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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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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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地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地职责.第八条林区地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地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地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地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地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地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地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地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地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地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地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地和林区地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地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地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地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地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地,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地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地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地人员,应当在指定地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地,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地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地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地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地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地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地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瞭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地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地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地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一)国界附近地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地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地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地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地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地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地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地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地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地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地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地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地,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地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地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地;(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地;(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地;(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地.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地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地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地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地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地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地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地;(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地,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地;(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地;(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地;(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地;(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地;(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地.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地,处十元至五十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地,处五十元至一百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地,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地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地;(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地;(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地;(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地;(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地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地;(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地.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地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地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地规定应当处以拘留地,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地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个人收集整理-ZQ/ 11 11 政府根据当地地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2024年森林防火倡议书范本(六篇)

2024年森林防火倡议书范本(六篇)

2024年森林防火倡议书范本全市广大群众:你们好!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界的天然绿色屏障,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

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维护生态安全,保持生态平衡,是构建和谐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当前,作为森林火灾最集中爆发期的清明节日益临近,近几年清明节都存在因烧荒、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踏青等引发森林火警、火灾的现象,不仅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有力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特向全市群众提出倡议:一、增强对森林防火重要性的认识森林防火事关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打造平安烟台、绿色烟台、构建和谐烟台的一件大事,森林防火工作不仅是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关注的事,更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二、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认识“管好林”、“护好林”、“爱护林”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

我们要同心协力,坚决同破坏林木与植被、烧荒毁林等行为作斗争。

三、自觉禁止野外用火,改变祭祖风俗禁止在林内和林缘地区烧荒、烧地堰,要改变以往上坟祭祖点香烧纸币、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用火行为,积极倡导鲜花、植树祭祖等文明风俗,自觉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清除活动。

要及时对祖坟周围的枯枝落叶、灌木杂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消除火灾隐患。

四、全民动手齐心协力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登山运动协会全体会员是森林防火的义务监督员和义务防火队员,要自觉与全市护林员一起保护好森林资源,并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广大群众要积极向邻居、亲戚、朋友宣传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并从自身做起,以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和辐射周围的人们。

希望全市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投身到当前的森林防火工作中来,使我们烟台市的山川更加秀美,社会更加文明和谐!为建设平安烟台、绿色烟台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2024年森林防火倡议书范本(二)尊敬的大家:大家好!我代表XX森林防火办公室,向你们呼吁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倡议,共同关注森林资源的保护与持续利用。

森林防火书怎么写(3篇)

森林防火书怎么写(3篇)

森林防火书怎么写(3篇)森林防火书怎么写(精选3篇)森林防火书怎么写篇1为了保证森林防火安全,按照学校防火的要求,为防止火灾发生,保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我保证做到:1、保证不玩火、不携带火种,没有家长的陪同,不私自进入林区玩耍。

发现火灾迅速拨报告家长或打火警电话119。

发生火灾一律不参与扑火。

2、劝阻家人上坟不烧纸,不烧田埂。

3、不在野外烧废纸杂物,不将火种倒入或扔进垃圾道内。

4、不燃放烟花爆竹。

5、爱护消防设施,不随便动用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6、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7、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8、不玩弄电器设备。

不利用电器或灶塘取暖,烘烤衣物。

9、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

10、不在重要通道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20__年__月__日森林防火书怎么写篇2为了保证冬季森林防火安全,按照学校防火的要求,为防止火灾发生,保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我保证做到:1、保证不玩火、不携带火种,没有家长的陪同,不私自进入林区玩耍。

发现火灾迅速拨报告家长或打火警电话119。

发生火灾一律不参与扑火。

2、劝阻家人上坟不烧纸,不烧田埂。

3、不在野外烧废纸杂物,不将火种倒入或扔进垃圾道内。

4、炉灶附近不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炉灰完全熄灭后再倾倒。

5、不燃放烟花爆竹。

6、爱护消防设施,不随便动用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7、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8、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9、不玩弄电器设备。

不利用电器或灶塘取暖,烘烤衣物。

10、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

11、对液化气钢瓶,不用开水加热、火烤及日晒。

不准横放,不准倒残液和剧烈摇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4月4日下午,我省陆续发生多起森林火警火灾。

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监测和各地报告,全省有9个较大的着火点,目前,仍有数处因风大尚未扑灭。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特作以下紧急通知。

一、立即加大措施,强化野外火源管理。

明天是清明节,并且持续大风天气,要进一步动员发动,落实措施,对墓地坟头、旅游景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个有林区域,死看死守。

各森林防火检查站、了望台值班人员,要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密切控制野外用火。

二、要严密组织,及时扑灭森林火灾。

各级、各类扑火队伍要昼夜待命,24小时集中食宿,确保一有火情,及时出击,集中力量,快速扑灭。

发生森林火灾时,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科学指挥,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要严格执行值班调度制度,保持信息畅通。

各重点防火区域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坚守岗位,确保指挥调度及时有力。

发生火情后,要严格按照火灾报告制度的规定,迅速准确地上报各种火灾信息。

四、坚持依法治火,加大火案查处力度。

要加强对火案的侦破和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破案率和查处率。

对火灾肇事者要严惩不贷,并利用反面典型进行宣传,以儆效尤,真正做到查处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四月四日韩寓群省长、陈延明副省长在省林业局《关于4月4日我省森林火警火灾情况的报告》上的重要批示韩寓群省长批示:近来我省天气干燥,又值清明节到来,请务必加强林业的防火工作。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烟台市森林防火》,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非本市行政区域内但森林资源由本市经营管理的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与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辖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和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驻军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严格保护。

第三条森林防火是指通过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综合措施,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避免火灾造成损失和危害。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共同承担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的防火理念和技术,全面预防、全方位防控火灾。

第二章森林防火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设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加强地方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防火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森林防火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三)监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使用;(四)制定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的划定和管控措施;(五)组织和协调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工作;(六)开展森林防火技术培训和人员队伍建设;(七)开展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第八条森林防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防火工作的效果。

第三章森林防火的预防措施第九条对于易燃物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严禁将易燃物质存放在森林区域内。

第十条对于森林防火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置、维护和使用,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加强森林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二条对于禁火区、禁入区和火灾重点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牌,引导公众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加强火源控制,禁止乱扔烟蒂、焚烧垃圾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总体规划,明确森林防火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负责单位,应当组织、督促、指导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机构,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预警预报、监测监控、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等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人员的培训,提高森林防火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体系,提高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的配备水平和使用效率,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技术和装备,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森林防火管理第十条设立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一条加强对火源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禁止在火灾易燃区域使用明火,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依法追究火灾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机构和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森林火灾,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133号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133号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龙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龙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9日龙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指挥有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龙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风险评估。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破坏性大、处置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与人的活动息息相关,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

我市人口密度大、林农交错,进山入林活动用火频繁,随着可燃物载量逐年增加,重点林区已超过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每公顷30吨的临界值,加之春季干旱少雨、大风天气较大,极易引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四)应急资源。

市、镇森防指建立扑救指挥体系,依靠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扑救队伍,各级队伍根据需要配备高压(高扬程)水泵、细水雾灭火机、泡沫灭火枪、风力灭火机和消防水(罐)车等扑救装备和运兵运输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大多数林区建设开通防火道路,确保扑救队伍快速到达,部分重点林区铺设引水上山水管网和修建水源地,能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水源。

(五)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类: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018最新】森林防火条例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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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要做好防火措施,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森林防火的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鲁政办发明电[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0]1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进入防火期以来,我省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

据统计,自11月1日进入冬季森林防火期以来,全省平均降雨量仅0.8毫米,较常年偏少97.2%,是60年来的最少值,鲁南、半岛、鲁中重点林区达到重度干旱。

全省平均气温15.7℃,较常年偏高1.4℃。

11月份的平均气温为8.7℃,较常年偏高1.6℃。

据测算,全省重点林区林内可燃物载量连续多年超过了每公顷30吨这个引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临界点,极易发生大的森林火灾。

由于连续干旱少雨和气温偏高,我省连续发生森林火情10起,其中潍坊市、烟台市各3起,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莱芜市各1起。

发生森林火灾5起,分别是11月13日青岛胶南市海青镇与诸城市桃林镇交界处;11月28日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12月9日烟台栖霞市唐家泊镇;12月9日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12月9日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与新泰交界处。

以上森林火灾的发生,暴露出我省森林防火工作中仍存在着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火灾发现上报不及时,贻误了最佳扑救期;有的地方森林管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护林员的监管不力;有的发生火灾后立案调查不及时,没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查处;有的地方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甚至个别地方领导还存有侥幸心理。

这些都是影响当前森林防火的重要因素,必须加以重视和克服。

当前,我省森林防火已进入关键时期,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必须严防死守,杜绝火源火种进山入林。

解读《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解读《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解读《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郭树清省长于11月13日签发第268号政府令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我省林地总面积4147688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6.4%,森林覆盖率22.88%。

全省国有林场共152处,其中万亩以上的51处,五万亩以上的6处。

根据国家和全省森林防火等级区划,我省国家一级森林防火县(市、区)18个,国家二级森林防火县(市、区)58个。

“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150余起,过火林地面积289.7公顷,烧死烧伤树木37.6万株,部分区域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2011年莱芜“4.16”、济南“4.18”和临沂“4.29”三起重大森林火灾,持续时间之长、损失之大、投入力量之大、影响面之广,为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敲响了警钟。

2004年省政府167号令颁布的《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得到显著提升,森林火灾防控能力不断增强。

随着森林防火工作的发展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总量和可燃物载量增加,防火任务日益繁重。

目前,我省森林资源总量和可燃物载量出现“双增”局面,重点林区可燃物载量已达到30t/ h㎡,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临界值。

二是气候异常,森林防火工作面临新挑战。

近年来,受“厄尔尼诺”、“拉尼娜”等影响,高温、干旱、大风和暖冬等极端天气明显增多,我省冬春季节十年九旱,高火险天气集中持续,极易诱发重大森林火灾。

三是林区社情、民情复杂,火险隐患增多。

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和绿色食品的开发,登山、野营等人员增多,火源管理难度大;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林区祭祀用火现象难以消除,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文号)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植树造林第三章林地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林木采伐利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于2000年6月30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资源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专款用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

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或者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根据立地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丘陵林区。

第六条实行森林资源资产监督使用制度。

2017年森林防火会议记录

2017年森林防火会议记录

2017年森林防火会议记录2017年森林防火会议记录1近日,山东省海阳市召开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会,总结去年冬天以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研究分析目前形势,安排部署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

市政府党组成员张勇、市林业局局长由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去冬今春以来,海阳市各级各部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克服了持续干旱等不利因素,科学有效应对高火险天气,创造了近几年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突破性成效。

目前来看,全市森林防火形势总体平稳。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今冬明春降水量仍然偏少,加之冬春大风天气增多,空气干燥,林区可燃物“易燃度”较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会居高不下,当前森林防火工作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保持警醒,始终紧绷森林防火这根弦;要站在全市发展大局的高度去深刻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严防死守确保不突破防线;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原则,加大《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执行力度,突出抓好预防、扑救和保障三项重点工作,大力提升依法治火、科学防火、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和基础保障五个能力,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坚决杜绝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要着力抓好坚决守住预防这道关口、不断强化实战能力、强化应急处置环节、突出宣传教育基础,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会议强调,近期海阳市森防指将对全市森林防火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森林防火宣传、隔离带打烧、防火队伍建设、森林防火能力基础建设等相关情况,检查结果将进行全市通报。

同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将同步启动惩戒问责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预防处置不得力,造成火灾或人员伤亡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会上,张勇与海阳市部分镇区街道、涉林企业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是烟台市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而制定的
一部法规性文件。

该条例规定了烟台市森林防火的各项措施和要求,以促进森林防火
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1. 烟台市森林防火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林业机构、林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森
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2. 森林火灾警戒期:确定了烟台市森林火灾警戒期的时间,禁止在该期间进行野外用
火和烧火作业。

3. 森林火灾预防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和林业机构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理,
制定防火计划,建设防火设施,提高森林火灾预警能力。

4. 森林火灾扑救措施:规定了森林火灾的扑救组织机构和扑救原则,要求及时报告火情、组织扑救、防止火势扩大。

5. 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对于违反防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6. 森林防火奖励和补偿:对于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对森林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给予适当的补偿。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烟台市森林防火的管理水平和扑灭森
林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对森林资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法规类别】护林防火【批准部门】8;815;81501;【批准日期】2016.09.23【发布部门】烟台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9.23【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8月26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科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组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莱政字〔2020〕5号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莱政字〔2020〕5号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正文:---------------------------------------------------------------------------------------------------------------------------------------------------- 关于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森防指成员单位: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森林防火区莱阳市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

二、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相关要求(一)从即日起至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区的各镇街应当督促辖区村民委员会推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

要严格落实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火进林区、进村庄、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4.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服务指南一、事项类别其他权力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三、受理机构各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

四、办理流程五、是否收费否六、监督投诉各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各街道党建办公室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各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

八、廉政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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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8月26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臵,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科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组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灭火工作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森林防火科技投入,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预防森林火灾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二)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森林火灾灾后处臵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者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五)灾后处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臵办法。

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臵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臵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或者配臵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一)森林防火工程或者生物阻隔网络、警示宣传标志;(二)森林防火瞭望台(站)、森林防火通道;(三)森林防火通讯网络、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四)森林防火水库、水塘、储水罐等蓄水输水设施;(五)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六)发电、照明等设施、设备;(七)其他应当建设或者配臵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第(二)、(四)项规定的森林防火通道、蓄水输水设施同步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航空灭火协作机制,建设完善航空灭火水源地、飞机临时停机坪等基础设施,保障航空灭火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防火规划成立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巡逻、清除余火等专业扑救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单位成立森林防火志愿者队伍,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第十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公益林应当每五百亩配备一名护林员。

护林员应当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二)巡护森林,排查并报告森林火灾隐患;(三)制止违法野外用火;(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

森林防火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发。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场应当为专业扑救队伍、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需要可以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区应当包括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林木、林地和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耕地等。

森林防火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区域的特定范围内划定常年禁火区,设立禁火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必要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应急预案、年度工作方案、设施建设、设备配臵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条铁路、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做好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臵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在森林防火区内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引发森林火灾。

第二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森林防火区主要路口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实施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实行集中保管,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

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每年三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无偿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警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宣传信息。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应当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设,科学合理设臵视频监控系统,结合森林防火瞭望台(站)等设施、设备,实现森林防火监控的全覆盖。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第二十七条全市设臵统一的森林火警电话“6660119”,并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者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或者向当地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森林火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专业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

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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