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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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颁发日期:2003-09-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施工安全必须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真实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全面踏勘,对按规定需要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与施工安全相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符合安全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并支付保障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若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及班组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从事电气安装、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施工进度的变化,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

专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按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费用定额规定,计取安全措施费等费用;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保障安全措施的经费应单列。施工企业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地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

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施工开始前,应全面了解各个施工阶段、部位和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进行评价或安全论证;根据评价结果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需控制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进行策划并形成文件。控制方式应包括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措施。一般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没有能力编制的,应报请其企业技术部门进行编制。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措施以及作业条件的变化,向有关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应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内的规定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应把安全教育和培训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应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取得培训合格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与所识别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有关的活动、人员、设施、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措施、安全程序、规章制度等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三)根据季节或者气候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登记,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施工作业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维修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相关单位承担。从事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第五

章监理企业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必须承担与工程实体质量有关的监理方安全责任。现场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应关注每个环节与施工安全的相关性,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整改。

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必须把好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等审核关。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实施,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指出,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对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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