报价,选择最优对手询价,经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批准, 上报有权人审批决策后,由前台交易员与对手进行交谈、成交,发送、打印交易成交单;后台交易员根据前台交易人员提供的成交通知单或债券交易合同,通过后台对债券结算系统自动提
供的结算指令进行认真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发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打印交割单。
交易成交单交清算员后,清算员凭交易成交单所列金额、利率、期限进行帐务处理,拆出资金到期,由清算员
主动查收此笔资金是否按时到帐。
第十八条债券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包括业务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传真、信件等,并明确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结算方式、交割金额、交割时间、回购期限等要素。
第十九条债券回购交易应严格按照首期“见券付款”和到期“见款付券”的方式或“券款对付”进行。
第二十条资金清算人员对资金融出性债券投资,必须根据经授权批准的交易合同(协议)或资金划拨审批单,并经复核人员对资金划付凭证要素复核确认后办理资金划付手续,对资金融入性债券投资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债券交易中出现的债券交割、托管、资金清算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长报告,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合同一经成立,本行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有需要,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向部门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债券交易中,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债券投资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应指定债券交易资金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