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tier3排放标准
tier3排放标准
Tier 3排放标准是指美国环保署(EPA)制定的一项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旨在进一步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该标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所有轻型和重型汽油和柴油发动机车辆。
Tier 3排放标准主要针对三种污染物:一氧化碳、非甲烷总烃和氮氧化物。
以下是具体内容:1. 汽油车- 限制一氧化碳(CO)排放量为100毫克/公里
- 非甲烷总烃(NMHC)+NOx 排放量不得超过10毫克/公里
- 要求使用更清洁的汽油,并将硫含量从30ppm降至10ppm以下2. 柴油车- NOx 排放量不得超过0.05克/马力小时
- PM (颗粒物)排放限值下调到6mg/km
- 燃料中硫含量也被大幅度降低至15 ppm以下此外,Tier 3还规定了新的温室气体标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改善空气质量并保护人类健康。
虽然Tier 3对汽车厂商来说可能会增加成本,但它也促使他们开发更先进、更环保的技术以满足新标准。
同时,消费者也能享受到更清洁、更高效、更安全的交通工具。
综上所述,Tier 3是一个重要而必要的举措,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应用可以有效地改善空气质量,并为未来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环境。
1999-01-01 实施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999-01-01 实施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北京市地方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05—1998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1998-08-25发布 1999-01-01实施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欧洲91/441/EEC94/12/EEC,93/69/EEC,96/69/EEC排放标准,测量方法等同采用欧洲91/441/EEC 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立新、李玲、王雪纯、何东全。
北京市地方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M1表、NI类和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M2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标准限制。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轿车、客车和货车。
2、引用标准下列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089-94机动车辆分类。
欧洲91/441/EEC附录3第一类试验方法。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M1、N1和M2类车。
M1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N1类车: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M2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2 基准质量(RM)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3 最大总质量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1999-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标准值及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车,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排放污染物标准值、点燃式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点燃式发动机燃油蒸发排放污染物标准值及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的生效之日起,代替原有国家标准中相应部分的内容,在本标准规定的具体标准值生效日期之前,相应部分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标准值及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行于50km/h的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GB 5181-85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HJ/T 26.1-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排气污染物的测试HJ/T 26.2-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HJ/T 26.3-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密闭室法HJ/T 26.4-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轻型汽车国5排放标准介绍
颗粒物质量测量: 取样探头:具有粒径分级功能; 滤纸:直径为47mm,Pe≥20μg;进行浮力校正、加 强滤纸管理; 微量天平:应有2μg的准确度和1μg的分辨。
求。
国5相对于国4的主要修订- 周期性再生装置 增加了“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
程”
为了应对国五排放标准,汽车可能采用装有周期性再生系 统的后处理装置,如柴油车的DPF。该附录对装有周期性 再生系统的汽车的试验程序、试验方法进行了相应的规 定。
8
国5相对于国4的主要修订- ORVR(待定)
9
国5标准与欧盟法规(欧5/6)的差异 轻型汽车定义
国5轻型汽车定义继续沿用GB18352.3-2005的规定,即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 车”。
欧5/6法规的将轻型汽车定义为“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kg 的M1 类、M2 类、N1 类和N2类汽车。
Euro6
M1 满足社会特殊用途
Euro5
( 柴油车、标准质量> 2000 kg +含驾驶员在内核定乘员7人以上的车辆设) 计
9月1日Euro5a 9月1日Euro 5b[OBD:Euro5+]9月1日
型式认证 Euro4
[OBD:Euro5] (N1级 III 排放限值)
Í “特殊社会用途” 取消 M1G(M1类排放限值)
国5相对于国4的主要修订-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
对点燃式汽车和压燃式汽车分别规定实施时间。
取消型式核准时间的表述,只规定新车销售和注册登记时 间。
404-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3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1-93代替GB 11641-89(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5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轻型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为400-35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轿车、客车和货车。
2 引用标准GB/T11642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3 术语3.1 基准质量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2 最大总质量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4 试验分类及试验方法4.1 试验分类4.1.1 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4.1.2 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成型的代表车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1.3 产品一致性的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2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按GB11642的规定。
4.2.1 被试车辆应放在底盘测功机上,每次测量共经历13min,包括4个循环,中间不得间断,每个循环应包括15种工况(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等)。
4.2.2 用定容取样法(CVS)取样。
用下列方法分析各种排放物:一氧化碳(CO):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DIR)分析仪;二氧化碳(CO2):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DIR)分析仪;碳氢化合物(HC):用氢火焰离子化型(FID)分析仪;对压燃式发动机用加热式氢火焰离子化型(HFID)分析仪;氮氧化物(NOx):用化学发光型(CLD)或不分光紫外线共谱吸收型(NOURR)分析仪。
5 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5.1 型式认证试验5.1.1 型式认证试验,按车辆的基准质量所对应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列入表1。
GB18352_3-2005汽车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解读中国轻型汽车第Ⅲ、IV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 2005-8-30 11:28:29 ]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李怀斌[推荐] [大中小] [关闭窗口]今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最为密切的是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号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GB18352.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2007-07-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实施时间;—参照经20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Ⅹ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 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放限值;—改变了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国一轻型汽车排放标准
国一轻型汽车排放标准
国一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如下:
1.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16g/km。
2.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1.13g/km。
3.其中柴油车的颗粒物标准不得超过0.18g/km。
4.耐久性要求为50000km。
机动车排放量标准是:
国一标准。
一氧化碳为3.16g/km,碳氢化物为1.13g/km 等。
国二标准。
相对国一单车污染物排放一氧化碳降低30%,碳氢化物和碳氧化物降低55%。
国三标准。
增加了车辆自诊断系统和对三元催化进行了升级。
国四标准。
在排放后处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国三降低50%~60%。
国五标准。
氮氧化物排放量要降低25%,还增加了非甲
烷碳氢和PM的排放限制。
国六标准。
在国五基础上提高了40%~50%,比欧六标准还高,与美国相当。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川W阶段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川、W 阶段)GB 18352 3 2005、几冃IJ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 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I )对70/220/EEC 指令〈 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 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 指令〈 订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 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 止至2003/76/EC 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H 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实施时间;—参照经2001/116/EC 修订的70/156/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 各项法律》附件X 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 “生产一致性 保证要求(〈关 (〈修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in阶段和第IV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査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 18352. 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放限值;—改变了I型试验和IV型试验的试验规程;—增加了VI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0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和附录N为规范性附录。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川、W阶段)GB 18352.3-2005、八—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 指令《修订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 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H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实施时间;—参照经2001/116/EC 修订的70/156/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X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川阶段和第"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 18352.2-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放限值;—改变了I型试验和W型试验的试验规程;—增加了W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和附录N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B和附录0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了第W阶段预告性要求,在标准规定执行日期24个月前应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六号国家机动车轻型排放标准
第六号国家机动车轻型排放标准
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两部分。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该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另外,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了《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请注意,对于轻型汽车,其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由原来的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
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9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6-93 代替 GB 3843-83 (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柴油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柴油车在自由加速工况下烟度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柴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2、引用标准
GB/T3846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3、术语
3.1 定型汽车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汽车样车。
3.2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汽车。
3.3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4、测量方法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按GB/T3846的规定。
5、排放标准值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值:
(经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的汽车烟度监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烟度值不得超过林路曼2级)
6、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时间:2003-11-26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GB14761-93代替GB11641-89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11-08批准 1994-05-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排气。
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为400-35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轿车、客车和货车。
2 引用标准GB11642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3 术语3.1 基准质量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2 最大总质量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排气污染物排气污染物是指汽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4 试验分类及试验方法4.1 试验分类4.1.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4.1.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车型的代表车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1.3产品一致性的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2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按GB11642的规定执行。
4.2.1被试车辆应放在底盘测功机上,每次测量共经历13min,包括4个循环,中间不得间断,每个循环应包括15种工况(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等)。
4.2.2用定容取样法(CVS)取样。
用下列方法分析各种排放物一氧化碳(CO);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二氧化碳(CO2);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碳氢化合物(HC):用氢火焰离子化型(FID)分析仪;对压燃式发动机用加热式氢火焰离子化型(HFID)分析仪;氮氧化物(NOx):用化学发光型(CLD)或不分光紫外线共谐吸收型(NOUNR)分析仪。
轻型汽油车 排放标准
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
轻型汽油车的排放标准主要如下:
国IV标准(国四)。
该标准汽油的含硫量上限为每千克150毫克。
目前轻型柴油车执行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执行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国V标准(国五)。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地区轻型汽油车实施的是国5排放标准。
国VI标准(国六)。
从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都必须符合国六A标准。
请注意,这些标准是汽车尾气排放有毒气体的标准,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汽车行业专业人士,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国五、国六ab标准
国五、国六ab标准
国五、国六ab标准是指中国汽车排放标准中,对不同车辆类型和用途的污染物排放限制的不同等级。
其中,a标准为轻型汽车排放标准,b标准为重型汽车排放标准。
国五标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将轻型汽车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降至0.08克/公里,将重型柴油车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降至0.30克/马力时。
而国六标准则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将轻型汽车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降至0.05克/公里,将重型柴油车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降至0.13克/马力时。
与国五相比,国六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制上更为严格,可以有效减少车辆对环境的负担。
同时,国六标准还引入了“实际驾驶排放”监测方式,对车辆在实际路况下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使标准更加贴合实际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对车辆实施“限排”政策,意味着只有符合国五、国六标准的车辆才能在城市内行驶。
此外,也有不少城市对新能源汽车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市民购买环保型车辆。
在汽车行业发展的当下,环保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关键词。
而国五、国六ab标准的实施,不仅推动了汽车技术的创新,也为环境保护贡献了力量。
- 1 -。
国六排放标准是多少内容详解
国六排放标准是多少内容详解《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即轻型车国六标准。
标准设置国六a和国六b两个排放限值方案,分别于2022年7月1日和2023年7月1日实施。
国六标准是目前世界上最严格的排放标准之一。
国六标准限值要求加严,相比国五加严了40%至50%左右,另外,与国五阶段汽柴油车采用不同的限值相比,国六标准根据燃料中立原则,对汽柴油车采用相同的限值要求。
国六标准增加排放质保期的要求,要求在3年或6万公里内,如果车辆的排放相关出现故障和损坏,导致排放超标,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的所有费用,保障车主权益。
仅从限值水平来看,国6a阶段限值略严于欧洲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限值水平,比美国Tier3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宽松;国6b阶段限值基本相当于美国Tier3排放标准中规定的2022年车的平均限值。
由于我国国五以前柴油车排放限值较低,因此柴油车升级难度高于汽油车。
轻型汽油车单车升级成本约需1200元,轻型柴油车单车升级成本约需4000元。
国家标准委已经开展了国六车用燃油标准制定工作,石化企业也进行了油品升级准备工作,预计2022年可具备国六排放标准实施的油品供应条件。
国六排放标准有什么用制定国六标准意义轻型车国六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具有六个突破,一是采用全球轻型车统一测试程序,全面加严了测试要求,有效减少了实验室认证排放与实际使用排放的差距,并且为油耗和排放的协调管控奠定基础;二是引入了实际行驶排放测试(RDE),改善了车辆在实际使用状态下的排放控制水平,利于监管,能够有效防止实际排放超标的作弊行为;三是采用燃料中立原则,对柴油车的氮氧化物和汽油车的颗粒物不再设立较松限值;四是全面强化对VOCs的排放控制,引入48小时蒸发排放试验以及加油过程VOCs排放试验,将蒸发排放控制水平提高到90%以上。
五是完善车辆诊断系统要求,增加永久故障代码存储要求以及防篡改措施,有效防止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超标排放。
gb1476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93代替GB11641-89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排气。
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为400-35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轿车、客车和货车。
2 引用标准GB11642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3 术语3.1 基准质量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2 最大总质量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排气污染物排气污染物是指汽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4 试验分类及试验方法4.1 试验分类4.1.1 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4.1.2 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车型的代表车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1.3 产品一致性的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2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按GB11642的规定执行。
4.2.1 被试车辆应放在底盘测功机上,每次测量共经历13min,包括4个循环,中间不得间断,每个循环应包括15种工况(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等)。
4.2.2 用定容取样法(CVS)取样。
用下列方法分析各种排放物一氧化碳(CO);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二氧化碳(CO2);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碳氢化合物(HC):用氢火焰离子化型(FID)分析仪;对压燃式发动机用加热式氢火焰离子化型(HFID)分析仪;氮氧化物(NOx):用化学发光型(CLD)或不分光紫外线共谐吸收型(NOUNR)分析仪。
5 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5.1 型式认证试验5.1.1 型式认证试验,按车辆的基准质量所对应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列入表1表1 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 G/试验5.1.2 试验结果、试验次数与标准值:V1、V2、V3分别代表三种污染物1、2、3次试验结果;Li代表i种污染物的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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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PB 1-1999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标准值及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行于50km/h的轻型汽车。
3.9气体污染物
气体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以碳(C)当量表示,碳氢比为1:1.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10颗粒物(PM)
颗粒物是指按规定所描述的取样方法,在最高温度为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固态或液态微粒。
3.11排气排放(污染)物
5.2.2.1排气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第一类车的排气排放物型式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第一类车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单位:g/km
实施阶段
污染物
排放标准值
第一阶段:
2000年1月1日至
2004年6月30日
CO
2.72
HC+NOx1)
0.97(直喷式柴油机:1.36)
PM1)2)
0.14(直喷式柴油机:0.20)
5.2.1型式认证试验要求
不同类型车辆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见表1。
表1型式认证的试验要求
型式认证试验
点燃式发动机车辆
压燃式发动机车辆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排气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
-
蒸发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
-
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5.2.2型戒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
表3第二类车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单位:g/km
基准质量(RM),kg
RM≤1250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
GB 5181-85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HJ/T 26.1-1999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排气污染物的测试
HJ/T 26.2-1999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
3.14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活塞式发动机,指的是发动机的公称气缸工作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的是2倍的发动机公称气缸工作容积。
3.15排放控制装置
指的是车辆用于控制和限制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的装置。
3.16当量惯量
是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基准质量。
4型式认证的申请
第二阶段
2004年7月1日开始
CO
点燃式发动机
2.20
压燃式发动机
1.00
HC+NOx3)
点燃式发动机
0.50
压燃式发动机
0.70(直喷式柴油机:0.90)
PM3)
压燃式发动机
0.08(直喷式柴油机:0.10)
注:1)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2年
2)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3.2 M1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3.3 M2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4 N1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3.5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t的M1类车(即通常所指的轿车)。
3.6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7基准质量(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8最大总质量(GVM)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HJ/T 26.3-1999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密闭室法
HJ/T 26.4-1999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3.1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对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
3.12蒸发排放物
蒸发排放物是指除汽车排气管排放以外,从车辆排出的所有碳氢化合物的蒸发损失。
3.13曲轴箱排放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排放到大气中的气体污染物。发动机曲轴箱是指发动机内部或外部的空间,以内部或外部的管道与油底壳接通,气体或蒸气可从此通道逸出。
3)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类车的排气排放物型式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3。
5.2.2.2曲轴箱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发动机的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气体泄漏入大气。
5.2.2.3蒸发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蒸发排放物应不超过2g/次试验。
5.2.2.4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4.1一种车型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内容包括该车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和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等指标。
4.2按本标准的附录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型式认证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它型式认证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认证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
4.3必须提交一辆要进行型式认证的样车给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按本标准5法进行试验。
5型式认证试验及其标准值
5.1概述
5.1.1对于容易影响车辆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动的情况下,仍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要求制造厂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期限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效地削减排气管污染物排放和燃油蒸发排放。
如果车辆的催化转化器系统中使用了氧传感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车辆在一定速度和加速度时,理论空燃比(λ)仍能有效控制。
5.1.2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市售无铅汽油。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柴油。
5.2型式认证试验要求与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