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名称管理规定》(945号公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第945号公告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2: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4: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附件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三、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一)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4。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在简化通用名称中可以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四)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选取基本原则如下:
1.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2.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我国生产、使用量相对较大;
3.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或者潜在风险较高。
四、按照第三条命名导致简化通用名称与第二条的要求不相符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简化通用名称:
(一)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的排列顺序;
(二)以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文字为基础,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及其排列顺序;
(三)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选取与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无关的文字作为该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代表关键词,其排列顺序也可以调整。
五、简化通用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容易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的;
(二)容易与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的。
附件2:
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