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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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广州《新控烟条例》

分析广州《新控烟条例》

•广州《新控烟条例》跟以往实施 的控烟条例最大的不同在于: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少纷繁复杂 的这法程序,新控烟条例规定:违例吸烟或 携带燃着的烟具,将在被责令纠正后,立即 罚款50元。
控烟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1、据不完全统计,广州有超过200万的烟民,此
次控烟行为“雷声大雨点小”,控烟效果更有反弹迹 象,不少场所有“死灰复燃”现象。 2、缺人手 。执法主体部门之一的城管部门,执法 人员也十分有限,执法难的问题确实让人担忧。 3、政策宣传不到位。据调查,超过半成的市民不 知道有控烟条例,易造成执法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 4、经费有限、进入私人空间有难度、商家不主动 监督。
广州为什么要出台新控烟政策?
3、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 广州市民文明水平,创建广州美好城市形象,营 造美好工作、生活家园。
4、以往的控烟政策市民关注度不高、执行力 度小、处罚措施少,出现控烟一年全市只开一张 罚单的情况,控烟效果不好。
•新控烟政策的内容、
与2010 年9 月实施的广州市控制吸 烟条例不同,新的控烟条例作了修改,即 删除“违法吸烟者予以警告,责令立即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 修改为“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 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 茄烟、烟斗,违反规定的,对违法吸烟 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的罚款”。
•新控烟政策的内容、
本市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 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积极开展多种形 式的吸烟和被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 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 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新控烟政策的内容、
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办公室、会议室、礼堂、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 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规定吸烟区。 设置吸烟室或者规定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和管 理者应加强禁止吸烟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 室和吸烟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穗教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11〕25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教育系统管辖下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单位开展好控烟工作,依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结和本系统实际,制定广州市教育系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一、广泛宣传,明确《条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明确《条例》有关规定。

落实好第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第七条“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要求。

(二)各个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横幅、公告栏和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了解《条例》的内容,知晓烟草烟雾吸二手烟的危害;掌握必要的控烟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形成全员参与营造无烟校园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成立控烟工作小组(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别成立控烟工作小组,由分管学校卫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校卫生工作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20年)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20年)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三)文化、体育、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执行情况调查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执行情况调查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执行情况调查梁伯衡;梁会营;刘维斯;秦鹏哲;冯晶;利耀辉;蒋琴琴;陈思宇【期刊名称】《中国健康教育》【年(卷),期】2013(029)002【摘要】目的了解《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半年后对居民健康行为的影响及各类场所执行情况.方法电话回访1200户居民,了解《条例》对居民健康行为的影响,通过分层抽样方法抽取10类工作场所及公共场所,对禁烟标识张贴、吸烟行为及吸烟痕迹等情况进行现场观察,并使用AM510便携式防爆智能数字粉尘仪进行30 min PM2.5的浓度测试.结果共调查1023名居民,对《条例》的知晓率为83.48%;43.70%的调查对象认为《条例》实施之后广州市公共场所的吸烟现象有所减少,吸烟者中主动减少吸烟量或尝试戒烟等有控烟意识烟民的比例则由43.23%上升为58.33%(χ2=10.69,P=0.001);仅有3.49%的观察点没有张贴禁烟标识,吸烟人数最多的是在食宿场所(61人);全市各类场所的PM2.5浓度中位数为54.00 μg/m3,其中交通场所、健身场所和食宿场所高于无吸烟或烟头较少的其他场所(F=2.60,P=0.008).结论《条例》对广州市控烟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居民控烟意识逐渐增强,社会支持环境逐步形成,但餐饮场所《条例》执行情况仍不理想,需要进一步对场所经营者及管理者开展宣传教育.【总页数】3页(P124-125,129)【作者】梁伯衡;梁会营;刘维斯;秦鹏哲;冯晶;利耀辉;蒋琴琴;陈思宇【作者单位】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3;R163【相关文献】1.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科学化——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2015年度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J], 蔡永青;王永生2.《退耕还林条例》执行情况的调查--以云南省典型调查为例 [J], 杨栋会;沈素平3.高职院校现行决策效果调查与改进策略研究——基于安徽省公办高职院校两个五年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调查 [J], 张磊;孙士新4.一个出色的审计调查项目——本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审计调查项目点评 [J], 林忠华5.从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谈利率体制改革——对内邱县11户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J], 弓秀英;赵计海;梁建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

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

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创造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共场所禁烟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交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会堂、酒店、餐馆、商场、体育场、车站等。

2. 禁烟指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二章禁烟规定第四条公共场所禁烟原则公共场所应实行全面禁烟,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第五条建立明显标识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公众禁止吸烟。

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区域划分公共场所应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和措施,确保全面禁烟。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区域范围禁止吸烟的区域应包括公共场所内的各个室内场所、过道、楼梯、电梯、洗手间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除特殊区域外,公共场所的室外场所也应禁止吸烟,并设置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公共场所应定期发布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信息,提高公众的禁烟意识。

第十条禁止吸烟的监管与执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禁烟监管与执法,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受保护人员的义务受保护人员(如酒店服务员、商场售货员等)有责任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提醒和劝阻,维护禁烟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可能被强制离场。

第十三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依法给予罚款,并可能面临营业执照暂停或吊销的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方式、邮件等方式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执法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法律保护对于积极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处罚办法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处罚办法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处罚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

禁止孕妇和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在孕妇在场时吸烟。

禁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其学生在场时吸烟。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孕妇和未成年人,须接受时间不短于半小时的戒烟教育,未成年人还应由其所在的学校通知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阻碍经营者或管理者、禁止吸烟检查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劝阻、制止吸烟职责或执行公务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或者当事人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而有关行政部门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开首张罚单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开首张罚单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开首张罚单《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9个月来,昨日终于开出首张罚单昨日上午,市城管委牵头组织全市控烟联合执法检查大行动,在番禺区天下粮庄酒家,一名违规吸烟的市民被罚款人民币50元。

值得关注的是,取证难依旧成为控烟执法中的障碍,昨日甚至出现了市城管委主任李廷贵在发现有人违规吸烟后,也碍于执法人员没有现场证据而无法开罚的尴尬一幕。

番禺区:顾客受罚被抓现行昨日上午11时20分,番禺控烟联合执法检查组检查位于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362号的天下粮庄酒家时,发现有位大约40岁左右的男士正在酒家大厅吸烟,桌上还摆放1包香烟。

执法人员向酒家管理者了解到,此前已对这位顾客进行过劝阻,但顾客不听劝告继续抽烟。

于是执法人员按照《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中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规定,依法对这位吸烟顾客开出“广东省罚款收据”,罚款人民币50元。

整个执法行动顺利,该名顾客没有提出异议。

越秀区:顾客停止吸烟免罚昨日上午10时半,记者随检查行动组来到了王府井酒家。

一进门,执法人员就发现了一位正在就餐的中年妇女在吸烟。

一旁的服务员立刻上前端走了顾客弹烟灰用的小碟子。

由于顾客停止了吸烟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免于罚款。

该餐厅受到了控烟检查组的关注。

王府井酒家的负责人廖醒辉表示,咨客在带食客进场时已表明整个餐厅都禁烟,餐厅也贴出禁烟标识,服务员也曾经进行过劝导。

但服务员一离开,食客就把烟点上了,“我们不可能派人专门来盯着顾客吃饭吧!”到中午时分,越秀区未开出控烟的第一张罚单。

白云区:禁烟标语不规范整改昨日,白云区控烟执法组在巡查游戏机厅、网吧、电影院等场所时发现,普遍存在控烟标语张贴不明显的问题。

在百信广场的金逸国际影城,场所将禁止吸烟的标语印在垃圾桶盖上,违规吸烟者在熄灭烟蒂时,直接将香烟摁在标语上,令标语面目全非。

在同一楼层的“都市战士”游戏机中心,经营者更将禁烟标语自行设计成卡通形象,执法人员若不仔细看,也难以发现。

解析广州:史上最严厉控烟立法 违法吸烟罚款50元

解析广州:史上最严厉控烟立法 违法吸烟罚款50元

广州:史上最严厉控烟立法违法吸烟罚款50元被广州市民广泛关注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历经三次审议,并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后,已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记者了解到,这是该市第一个由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而被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立法。

与各地相关立法相比,广州的这一条例是一个目前最为全面的控烟条例,有市民称之为“史上最严厉的控烟立法”。

违法吸烟罚款50元记者了解到,条例于今年4月28日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条例共三十一条,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确立了控制吸烟的管理体制;二是结合广州市实际,对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对违法吸烟和不履行控烟管理职责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记者发现,条例包含了不少处于国内领先的规定,其中呈现不少亮点:如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没有按照规定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违法吸烟者处以五十元罚款。

针对“五十元的处罚是否太低,无法对一些人造成足够的威慑”的疑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向记者指出,“最重要的还是要依靠群众自觉地遵守。

”12类场所禁止吸烟控烟范围的界定是整个条例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控烟的力度和可行性等重要问题。

据悉,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控烟范围一直是热点和焦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李力告诉记者,对于餐饮场所能否限制吸烟曾有不同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友认为,将所有的餐馆都列为限制吸烟场所,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实践中行不通,建议只对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馆限制吸烟,即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馆才作为限制吸烟场所,才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则禁止吸烟。

因此,条例对控烟范围分两类情况规定:一类是禁止吸烟的范围,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等十二类场所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在这些场所不允许吸烟,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另一类是限制吸烟的范围,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等四类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为限制吸烟场所,这些场所可以在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2023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健康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控烟工作职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

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五条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三)室内体育集体训练、比赛、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七条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需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八条行政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公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传媒(包括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不得违法发布烟草广告。

第十条全社会都应积极配合、支持和监督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制定控烟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二)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五)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采取劝阻措施。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含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含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六)商场、书店;(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是指广州市政府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限制和管理公众场所的吸
烟行为,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权益。

该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公共场所禁烟:在办公场所、商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公共
场所等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2.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禁止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3. 餐饮场所划定吸烟区:餐饮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但吸烟区必须与非吸烟区划分清晰,且有有效的隔离和排烟设施。

4. 吸烟警示标志: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设置吸烟警示标志,并进行规范告示。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非吸烟者的被动吸烟风险,推动形成无烟环境。

这是一个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管理措施,也需要广大市民的
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

控制吸烟条例

控制吸烟条例

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创建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减少与消除烟草烟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城市社会管理事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指导与监督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与实施的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执行情况。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的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与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与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七)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园林、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宾馆、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与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八)其他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烟环境。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

第十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十二条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对国家机关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应当参与。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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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人民的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的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六)商场、书店;(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六条下列室内公共场所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场所。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禁止吸烟。

第七条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第八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设置明显的标志;(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有效分隔;(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五)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

第十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十二条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对国家机关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应当参与。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免费发放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

第十七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

第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出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市人民的政府对无吸烟单位以及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表彰或者奖励的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鼓励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实施行政处罚:(一)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户外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派赠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派赠行为,并对派赠单位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阻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烟检查员履行职责,并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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