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降低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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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女,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降低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金额。

事实和理由:

2017年7月10 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经营场所例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实施的外用药物、粉刺挤压、微针治疗痘痘和粉刺及液氮冷冻治疗雀斑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美容皮肤科项目。被申请人于11月13日向申请人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罚款71000元人民币。申请人不服申请人作出的71000元人民币罚款,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故提出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就申请人的认知而言,申请人并不知道使用粉刺针冷冻治疗属于医疗美容。申请人一直以为自己所做的是普通的美容,并非在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形下故意从事医疗美容,并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

其次,从法律适用上说,7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所体现出来的行政处罚必须

遵循的比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两条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精神可以表述为:行政处罚的决定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它强调行政处罚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比例原则对行政处罚有三个内在要求: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第二,最小损害原则。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第三,相当性原则。行政权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危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我认为,贵局对我的7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与法条所体现出来的比例原则是不符合的,在下达行政处罚书前,贵局已经对我罚款xx元,而我虽营业3个月之久,但是实际获利很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该还给予我71000元的罚款。

最后,我店是自主经营的小规模店面,平时收益较少。另外,小店经营利润不高,因此收入微薄。加之本次事件,也给我店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无法再继续营业,并无经济能力承担贵局所处罚人民币71000元。且就个人经济实力而言,对7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我难以承受。我家是特困户,父亲很早病逝,家中还有爷爷奶奶和妈妈,

但是他们年迈多病,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此刻已丧失基本劳动潜力,有时需要靠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家人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及其艰苦;全家的生活重担都落在我身上,我工作这么多年的积蓄都投在这个店里了,现在因这事血本无归,更是无力支付这么高的罚款。

以上是我的复议理由,深切期盼贵局能以宽容的态度处理,认真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对于该次事件酌情裁定,从轻处罚,降低对我的处罚额度。我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诚恳接受贵局的监督、指导和帮助,不再发生类似的错误。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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