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居委会设置标准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根据裙楼基础埋深
计算人防面积=[S1+S2+S3(含S1与S2重叠面积)]*0.4% 或者,人防面积=S4
37.5-45 6班 180 2700 1940 9班 270 3780 2730
45-54 9班 270 3780 2730 9班 270 3780 2730
5
配套设施
武汉市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需求面积=总建筑面积*0.2%≥80 社区服务用房: 人防地下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统一人防设计标准提高人防设计质量的通知》的规定 1.修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如果地面首层有架空的,应当按照建筑 的第二层(即标准层)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修建由10层(含)以上高层塔楼和10层以下裙房组成的联体式民用建筑, 如裙楼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则应按照该建筑的高层塔楼的标准层面积+裙 大于5000 户 不少于 1000 楼总建筑面积(不扣除塔楼重叠部分的面积)*0.4%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若基础埋深超过3米,则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政府关于我市住宅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5% • 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 此规定是明确居住区建设配建幼儿园指标 住宅区居 住人口规 模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此规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及细分,并分为市级、区 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个配置等级 以人口规模0.5-1.2万人的居住小区为例 住宅区 (w㎡) 设置规模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500 2250 1522.5 6班 180 2700 1940 2250 3000 22.530 9班 270 3780 2730 3000 3750 3037.5 12班 360 4860 3600 3750-4500 4500-5400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决定在全市建立100个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定位(一)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是社区工作者的交流平台。
积极推动社会工作方法与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提升社区工作者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进行宣传倡导、组织动员、资源连接和居民服务方面的本领,在实践中培养一支可信可靠可用的本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是开展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平台。
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能,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
协助落实有关福利保障政策,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以增能服务对象,促进社区和谐为工作目标。
(三)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的资源连接平台。
提高居民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引导居民主动有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加强志愿者能力建设,增强社区发展能力,促进社会资源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实现。
二、明确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设要求(一)整合使用办公及服务设施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原则上设在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要求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标识索引牌。
充分整合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资源,配备社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功能室,其中社工办公室人均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不高于9平米,办公场地主要用于社工日常办公、召开例会、文书记录、档案存放、接受督导培训等;个案工作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采用暖色调。
武汉区域划分
委会:常码社区、田庄社区、天顺社区、正康社区、百泽社区、天晴社区、长丰社区、丰竹园社区、永利村、红星村、东风村、建荣村、额头湾村。
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平方千米。
辖天兴、江心、复兴。
青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现辖蔡甸、张湾、侏儒、永安、大集、奓山、军山、沌口8个街道办事处,索河、玉贤2个镇和消泗乡、桐湖办事处及洪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
江夏区自2004年江夏区域划分至今,共辖9个街道、2个镇、1个乡,1农场。
其分别为:纸坊、流芳、金口、郑店、乌龙泉、五里界、安山、山坡、豹澥9个街道办事处,法泗、湖泗2个镇,舒安1个乡,及金水农场。
纸坊街道办事处驻纸坊,人口168231人,面积180.38平方千米。
流芳街道办事处驻流芳岭,人口54811人,面积194.22平方千米。
金口街道办事处驻金口,人口82658人,面积230.68平方千米。
郑店街道办事处驻郑店,人口41807人,面积141.21平方千米。
乌龙泉街道办事处驻乌龙泉,人口49163人,面积179.82平方千米。
五里界街道办事处驻五里界,人口45842人,面积221.3平方千米。
豹澥街道办事处驻豹澥,人口40252人,面积88.63平方千米。
安山街道2011年1月7日,省民政厅以鄂民政发[2011]4号《省民政厅关于武汉市江夏区撤销安山镇的批复》同意撤销江夏区安山镇。
2011年1月28日,市民政局以武民政[2011]14号《市民政局关于撤销江夏区安山镇设立江夏区安山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同意设立安山街道办事处,驻地为马安路36号。
办事处驻安山,人口26108人,面积127.06平方千米。
山坡街道办事处驻山坡,人口53989人,面积323.9平方千米。
法泗镇镇政府驻法泗,人口31585人,面积87.25平方千米。
湖泗镇镇政府驻湖泗,人口31903人,面积81.85平方千米。
舒安乡乡政府驻舒安,人口24944人,面积151.28平方千米。
金水农场驻金水闸,人口7442人,面积7平方千米。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武社建〔2015〕3号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武社建〔2015〕3号各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将《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2015年4月7日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行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至11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外可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按不超过委员人数的50%设置。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候补阶段,可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民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07]6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07〕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工作,加快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研究,现就深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如下:一、社区卫生服务的网络建设规划及目标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置城镇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
设置标准是:3-10万人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覆盖不到的地区(步行15分钟以外区域),每个大的社区(常住人口0.3-1万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每2个小的社区(常住人口不到0.3万人)共同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可适当增设。
各区人民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连片提档升级活动内容和考核之中,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实施网格化管理。
按照设置规划,到2010年年底之前,城镇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741个,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和群众步行15分钟内能够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目标。
二、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重点(一)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
按照“多元化举办,一体化管理”的原则,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对由街道(乡镇)卫生院转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业务工作由所在辖区卫生局统一管理,实行“街办区管”;对由医院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经营管理由医院负责,业务上接受所在辖区卫生局的统一管理,实行“院办区管”;对由民营机构(社会力量)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经营管理由经营者负责,业务上接受所在辖区卫生局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区管”。
2023年武汉市硚口区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
2023年武汉市硚口区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1.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的范围内设立。
A.二百户至七百户B.一百户至七百户C.三百户至八百户D.四百户至八百户【答案】:B2.根据《居委会组织法》政府及派出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A.指导与被指导B.管理与监督C.监督与被监督D.领导与被领导【答案】:A3.“社会工作价值观”是()。
A.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B.社会工作实践的灵魂C.社会工作实践的方法D.个人价值的集中体现【答案】:B4.社会工作者小刘的服务对象已成功戒毒五年未复吸。
在一次回访中,服务对象向小刘索要电话号码,希望自己有困难时能及时找到小刘,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小刘恰当的做法是:A.告知其私人电话号码,并承诺尽可能及时接听回复B.告知其办公电话号码,让其与机构的其他同事联系1/ 13C.告知其私人电话号码,但嘱咐其一定不要告诉他人D.告知其办公电话号码,并说明有紧急情况时可拨打【答案】:D5.居民提议提出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人数的()通过才能有效。
A.三分之一;B.五分之一。
C.二分之一;D.四分之一;【答案】:C6.小王2011年6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如果他各方面表现优秀,最快必须什么时候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A.2011年9月之后B.2011年12月之后C.2011年6月之后D.2012年6月之后【答案】:D7.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了“喘息服务”项目,为认知症老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服务。
为了让家庭照顾者能够获得短暂的休息,社会工作者招募志愿者上门陪伴老人,邀请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为家庭照顾者传授照顾方法。
从社区照顾实施策略角度看,上述服务属于()。
A.在社区照顾B.对社区照顾C.由社区照顾D.由社区倡导【答案】:B8.社区社会组织可分为活动类,权益类,服务类三类。
以下属于活动类社会组织的是()。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25•【字号】•【施行日期】1993.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称《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关心、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积极协助完成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布置的各项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居委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设立,并保持稳定,其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
家属聚居区也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内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行使下列职责:(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事宜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其资金筹集办法;(三)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讨论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的标准;(四)选举、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五)制订、修改居民公约和有关规章制度;(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讨论决定涉及本居民委员会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居(村)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居(村)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武政[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居(村)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2004〕52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04〕7 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02〕15 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居(村)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管理功能,进一步巩固城乡基层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村)民自治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主要目标围绕全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上,着眼于完善城乡居(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村)民自治功能,增强城乡居(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不断提高城乡居(村)民自治工作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创新社区长效管理机制。
巩固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成果,现阶段着重探索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途径,重点解决社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维护、社区排水管网疏通和维护问题。
探索社区环卫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管理,建立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环卫管理网络。
健全社区环卫质量检查和监督体系,赋予社区居委会对社区环卫质量的检查监督职责。
探索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结合互动的管理方式,政府部门要把自身的工作做到社区,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要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广泛开展社区对话、社区论坛、民情恳谈、居务公开等民主实践活动,探索解决社区内社会事务问题的新途径和新方式,推动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城市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鄂发〔2007〕4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8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落实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区居委会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居民群众。
二、建立由市民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应当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并按照国家住宅区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合理配套和布置。
四、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社区居委会用房布点规划。
小区居委成立选址实施方案
小区居委成立选址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事务,促进居民自治和自治管理,我们决定成立小区居委会。
在此,我们将针对小区居委会的选址和实施方案进行详细规划和安排。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小区居委会的选址。
考虑到小区居委会需要方便居民,我
们决定将居委会选址设在小区内部,位置要尽可能靠近居民区,以方便居民前来咨询和办理相关事务。
同时,选址要考虑到交通便利性,方便居民前来参与居委会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最终,我们选定小区内部社区活动中心作为居委会的选址,这样既方便居民,也方便居委会成员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其次,我们需要制定小区居委会的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招募小区居委会的
成员,成员由小区居民自愿报名,并经过居委会投票选举产生。
居委会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代表居民利益,积极推动小区事务的发展。
其次,我们将建立居委会的工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居委会会议,制定小区事务处理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小区内部矛盾和纠纷,组织开展小区文化活动等。
最后,我们将建立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居委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和规范性,保障居民利益。
在实施小区居委会的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积极倡导居民自治,推动小区事务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同时,我们将加强居委会成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居委会成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管理。
总之,小区居委会的成立选址实施方案将为小区事务管理带来新的活力和动力,促进小区居民自治和自治管理,为小区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居民们能够积极支持和参与居委会的工作,共同推动小区事务的发展和进步。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编制部门: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待批)完成日期:2001年11月23日2001年湖北前言《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是湖北省1998年第一批重点科技发展计划之一,1999年重点科研项目。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是《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我省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主要规划设计任务之一。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和我省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致使各设计单位的编制成果在内容和深度上的差异较大,既不利于全省科学规范地统一管理,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设计工作的发展,推进和完善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并规范规划编制内容、深度,提高全省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与质量,现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实践,参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选编》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本规定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省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我省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次1总则 (1)2 规划基础资料 (2)3 规划内容 (3)4 一般规定 (5)5 分项技术规定 (7)5.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7)5.2 总平面规划 (9)5.3 公共服务设施 (13)5.4 绿地 (19)5.5 空间景观 (21)5.6 道路交通及设施 (22)5.7 工程管线 (24)5.8 竖向 (30)5.9 工程量估算 (31)6 规划成果编制细则 (32)6.1规划说明书 (33)6.2 规划图纸 (34)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鄂民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2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省将于今年下半年统一进行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
为指导各地依法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居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省民政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省社区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基层意见,对2012年印发的《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12〕4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7月27日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社区实际情况提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多民族居民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民族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社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为主组成。
湖北省完整居住区建设项目设置规定、控制要求
宜独立占地
15
公共绿地
为户外公共活动提供支持
宜独立占地
物业管理
16
物业服务
物业维护与管理及拓展服务
——
17
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线上线下结合的物业服务
——
社区管理
18
管理机制
共建共治共享
——
19
综合管理服务
公共秩序维持
——
20
社区文化
文化活动组织
——
附录
(规定性)
湖北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控制要求
2.统筹庭院、游园、小广场、运动场地等不同类型公共活动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活动空间系统。
3.考虑弹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方便不同人群分区共享、分时共享,紧急情况下亦能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
4.宜与智慧社区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与通讯、安防、设备、健康等服务系统相结合的可能性。
14
公共活动场所
1.建设规模:用地面积不小于150m2。
2.建设内容:活动场地、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息座椅等设施以及沙坑等儿童娱乐设施等。
3.建设要点:至少1片可供室外综合健身的活动场地;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公共建筑相结合;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应设夜间照明,且照明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充分利用街头巷尾、闲置地块等增加公共空间;鼓励与周边社区共建共享活动场地;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
2.建设内容:信包箱、快递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业务接待区和暂存区)。
3.建设要点:快递站宜布置在社区与外部城市道路的连通处;合建时,应设在楼房地面层;站内业务接待区和暂存区分设;条件具备的社区配置“无接触式配送”接收设施。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一、背景和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一项组织形式,旨在促进社区内的参与、协商和治理,帮助解决社区居民的共同问题,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本制度旨在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和运作,确保其合法、有效的发挥作用。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成员选拔、职责分工、考核和制度落实等方面。
三、管理标准1. 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1.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自行组建,遵循自愿、平等、公开、竞选的原则。
2.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应符合社区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应征得社区居民的大多数同意,并将组建结果向社区居民公示。
2. 委员会成员选拔1.委员会成员一般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应公开、公平、公正。
2.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和标准应明确,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3.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周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重新选举或续聘。
3.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分工1.协助社区居民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改善社区环境和生活条件。
2.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决策和实施,促进社区自治和居民的民主参与。
3.协调社区内不同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区稳定和谐。
4.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提升社区凝聚力和互助精神。
4.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运作和管理1.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制定议程、记录会议纪要,并将决议和工作计划向社区居民公示。
2.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通知并说明原因。
3.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组或小组,分工合作,推动具体工作的实施。
4.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与社区居民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四、考核标准1. 评估社区居民满意度1.定期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收集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评价和建议。
2.根据居民满意度调查结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2. 考核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1.考核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应结合其担任的职责和工作计划进行评估。
社区居委会管理制度模版
社区居委会管理制度模版一、绪论社区居委会是党委、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区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有效地管理社区居委会的运作,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结构1. 社区居委会设立居民委员会,由居民自行推选产生。
居民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主任由居民自行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任一次;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自行推举产生,任期3年。
2. 社区居委会设立办公室,由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办事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社区党委任命,任期3年,可以连任一次;办事人员由社区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招聘。
3. 社区居委会设立党支部,由居民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由社区党委任命。
三、职责和权力1.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是代表居民提供基本社区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职责包括:a. 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如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团结。
b.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卫生整治,推动社区环境的改善。
c. 组织开展社区治安巡逻,预防和处理社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d. 受理和协调居民的意见和投诉,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
e.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促进社区自治。
2. 社区居委会的权力包括:a. 组织居民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并监督其工作。
b. 召开居委会会议,制定社区活动计划和预算,并报社区党委审批。
c. 根据需要聘请和管理办事人员,确保社区服务的有效进行。
d. 协调和合作社区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决社区问题。
e. 其他社区管理工作需执行的权力。
四、工作程序1. 社区居委会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向社区党委报送。
2. 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居委会会议,总结上季度工作,制定下季度工作计划。
3. 居委会主任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办公室例会,安排下月工作任务。
4. 社区居委会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开展民主测评。
5. 社区居委会每年编制一份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社区党委和居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7.07.28•【文号】厅办函[1997]191号•【施行日期】1997.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厅办函[1997]191号1997年7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上海经验,就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解决长期制约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方面有所突破。
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借鉴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1997年5月26日)各地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政权的基础,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工作的落脚点。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上海经验,开创武汉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新局面的决定》(武发[199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创建文明城市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现对居委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工作任务(一)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二)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
(三)加强本居住地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城市社区设置标准
社区规 社区居委会 模 成员职数 文化 教育 科技 体育 一般在 3000户 左右。 卫生 社区服务用房 社区党组织和社 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 区居委会办公用 务用房面积 房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工作经 社区卫生服务机 区社区服务 (加挂劳动保障服 费 构 中心 务中心牌子) 每千户每年 ≥10000元 服务中心≥300 平方米 服务站≥150平 方米 服务半径1.5公 里 服务中心2.5万 人 服务站1万人 ≥30平方米 市、区按5: 每万人3名医生 5比例分担 、5名护士、4名 防保人员 一站式办公模式 ≥1000平方米 ≥3000中心) \社区康复站 图书室、微机室 老城区≥150平方 米,新建小区≥300 平方米(省标准)
每300户配备 1人
十一.五规划要求 2010年每百户居民社 区服务设施面积≥20 环境 爱心超市、慈善超市 平方米:即社区≥ 600平方米。目前, 9人≥职数≥ 一般≥200平方米 5人 法律 社区捐助接收站 (国家标准) 安全 警务室 老城区≥150平方 米,新建小区、旧城 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室 区连片改造小区≥ 纠纷调解室 400平方米(济南市 标准) 志愿者沙龙 老年活动室
备注
1、程序:社区居委会的设立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核并由区政府批准。2、材料:设立社区居委会方案内容:①社区居委会 的全称;②社区内各居民小区建筑面积或建筑规模情况;③社区辖区主要单位宿舍名称,社区的户数、入住户数及人口情况;④社区居委会筹备组 的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⑤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情况;⑥社区区域四至和社区的平面示意图,社区辖区主要单位。3、原则:设置新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时,要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要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社区物业服务分布情况, 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居民自治、便于资源配置的原则进行。中办发[2010]27号:1个社区原则上设置1个社区居委会,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 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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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社区是城市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平台。
目前,我市社区建设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社会转型加速的新形势下,按照我市“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动“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两型社会”建设大局,按照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社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优化社区发展环境,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夯实城市工作基础,促进和谐武汉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着眼于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加强社区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努力建设温馨家园、安全港湾、宜居社区。
2、依法自治,提升功能。
创新居民自治形式,探索社区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式,提高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社区服务与管理功能。
3、以区为主,属地管理。
各区是社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当前社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积极主动、切实有效地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注重政府与社会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单位和居民群众的作用,形成和谐社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加快推进社区服务站建设
(三)建立社区服务站网络。
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基础平台和服务窗口,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社区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开展劳动社保、社会救助、人口计生、信访稳定、残疾人帮扶、低收入户住房保障等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服务”等“四到社区”任务。
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在中心城区社区按标准全部建
立社区服务站,区政府承担建站经费。
经考核验收后,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整合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依托社区服务站,整合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服务站按照因事设岗、一岗多责的要求,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中心城区每个社区不得超过5人,远城区每个社区不得超过4人。
(五)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进退与考评机制。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由街道负责,职能部门协助。
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切实改善社区工作条件
(六)增加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
从2009年1月起,按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每人每年定额补贴50元的标准,核定社区党组织活动补助经费,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七)增加社区工作经费。
从2009年1月起,按社区规模大小,核定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工作经费,1500户以下社区不低于2000元/月,1500~2500户社区不低于2500元/月,2500户以上社区不低于3000元/月,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社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八)改善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条件。
各区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最低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对老城区型社区,通过改建、租赁、购买等多种方式,加快解决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不足问题。
集中新建的住宅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
国土房产部门对现有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依法依规实行统一办证。
四、着力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九)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
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将中心城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正职1200元/月、副职1100元/月、社区居委会委员1000元/月;远城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正职1000元/月、副职900元/月、社区居委会委员800元/月。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社区居委会委员的标准执行。
市财政负担社区一名正职的生活补贴,区
财政负担其他成员的生活补贴。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各区对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工资补助标准高于市定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为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用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由街道统一办理。
(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认真组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对新产生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进行统一培训。
将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列入区、街党校、行政学校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一周时间集中培训。
积极培养社区工作者中的积极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
鼓励、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职称资格考试。
有计划地选派新招录公务员到社区锻炼。
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
五、全面推行社区物业服务
(十一)建立社区物业服务运行机制。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居民自治的运行机制,由市政府制定相关办法,全面推进社区物业服务。
在中心城区逐步实现社区物业服务全覆盖,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等物业服务。
(十二)因地制宜推进老城区物业服务。
在基本具备实施物业服务条件的社区,由街道办事处和房产部门督促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引导广大业主依法引进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服务。
对暂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社区,引导社会组织以低偿、微利的方式,开展社区物业服务,缓解老城区型社区物业服务缺位问题。
对社会组织在老城区型社区开展物业服务,区政府要给予适当支持。
对进驻老城区型社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税费缴纳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物业服务。
(十三)引导规范新建住宅区型社区物业服务。
新建住宅区型社区全面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引导业主依法维权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对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各区房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今年内指导筹建率要达到100%。
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调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之间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能。
六、强化社区建设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社区建设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
结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区建设管理体制,明确市、区责任分工,完善社区建设工作责任制。
各职能部门不得将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对有些确需社区协助的行政性工作,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依照有关程序,委托社区承担。
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十五)强化社区建设部门联动机制。
市社区办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对策,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规划、建设、城管、房产、水务、综治、园林、劳动
社保、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为社区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开展社区党建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组织建设。
(十六)完善社区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各项政策规定的待遇落实到位,并逐步建立起社区建设投入和社区工作者生活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十七)实施社区工作监督和评议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定期组织社区居委会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到社区情况,包括执行社区减负规定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十八)营造社区建设良好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宣传报道社区建设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社区工作、支持社区建设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好舆论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