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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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沪府机管[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0〕16号)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一日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局受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体制市政府机管局受市国资委委托代表出资人对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层级管理。

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暂不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执行董事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

第二条法人治理(一)市政府机管局负责督促指导集团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集团公司章程。

(二)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机构,落实董事会、监事会职责;集团公司应当逐步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由市政府机管局委派或推荐;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机管[2011]3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4.13【实施日期】2011.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32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推进和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一名局领导分管,其职责是:依照本办法履行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职责;牵头召开工作会议,研究信息公开事项,审定相关文件;协调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重大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需要对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市政府机管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归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二)统一发布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本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调整和更新。

受理和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宜;(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四)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时编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局机。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4.22•【文号】[93]局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9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93]局办字第11号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后勤部门:现将我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班干部培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实施意见》搞好本单位后勤干部的培训工作。

根据我局和人事部《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1]国管培训字第229号)精神,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抓紧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是中央国家机关后勤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机关后勤工作是机关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努力提高机关后勤干部的素质,是做好机关后勤工作的基础。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机关后勤工作比以往更加需要一大批懂经济、会管理、善经营的人才。

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机关后勤干部现有的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这种要求。

据统计,中央国家机关近一万一千名后勤干部中,受过本岗位业务培训的只有41%;在近二千名处级干部中,受过本岗位业务培训也只占32%。

这种状况,不利于机关后勤工作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提高机关后勤干部的业务素质,已成为机关后勤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

岗位培训是提高机关后勤干部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必须有计划地开展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岗位培训的分类、对象和方式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是对不同层次的在职干部,按照岗位需要,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达到本岗位任职要求为目标的定向培训。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1.20•【字号】沪府机管字[2004]第10号•【施行日期】200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字〔2004〕第10号)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了规范本市市级机关从社会引进后勤服务的行为,有序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四年一月二十日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有序推进本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规范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及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后勤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本市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本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沪委办发〔20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以规范的方式和程序,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企业(机构)购买后勤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本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级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部门。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是指为保障市级机关职能活动正常开展提供所需的物业管理、会务、餐饮、图文印刷、政务礼仪、公务交通、车辆维修、保安等方面工作及相关服务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2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中组发〔2014〕18号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参加“天价培训”、“奢侈培训”等高收费社会化培训及出现的问题,现就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已经参加的要立即退出。

二、严禁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各高等学校举办允许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培训项目,或委托其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

三、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四、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高等学校、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
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干部培训良好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并纳入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范围。

清理整顿情况请于8月底之前报中央组织部,高等学校的清理整顿情况按隶属关系报教育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
2014年7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6月4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培训要求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规范和加强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的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项目是指经批准,纳入全市年度培训计划,以知识更新为目的,旨在提高学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培训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培训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训项目的选题推荐、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相关专业(行业)协会,负责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承办机构负责培训项目的计划安排、学员招收、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年初组织本年度培训项目选题的征集。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沪城管执[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城管执〔2008〕4号)市属和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现将《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八年三月六日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效提升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目标紧紧围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办案能力”主题,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求,对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并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配套、高效运转的培训机制,形成适应本市城管执法需要的、具有本市特色的分层次、分类别、全覆盖、高质量的培训格局,使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观念,提升职业素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使群众满意的高素质城管执法队伍。

二、培训内容和对象(一)上岗培训上岗培训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必备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上岗培训采取集中封闭模式,内容包括行政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行政处罚程序、执法文书制作等基础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军训等。

新进城管执法人员,或已从事城管执法工作但未经过上岗培训的,必须参加上岗培训。

(二)岗位轮训岗位轮训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更新岗位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岗位轮训每三年为一轮,内容包括城管执法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执法文书制作和各专业执法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沪府机管[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198号)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各部门、单位:现将《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结合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是指两个及以上工作职能不同的机关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的场所。

目前主要为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巨鹿大厦、怡丰大厦、高安路19号等。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在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管理职能,履行对集中办公地各单位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安全保卫管理职能部门设在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

第四条保卫处在依规组织实施安全保卫监督检查时,应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安全保卫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情况;(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情况;(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及报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四)落实进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保护、安全隐患排查处理等安全保卫措施情况;(五)贯彻DB31/329.10-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情况及安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六)安全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七)安全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消防、特种设备等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八)制定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九)其他应当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内容。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沪机管[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机管〔2014〕68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市机管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干部参加培训(学历教育)审批表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7月17日市机管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注重能力,联系工作、学以致用的原则,切实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不断提升干部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应根据全面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孙宋文博工作和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职业道德为基本内容开展培训。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提升综合能力的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三)从事专项工作的岗位培训;(四)新录(聘)用人员的初任培训;(五)干部在线学习培训;(六)出国(境)培训;(七)提升学历(位)及其他形式的培训。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采取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相结合、脱产培训和在职自学相结合、境内培训与出国(境)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手段,提高教育培训实效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人事处具体负责,直属机关党委、局工会、驻局监察室等单位配合协调。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沪府机管[2007]1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07〕166号)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市级机关后勤管理职能有效履行,不断提高机关后勤服务质量,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关后勤实现“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结合本市市级机关实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本市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是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机关提供所需的物业管理、会务礼仪、餐饮、公务交通等方面的后勤保障。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是指对机关后勤服务的履约情况、服务工作及质量实施的检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服务企业,是指为市级机关提供后勤服务的企业(机构)。

二、后勤服务质量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是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后勤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明确所属后勤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

市级机关较大规模的集中办公点,由入驻单位联合组成大楼管理委员会(暂名),负责后勤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沪财行[2017]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7〕46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对《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1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8月1日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各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市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市级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市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沪府办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6日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负责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培训、考试管理的职责。

2.取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制度和标准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对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配备审核、更新审批职责,下放到市级各党政机关。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区县机关事务工作指导职责。

2.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资源配置。

3.加强指导、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职责和对市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4.加强机关后勤服务监管职责,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

(二)按照规定承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市国资委委托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市领导受赠公务礼品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区、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点名册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根据《关于本市实施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沪人[1995]76号)精神,本市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人事管理干部持证上岗制度。

为保证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指示,努力提高本市人事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以加快实现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加速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培训对象、目标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

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单位人事管理岗位在职人员以及准备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未达到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须在文化补习后参加人事管理岗位资格培训。

培训目标是:按照人事管理岗位知识规范的要求,使全体人事干部树立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观念,了解现代人事管理的基本知识、概念和理论,掌握人事专业理论知识和各项实务工作的操作技能和方法,熟悉人事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达到人事管理岗位上岗要求。

三、培训内容、形式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内容:以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现代人力资源概论》、《人事行政法基础》、《人事管理实务》、《人才资源优化策略》为统一教材,以上述四本书的教学大纲、命题大纲、练习题)为主要参考资料。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施行日期】199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建设,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这项工作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清及时告我局教育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是为了系统掌握国家公务员素质水平状况,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综合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公务员培训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的对象是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是系统记录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的有效凭证,是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职务及参加本市国家公务员交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和通过调任进入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并记人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晋升职务的在职国家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或人员过渡培训,经考试考核并取得按上级有关规定应试的科目合格证书(或经审核符合免修条件,取得相应的免修证书)的,颁发并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沪府机管[2012]26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府机管〔2012〕264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本局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我们制定了《市政府机管局信访工作规则》,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2年12月27日市政府机管局信访工作规则为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分工(一)局办公室为局信访工作协调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1.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批转、接待、督办工作;2.协调落实局领导接访工作;3.根据信访内容会同相关部门接待上访人员;4.根据归口办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回复当事人;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领导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机关各处室为信访工作归口办理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1.研究提出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2.在办理过程中,涉及需要修改完善现有政策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建议;3.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送局办公室。

(三)事业单位、上勤集团和上展集团为信访工作责任单位,主要有以下职责:1.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涉及本单位工作的信访事项;2.受理、接待、解决本单位群众来信来访事项;3.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二、工作机制(一)局信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个性问题采取“坚持原则、规范操作、个案处理”的办法解决;共性问题按照“依据政策、尊重事实、稳妥处理”的原则,分类研究解决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沪府机管[2011]146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146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管部门)局国资处为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责任制度)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国有资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分工协作,实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产权登记)各事业单位应依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提交材料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申请办证材料应经局国资处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其中,办理首次占有产权登记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产权注销登记时,须递交相应事项的批复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组工干部及教育培训有关情况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组工干部及教育培训有关情况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组工干部及教育培训有关情况信
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组工干部及教育培训有关情况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大口及市直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中组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组工干部及教育培训有关情况信息采集的通知》(组厅字[2012]34号)要求,我们将组织上海有关信息采集汇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内容
1、各级党政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等组工干部的有关情况。

2、十七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情况及有关工作机构设置情况。

二、采集方式
按填表说明采集、汇总、填写有关附表。

务请于7月30日前反馈邮箱:*************。

三、有关要求
1、务请认真组织好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2、为便于统计,请不要更改原表格文件格式。

3、信息采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24021407,市委组织部干教处马琼;有关信息表格统计等信息技术方面问题,请联系:24021261,市委组织部人事信息技术服务中心陆辉。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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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沪机管[2014]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17
【实施日期】2014.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机管〔2014〕68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
《市机管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干部参加培训(学历教育)审批表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7月17日
市机管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注重能力,联系工作、学以致用的原则,切实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不断提升干部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应根据全面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孙宋文博工作和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职业道德为基本内容开展培训。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提升综合能力的党校、行政学院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岗位培训;
(四)新录(聘)用人员的初任培训;
(五)干部在线学习培训;
(六)出国(境)培训;
(七)提升学历(位)及其他形式的培训。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采取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相结合、脱产培训和在职自学相结合、
境内培训与出国(境)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手段,提高教育培训实效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人事处具体负责,直属机关党委、局工会、驻局监察室等单位配合协调。

人事处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市管干部的教育培训安排,统筹局系统干部调训,组织实施局管干部教育培训及机关干部业务学习,指导局属(管)企事业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协调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组织实施局系统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开展党务干部、党员、党外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局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干部、工会委员教育培训,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驻局监察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指导基层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局属(管)企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相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公务员局、行政学院,市干部教育中心等单位下达我局的调训任务,由人事处或直属机关党委提出人选并征求所在部门(单位)意见后,报局党组或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由组织选派参加提升学历(位)教育及须经考试录取的各类培训班,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自愿报名;
(二)人事处根据工作业绩、岗位匹配和干部培养计划,综合考虑,提出推荐人选;(三)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推荐人选参加相关考试;
(五)根据考试成绩排名,选派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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