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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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及其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程序的建立,打破了中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

一、庭前会议程序及其价值功能

1、庭前会议程序涵义和渊源

所谓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国外大部分国家审判程序中都有中间程序。这一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具体而言,在中间程序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方式与庭前审查方式的变革经历了从1979年的“全案移送、庭前实质审查”到1996年的“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庭前形式审查”再到新刑诉法的“全案移送、庭前

形式审查”。新刑诉法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庭前审查进一步贯彻形式审查原则。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到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本条规定了证据取得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程序,避免出现一开庭即休庭或者延期审理的情况,旨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2、庭前会议程序的价值功能

公正与效率并重是庭前会议程序的重要价值与功能,具体体现如下:

(1)有利于控辩双方诉权平等,保障审判公正。

为了保障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应当保证辩护方可以查阅控方的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移送制度和庭前形式审查制度,目的是防止法官“先定后审”,“庭审形式化”,保障庭审实质化。然而其实践效果是,辩护方在庭前阅卷的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无法在法院查阅全部案卷和证据,缺乏对辩护方证据“先悉权”的保障。新刑诉法重新恢复了1979

年刑诉法全案移送制度,并建立“庭前会议”程序,可以有效保证辩护方的资讯功能,在信息交流之中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

(2)有利于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传统的审判模式属于“一步到庭”,只要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一切有关审判的程序问题都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予以解决。不断间断、不断休庭,一个案件经过多次开庭才能审理完毕,是传统审理方式的缺陷,从而影响到集中审理的实现。新刑诉法实施后,随着证人、鉴定人、警察必须出庭作证,必然增加审判的投入。特别是对于很多重大、复杂的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中间程序的必要性尤为凸现。提前确定回避人员、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这样可利用准备程序灵活性的特点,缩短开庭审判期限,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审判拖延,从而能达到加快诉讼进程,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

(3)有利于发挥庭前审查功能,规范公诉权行使。

任何权力都应受到监督,公诉权也不能例外。公诉权的行使,除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亦应受到外部监督。庭前审查程序是实现对起诉权制约的重要一环,为此世界法治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公诉审查机制。如法国的预审制度、德国的中间程序、英国的交付裁判制度、美国的治安法官预审制及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意大利的初步开庭制度等。因此,中间程序的功能之一,就是防止公诉权滥用,避免使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可以有效担负起权力制约的功

能,保障起诉裁量权不被滥用。

二、庭前会议程序设计

1、庭前会议启动的主体和模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是法官,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启动的模式有两种:一是法官依职权决定。一般情况下,法官通过对庭前审查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可能存在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因素,具有需要在开庭前解决的事项。二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

2、庭前会议程序解决的事项

(1)了解回避问题。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如果有人在庭审中提出回避申请,就会中断庭审,影响诉讼效率。所以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应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属于可申请回避人员的姓名和重要信息,告知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在开庭之前解决回避问题,避免造成庭审中断。

(2)确定出庭证人名单。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必须出庭的证人有两类: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二是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听取各方意见,确定拟出庭证人名单,为证人出庭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避免在正式开庭审理中再行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带来审判中断和拖延,为法庭集中审理创造条件。

(3)了解非法证据排除的动议。按照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前进行的只是程序性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的,就应当进入审判程序,所以在审判前无法对非法证据加以处理。但是,如果被告人到法庭开始审判后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作出了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法官依职权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这样可以给控诉方和法庭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很多情况下避免出现一开庭即休庭或者延期审理的情形。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对非法证据排除意见,以便决定在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保障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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