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陈某某证券营业部的撤指定纠纷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题目: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证券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以期为相关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一、案例一:上市公司不当披露案2018年,某上市公司发布不实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
投资者通过《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经过证监会的认定,投资者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先行赔付。
该案例为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范例。
二、案例二:证券服务机构过失案某证券服务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客户投资损失严重。
客户诉诸法律,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证券法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案例三:内幕交易涉案案件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成功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堪称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典型案例,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四、案例四:证券交易造假案某公司在证券交易中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受损。
投资者经过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证券法的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
以上案例仅为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部分案例,证明了证券法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例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先行赔付制度,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相关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有所了解,如发现投资纠纷,及时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案例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更深入理解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也可以为相关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案例五:虚假陈述案某公司在发行证券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撤销董事会决议案例
撤销董事会决议案例撤销董事会决议是指在董事会通过某项决议后,根据特定的程序和规定,通过撤销决议的方式使该决议失效。
本文将列举10个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1. 2018年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公司在2018年董事会决议中通过了一项关于新产品开发的计划。
然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严重的技术问题和市场反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因此,董事会成员们一致决定撤销该决议,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2. 2019年某银行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银行董事会曾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将该银行的总部搬迁到另一个城市。
然而,该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员工抗议和客户投诉。
鉴于此,董事会决定撤销该决议,以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员工、客户的利益。
3. 2020年某酒店集团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酒店集团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酒店大堂放置一座大型雕塑,以提升酒店形象。
然而,该决议未经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顾客反馈,导致雕塑被认为与酒店风格不符,影响了顾客的体验。
因此,董事会决定撤销该决议,以避免进一步损害酒店形象和利益。
4. 2017年某电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电子公司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将某个生产线转移到海外,以减少成本。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技术转移和管理困难等问题,导致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下降。
因此,董事会决定撤销该决议,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5. 2016年某制药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制药公司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将某种药物从市场上撤回,以应对严重的副作用和安全问题。
然而,该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诉讼和负面媒体报道,损害了公司的信誉和市场地位。
因此,董事会决定撤销该决议,以缓解危机和恢复公司形象。
6. 2015年某航空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案某航空公司董事会曾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购买一批新型飞机以扩大航线网络。
然而,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全球经济不景气和航空业竞争加剧等问题,导致公司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和运营困难。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法违规营销案例a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法违规营销案例a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法违规营销案例a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法违规营销案例2021年中期,李老汉有意入市,于是前往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咨询开户事宜。
该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张某接待了李老汉。
李老汉对股市了解不深,错误的认为投资股市一定可以赚钱。
张某为抓住客户,没有对李老汉进行投资者教育,纠正李老汉的错误观点,并且代表李老汉填写了《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风险承受情况表》,帮李老汉办理了开户手续。
李老汉反映自己对股票操作不是很了解,张某又将营业部经纪人王某介绍给李老汉,让王某代理李老汉从事投资操作。
李老汉出于对证券公司的信任相信了王某,全权委托王某进行证券操作,结果损失惨重。
❶李某把开户资料拿到王女士办公室给其填写帮其开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3.7条规定自然人开户应该前往开户代办点进行现场开户。
❷李某在王女士没有提供身份证原件只提供复印件的情况下就帮其开户违反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3.7条规定自然人开户应该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第3.9条开户代理机构应该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❸李某允许王女士在只提供其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的情况下代理他们开户,违反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3.7条规定的“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案例四、深圳某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案例2021年11月18日,数十名客户聚集深圳某证券营业部,声称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他们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投资损失惨重,要求证券营业部予以赔偿。
其间部分客户采取了踹门、驱赶客户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交易。
据初步调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多名客户私下签订协议,约定汤某负责全权委托操作客户名下的股票,并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和分享20%的投资收益,涉及资金1000多万元,累计亏损600多万元。
商法书上案例分析及答案
证券法票据法书上案列及答案案例分析1丁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账户从事证券投资。
某日丁某发出以10元价格卖出本账户A公司股票1000股的指令,但由于该营业部场内交易员小王操作不慎,将丁某卖出指令敲成买入,以每股10元的价格为丁某购入A公司股票1000股,当日该股票收盘价元.并且由于丁某账面资金不足,小王向营业部经理汇报后,给丁某透支了营业部其他客户保证金3000元,次日该股即下跌开盘价为元,最高价为元,收盘价为元,交易员小王在元卖出1000股A公司股票后,将透支的3000元归还。
当日丁某发现这件事,即提出索赔。
(1)该案中小王有哪些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小王应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为什么答:小王由于工作不慎给客户进行了误操作,违反谨慎原则。
小王擅自动用客户证券帐号买卖股票,违反客户指令权威性原则。
在此情况下违规为客户融资.小王虽向营业部经理作了回报,但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小王和营业部经理明知故犯。
小王应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丁某应向谁索赔从《证券法》角度看,他的索赔依据是什么答:丁某应向证券公司索赔。
索赔依据是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需按照客户意愿开展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丁某和证券公司代理关系.证券公司(小王在内}应承担责任。
公司为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亿股,假设在本案发生过程中A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B公司为我国境内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逐步购买A公司的股票。
请依据以下事实,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回答相关问题:(1)B公司持有A公司500万股时,应遵守什么行为规范?(2)当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A公司3000万股时,若B公司欲继续收购A公司股份,应该怎么做?(3)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B公司持有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多少,A 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问题1: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马上通知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证券法的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买卖中,当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行获得赔偿,不需要先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或侵权行为的过错。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以下是一些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1. 2015年,某上市公司发布虚假陈述,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蒙受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并要求先行赔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90%的损失。
2. 2017年,某基金定期报告中提及其持仓股票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市场,造成损失。
投资者请求获得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50%的损失。
3. 2019年,某券商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将客户的资金转移到非法通道,致使客户财产损失。
投资者要求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全部损失,并对券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 2020年,某公司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80%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均涉及到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在证券法的规定下,投资者可以提出先行赔付的要求,并得到相应赔偿。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不仅体现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展示了法律对市场秩序的重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这些先行赔付案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时也对市场参与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性。
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具体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赔付金额的确定可能存在争议,因为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准确计算。
其次,先行赔付可能会给相关机构或个人带来巨大负担,可能对其经营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判决后的赔付可能需要相应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展示了法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性。
《证券期货基金调解案例汇编》
《证券期货基金调解案例汇编》原标题:证券期货基金调解案例汇编(1)案例1王与证券公司的销户纠纷案情简介:调解过程及结果:调解中心将王投诉情况告知证券公司后,证券公司反馈称公司对于开户费是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即是开户时不收开户费,销户时才补收)。
公司已在开户界面明确“我司对开户费用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当您临柜办理销户、转托管、撤指定等业务时进行收取,请您留意”,可能是王开户时未留意才引起误会。
目前,王已销户,同时公司已安排工作人员做沟通解释工作,王已无异议了。
后调解中心回访王,其表示问题已解决,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在本案中,王不满的是其销户时证券公司要求其补交开户费40元。
很多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要求补交开户费是有意刁难投资者销户的行为。
根据《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沪深A股账户的开户费用,个人为40元,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业务暂免收费。
由此可知,该证券公司收取王40元开户费是符合规定的。
同时该证券公司已在手机APP开户界面进行了提示,因此证券公司已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
但从证券公司的提示形式来看,还是不太明显,导致部分投资者容易忽略提示内容。
另外,王提出销户时,工作人员只是告知其需收取费用,并未清楚告知收取费用的缘由,最终导致王投诉。
本案的启示:若证券公司对于开户费采取后端收费模式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网上开户页面的设计,将涉及开户费用内容排版在显眼的位置并使用醒目的字体,引起投资者的注意,并让投资者自主勾选是否知悉该内容,从而做好留痕工作。
对于到现场但采取手机APP开户的,工作人员也应做好提示工作,并明确告知公司收取开户费的模式及相关依据,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
个人投资者销户时,如果证券公司要求其支付40元,一定要向其说明是补交开户费,不是收取销户费,否则投资者就容易理解为销户需要收费。
就投资者而言,网上开户时,应主动浏览网页上的开户须知,切忌未经了解就勾选同意或确认。
头部券商法律合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券商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券商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合规风险。
本文以头部券商A公司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合规案例,旨在为券商行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A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头部券商,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2018年,A公司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A公司在2017年3月得知某上市公司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该公司内部人士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通过非法渠道泄露给A公司相关从业人员。
A公司从业人员在得知内幕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包括买入、卖出、持有证券等。
2. A公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A公司从业人员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应依法没收。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该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2019年,因涉嫌违规操作,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二、案件经过2018年,该公司在开展某上市公司股票经纪业务过程中,发现该股票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内部信息优势,违规进行股票交易,涉及金额达数亿元。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 内部信息泄露: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内部获取的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导致外部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2. 内部交易:该公司部分员工在得知公司内部获取的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
3. 未报告异常交易:该公司在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而是隐瞒事实,继续进行违规操作。
三、案件处理2019年,中国证监会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实,该公司涉嫌违规操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1. 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万元。
2. 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3. 撤销该公司证券经纪业务许可,暂停其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4. 限制该公司在证券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案件分析1. 内部信息泄露:该公司员工泄露内部信息,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 内部交易: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部交易,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3. 未报告异常交易:该公司未按规定报告异常交易,隐瞒事实,严重违反了证券法规,损害了监管部门的权威。
五、案件启示1. 证券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2.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案例学习
第二部分证券业务案例学习在通报第一部分存在问题时,可能有朋友说,尽是点小毛病。
其实正是这些看似上不惊天下不动的问题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在业内包括在我们自己身上,这样的教训应该吸取。
下面我提供一些典型案例,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案例一:营业部员工盗卖股票案:1、案情某年某月,客户A前往营业部打印对帐单,发现其XXX股票被盗卖,营业部立即进行排查,发现共有30个账户股票被盗卖,客户资金账户由系统自动生成并一直未做修改。
调查结果发现,是营业部员工B所为。
B某为营业部多年的员工,对柜台业务操作熟练,办理速度快、差错低,由于近年来开户柜员业务较多,3年来营业部一直将B某安排在开户柜岗位。
某日,B某利用职务之便办理了A客户资金账户清密码业务,又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卖出客户XXX股票。
次日,B某利用开户权限在A某资金账户内下挂新的上海股东账户,卖出股票的款项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在新挂上海股东账户名下买入新的股票,然后利用柜员权限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完成转移盗卖A客户股票过程。
第一次操作得逞后,B某发现没有暴露,于是相继分次盗卖了其他29个账户的股票。
在B某办理清密码业务、改变股东帐户挂接关系和撤销制定交易业务时,都未留有柜台业务办理单证。
2、评析:本案例存在以下风险点:(1)柜员操作权限设置不合理。
上述B员工拥有的联合开户权限、清密码权限、账户信息修改权限(挂接)和撤销制定交易权限能够使B某完成盗卖转移客户股票的全部业务过程,为其职务犯罪提供便利。
(2)营业部员工内控制度执行不严,业务复核不到位,对业务情况没有进行内部定期自查。
B某办理清密码业务、改变股东帐户挂接关系和撤销制定交易业务未填写柜台业务办理单证,不符合内控制度要求;营业终了,营业部事后复核未核对当日流水与业务单据的一一对应,当日业务单证交接也未能发现,营业部内部自查环节薄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重要岗位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
B某在营业部12年,近3年一直为开户柜员,对营业部管理漏洞洞察已久,容易萌生不法念头。
证券公司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投资者(以下简称“被告”)因证券投资交易发生纠纷,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原告退还投资款项并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证券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欺诈行为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二、案情简介2019年,被告在原告处开户进行证券投资。
在被告开户后,原告的业务员向被告推荐了一种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产品,声称该产品收益稳定,风险可控。
在被告对产品情况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原告业务员多次催促被告购买该产品。
被告在业务员的推荐下,于2019年3月向原告投资了100万元。
然而,在购买该产品后,被告发现该产品的收益并不如原告业务员所述,且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
被告多次向原告询问情况,但原告未给予明确答复。
2020年6月,被告决定将投资款项全部撤出,并向原告提出退还投资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要求。
原告拒绝退还投资款项,并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三、争议焦点1. 证券投资合同的有效性被告认为,原告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产生错误认识,签订的证券投资合同应属无效。
原告则认为,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有效。
2. 欺诈行为的认定被告认为,原告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诱导其购买,构成欺诈。
原告则认为,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并未隐瞒事实,被告的投资决策应自行承担。
3. 赔偿责任的承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投资款项并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合同有效,不应承担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证券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原告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未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存在误导行为,导致被告产生错误认识,签订的证券投资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
被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可撤销后的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故合同有效。
2. 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原告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未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存在误导行为,构成欺诈。
3.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原告业务员存在欺诈行为,应对被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
王某某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股票交易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0.10.09裁判规则证券公司作为客户的指定代理商,负有保障客户账户股票及资金安全的义务。
证券公司在经办代理业务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经严格审查并履行相关手续,对客户账户轻率办理清密、大额取款预约及取款业务,致客户账户股票被卖、资金被盗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是客户本人或客户委托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应当赔偿客户被取走的资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正文王某某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昆、秦爱国,湖北诚业律师事业所律师。
被告: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
代表人:张晓明,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景文,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小赤,湖北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因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发生股票纠纷,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王某某要求变更被告名称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路(以下简称云集路营业部)。
原告诉称:1999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开设的股票账户被清密,四支股票被卖出,资金账户上的8.3万元被提走,而此时原告在外地出差。
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此事,被告不仅不予赔偿,还反诬是原告与他人共同作案,并在报纸的报道中称原告在现场参与了此案,给原告的精神造成重大伤害。
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领的损失和原告为处理此事而承担的误工费、车票等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在相关报纸上登报道歉,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起诉的对象已经注销;2、密码清密手续、出售和提取现金都是本营业部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并由原告本人办理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道理,应当驳回。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是:1996年11月18日,原告王某某在宜昌华夏证券登记中心填写了开户登记表,开办了深圳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 失德失范案例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失德失范案例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市场,这也意味着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
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在市场中展示了失德失范的行为,给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一、证券经营机构违法乱纪案例:1. 某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案:该公司高级经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数百万元。
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禁令,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某基金公司操纵股票价格案:该公司通过大肆买卖某只股票,大量涌入市场,人为推高了股票价格,然后迅速抛售,获取高额利润。
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3. 某券商财务造假案:该券商在其财务报表中虚构了大量的交易额和收入,用以掩盖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此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投资者的信任。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欺诈投资者,也尤其伤害了市场的诚信度和稳定性。
二、从业人员违法乱纪案例:1. 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账户:该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同意,私自操控其账户进行买卖,以此获取高额佣金。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客户的权益,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2. 某基金经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该基金经理利用因工作关系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谋取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职业准则,也给市场的监管带来了难题。
3. 某券商分析师故意发布失实信息:该分析师通过发布不实信息,故意影响某只股票的价格,以扩大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和获利。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以上案例表明,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乱纪和失德失范行为在市场中存在,并且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我们需要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九民纪要 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
九民纪要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一、案例介绍1.1 某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某证券公司高管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获得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该证券公司存在内部监管不力的问题,导致内幕交易活动频发。
1.2 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某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虚假陈述其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
该公司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1.3 某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操纵市场行为某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等手段,操纵市场股价,谋取私利,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案件影响2.1 对投资者的影响以上案例的发生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对于小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来说,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
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度降低。
2.2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市场交易的不公平性和混乱性增加,加剧了市场波动的不稳定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对监管部门的影响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暴露了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责任。
监管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受到了质疑。
三、案件原因分析3.1 监管缺位导致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监管部门需要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3.2 缺乏行业自律导致违规行为证券行业内部自律机制不健全,导致了内部违规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证券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对公司内部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3.3 消极的市场风气导致违规行为部分从业人员在追求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放弃了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原则,导致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整个市场需要营造积极健康的发展氛围,倡导诚信经营和公平交易。
四、防范措施建议4.1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消除违规行为的滋生土壤。
廖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廖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19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健中【审理法官】马健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廖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证券营业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廖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证券营业部【当事人-个人】廖某【当事人-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证券营业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证券营业部【本院观点】本案中,依据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可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行强制平仓,是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侵权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公司住所地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依据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可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行强制平仓,是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但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违约是侵权产生的前提,故应依合同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的管辖。
现尽管上诉人选择侵权之诉,但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仍需根据其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判断,涉案纠纷仍属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在案涉《融资融券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公司诱导客户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诱导客户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诱导客户处罚案例包括湘财证券上海陆家嘴营业部和江海证券大庆龙凤证券营业部员工等人的违规行为。
在湘财证券上海陆家嘴营业部案件中,该营业部的某投资顾问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过程中,明示所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间,存在诱导客户交易的行为,且未提示投资风险。
该投资顾问未按照公司制度和工作安排违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损害了客户利益,而湘财证券上海陆家嘴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上述行为,反映出其对投资顾问人员管控不力、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湘财证券上海陆家嘴营业部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江海证券大庆龙凤证券营业部员工李某也因合规意识单薄,泄露客户信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且以自称炒股等不当方式作为营销手段诱导客户购买固定收益产品。
此外,还有其他证券公司的员工因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违规向客户推荐股票等问题被各地证监局处罚。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官网发布的相关规定。
证券纠纷案例
证券纠纷案例案例1:郭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转托管收费纠纷案情简介:某证券营业部客户郭某反映:该营业部乱收费,其去营业部办理转托管业务,营业部要求其交纳30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协会接到郭某的投诉后,当即向其解释,转托管收费30元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在《证券存管业务指南》中明确规定的,并指引郭某到中国结算官网上查询该文件,郭某查到后表示认可。
案件评析及启示:投资者需注意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只对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业务暂免收费,并没有规定转托管不收费。
且根据中国结算《证券存管业务指南》的规定:证券转托管费用由转出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收取。
标准为(B股除外):同一交易日内,不论所转证券种类、数量和转托管次数,每一投资者转入每一托管单元的转托管费用为30元人民币。
因此本案中营业部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30元手续费是有依据的,不是乱收费。
本案的启示:营业部应将有关收费业务的收费依据张贴在显眼位臵,从而使投资者明白营业部向其收费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案例2:吴某与某证券营业部代填销户申请表纠纷案情简介:某证券营业部客户吴某反映:因其开户后忘了密码故开户后一直未交易,近日去营业部销户,营业部相关人员轮流做工作拖延销户,为了留住他,又称第三方存管不能单独取消。
后其销户时营业部把其股东卡也销了,销户申请表里的内容是营业部打勾的,他本意是要留下股东账户的,因此其对营业部的做法不满。
调解过程及结果:协会接到吴某的投诉后,当即向其解释,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是国家的规定,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所以确实不能单独取消第三方存管,其表示理解。
协会将吴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上门拜访了吴某,并就不当注销股东卡向其解释并道歉,且为其办理了相关业务,吴某对处理结果满意。
案件评析及启示:本案中,营业部代替投资者在申请表上打勾是不妥当的,也是不明智的,这种做法容易引发纠纷。
证券公司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是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具有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的综合性证券公司。
2019年,证券公司因一起股票交易差额损失纠纷案被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系证券公司的一名客户,2018年1月,张某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并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
2018年3月,张某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购买了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票。
由于市场行情波动,该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张某遂在2018年5月将所持股票全部卖出,造成较大损失。
张某认为,证券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股票交易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股票交易差额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证券公司辩称,其已尽到适当性义务,不存在过错,张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公司是否尽到了适当性义务;2. 证券公司是否存在过错;3. 张某的损失是否与证券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证券公司在张某开户时,已向其充分说明风险,并签署了《风险揭示书》;2. 证券公司在张某购买股票过程中,已对其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了投资建议;3. 证券公司未发现张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异常行为;4. 张某在购买股票时,已充分了解股票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基本面、市场行情等。
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在张某开户、购买股票过程中,已尽到适当性义务,不存在过错。
张某的损失主要是由于市场行情波动所致,与证券公司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过错认定以及损失赔偿等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
本案中,证券公司已向张某充分说明风险,并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已尽到适当性义务。
撤销隐瞒重要事项市场场主体登记案例
撤销隐瞒重要事项市场场主体登记案例(最新版)目录一、引言1.隐瞒重要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案例概述2.撤销隐瞒重要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的意义二、市场主体登记中常见的隐瞒重要事项行为1.未披露的股权变更2.未披露的公司债务3.未披露的行政处罚三、撤销隐瞒重要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未披露股权变更被撤销登记2.案例二:某公司未披露债务被撤销登记3.案例三:某公司未披露行政处罚被撤销登记四、撤销隐瞒重要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五、撤销隐瞒重要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对企业的影响1.影响企业信誉2.影响企业经营3.影响企业法律责任六、结论1.撤销隐瞒重要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的重要性2.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完整、准确地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正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是必须的,这是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然而,在实际的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有些企业为了规避一些不利因素,会选择隐瞒一些重要事项。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一旦发现有隐瞒重要事项的行为,应该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
隐瞒重要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案例,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公正,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企业的信誉和经营造成了影响。
撤销隐瞒重要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不仅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而且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二、市场主体登记中常见的隐瞒重要事项行为在市场主体登记中,常见的隐瞒重要事项的行为主要包括未披露的股权变更、未披露的公司债务和未披露的行政处罚等。
未披露的股权变更,是指企业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对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隐瞒。
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策略。
未披露的公司债务,是指企业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对公司的债务情况进行隐瞒。
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负债情况可能会超出其承受能力,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和信用。
个人行政处罚与证监会和解的案例
个人行政处罚与证监会和解的案例
个人行政处罚和解案例一:
案件背景:
2018年4月,中证监会对A先生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因是:A先生未
及时披露对一家证券公司实施的一项协议,违反了有关证券投资的披
露规定,罚款500万元。
经过多次协商,A先生与证监会达成和解协议,最终罚款金额降低至
50万元。
A先生同意及时报告��有的投资情况,并自愿遵守有关规则,以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
最终,A先生对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赔偿了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损失,恢复了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
个人行政处罚和解案例二:
案件背景:
2019年1月,证监会对B先生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因是:B先生未及
时披露其在某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投资比例和份额,以及其他重
要的投资信息,共计金额500万元,违反证券投资披露规定。
案发后,B先生极力拉拢多方势力,要求取消其未及时披露的行为,但均未取
得成功,最终违规罚款仍然执行
最终,B先生和证监会商定,他将披露其对上述基金的所有投资信息,并及时遵守有关条例,最终罚款金额降低至20万元。
此外,本案件通
过B先生主动改善和极度配合调查与程序考虑以及及时赔偿損失,最
终判定根据有关情况减轻罚款。
本案件的结果表明,国家严格执行证券投资披露规定,并重视相关责
任人在违规行为上的责任和作用,以维护正常华安市场秩序和保护投
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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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陈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撤指定纠纷案情简介:某证券营业部客户陈某来电反映,其于2017年2月14日到营业部撤销指定交易,但工作人员告知撤销指定交易需同时将其辅助资金账户一并取消,其认为不合理,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调解中心将陈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向调解中心反馈,称陈某于2017年2月16日已签署了注销资金账户申请表,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其本人已明确写了“销子账户专用,其它无效”的内容,由此可得陈某是知悉撤销指定交易需注销辅助资金账户的,并同意营业部的做法。
同时营业部已向陈某多次解释营业部的做法是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但陈某不接受,坚持认为当时签订的第三方存管合同并没有这样约定。
后调解中心告知陈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营业部的做法是依据该条规定,陈某对此表示理解。
案件评析及启示:本案主要是营业部工作人员解释不到位所引起的。
在本案中,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一开始并没有找出对应的条文向陈某解释,只是笼统地向陈某解释是公司的内部规定,因此引起了陈某的不满,并误以为营业部的行为就是有意刁难。
实际上,陈某之前签订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第二十九条规定:“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条款中的“有关文件”可理解为陈某签署的注销资金账户申请表,因此,营业部要求陈某撤销指定交易需同时将其辅助资金账户一并取消的做法是有相关依据。
本案的启示:建议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做解释工作时,应尽量找到具体依据(如合同条款、政策原文),不应笼统回复投资者是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容易招致投资者反感。
另外,证券公司应尽可能把相关要求都在协议上进行明确约定。
如在本案中,证券公司最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一并撤销其辅助资金账户”。
就投资者而言,建议在充分知悉并理解的前提下才签署相关文件,如在本案中,陈某虽然对证券公司的做法不满,但其又签署了相关申请表,其签署的行为就代表其本人知悉并认可文件上的内容,需承担相应的后果。
案例2 曾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转销户纠纷案情简介:某证券营业部客户曾某来电反映,其近期到营业部为其个人账户及母亲账户办理转托管及撤指定的业务,花了一周时间其个人账户办理好了,但其母亲的账户仍未办好。
曾某表示其母亲年纪较大,由于营业部柜台人员每次指示都不清晰,导致他们要多次去营业部,且在办理过程中柜台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加快办理速度。
调解过程及结果:调解中心将曾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向调解中心反馈,称曾某和其母亲2016年11月22日到营业部现场要求撤指定和转托管,但曾某账户当天有股票交易记录,所以当天无法办理,当时客服人员已向曾某解释,曾某也是理解的。
11月24日曾某再次和其母亲到营业部,曾某当天办理了转托管,但因为曾某沪市账户几日前进行了新股申购,无法撤指定。
其母亲的账户开通了两融业务,工作人员当天帮其注销两融业务,需第二天才可以办理撤指定及转托管。
11月25日,曾某的业务都办理成功了,但其母亲的账户在撤指定时提示开通了“质押回购业务”,需注销后第二个交易日才可以撤指定,因此其母亲的账户在11月28日才全部办理成功。
后经营业部再向曾某解释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最终曾某表示理解。
调解中心回访曾某,曾某称问题已经解决,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及启示:本案主要是营业部工作人员对曾某的指示不清所引起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销户、转指定、转托管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业务了结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5.1.3规定:“本指南规定因账户存在未了结业务而不能注销证券账户的情形为:(1)证券账户存在对应的信用证券账户;(2)证券账户已申报配股交易,尚未处理完毕;(3)证券账户存在买断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交易、质押式回购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质押、国债登记及国债期货交割、融资融券及转融通等未了结业务;(4)证券账户属于冻结状态,尚未解除冻结;(5)证券账户存在已参与新股、基金申购,尚未处理的;(6)证券账户存在其他在途权益或具有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未交收、待交收、待处置业务等未了结业务情况”。
在本案中,曾某在办理业务前仍使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及新股申购,其母亲的账户开通了融资融券业务及质押回购业务,均属于上述未了结业务而不能注销证券账户的情形,因此证券公司在曾某及其母亲的相关业务了结后2个交易日办理并不违规的。
但在本案中,营业部工作人员的服务存在不足之处。
该工作人员均是在曾某及其母亲每了结一次业务时,才告知他们还有其他业务未了结,正因为工作人员未一次性告知曾某其账户的具体情况,才导致曾某及其母亲多次来回营业部都未办理好相关业务,最终引起曾某投诉。
本案的启示:建议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认真为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要求转销户的投资者,如果当日不能办理转销户的,应认真核查账户的所有情况,一次性告知投资者相关原因,并明确告知投资者何时可以前往营业部办理转销户,以免投资者误认为证券营业部通过拖延办理业务来挽留或有意刁难。
另外,建议投资者去营业部办理转销户业务前,最好先电话咨询营业部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况,如办理业务的条件、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等,这样才能提高办事的效率。
案例3 郑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销户纠纷案情简介:某证券营业部郑某通过12386反映,因其欲从事证券行业,2015年8月曾前往营业部办理销户,之后工作人员告知已全部办理完毕。
2016年10月郑某所在的证券公司查到其名下仍持有上交所的股东卡,此事对郑某的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
随即郑某联系营业部,被告知:“是工作人员的失误,将您上交所的股东卡只办理了撤销指定。
”郑某将其与该营业部工作人员的对话进行了录音,且郑某再通过其他证券公司注销了其上交所的股东卡。
之后郑某再次与营业部沟通此事,被告知:“没有证据证明是我们工作人员的失误。
”郑某对此感到非常气愤,认为该营业部存在严重过失导致自己上交所的股东卡未被注销,从而对自己的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故致电投诉,要求营业部对造成其工作上的损失进行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调解中心将郑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营业部反馈根据公司柜台业务工作流程,郑某如需办理注销股东卡业务,应临柜提交相关申请表,经营业部确认后方能办理销户。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营业部未发现郑某申请注销上海股东卡时应当提交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等资料证明。
后营业部反馈称已和郑某协商一致,补偿了郑某一定金额,郑某也主动向12386撤诉。
案件评析及启示:根据中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5.3.1规定:“投资者在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填写《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申请注销一码通账户的,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勾选注销一码通账户,并填写一码通账户号码。
投资者仅申请注销子账户的,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勾选注销相应的子账户,并填写子账户号码”。
该案中营业部未发现郑某申请注销上海股东卡时应当提交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等资料证明。
产生纠纷后营业部也无法证明郑某当时仅要求撤销上海指定,存在工作失误。
本案的启示: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在办理销户业务时,如果投资者未特别说明要注销股东卡,证券公司一般不主动为投资者注销股东卡。
建议证券公司在办理销户时应主动问清楚投资者销户的缘由,如遇到本案中的情况,投资者是因从业而销户的,注销股东卡是必须的。
另外,投资者在销户时,也应主动告知营业部自己的具体要求,准确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如因从业要注销股东卡的应特别说明,避免后续发生争议。
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都应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后续如果发生争议则可提供相关佐证依据。
案例4 晏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新股申购纠纷案情简介:某证券营业部客户晏某来电反映,其于2016年11月下旬中签新股华安证券(600909)1000股,但未收到营业部的短信通知。
另外,中签当天虽然客户经理有致电告知其好像中签了,但最终说是看错,因此其便认为自己没有中签,最后是通过朋友电脑查询账户,才发现自己中签了,但已错过缴费时间。
晏某认为客户经理提供错误信息,使其无法缴费成功,造成损失。
其称已向营业部反映此事,营业部也承认没有履行好通知义务,表示愿意承担一半的损失,但其不满意,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承担全部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调解中心将晏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向调解中心反馈,称中签当天营业部已统一发送短信通知。
还有,营业部当天也转告晏某对应的客户经理,让其再电话通知,由于晏某的账户平常是由别人操作,所以客户经理手机通知其中签时(没有录音),晏某表示自己没有申购新股,不可能会中签。
后客户经理查询晏某的普通账户,的确没有申购新股记录,因此就致电晏某确认其没有中签。
经了解,晏某是在信用账户申购新股的,客户经理查询时只查看了普通账户,没看信用账户,所以误以为晏某没有申购新股,告知其一个错误信息。
为此,营业部同意赔偿晏某一半的损失,但晏某不接受。
后经营业部与晏某多次沟通,最终协商一致。
晏某致电调解中心撤诉,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及启示:本案主要是晏某没有妥善管理自己账户及营业部客户经理的服务不到位所引起的。
在本案中,营业部已在晏某中签当天发送了短信通知其中签,从合规层面上看,营业部已尽到了通知义务。
但客户经理在再次致电通知时,由于对业务不熟悉,在晏某否认中签的前提下,就只查询了晏某的普通账户,发现没有申购新股记录后就没再查询其信用账户,便草率得出晏某没有中签,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晏某。
就晏某而言,由于其账户并非本人操作,导致其未能及时知悉自己的中签情况。
上述多方面的原因最终造成晏某未能按时缴款,认购失败。
本案的启示:目前,新股中签频遭弃购的现象屡见不鲜,主要原因是:一是投资者对新股申购规则不熟悉,未能在中签后及时在账户中准备相应的认购资金;二是券商通知机制不够完善。
在本案中,该证券公司的通知机制主要是公司统一发送短信及客户经理电话通知。
客户经理使用私人手机与晏某联系,期间通话内容并没有录音,因此事后均无法核实。
建议客户经理应尽量使用录音电话与客户沟通,进一步做好留痕的工作。
还有,从本案可以看出,客户经理并不清楚信用账户可以申购新股,只是单纯认为申购新股只能通过普通账户,其业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因此,一方面营业部应积极开展员工的业务培训,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也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另外,投资者应认真学习证券市场的新股申购新规,合理安排自己资金的筹措,同时证券账户应由本人操作,对自己的账户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