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水平与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使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相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一、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二、从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两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
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种为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第四种是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
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01法的本体-周旺生

01法的本体-周旺生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如何理解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与法律打交道的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的职业。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它是由专门的法律理论、知识等作为其学术支撑的。
注意: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专门同法律打交道是法律职业的关键所在。
例如:张三在法院工作,李四在检察院工作,关于他们所从事的是否法律职业,就很难说。
如果他们在法院、检察院所从事的不是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如开车、做饭、收发报纸等,那么他们所从事的就不是法律职业。
只有不仅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机关、法律部门工作,而且还要在这些机关从事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才是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与法律直接相连的方法和思维。
这种方法和思维是强调理性、强调法律根据、强调逻辑关系、强调程序的。
理解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把有关问题绝对化,比如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强调理性的,这就意味着它在同暴力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不是一概拒绝暴力。
判断正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强调理性、强调程序而反对暴力的。
(这种判断是不正确的。
因为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以法为着心的思维和方法。
而法就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因此法律思维和方法尽管是强调理性、强调逻辑、强调程序,但它也仅仅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决不完全拒绝使用暴力。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主要的方法和思路1.注重从法本身来研究法如研究法的本质、形式、作用、法律规范、立法、司法、守法等等。
实证法学派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来研究法的。
2.从法的外部来观察法、研究法如研究正义、理性、良恶等等,用这些标准来检视法。
把这些标准和法进行比照,说这种法是体现正义的法、体现理性的法、良法,而另一种法是恶法等。
这就是拿法外的标准来检视法。
第一章 法的本体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二节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07中法网_基础串讲__法理学讲义_高其才

07中法网基础串讲法理学高其才(龙在天涯整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法的定义及法律思维具有的特点(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平衡性等)二、法的本质以往的非马克思主义的对法的认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
第二,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
第三,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把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其中下面这几种学说尤其要注意: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勾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是“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通常包括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
第二种理性说。
这种学说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说、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如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
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
奥斯丁认为,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它们共同的原则,而这些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而政治优势者,是指他的在社会地位、财富和品德等方面优越性越过其他人。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奥斯丁指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
法理学填空题 题目最终

法理学填空题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律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
2、持法律实证主义观点的流派中,认为法的定义要素以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的流派是;认为法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的流派是。
3、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以为定义要素;第三条道路认为法以、、为定义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其次反映为法的;最终体现为法的。
2、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不是在法律,而只是在法律。
法的本质存在于之中。
三、国法1、国法指的是;包括、、、。
四、法的特征1、法的特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是调整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之间的关系,自然规律调整的是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之间的关系;(2)法是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的社会规范。
认可的方式有两种,①明示认可:认可习惯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②默示认可: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是具有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为后盾,通过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
五、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可以分为作用与作用。
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个体行为人的影响;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整体的影响。
2、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具体有两种指引,①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②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后者又可分为指引与指引。
(2)评价作用:针对对象是;以为判断标准,因此判断结果为合法或违法。
(3)教育作用:针对对象是。
(4)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作出何种行为。
(5)作用:即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作用具有,其必然受到自身条件、其他社会规范、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第二节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包括、和。
其中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最高价值。
法考理论法119总结笔记-精选.pdf

法律规范
(合法)筛选
法律关系
21、法律关系的种类: ① 合法引起调整,违法引起保护
② 纵向隶属,横向平等 ③ 在上述法律关系分类当中,只有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体现
的是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22、行为结果:服务 23、竞合:有冲突、有胜出
有选择空间
有竞争 24、法律后果 否定性后果——法律责任
【注意】 白斌在法理学上和杜洪波有些观点冲突。 一是对于法律的强制性, 白斌 认为是国家强制, 区别于社会强制; 杜洪波认为是社会强制。 二是国家法的概念。 这个白斌也解释过, 国家法的概念是理论观点, 有多个。 白斌和杜洪波用的概念 不一样。三是那到关于法律规则的题。 杜洪波有个跟司法部和白斌不一样的观点, 其认为:准用性规则具有辐射全条文的效力,其他规则没有。对于这个观点,我 表示怀疑。
法制史
1、只要有国就有法,也一定有法律体系 2、凡是引用的话,都是对的(选项) 3、习惯法与制定法:有无文字记载 4、法的继承只与时间有关 所有后面的学习前面的
法的移植: a.同时代的外国法 b.既体现空间又体现时间
5、中国古代法传统:家族本位,非社会本位,非国家本位 6、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对比:古罗马国家《十二铜表法》 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7、法律意识区别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 8、法律心理:
司法机关: 1803 年,起源自美国。一般没有普遍的约 束力。
专门机关: 1799 年法国宪法。普遍采取司法积极主义 原则。奥地利、西班牙、德国
事先审查:批准
15,宪法监督的方式
事后审查 (备案、改
变、撤销)
要求审查(五个主体) :两央两高一委 建议审查: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和组织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法理学知识结构图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2.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3.普遍性(适用平等)4.强制性(遵守)5.程序性6.可诉性(可争诉、可裁判性)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如何去做)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买卖)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判刑)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积极)和警示作用(消极)(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主导)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4.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真题再现1.(单选)法的规范作用不包括(C)。
A.教育作用B.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C.稳定作用D.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2.(单选)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3.(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D)。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1.以下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A.法律职业是以专业法律学问为根底的法律工作B.法律职业是一种特地的行业C.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特地的法律学问和技能D.法律职业者的最大职业道德和操守是忠于法律和事实2.以下表述中符合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特点的表述是:〔〕A.用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B.拒绝用暴力解决问题C.依据法律和事实说理和解决问题D.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3.以下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A.把法归结为正义的观点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观点B.认为法是一种规章体系的观点是从法本身来理解法的观点C.认为法不是写在法律文件之中而是表现在法官的倾向和意见之中的观点是从法本身理解法的观点D.认为法与其他社会现象有亲热关联的观点是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角度对待法的观点4.以下关于法的本质表述中正确的表述是:〔〕A.法具有社会性,因而是社会意志的反映B.法的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是冲突的C.法也受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其他因素的影响。
D.法最终打算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5.以下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表达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成功并把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达B.历史上全部的法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社会关系D.法所表达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6.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观点,以下表述哪一项为哪一项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表达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打算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构造、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7.以下说法中正确说法是:〔〕A.法是一种社会标准,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人性B.法作为社会标准的一种,它是一种文化现象C.法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消灭的D.法的形成有制定和认可两种形式,前者是创制,后者是表述8.在人类面前,有两种标准存在着,一种是自然法则,一种是社会标准。
第一章 法的本体(法理学)

法的概念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 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 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是否清晰,分为确定性概念与不确定性概念。
不确定性概念有可以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的不用,分为分类概念与类型概念。 根据概念的功能,分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性概念。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权利的概念。自由说;意思说;范围说;利益说;折中说;法力说;资格说;主张说;可能性说;选择 说。
平等原则或无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 个人需求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同等地实现是不可能的。法的各种价值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必然 会发生碰撞、抵触、甚至冲突与矛盾 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在事实层面发生,在抽象层面一般不会发生。一部具体的法律或一个部门 法往往只是优先满足或实现一种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 法本身是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平衡的结果。立法过程、司法裁判都 是衡量、平衡的结果。 司法是一种具有最终性的法律决定的制度。司法者对法的不同价值进行衡量和抉择的原则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A实证主义,1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立法对象),2法社会学或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遵守的效果);B非实证主义包括1自然法(内容正确性,符合道德),2第三条道路(最严格的法概念)C马克思主义,前提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
分为:1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依靠公权力制定、实现,体现国家意志),2阶级性(统治阶级集体意志),3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国法及外延,国法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家的法律),范围大于国家法。
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不针对思想,针对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2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3具有普遍性(范围内普遍有效,平等,一致性),4内容为权利义务,5国家强制力保证,6可诉(遵守程序)。
法的作用,1指(指引自己,个别/一般,确定/选择),2评(他人),3教(法实施后对一般人),4预(未来),5强。
特征,1局限性(以社会为基础,受其他社会规范,范围深度有限,自身条件),2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3两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二节法的价值含义,主客体关系,正面意义,兼具实然与应然。
种类,1自由(最高最优先,真正的法律),2秩序(重形式,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基本标准,公平,良法恶法)。
4效率,5利益。
价值冲突及解决,1价值位阶(牺牲低位阶),2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比例(牺牲不能过度,手段目的平衡)第三节法的要素要素的内容:A法律规则(具体规定),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与语言,书面/口头/肢体语言,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原则;2非规范性,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不直接作用于人。
种类:1内容分,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2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委任性[委任主体]、准用性[准用文件],3限定范围分,强行性、任意性[可私了]B法律原则,种类,1公理性[世界通用]与政策性[地域性],2基本与具体,3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范围小、全有全无适用),原则(关于共性与个性、自由裁量、体系内通用、冲突原则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狭义)是指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和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指分析法学。
(广义)同于理论法学,包括以研究应然法为主要对象的“法哲学”,狭义的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律:(广义)国家全部法规,不包括自然法。
即国法、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狭义)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人们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是那种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系统。
包括应然法和实然法。
法的作用:指的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其存在对其他社会事物,最后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包括规范作用(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指的是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参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社会秩序:是社会范围内诸事物之间的运动,特别是人活动的一种有序状态。
自由: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分为可为、应为、勿为三种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后果。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实证主义法学的认识在法的概念上的争论焦点在于法与道德有无联系法的本体法的本质(内在):三级本质法的特征(外在):六大特征社会作用第二节法的价值基本价值:秩序、正义、自由其他价值:利益、效率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法律规则的种类律原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种类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义务的种类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成功与差一点儿成功之间只差一点儿。
——高晖云高晖云微博正式的法的渊源的定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同位阶同一位阶位阶交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定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适用条件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习惯、判例、政策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定义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划分结果: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第六节法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同时是法适用的结果)法的对人的效力:四种原则效力对事的效力效力的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生效、终止生效和溯及力1成功与差一点儿成功之间只差一点儿。
——高晖云高晖云微博第七节法律关系12、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种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第一性(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第八节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其他法律规定:如环境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等法律法律责任的竞合及其处理原则:一般从重,但轻责已究,可折重责责任归责原则: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免责条件: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2成功与差一点儿成功之间只差一点儿。
——高晖云高晖云微博第二章法的运行广义的立法、狭义的立法立法的特点立法体制的核心在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的种类:国家、地方、行政、授权的四类立法权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我国是“一元多层”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广义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狭义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即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司法件的活动。
2020白斌理论法客观题私塾班法理学讲义01

第一编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与道德一、法的概念: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的概念的争论核心在于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根据对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二、其他法学派1、功利主义法学派:英国法学家边沁是其代表人物,主张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必要的。
2、历史法学派: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是其代表人物。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
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
三、法与道德的古今之辩古代近现代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
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
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
【真题0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真题04】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C.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D.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第二节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国家意志性(初级本质)→阶级意志性(次级本质)→物质制约性(终极本质)。
【真题05】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真题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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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A.法律职业是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B.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C.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D.法律职业者的最大职业道德和操守是忠于法律和事实)A.用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B.拒绝用暴力解决问题C.根据法律和事实说理和解决问题D.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A.把法归结为正义的观点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观点B.认为法是一种规则体系的观点是从法本身来理解法的观点C.认为法不是写在法律文件之中而是表现在法官的倾向和意见之中的观点是从法本身理解法的观点D.认为法与其他社会现象有密切关联的观点是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角度看待法的观点)A.法具有社会性,因而是社会意志的反映B.法的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是矛盾的C.法也受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其他因素的影响。
D.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质学说?()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的法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社会关系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A.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人性B.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一种文化现象C.法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D.法的形成有制定和认可两种形式,前者是创制,后者是表述理解这两种规范,对我们具有重要的意义。
请您指出以下几种理解中正确的理解有哪些?()A.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但与人有关联,因而也具有文化的意蕴B.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是一种文化现象C.道德规范不仅调整人的行为,也调整人的精神或意识D.国家认可是指赋予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以法的效力从法与道德的界分中可以分别看出这两种社会规范的有关特征。
但如何界分这两种社会规范,钰成、晓雪、杨光和林风等同学则各有说法。
请指出他们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A.法是调整主体的行为而不是调整主体的思想的社会规范B.道德是调整主体的精神情操而不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C.法是以调整主体的行为为主,同时也调整主体精神情操的社会规范D.道德是以调整主体的精神情操为主,同时也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如何概括这些特征对于正确理解法的现象有直接的作用。
下列概括中,您认为正确的概括是什么?()A.只有经过公共权力机构亦即有权的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B.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唯一内容的社会规范C.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D.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人们要行使和履行的)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C.法在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D.并不是所有的法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晓雪、杨光和林风等人对法的强制力表述了下列观点,您认为他们的观点中,正确的观点有哪些?()A.所有的法都在国家主权所及的范围内具有强制力B.只有在全国实行的法才可能在该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C.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而并不是只有法才有强制力D.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所有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都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强制列关于法的强制力的表述中哪些表述是正确的,贺茫应作何选择?()A.并不是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B.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C.法的强制力的实施不以被强制者的认同为转移D.法的强制力的实施应遵循法定程序)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的、肯定的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C.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讨的一个问题。
一次,就这一主题他们阐述了下列观点:(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制定法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产物,而习惯法和判例法则同国家权力没有关系;(3)法之所以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与官方权威相关联;(4)法的规范作用是任何社会的法都具有的,但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有差别的。
如果把他们阐述的观点分为下列几项,您认为其中正确的表述是哪几项?()A.(1)(2)B.(3)(4)C.(1)(3)D.(2)(4))A.法的作用本质上不是法自身的问题,而是社会力量的体现B.设置义务的指引都是确定的指引C.法的教育作用有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两种形式D.法的预测作用意味着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知道有关行为将引发何种结果年上半年某个时期,“非典”在我国许多地方肆虐。
此间有人趁机声称自己是非典患者,强拿硬要,扰乱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对此种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这种处罚首先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教育作用D.强制作用有选择的指引?()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第二节法的价值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钰成、晓雪、杨光和林风陈述了下列观点,请您将其中表述正确的观点选择出来:()A.价值范畴引入哲学人文科学始于18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创立的价值哲学B.法的价值是指法有哪些对人有用的性状和属性,它表明法对人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意义,其中正面的意义是主要的C.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而是以人作为法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D.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展开讨论。
(1)钰成认为,法的价值判断就是人们以某种价值尺度评判法,亦即从法的外部对法加以评判。
(2)晓雪认为,法的事实判断是人们根据法的事实状况评判法,也就是从法本身评判法。
(3)杨光认为,法的价值判断固然以主体的价值取向为判断尺度,但它并没有很强的主观性,而是具有客观性的。
(4)林风认为,法的事实判断以现存法律制度为判断取向,但它并不要求采取所谓价值中立的立场。
(5)霞羽认为,法的价值判断是规范性判断,其真伪取决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6)月影认为,法的事实判断是描述性判断,其真伪并非取决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请问:他们发表的观点中可以认同的观点有哪些?()A.(1)(3)(5)B.(2)(4)(6)C.(3)(4)(5)D.(1)(2)(5)自由的圣经。
”专制制度下的法律虽然由国家制定,形式上具有合法权威,然而由于本质上背离了自由的要求,因而只能是一种徒具形式的“恶法”。
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这是教材上阐述的观点。
针对这一观点,钰成、杨光等人发表了下列看法。
您认为他们的看法中哪些是可以认同的?()A.杨光认为,自由是极为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就不是真正的法B.林风认为,自由是神圣的,但自由也应有限度,这个限度应由法来规定C.钰成认为,自由诚可贵,法治亦重要,即使是现代社会,自由也应是法治范围内的自由D.晓雪认为,教材所说的“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适合这种说法别他们的下列观点,挑选出其中的正确表述。
()A.林风认为,法的根本和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对社会成员有利的社会秩序B.钰成指出,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建立一种权威的社会秩序C.晓雪强调,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渊源和基础D.杨光则说,法的秩序价值虽然是法的基本价值,但它却以促进法的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为重要目标状态。
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下面哪些选项?()A.法制方面的因素B.个人方面的因素C.环境方面的因素D.法律本身的因素考点: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
解说:本题属于识记性考查。
答案:A B C D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新增写的内容。
按照该辅导用书的观点,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表述:A.法只能反映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B.法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在表达利益和平衡利益两个方面C.法对利益的表达就是要固化利益而避免损害D.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应维护公共利益而牺牲私人利益钰成等人把讨论的兴趣指向了法的正义价值,各自发表了观点。
这些观点可以列为下列几种,请您指出其中所能认同的观点。
()A.钰成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观念,同时也具有实在性B.晓雪说,法只有合乎正义时才算真正的法,否则便不是法C.杨光觉得,正义是评价法之良恶的标准,它本身不是法的一种价值D.林风发现,正义是推动法的进步的重要力量们的下列观点中,挑选出不适当的或错误的观点。
()A.晓雪认为,法的自由价值是法的根本价值,其他价值如果与自由价值发生冲突,都应当服从自由价值B.杨光主张突出法的秩序价值,理由是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果其他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发生冲突,都应当服从秩序价值C.林风强调法的正义价值最重要,说正义价值才是法的根本价值,其他价值如果与正义价值发生冲突,都应当服从正义价值D.钰成则指出,法的各种价值都有其重要地位:法的自由价值是法的根本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基本价值,法的正义价值是法的标准价值或评价价值。
这些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来合理地处理。
第三节法的要素成。
教材中说法的规则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三者构成的。
对于这三者,钰成、晓雪等人有下列表述,请您指出其中正确的表述:()A.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是指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B.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C.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指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方式的部分D.法律规则中的后果模式指规定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结果的部分(1)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2)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3)表述法和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1)法的要素不能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2)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3)同一个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学生甲的论点(1)和论点(2)B.学生甲的论点(3)和学生乙的论点(3)C.学生乙的论点(1)D.学生乙的论点(2))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