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建法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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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和签订合同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违法行为 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建设工程总承包
责任划分 分类
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仲裁和诉讼
( 三 )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 一 )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制度
施工现场噪声污 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环境噪 声污染的防治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 70dB(A), 夜间 55dB(A). 夜间噪声 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昼间”是指 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 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 上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分类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几种特殊 的代理
转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自始未授权;有授权但是存在越权行为;代理权限已终止 表见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大气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的防治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wk.baidu.com位的监管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
赔偿损失的限制
损失赔偿额度的限制 被违约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般合同的解除 施工合同的解除
( 一 )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终止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不可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
建设工程法定 招标的范围
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电子招标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一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制度
( 二 )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 三 )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建设
( 二 )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注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规定
劳动保护的规定:注意重点掌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 保护以及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
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基本条款:注意区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 可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事项:注意合同形式及试用期 的规定
违约责任 及其免除
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价款 支付
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合同应包括的条款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解决
赔偿损失
承担赔偿损失 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 律规定应当赔偿
法的效力层级
位阶交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可作出变通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由相关部门裁定位阶交叉
不同位阶(纵向↓)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一位阶(横向→)
特别法优先原则 新法优先原则
法人的分类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项目经理与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行为后果由其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任命的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班子的负责人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地役权
含义: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设立: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经土地上用益物权人同意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发生依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保证人资格 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变更:债权人变更→保证人继续担保;债务人变更→需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变更→需 保证人同意
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的情形可概括为:无资质或 超越资质;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借用资质;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著作权
客体
主体 保护期限
文字作品 建筑作品 图形作品
专利权 商标权
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内容: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 有效期为 10 年,期满可续展
( 七 )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保证担保 抵押权 质押权
保证方式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一 )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二 )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 三 )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 四 )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五 )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六 )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制度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延期开工、 核验和重新 办理批准的
规定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工程 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因故延期开工或终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延期超过 6 个月的应重新办理 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 个月之内应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应申请延期 中止施工之日 1 个月内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做好工程维护;1 年内 恢复施工时应报告发证机关,超过 1 年的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七 )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八 )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 九 )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制度
留置 定金
适用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
时间: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金额≤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支付标准:无违约、定金可抵作价款;支付定金方违约,不得收回定金;接受定金方违约, 双倍返还定金。
与土地相 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续期
空间:地表、地下、地上分别设立 时间:登记时设立 方式:划拨、出让 使用权人义务: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 一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制度
( 二 )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 制度
( 三 )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施工许可证 和开工报告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不需要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招标基本程序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的规定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 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施工现场废气、废 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执照等
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常见的工程事故犯罪
重点掌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保险与保险索赔 主体
投保人:一般应由发包人投保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技术顾问
建设工程一 切险
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 起始:工地动工或相关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终止:签发完工验收证书(验收合格)/ 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工程
基本种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抵押设立条件
效力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物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 物已经抵押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
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转让 合同变更
合同撤销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 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 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企业资质的申请、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的范围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一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制度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一 )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开工日期、暂停施工、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工期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停止违法行为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损失赔偿
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法定免责: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
建设工程 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
分类—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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