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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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95802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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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提升公司瓦斯抽采工作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各煤业公司、煤矿进行瓦斯抽采或对瓦斯抽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抽采设计

第三条矿井瓦斯抽采设计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抽采设计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分期施工。生产矿井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采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瓦斯抽采矿井必须编制采区及采掘工作面抽采设计,并制定年度抽采计划。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

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机电部门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年度瓦斯抽采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报煤业公司批准。煤业公司将所属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汇总成文上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对煤业公司所报瓦斯抽采年度计划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抽查,主要依据是抽采后实现的安全煤量能否满足矿井采掘接替要求,做到抽、掘、采平衡。所有采掘活动都必须在抽采达标范围进行,不得超越达标范围进行采掘。

第五条抽采达标的定义。抽采达标的标准是,经过抽采后,突出煤层在采掘前吨煤残余瓦斯含量要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对于高瓦斯和其它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

第六条进行瓦斯抽采设计前,必须实际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原始瓦斯含量、钻孔瓦斯流量和衰减系数,并测定各种抽采条件下不同时间段的瓦斯抽采有效半径、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基础参数预测采掘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第七条瓦斯抽采设计中必须明确各种抽采条件下的钻

孔布置方式、钻孔孔底间距、孔口间距,封孔方式、封孔长度、封孔结构、封孔材料、封孔设备、封孔工艺;明确封孔管材料、直径、测气嘴、阀门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管路连接方式、流量计量方式、放水和排渣装置的型号、安装位置及安装要求。

所有抽采设计、规划未按程序审批,不得实施。

第三章抽采系统及装备

第八条抽采泵站。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符合安全生产需要、满足未来5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抽采泵能力应大于系统所需最大抽采流量3~5倍,备用泵能力应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第九条地面抽采泵站管路必须并联安装两套同型号的防爆、防回火装置,并安装阀门控制,轮流检修,以提高抽采泵运行效率。

第十条抽采管路。抽采系统的管路直径应与抽采泵进气管直径相匹配。抽采干管管径按瓦斯浓度17%~20%计算,但不小于450mm,采掘工作面支管和上隅角埋管抽采管径不低于300mm。

第十一条抽采钻机。矿井新采购瓦斯抽采钻机时,钻机扭矩应不低于1900N·M,并逐步淘汰扭矩在125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钻机。因现场情况确实需要购置扭矩在1900N·M以下的瓦斯抽采钻机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煤业公司通防部门审查,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批准。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大功率、可调高履带式钻机。

第十二条抽采设备采购。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方案,经煤业公司采购部门审核通过后,煤业公司自行组织采购,并按要求到集团公司备案。对于抽采泵、抽采钻机及备件、抽采管路等重点抽采设备、材料,煤业公司应分别选择2~3个战略合作厂家,原则上统一,便于维护管理。

第四章瓦斯抽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煤业公司、抽采矿井要设立抽采管理部门,明确部门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抽采效果评价,研究、改进抽采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第十四条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抽采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采钻孔施工、抽采管路

和设备安装等工作。瓦斯抽采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业公司组建专业化抽采公司时,按独立企业进行管理,建立机制,明确各种责任。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抽采泵站管理

第十六条瓦斯抽采泵站全部设备、管路由机电队负责安装、维修,机电科定期检查,出现重大故障,造成停泵,必须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瓦斯抽采泵站日常管理、维护由抽采区队负责。

第十八条抽采泵站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按要求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甲烷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统排气管

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机电部门每年至少检查维修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启动备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做好记录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二十二条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报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地面永久抽采泵站采用水环式抽采泵的高负压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20%,并实现利用。低负压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管理与维护

1、抽采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必须保证良好,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和维修,凡是出现故障的设备必须立即安排检修,直至修好。备用设备和机械设备必须全部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2、机电科每旬对抽采泵站内各种电气设备、抽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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