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公厕管理办法
公厕管理办法公厕作为城市中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在城市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公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厕建设、维护和使用,保障市民生活环境卫生和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公厕管理的现状出发,探讨公厕管理的重要性,分析公厕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现状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公厕作为一个城市公共设施,问题逐渐凸显。
一些城市中的公厕设施老化严重,维护不及时,卫生状况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另外,公厕的管理和维护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管理混乱、卫生状况差等。
重要性公厕管理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一个城市的公厕管理情况,不仅反映了城市管理的水平,也关乎市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厕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问题分析设施老化一些公厕设施老化严重,造成使用不便,影响市民的体验,需要及时维护和更新。
管理不善一些地方的公厕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不到位、不负责任,导致公厕卫生状况恶化。
卫生问题一些地方的公厕卫生状况差,存在着卫生死角、清洁不及时等问题,影响市民的健康。
改进措施设施更新对老化严重的公厕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升设施的使用体验。
加强管理加强对公厕管理的监督和督促,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厕管理有序。
定期清洁加大对公厕的清洁力度,定期清洁,保证公厕的卫生状况。
增加投入适当增加对公厕管理的投入,提升公厕管理的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厕服务。
结语公厕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着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只有加强公厕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办法,才能提升公厕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为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愿我们的城市在公厕管理方面不断进步,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厕服务。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56 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28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
29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2001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92号发布
30 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6号修正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
1 建设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
2 建设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3 建设部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68 建设部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4号发布
69 建设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5号发布
70 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6号发布
71 建设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
72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
73 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公厕的管理办法
公厕的管理办法
公厕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它的管理对于城市的整体卫生和市民生活
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要提高公厕的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公厕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
1. 公厕的定期清洁
公厕应该定期进行清洁,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
清洁人员应每日巡查,及时清
理垃圾,擦拭地面和马桶等设施,确保公厕的卫生。
2. 公厕的消毒处理
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公厕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使用专业的消毒剂对公厕内
的各个区域进行消毒,保证使用者的健康安全。
3. 公厕的设施维护
公厕的各项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水龙头、马桶、洗手池等设施的损坏应及时修
理或更换,确保公厕的正常使用。
4. 公厕的安全管理
公厕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如防滑地垫、安全护栏等,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障。
管理人员要对公厕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5. 公厕的信息公示
在公厕内外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告示公厕的地址、使用规定、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市民了解和使用公厕。
同时,设置投诉电话或投诉箱,接受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6. 公厕的节水节电
公厕应采取节约资源的措施,如安装节水器、定时排水系统,合理使用电力设备,降低资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
7. 公厕的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公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公
厕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公厕的管理办法涉及多方面,需要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和市民共同
努力,才能建设更加整洁、安全和方便的公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
202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202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202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1一、公厕应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二、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三、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四、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五、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六、座便器、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七、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八、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
九、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十、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202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2一、校园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
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师生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
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202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3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
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2010年修改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公共厕所是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设施之一,对城市卫生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公共厕所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
2.管理部门应设立统一的管理人员岗位,合理设置管理人员数量,确保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卫生管理1.公共厕所应每日定时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
2.提供足够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确保使用者的卫生保健。
3.公共厕所应设有专门的垃圾桶进行垃圾收集,保持厕所内外环境的整洁。
三、维护保养1.公共厕所设施应当保持正常的运转状态,如有故障应及时修复。
2.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3.公共厕所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
四、安全管理1.公共厕所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使用者在夜间或昏暗环境下能够安全使用。
2.厕所门窗应保持畅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建立公共厕所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4.每个公共厕所都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方便用户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呼救。
五、信息公示1.在公共厕所显眼位置设置公告栏,及时发布公共厕所的维护、清洁等信息。
六、用户教育1.设置用户使用指南,向用户普及正确使用和卫生习惯的知识。
2.开展公共厕所使用礼仪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公共厕所的文明使用意识。
3.培训公共厕所管理人员,提升其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
七、监督和评估1.建立公共厕所监督投诉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并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2.定期组织对公共厕所进行评估,评价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规定,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提升城市的卫生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区和新区、景区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所有公厕一律对外开放,免费使用。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备、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指导。
市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物价、商务、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公厕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场、免费开放的公园;(二)旅游景区景点、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大中型商场、宾馆、板店、娱乐场所、停车场、加油站、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各类批发市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四)旧城成片改造的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五)按照规划其它应当设置公厕的建筑和场所。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出公厕新建、改建计划,并与市财政、城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厕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新区、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区东部新城区范围内的公厕建设,分别由新区管委、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有关部门负责。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厕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市民及游客的基本生活用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厕是指向市民及游客提供方便的公共厕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厕、室外无隔间厕所、移动公厕等。
第三条城市公厕管理的原则是便民、公平、卫生、高效。
第四条城市公厕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厕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指导和监督公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厕建设与布局第五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应考虑市民和游客集中的区域、交通枢纽、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需求,合理布局。
第六条公厕建设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满足相关卫生设施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厕位数量、洗手设施、通风条件、消毒设备等。
第七条公厕建设应注意绿色环保,采用水-saving、节能环保等技术措施,提倡使用环保材料。
第八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制定公厕使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开放时间、收费标准、清洁卫生要求等,并向公众公布。
第九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厕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处理公厕设施故障和卫生问题。
第十条公厕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清洁人员,定期对公厕进行清洁、维护和消毒工作。
第四章公厕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公厕维护和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管道清洁、墙面翻新、设施设备检修等。
第十二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厕维修机制,及时处理公厕设施的故障和损坏问题。
第十三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开展公厕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公厕卫生管理第十四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制定公厕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公厕卫生的各项要求和标准。
第十五条公厕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卫生人员,定期进行公厕卫生检查和消毒工作。
第十六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厕安全的监管,保障公厕设施和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厕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公厕,或者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由城市公厕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定罚款。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23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53
特许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备案(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54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初审(含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2.《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6〕150号);
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
附件1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48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实施部门
1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市发改委
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的通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金政告〔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的通告金政告〔2017〕1号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启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6〕4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
现就首批划转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划转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二、职能划转和管辖区域以下划转的行政处罚权,由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含其下属的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义都市新区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分局,下同)、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59项);(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9项);(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3项);(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18项);(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10项);(六)行使其他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城市公共厕所是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体现,提供良好的公共厕所设施对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居民满意度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公共厕所,以下是一些公共厕所管理的建议和办法。
一、公共厕所位置与分布公共厕所的位置与分布对于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厕所应该合理分布在人口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周围,例如商业中心、公园、市场等地。
其次,公共厕所的设置应该根据需求进行规划,应考虑到居民日常生活和游客人流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厕所的数量和规模。
最后,公共厕所的位置和分布应该方便居民和游客的使用,应该容易找到和识别,避免设置在阴暗或偏僻的地方。
二、公共厕所设施与维护公共厕所的设施和维护是保证公共厕所质量和卫生的关键因素。
首先,公共厕所应该配置必要的设施,包括足够的坐便器、蹲位、洗手池、纸巾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其次,公共厕所应该保持清洁和整洁,提供足够的卫生用品和设备,如洗手液、手纸和干手器,以确保用户的卫生需求。
另外,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病菌传播和臭味滋生。
最后,公共厕所的设施应具备易于维修和维护的特点,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延长使用寿命。
三、公共厕所安全与监控公共厕所的安全与监控是保障用户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
公共厕所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安装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和应急呼叫装置,以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公共厕所应选择安全的建筑材料和设计,防止破坏和滑倒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及时解决安全问题和隐患。
四、公共厕所服务与宣传公共厕所服务与宣传是提高公共厕所使用率和满意度的有力手段。
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守候员的服务、用户投诉的解决和设施维修的及时响应等。
此外,公共厕所的宣传也是提高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让居民和游客了解公共厕所的位置、设施和服务。
《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一、项目来源为了做好《清洗保洁服务通则》(DB41/T 991-2014)配套标准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清洗保洁行业地方标准体系,2015年12月,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编制河南省地方标准《城镇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规范》,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127号)文件批准立项,批准序号17。
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在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立项申请报告中,提出从以下十个方面对城镇环卫清洁作出规定:道路清扫保洁、街巷及社区清扫保洁、街巷及社区垃圾清运、立面保洁、人行地下通道保洁、垃圾站维护、公共卫生间保洁、水域保洁、垃圾及粪便清运、果皮箱保洁。
每一项中将对作业时间、保洁次数、质量标准、检查方法等作出规定。
但在实际制定过程中,我们感到城镇环卫清洁涉及多个方面,是一个系统性工程。
经请示主管部门,并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后,我们决定从城镇环境卫生中选取应用最为广泛的道路清扫保洁方面,编制《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二、编制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建设突飞猛进,城镇道路是城镇设施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既表现了城市综合实力,又反映了城市的文明程度,与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密切相关。
(一)国际国内行业状况据了解,在西方发达国家,城市道路清扫已经实现机械化,人工清扫仅在不宜实施机械作业的地段进行,相关的法规标准也比较完善。
国内的城市道路清扫一直属于城市环卫的重要组成部分,1980年前,环卫部门隶属多变,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都管理过环卫工作。
1980年起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环卫才形成一个完善的行业。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卫工作,环卫队伍迅速扩大,环卫作业设备不断改善,机械化作业水平不断提高,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不断降低。
第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二、修改下列规章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建设,规范公厕管理,方便公众使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依据住建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连云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独立式、移动式厕所或者其他建筑物附设具有独立出入口的公共卫生间。
第四条本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厕建设,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厕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维护保洁费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设施公厕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移动式公厕设备材料的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移动公厕供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
第六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住房、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公厕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将公厕建设纳入本辖区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制定本辖区公厕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厕相关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九条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一)广场和道路两侧;(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三)大型居住区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区域。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解读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号(2011-03-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加强城市公厕管理 , 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 , 方便群众使用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 (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 , 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 , 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 , 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 的原则 ,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 , 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 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 , 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 按照下列分工 , 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整洁、舒适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公共厕所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厕所设施、保持公共厕所整洁卫生的义务,对损坏公共厕所设施、影响公共厕所环境整洁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公共厕所建设第六条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规模、数量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第七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设置在人流密集区域,方便群众使用;(二)具备独立的卫生间、洗手池、便器等设施;(三)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使用;(四)具备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保证卫生和安全;(五)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观赏性。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筹集。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厕所,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公共厕所管理第十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整洁、卫生;(二)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厕所,确保公共厕所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设置公共厕所标志,明示公共厕所使用规则;(四)建立健全公共厕所巡查、维修、保洁等制度,提高公共厕所服务质量;(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公共厕所管理办法》(xx年五月一日)为配合我市有共厕所免费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努力打造公共厕所管理品牌,根据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区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条公共厕所的设施维护、清掏、保洁等作业项目,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办法规定的设施维护、保洁、服务标准。
第三条公共厕所的中标单位或个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实行物业化管理的模式,即除了具体保洁责任人按标准搞好厕所的卫生保洁外,管理者要每天对公共厕所的全部内外设施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维护保养。
第四条本区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管理的公共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厕所周围乱丢垃圾污物、随地便溺、乱涂乱画、搭建其它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公共厕所或将公共厕所改作它用。
第六条公共厕所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公共厕所的中标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修理,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中标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维护报修制度,公共厕所主体建筑和设施出现破损的,维修人员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二)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等设备完好有效,保证使用。
出现问题的,必须于12小时内修复;(三)墙壁、地面、隔断板、洗手台、门窗。
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必须于3日内修复或更换;(四)公共厕所内设置的标志等出现破损的,必须于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第七条清掏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随时清掏,粪便不得外溢;(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三)清掏的废弃物,责任单位或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保洁必须符合如下标准:(一)地面整洁无污物,清洗冲刷地面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防滑标志;(二)墙壁、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污迹;(三)便器及时冲刷,无粪迹、尿迹和其他污物;(四)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随有随灭;(五)空气流通无臭气;(六)厕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七)外墙、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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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2011-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
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
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
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