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共4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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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9章)
2018/10/31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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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6、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作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属于主张,因此当 事人陈述对于自己的主张不具有证据意义,当 事人陈述与本方相关证据的关系也只是证明对 象与证据的关系。当事人陈述只有对对方当事 人的主张有说明作用时才具有证据意义。 经法院通知后,鉴定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作 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 )当事人提供的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必须 达到高度概然性的标准,才能获得利己目的 2 )当事人提供的伪证只要能使待证事实处于 真伪不明,即可达到利己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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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
二、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1、划分标准:按照证据的来源。 2、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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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
二、免证的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 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 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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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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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
(2008)45.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 为证人 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 ,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 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 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参考答案:C
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
五、实行独任制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采取的是独任制的审 判组织形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书记员 担任记录,而不得由审判员自审自记。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一)调 解
在简易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六类调解前置案件, 并对调解后达成的调解议的效力以及调解书的效力 作出了相应规定,
1.调解前置案件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
解:第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第二,劳务 合同纠纷;第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 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第四,宅基地 和相邻关系纠纷;第五,合伙协议纠纷;第六,诉 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方式简便而灵活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所谓简便 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四、审理前的准备程序简化
(一)当事人举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 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 期限
请问:本案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审判组织形 式和庭审记录方式是否合法?丙报请法院院长延长 审理期限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及相关规定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
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
《民事诉讼法学》第09章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
(四)调解前置
调解前置,是指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 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前先行进行调解的制度。
第一节 法院调解三、法院调源自的程序(四)调解前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 规定》,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 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 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都应当先行进行调解,即调解前置。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 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一节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概述
(三)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4.对于当事人以拖延诉讼时间为目的要求调解的,在查明其 目的后应当及时判决。
5.对于根本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可能性的案件,或经过调解以 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也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以防久调不 决。
6.对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理。
1.法院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并非一切诉讼 案件都必须经过法院调解。
2.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不能违背调解自愿 原则强制进行调解。
3.法院审理下列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1)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 认性质的案件;(3)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 裁判。
调解书生效时,诉讼程序结束,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以依 法申请再审。
第一节 法院调解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9章
代表人诉讼的特征
03
04
05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通常涉及大量利益相关 者。
代表人由当事人推选产 生,代表当事人利益进 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旨在维护多 数人共同利益,而非个 人利益。
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
01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难以共同进行诉讼。
02
多数当事人之间存在共 同利益,需要共同行使 或维护权利。
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存 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公益诉讼的判决效力不仅适用于当事人, 还可以对类似行为产生预防和警示作用。
公益诉讼的程序
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
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进行起诉,包括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用等程序。
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
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类似,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
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 利益的案件,如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 护、反垄断等领域的案件。
私益诉讼是为了维护个人或特定团体的利 益而提起的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提起的。
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
公益诉讼的判决效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即对执行标 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客体条件
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针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包括对特定财产的查封、 扣押、拍卖等。
程序条件
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即在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 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后,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课件09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 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 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 制性措施。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以前,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申 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一) 客体不同。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 是财产,仅适用于以财产为内容的给付 之诉,而先予执行的客体既包括财产又 包括行为,即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被告 暂先给原告一定的财产,也可根据案情 裁定被告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
(三)具体措施不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主要是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具体措施 则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或者强制 被告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和第 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定期 间内不起诉。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 (三)财产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
五、财产保全错误及其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发生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先予执行,必须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提保,申请人不提供提保的,驳回申请”。 (三)执行。人民法院做出先予执行的裁 定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的内容自觉履 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审判组织移交 本院的执行庭执行。
五、申请人败诉后的赔偿
申请人应当将因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 还给对方,对方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 请人应当给被申请人以经济赔偿,申请人提 供了担保的,可以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赔偿。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 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 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 制性措施。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以前,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申 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一) 客体不同。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 是财产,仅适用于以财产为内容的给付 之诉,而先予执行的客体既包括财产又 包括行为,即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被告 暂先给原告一定的财产,也可根据案情 裁定被告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
(三)具体措施不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主要是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具体措施 则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或者强制 被告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和第 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定期 间内不起诉。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 (三)财产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
五、财产保全错误及其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发生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先予执行,必须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提保,申请人不提供提保的,驳回申请”。 (三)执行。人民法院做出先予执行的裁 定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的内容自觉履 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审判组织移交 本院的执行庭执行。
五、申请人败诉后的赔偿
申请人应当将因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 还给对方,对方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 请人应当给被申请人以经济赔偿,申请人提 供了担保的,可以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 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 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一)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 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它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 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 (二)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
(三)区分反证与反驳证据不同
反驳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指出对方所提出 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不具有关联性, 或证明力很弱,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反证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 主张;而反驳证据是针对对方提出的证 据本身的问题反驳,不提出新证据。
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 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 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 名称 证据 材料 证据 功能 用以 证明 能够 证明 证明 对象 案件 事实 案件真 实情况 定性 各种 材料 各种 事实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构成要件)
某购销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以火车票面 上记载的地点和时间为依据,来证明 购销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该火车 票属于( )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传来证据 BC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法定的类型)
当 事 人 陈 述 书 证 物 证 视 听 资 料 电 子 数 据 证 人 证 言 鉴 定 意 见 勘 验 笔 录
陈某诉李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1)陈某出具的由李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 条内容为:今借陈某人民币3000元,一个月内 归还。1999年3月2日 (2)李某的同事乔某的证言。乔某证明,他于 1999年3月21日听李某说,李某向陈某借了3000 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3)李某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某说: “我在1999年3月21日向陈某借了3000钱,但我 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 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 在找不着了。” (4)李某的朋友张某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 言:“李某在1999年3月底与我到五台山旅游时 对我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一)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 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它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 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 (二)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
(三)区分反证与反驳证据不同
反驳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指出对方所提出 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不具有关联性, 或证明力很弱,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反证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 主张;而反驳证据是针对对方提出的证 据本身的问题反驳,不提出新证据。
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 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 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 名称 证据 材料 证据 功能 用以 证明 能够 证明 证明 对象 案件 事实 案件真 实情况 定性 各种 材料 各种 事实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构成要件)
某购销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以火车票面 上记载的地点和时间为依据,来证明 购销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该火车 票属于( )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传来证据 BC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法定的类型)
当 事 人 陈 述 书 证 物 证 视 听 资 料 电 子 数 据 证 人 证 言 鉴 定 意 见 勘 验 笔 录
陈某诉李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1)陈某出具的由李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 条内容为:今借陈某人民币3000元,一个月内 归还。1999年3月2日 (2)李某的同事乔某的证言。乔某证明,他于 1999年3月21日听李某说,李某向陈某借了3000 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3)李某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某说: “我在1999年3月21日向陈某借了3000钱,但我 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 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 在找不着了。” (4)李某的朋友张某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 言:“李某在1999年3月底与我到五台山旅游时 对我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民诉-第9章共同诉讼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认定
是否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的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固有的共同诉讼
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不参加诉讼的后果
原告 被告
明确表明放弃具体权利义务 不放弃权利义务的,不影响判决 拘传 缺席判决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的诉讼
概念
不要求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当事人可以选择分别起诉应诉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诉讼标的合一 当事人各自有权独立实施诉讼
特点
法院裁判对其他没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有拘束力
其他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地位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地位相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一人行为经其他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诉讼代表人制度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10+)时,由人数众多一方或双方推选代表(2-5人),代表进行诉讼活动
分类
选不出代表人
必要 普通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自己参加诉讼 另行起诉
普通共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全体推选/法院与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 选不出代表人另行起诉
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适用该判决
发布公告-进行当事人的登记-裁判效力
不适用诉讼代表人的情形
法院对各请求分别确定
两个以上,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构成要件
同一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程序 符合合并审理目的(诉讼经济)
法院认同,当事人同意
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行为独立,任何人的行为对他人均不发生效力
必要的讼标的同一的诉讼
2012年北大民事诉讼法课件-第9章-民事诉讼保障程序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 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诉讼救助包括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诉讼保险等制 度。
第19页,共24页。
(一)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 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免交。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救助:
法国:1848年宪法确认“社会互济”,1972年确立司法援助制度, 1991年扩大了司法援助范围。
3.超过10万元(至1)2非0财万元产:案件受理费的诉征讼收标标的准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2)5财0产万元案:件受理费的征诉收讼标标准的和额计×1算.5方%法+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3)1申0请0万费元的:征收标准 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4至)执2行00费万的元:征收标准 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二)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第11页,共24页。
第三节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 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妨害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 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诉讼救助包括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诉讼保险等制 度。
第19页,共24页。
(一)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 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免交。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救助:
法国:1848年宪法确认“社会互济”,1972年确立司法援助制度, 1991年扩大了司法援助范围。
3.超过10万元(至1)2非0财万元产:案件受理费的诉征讼收标标的准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2)5财0产万元案:件受理费的征诉收讼标标准的和额计×1算.5方%法+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3)1申0请0万费元的:征收标准 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4至)执2行00费万的元:征收标准 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二)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第11页,共24页。
第三节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 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妨害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
民诉法第九章
•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 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 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 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 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 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
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 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 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 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 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48、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 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纠纷,应根据原告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 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 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 务所形成的,只为单位为被告。
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
• (一)当事人的确定 当事人的确定,就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 何人为当事人。 • 在实体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定义下,确定当事人以 实体法为标准,要求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 根据程序当事人的概念,诉讼主体地位不应当依 其是否为实际的利害关系人而定,只是在形式上看是否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 •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采用了不同 的标准。具体来说,它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而被告只要是“明确的被告”即可。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管辖
管辖法定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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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确定的方法
级 别 管 辖
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
高级法院
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 南京市秦淮 区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上海市 无锡市 苏州市 徐州市 淮安市 南京市
基层法院
管辖恒定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 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第37、38、39条罗列了几种适用管辖恒定规则的情形: (1)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有关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 ,
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
•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 重大的涉外案件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
中级法院
• 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10家海事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关于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 规定》(2002年发布)规定:因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提起的
第09章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pptx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不仅必须依法进行,而
且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中达成协议的内容也要符 合法律的规定。 1.在程序方面,法院调解的启动、方式、步骤以 及调解协议的达成与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均应 符合法律规定。 2.在实体方面,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启动 1.启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启
动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启动; 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 2.启动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在第一审程序的立案阶段、审前阶段和庭 审阶段,以及在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都 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
(三)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法院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 是唯一方式,它与判决相辅相成,不存在孰优孰劣的 问题。
1.法院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应当遵循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 事审判工作指导方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2.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不能违背调 解自愿原则强制进行调解。
法院对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予以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 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制作调 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 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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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的方式上,审判人员可以采用当事人之 间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也可以采用对双方 当事人分别进行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
第九章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 第二节 诉讼和解
中南大学民诉法第九章
(二)质证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 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说明、 辩驳的活动。 质证的过程,包括出示证据、辨认证据和对证据的 质询、辩驳三个阶段。
(三)认证
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 断和认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 过程。 1.对单个证据的认证。 2.对全部证据的认证。
四、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
1. 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是指由法律规范所 : 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 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并最终由裁判者加以确认 的案件事实。 2. 证明对象的特征: 第一,证明对象是以诉讼主体的事实主张为基础的, 没有主张的事实一般不能成为证明的对象。 第二,证明对象是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的。
2. 证据的提交 《民诉证据规定》要求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 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1)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 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 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 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辞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7.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二) 物证
物证,是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 自然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本质特征在于 以物体的自然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九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含义 预决事实: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2、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3、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4、《证据规定》扩大到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否 定,并非被告人所 为——有预决效力 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事实不 清 ——无预决效力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二)程序法事实 1、含义: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2、分类: (1)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存 在仲裁协议、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 正当理由的事实) (2)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正 当当事人、管辖权、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 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5、自认的撤回
《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 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撤回条件: (1)自认与真实不符出于错误 (2)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胁迫 (3)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5、自认的撤回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 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 *不同于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不同于附加理由的否认。 *不同于诉讼外的自认。
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2、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3、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4、《证据规定》扩大到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否 定,并非被告人所 为——有预决效力 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事实不 清 ——无预决效力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二)程序法事实 1、含义: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2、分类: (1)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存 在仲裁协议、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 正当理由的事实) (2)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正 当当事人、管辖权、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 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5、自认的撤回
《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 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撤回条件: (1)自认与真实不符出于错误 (2)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胁迫 (3)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5、自认的撤回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 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 *不同于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不同于附加理由的否认。 *不同于诉讼外的自认。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民事诉讼法
一、 诉讼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下,为了解决民事纠纷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而 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 诉讼的基本原则: 1、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同等和对等原则 3、 法院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
(二)地域管辖:划分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之间 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 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票据、保险等 C协议管辖:合同纠纷 D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 E共同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 最先 立案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2、 起诉的形式: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 诉例外 3、 起诉书: 民事 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附:(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状副本 份。 (2)证据: 日
民事诉讼法
4、 受理:法院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 当在7日内立案,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 被告在15天内答辩。 15 二、 开庭前的准备: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 2、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审阅材料 4、当事人的追加
民事诉讼法
三、 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合议庭评议 四、宣判: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 判。 五、 撤诉与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
撤诉:原告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被告不到庭的按缺席判决(对席判 决)。 六、 审限:一审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经 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六个月。
一、 诉讼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下,为了解决民事纠纷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而 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 诉讼的基本原则: 1、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同等和对等原则 3、 法院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
(二)地域管辖:划分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之间 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A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 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票据、保险等 C协议管辖:合同纠纷 D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 E共同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 最先 立案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2、 起诉的形式: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 诉例外 3、 起诉书: 民事 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附:(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状副本 份。 (2)证据: 日
民事诉讼法
4、 受理:法院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 当在7日内立案,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 被告在15天内答辩。 15 二、 开庭前的准备: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 2、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审阅材料 4、当事人的追加
民事诉讼法
三、 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合议庭评议 四、宣判: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 判。 五、 撤诉与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
撤诉:原告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被告不到庭的按缺席判决(对席判 决)。 六、 审限:一审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经 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六个月。
第九章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 人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 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 行。法院的调解可以采用简 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 到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协助调解。
法院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 当出庭,调解的场所可以是 法院,也可以是当事人所在 单位或者住所
图为某人民法院调解室
调解协议在类型上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需要制作调 解书的调解协议;另一种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 协议。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 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的案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法院审查确认、记入笔 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 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事人请求制作 调解书的,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 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 解协议的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
相对于诉讼外的调解,法院调解具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1.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诉讼外的调解在性质上
有的属于民间调解,有的属于行政调解,均不具有诉讼 的性质。 2.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3.法院调解的主持者是法院的审判人员。诉讼外调解 则是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 主持下进行。 4.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的效力不同。经法院调解形成 的调解书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具 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诉讼外调解,除仲裁调解文书 以及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外,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形成的文书或者协议均不具 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 保的,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制作调解书 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 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规定》第61条第1款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性质不同 产生的方式不同 所起的作用不同
(六)勘验笔录
勘验,就是由司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人对物证或 纠纷发生现场等场所进行的一种实际观察、检 验、试验和判别等活动。
由勘验而作出的笔录,即为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笔录、 物证勘验笔录和人身检查笔录。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 定某项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 比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不可能。”
证据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就越大。反 之,关联性越弱,证明力就越小。
(三)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 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 料。
1.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表现在证据的表现 形式必须是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
从书证制作的依据和主体来看,可将书证分 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
公文书一般指公法人或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 依法定的方式作成的文书
凡不属于公文书的书证,都是私文书 。
在一般情况下,公文书比私文书证明力强。
书证欲具有证据效力,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
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 作用
法上的依据; 立法就证据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这也是证据
的合法性的要求之一 ; 有利于区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 对于证据种类的先后排序,有助于区分各种证
据的重要程度 。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 的内容或所表述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 质性证据。
书证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书证必须是“文字材料” 该文字材料是以其所载内容为证明手段
5.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 哲学分析》,《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六)勘验笔录
勘验,就是由司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人对物证或 纠纷发生现场等场所进行的一种实际观察、检 验、试验和判别等活动。
由勘验而作出的笔录,即为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笔录、 物证勘验笔录和人身检查笔录。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 定某项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 比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不可能。”
证据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就越大。反 之,关联性越弱,证明力就越小。
(三)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 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 料。
1.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表现在证据的表现 形式必须是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
从书证制作的依据和主体来看,可将书证分 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
公文书一般指公法人或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 依法定的方式作成的文书
凡不属于公文书的书证,都是私文书 。
在一般情况下,公文书比私文书证明力强。
书证欲具有证据效力,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
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 作用
法上的依据; 立法就证据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这也是证据
的合法性的要求之一 ; 有利于区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 对于证据种类的先后排序,有助于区分各种证
据的重要程度 。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 的内容或所表述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 质性证据。
书证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书证必须是“文字材料” 该文字材料是以其所载内容为证明手段
5.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 哲学分析》,《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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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
1.把握诉讼证据的概念 2.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3.把握各类证据的不同特征 4.把握证据分类与证据运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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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9—1】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并 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婚前财 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并无太多争议,其配偶刘某的委 托代理律师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是刘某为 证明席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委 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光盘资料。原告席某的代理 律师对此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公文书一般指公法人或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 依法定的方式作成的文书
凡不属于公文书的书证,都是私文书 。 在一般情况下,公文书比私文书证明力强。
高等教育出版社
书证欲具有证据效力,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
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 作用
判断书证有无形式上的证据效力的标准是书 证本身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为当事人主张 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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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 :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
定某项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 比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不可能。” 证据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就越大。反 之,关联性越弱,证明力就越小。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 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 料。
1.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表现在证据的表现 形式必须是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
2.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表现在证据的表现 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 的特殊表现形式
高等教育出版社
3.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一是符合程序法的原则规定 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体规定 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才是真正意义上的
判断书证有无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的标准则是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待证事
实有无关联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
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与实质上的证据效力 的关系是: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是实质上的证 据效力的前提,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才可 能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 。
从证明的过程看,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问 题先于实质上的证据效力而发生。
以书证内容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来分,书 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外形、质量、 规格、体积等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和痕迹。
物证有如下特征: 1.稳定性 2.可靠性 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是以物的存在、属性或性质等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 而书证则是以文字内容或抽象的观念在证明
案件事实的 物证的功能主要有: 1.通过物证可以发现直接证据 2.物证可以生成其它证据形式
高等教育出版社
3.物证可以直观地展现纠纷发生的场景 4.物证的采用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物证的使用规则主要有: 1.原物规则 2.印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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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重要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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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
的内容或所表述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 质性证据。 书证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书证必须是“文字材料” 该文字材料是以其所载内容为证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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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证制作的依据和主体来看,可将书证分 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
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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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一)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
在的事实,因而也称为真实性 。 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缺乏这个属性,
证据便不成其为证据。 (二)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特定事实之间
有客观的联系
延上包括了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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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自然人对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向
法院所作的陈述。 单位作为证人时,应当由其相关负责人陈述
证词。 《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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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义务:出庭义务 ;如实陈述的义务 证人的权利: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 损失补偿权 证人作证的方式有两种: 直接出庭作证 原则 提供书面证词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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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 届满10日前提出
对于证人证词的判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二是证人的智力状况以及品德、知识、经验、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介于书证和物证之间的一种证据 形式 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视听资料具有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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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具有技术性 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 电子证据是新出现的一种证据概念,它在外
问: 电子邮件的打印件是否属于电子证据? 当事人如果要提供电子证据,是否应当当庭演示? 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如何? 当事人拒绝当庭演示,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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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据的概念有不同
的表现和内涵。 证据既可以指证据材料,也可以指认定
问:
该光盘资料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何种证据?
本案中偷拍的光盘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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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 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 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 公司产品询问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 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 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 的样品不符合要求。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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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一、立法上的分类 立法对证据种类加以规定的意义主要在于: 为当事人提供证据和法院审查判断证据提供立
法上的依据; 立法就证据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这也是证据
的合法性的要求之一 ; 有利于区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 对于证据种类的先后排序,有助于区分各种证
1.把握诉讼证据的概念 2.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3.把握各类证据的不同特征 4.把握证据分类与证据运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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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9—1】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并 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婚前财 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并无太多争议,其配偶刘某的委 托代理律师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是刘某为 证明席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委 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光盘资料。原告席某的代理 律师对此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公文书一般指公法人或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 依法定的方式作成的文书
凡不属于公文书的书证,都是私文书 。 在一般情况下,公文书比私文书证明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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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欲具有证据效力,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
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 作用
判断书证有无形式上的证据效力的标准是书 证本身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为当事人主张 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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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 :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
定某项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 比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不可能。” 证据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就越大。反 之,关联性越弱,证明力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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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 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 料。
1.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表现在证据的表现 形式必须是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
2.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表现在证据的表现 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 的特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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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一是符合程序法的原则规定 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体规定 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才是真正意义上的
判断书证有无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的标准则是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待证事
实有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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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与实质上的证据效力 的关系是: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是实质上的证 据效力的前提,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才可 能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 。
从证明的过程看,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问 题先于实质上的证据效力而发生。
以书证内容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来分,书 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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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外形、质量、 规格、体积等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和痕迹。
物证有如下特征: 1.稳定性 2.可靠性 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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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是以物的存在、属性或性质等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 而书证则是以文字内容或抽象的观念在证明
案件事实的 物证的功能主要有: 1.通过物证可以发现直接证据 2.物证可以生成其它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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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证可以直观地展现纠纷发生的场景 4.物证的采用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物证的使用规则主要有: 1.原物规则 2.印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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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重要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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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
的内容或所表述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 质性证据。 书证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书证必须是“文字材料” 该文字材料是以其所载内容为证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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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证制作的依据和主体来看,可将书证分 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
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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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一)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
在的事实,因而也称为真实性 。 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缺乏这个属性,
证据便不成其为证据。 (二)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特定事实之间
有客观的联系
延上包括了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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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自然人对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向
法院所作的陈述。 单位作为证人时,应当由其相关负责人陈述
证词。 《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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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义务:出庭义务 ;如实陈述的义务 证人的权利: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 损失补偿权 证人作证的方式有两种: 直接出庭作证 原则 提供书面证词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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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 届满10日前提出
对于证人证词的判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二是证人的智力状况以及品德、知识、经验、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介于书证和物证之间的一种证据 形式 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视听资料具有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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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具有技术性 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 电子证据是新出现的一种证据概念,它在外
问: 电子邮件的打印件是否属于电子证据? 当事人如果要提供电子证据,是否应当当庭演示? 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如何? 当事人拒绝当庭演示,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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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据的概念有不同
的表现和内涵。 证据既可以指证据材料,也可以指认定
问:
该光盘资料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何种证据?
本案中偷拍的光盘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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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 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 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 公司产品询问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 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 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 的样品不符合要求。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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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一、立法上的分类 立法对证据种类加以规定的意义主要在于: 为当事人提供证据和法院审查判断证据提供立
法上的依据; 立法就证据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这也是证据
的合法性的要求之一 ; 有利于区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 对于证据种类的先后排序,有助于区分各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