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名称管理规定》(94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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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药管理新规定

河北农药管理新规定
44 944号公告
有关说明: 有关说明: 1.2008年 1.2008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标签,仍可以 使用商品名名称,给出了过渡期;充分考 虑企业利益。 2.取消商品名称后,企业可以利用商标创 2.取消商品名称后,企业可以利用商标创 品牌。保障消费者知情,市场竞争更加公 平,更有利于企业创自己的品牌。 3.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变更 3.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变更 手续。
946号公告 五、农业部、发改委946号公告 农业部、发改委946
有关说明: 1.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由农业部依据 1.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由农业部依据 试验进行规定。 2.对已经完成实验的产品,按照就近原则 2.对已经完成实验的产品,按照就近原则 进行调整。 3.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为整数, 3.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为整数, 但是植物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生物 化学农药、卫生杀虫剂、杀鼠剂可以例外。
三、农业部944号公告 农业部944 944号公告
主要内容:
1.自2008年1月8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 1.自2008年 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 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 明书管理办法》 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 2.自2008年 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3. 2008年1月8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 2008年 药产品,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 续。
六、农业部10号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业部10号令: 10号令
环境资料的变化 修订后规定: 修订后规定: 原药对某种环境生物为低毒的, 原药对某种环境生物为低毒的,除新农药和 新混配制剂保留进行鱼、 蜜蜂、 新混配制剂保留进行鱼、鸟、蜜蜂、家蚕 的毒性试验外, 的毒性试验外,制剂企业可以引用有关资 料要求减免相应的试验。 料要求减免相应的试验。针对农药特性和 用途的不同明确了减免环境资料规定。 用途的不同明确了减免环境资料规定。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3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3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____号为解决农药市场“一药多名”问题,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药产品,或者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名称与《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携带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原登记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原件、新设计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2)引言: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辅助工具,能够提高农作物产量、保护农作物免受病虫害侵害。

然而,由于农药的化学成分和使用方法涉及到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因此对农药的管理十分必要。

农药名称的管理是农药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够帮助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农药,从而保护农作物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规范农药名称的管理,制定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一、农药命名原则农药名称的命名原则是基于农药的功能、成分和用途进行分类和命名。

按照农药的功能划分,可以将农药分为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按照农药的成分划分,可以将农药分为有机农药和无机农药。

而按照农药的用途划分,可以将农药分为农田农药、果园农药和家庭农药等。

在农药名称的命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农药名称能够准确反映农药的性质和用途。

二、农药名称管理系统农药名称管理系统是保证农药名称规范和准确的基础,它可以帮助农药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农药的命名和管理进行统一和规范。

农药名称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农药名称编制规则:明确农药名称的组成结构和命名要求,例如农药的功能、成分和用途等。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产品性能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 作用特点等。 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科学、客观,不得与农 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几点要求:


1、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 “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 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 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2、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3、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 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氯氰菊酯
有效成分含量:5% 剂型:乳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三证”号

“三证”号的名称一定要正确。 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产品标准号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 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登记的企业名称),联 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 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 构的名称。 联系地址:应当标注企业工商注册的地址,也是在农业 部办理登记时注明的地址。不得同时标注多个地址。 联系电话:可以标注多个服务电话。但一经备案后不得 擅自增加或减少。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含量与剂型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 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 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 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农业部办公厅[2008]第10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2008]第10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农办农[2008]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2007年12月8日,我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第9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944号),12月12日,我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农业部公告第945号)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农业部公告第944号)2个公告。

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农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关键举措,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和宣传培训到位,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要根据我部“农药登记管理年”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确保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全力做好农药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按照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部将在2008年7月1日以前完成原已批准登记产品的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具体更换程序详见附件1-3)。

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农药登记续展等工作,组织本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农药标签知识问答60题

农药标签知识问答60题

农药标签知识问答60题农药标签知识问答60题1、2008年7⽉1⽇后,使⽤旧版标签的产品还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吗?2008年7⽉1⽇以前使⽤旧版标签⽣产的农药产品,在质量有效期内可以销售,但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2、是不是每⼀个农药产品都要求附具说明书?不是。

因农药单元产品的包装物尺⼨过⼩,标签上⽆法标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另附说明书。

3、进⼝农药是否需要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是。

不管是国产农药还是进⼝农药,只要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4、标签上汉字的字号⼤⼩有没有什么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标签上汉字的字体⾼度不得⼩于1.8毫⽶。

5、出⼝农药标签有何规定?对于仅供出⼝的农药产品,其产品标签标注的有关⽂字和内容,可按进⼝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

6、标签上可否粘贴防伪标识?可以。

企业为防⽌产品被假冒,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加贴防伪标识,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毒性为“低毒”和“微毒”的农药应如何标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药毒性分为五个级别,并明确规定标识为⿊⾊,描述⽂字为红⾊。

但由于低毒只有标识,没有⽂字描述,因此只需要⽤⿊⾊标识标注就可以了。

微毒只有⽂字描述,没有标识,因此只需⽤红⾊微毒字样描述就可以了。

8、可否在标签上标注少数民族⽂字?可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汉语拼⾳或其他⽂字。

其他⽂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致。

9、从什么时候开始,农药⽣产企业⽣产农药时,必须使⽤新标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五条规定,从2008年7⽉1⽇起,农药⽣产企业⽣产的农药产品⼀律不得使⽤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10、农药名称或有效成分通⽤名称及含量的字体字号颜⾊是否必须⼀致?《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应当⼀致;第⼆⼗⼋条规定,各有效成分的通⽤名称及含量的字体、字号、颜⾊应当⼀致。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本(2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本(2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概述1.1 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农药的命名和管理,确保农药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保护农作物的健康生长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1.2 目的根据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明确农药的命名原则和管理要求,指导农药名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1.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单位、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农药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命名原则2.1 简洁明确原则农药名称应简洁明确,能够准确、清晰地表达农药的属性、用途和成分等信息。

2.2 科学命名原则农药的命名应符合科学规范,采用国际公认的化学命名法或英文名称。

2.3 语言规范原则农药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出现生僻字、错误字或繁体字。

2.4 发音和记忆原则农药名称应易于发音和记忆,方便人们使用和交流。

2.5 时效性原则农药名称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农药研发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三章农药名称管理要求3.1 农药名称分类根据农药的分类、用途和成分等特点,将农药分为有机合成农药、生物农药和微生物肥料等不同类别,并确保每个农药在所属类别的名称一致。

3.2 农药名称审核所有农药名称的审核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并进行公示和公开听证,确保农药名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3 农药名称变更农药名称变更应提交相关申请,并经过审核后方可执行。

变更后的农药名称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3.4 农药名称合并针对多个农药存在相同或类似名称的情况,应进行名称合并,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以避免混淆和误用。

3.5 农药名称争议处理对于农药名称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及时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评议会,听取各方意见,并据此作出决策。

第四章农药名称使用原则4.1 农药包装标签农药包装标签上的名称应与农药注册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变异。

4.2 农药广告宣传农药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名称应与农药注册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传。

4.3 农药说明书农药说明书上的名称应与农药注册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清晰明确,易于理解和操作。

农药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农药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农药登记常见问题解答1.如何确定新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和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名称?答:首次申请登记的新农药有效成分,其中文通用名称应按照国家标准《农药通用名称》(GB4839-2009)的规定执行。

尚未列入上述标准的有效成分,生产企业应向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命名申请,申报登记时提供其出具的“命名函”依据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945号公告,对于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有效成分简化通用名称表示,如阿维·高氯。

对于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如杀虫气雾剂。

2、什么是剂型微小优化?答:农药剂型微小优化是指对已登记的产品剂型做微小优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而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配比)保持不变。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由可湿性粉剂(WP)变为可分散粒剂(WG);(2)由乳油(EC)变为水乳剂(EW)或油乳剂(OW)或微乳剂(ME)(但不包括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3)由可溶粉剂(SP)变为可溶粒剂(SG);(4)由颗粒剂(GR)变为细粒剂(EG)等。

3、申请质量无明显差异相同产品需提交哪些佐证材料?答:申请人在申请质量无明显差异相同产品时,应提交的佐证材料包括:(1)授权信原件,需有授权方的法人代表签字及加盖授权方公章;(2)授权产品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授权方公章;(3)全套产品化学资料(包括已登记产品申请表、控制项目及检测方法、全分析报告、生产工艺或产品组成、贮存稳定性等)以及完事的环境资料、毒理资料、残留和药效资料(制剂)复印件等。

4、对农药登记试验资料授权有哪些具体要求?答: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具有独立拥有齐全资料的所有者才能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已登记资料。

残留试验资料授权条件为授权产品已登记,且申请产品应与授权产品具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量在授权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倍以下。

单制剂产品的残留试验资料可以给符合上述条件的单制剂或混配制剂产品;混配制剂产品的残留能授权给符合上述条件的混配制剂产品使用。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对农药的命名、标识和命名规则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确保农药的质量和效果,并避免因误用、混用或滥用而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命名原则:农药的命名应当准确、明确,不得与已有的农药名称混淆。

命名时可以使用化学名称、通用名或商品名,但应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命名原则。

2. 标识要求:农药的包装和标签上应当清晰标明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方法、剂量等必要信息。

标识应当具有易识别、易辨认、易读取的特点,以方便农民和农药使用者正确使用农药。

3. 命名权和标识权:农药名称的命名权和标识权归国家农药管理部门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命名或更改农药的名称和标识。

4. 监管和执法:农药管理部门对农药的命名和标识进行监管,对违反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相关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监管效果,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文(二)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____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

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____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

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

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

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六、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附件: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三月十五日附件: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二)表示治疗部位的;(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结束——。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17-06-19 发布:徐鹏点击: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6日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禁用商品名

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禁用商品名

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禁用商品名
佚名
【期刊名称】《植物医生》
【年(卷),期】2008(21)4
【摘要】根据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不能再使用商品名。

农药禁用商品名,利也?弊也?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专家接受采访时说,取消农药商品名,改用通用名,对农民来说,是个好消息,这个政策解决了“一药多名”的突出问题。

【总页数】1页(P50-50)
【关键词】农药名称;商品名;禁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国家发改委;农药产品;企业生产;通用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48;S482
【相关文献】
1.农药生产企业如何应对"禁用商品名"这一农药新政? [J], 沈翔峰
2.农药企业如何应对“禁用农药商品名”? [J], 沈翔峰
3.瑞士将就是否禁用合成农药进行公投或将完全禁用合成农药 [J], 杨光;
4.农业部:2008年下半年起禁用农药商品名 [J],
5.农药禁用商品名利也?弊也?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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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名称的管理,规范农药的命名,保障农药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药的命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药的命名应当准确、简明、规范,便于识别和对外交流。

第四条农药名称的管理应当科学、公正、公开。

第五条农药名称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科学,遵守伦理道德,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药名称的管理应当注重专业性,充分发挥相关农业科研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作用。

第七条农药名称的管理应当坚持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农药的效果和安全性。

第八条农药名称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农药命名原则第九条农药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准确性原则,即农药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农药的主要成分、用途和特殊属性。

(二)简明性原则,即农药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易于识别和记忆。

(三)规范性原则,即农药的名称应当遵循一定的命名规范和规则。

(四)技术性原则,即农药的名称应当能够准确表达农药的技术性能和特点。

(五)地域性原则,即农药的名称应当考虑地域差异,满足各地区的农药需求。

第十条农药的命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农药的名称应当由其主要成分和用途组成,主要成分应使用准确的化学名称或普通名。

(二)农药的名称应当与其经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随意进行更改。

(三)农药的名称应当体现其特殊属性,如针对某一具体作物或害虫的农药等。

(四)农药的名称应当遵循农药命名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农药命名流程第十一条农药命名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申请农药命名,包括提交命名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命名审查,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农药的命名进行审查,评估其准确性、简明性和规范性等。

(三)命名公告,农业主管部门将被批准的农药名称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四)命名备案,被批准的农药名称将进行备案,并予以公示。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农药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

但是,农药使用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如农产品上残留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农药的使用,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我国制定了《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一、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的意义1. 规范农药的命名,避免同名异功的情况出现。

农药的名称是其品种特有的标识,决定了农药在市场上的使用和销售。

如果同名异功的情况出现,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困扰,也会影响到整个农药市场的正常运行。

2. 管理农药的使用,保障人畜安全。

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人畜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规范,就可能会导致农药残留超标,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3. 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农药的使用也会对环境造成影响,过度使用和不当的处理会导致土壤、水体和空气等环境受到污染。

制定《农药名称管理规定》可以促进农药安全使用,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

二、《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农药的命名规则。

农药的名称应包括品种名称和代码,分类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与国际上的命名规则保持一致。

2. 农药名称的审批和管理。

农药的名称在国内使用前,需要经过国家农药注册管理机构的审批。

同时,还要进行农药质量抽检和产品追溯等工作,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3. 农药名称的变更。

如果农药的主要成分、用途或其他变化,必须重新提交农药名称变更申请。

4. 农药名称的保护。

国家对已经注册的农药名称进行了保护,未经许可不允许使用同名的农药名称。

5. 对农药名称的管理和监督。

国家加强了对农药名称的监督,对于不规范和存在问题的农药名称将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的实际应用制定《农药名称管理规定》以来,我国的农药市场管理得到了法规的保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通过规范农药名称,消费者可以更加准确地辨认产品,购买更加安全的农药产品,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2. 促进了农药市场的有序发展。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第945号公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第945号公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第945号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农化新世纪》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J],
2.农业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第1586号公告 [J],
3.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J], 无
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第946号公告 [J],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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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农药混剂简化通用名称介绍

新增农药混剂简化通用名称介绍

新增农药混剂简化通用名称介绍
傅桂平
【期刊名称】《农药科学与管理》
【年(卷),期】2009(30)11
【摘要】@@ 根据农业部第945号公告规定,混配制剂产品以混剂简化通用名称命名,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产品以功能描述词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总页数】7页(P6-12)
【作者】傅桂平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1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482
【相关文献】
1.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J],
2.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J],
3.农业部出台新规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 [J],
4.我国农药简化通用名称由来及命名原则建议 [J], 于荣;孙艳萍;嵇莉莉
5.我国农药简化通用名称由来及命名原则建议 [J], 于荣;孙艳萍;嵇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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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第945号公告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

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

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2: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4: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附件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三、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一)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4。

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在简化通用名称中可以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

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四)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选取基本原则如下:
1.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2.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我国生产、使用量相对较大;
3.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或者潜在风险较高。

四、按照第三条命名导致简化通用名称与第二条的要求不相符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简化通用名称:
(一)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的排列顺序;
(二)以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文字为基础,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及其排列顺序;
(三)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选取与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无关的文字作为该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代表关键词,其排列顺序也可以调整。

五、简化通用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容易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的;
(二)容易与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的。

附件2:
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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