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1(欧盟动物营养使用饲料添加剂要求)
欧盟法律法规简介及转基因法规简介
编号 名称(中文) 名称(英文) 主要内容
该法规包括四章内容: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目标 和定义;转基因食品的授权、监督管理及标签说 明;转基因饲料的授权、监督管理和标签说明; (EC) No 1829/2003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法规 O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feed 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共同条款。该条例负责批准 GMOs及其投放市场的管理,条例还对所有含有 GMOs的食品,包括动物饲料以及有意向环境释放 GMOs,建立了唯一许可程序。此许可有效期为10 主要规定了使用添加剂的剂组、欧盟参考实验室 (EC) No 1831/2003关于动物营养使用的添加剂的规定 On additives for use in animal nutrition 的责任和义务、特定饲料添加剂和复合添加剂的 具体标签要求、添加剂的一般使用条件。 该条例规定了饲料生产的可追溯和安全卫生管 (EC) No 183/2005 饲料卫生要求条例 Laying down requirements for feed hygiene 理要求。 该委员会条例对一般入境文件(CED)、指定入境 点(DPE)、代销等作了定义,对产品入境的最低 要求、指定入境口岸名单的通报、托运货物的事 on official controls performed to ensure 先通知、通用进境文件使用语言种类、增加指定 为保证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 the verification of compliance with feed 入境口岸的官方控制、饲料和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EC) No 882/2004 和动物福利规定的符合声明执行 and food law, animal health and animal 、分拆托运、不遵守行为的处理、措施涉及的费 的法定控制措施 welfare rules 用问题、向委员提交托运报告等内容作了详细的 规定。附件I中列出了提高官方控制水平的饲料 和非动物源性食品的清单及其具体的检测频率, 附件II给出了一般入境文件、海关指引等文件的 法规主要内容有:制定食品法律的总体原则和要 求,包括建立欧盟共同的原则和责任,建立提供 强大科学支撑的手段、建立有效的组织安排和程 序来控制食品和饲料安全;建立欧洲食品安全 General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of (EC) NO 178/2002 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局;制定处理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和饲料安全事 food law 件的程序。 本法规主要有五大章,第一章:法 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三 章:建立食品安全局;第四章:建立欧盟内的快 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第五章:程序和最后条 该指令列出了动物饲料中可能含有的39种不良物 2002/32/EC 关于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的指令 On undesirable substances in animal feed 质和允许的最大含量 该条例规定了饲料原料和复合饲料投放市场的准 (EC) No 767/2009 关于饲料投放市场和使用 Marketing of feed 则。 该委员会条例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总则; (EU) No 575/2011 关于饲料原料目录的委员会条例 On the Catalogue of feed materials【废止】 (二)饲料加工方法一览表;(三)饲料原料的 名称、描述和强制声称一览表。
欧盟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认证项目
FAMI-QS认证方案FAMI-QS认证的介绍FAMI-QS(European Feed Additives and PreMIxtures Quality System,中文称为欧洲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认证是欧盟有关当局为配合欧盟饲料法规183/2005 EC、1831/2003 EC、178/2002EC的贯彻实施,由FEFANA组建FAMI-QS协会,制定欧盟关于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生产商的操作规范,对进入欧盟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开展的强制认证,它是遵守欧盟饲料卫生法规的一项工具。
欧盟境内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商和向欧盟出口上述产品的第3国生产商,必须向FAMI-QS Asbl申请,经FAMI-QS Asbl 按照FAMI-QS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检查,检查通过注册为准会员,成为欧盟饲料行业的合格供方。
从国际认证分类来看,FAMI-QS认证属于第二方合格评定,即以满足顾客/买方要求为目的的认证。
这对我国企业,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个完善自我、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与国外的严格要求接轨的机遇。
FAMI-QS操作规范介绍FAMI-QS操作规范》是欧盟各国在饲料安全领域推荐的GMP+、FEMAS等质量管理要求基础上建立的欧盟统一质量管理要求,它的认证标准采用了ISO9001的基本构架,将HACCP和ISO10002溶入其中,并吸收了以前欧盟成员国类似认证的相关内容,是贯彻欧盟有关饲料法规的工具和手段,是唯一适用于整个欧洲(Pan-European)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FAMI-QS操作规范》包括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体系评审、不合格品的控制、统计技术等9个方面。
重点强调管理者承诺、法规要求、可追溯性、HACCP应用、产品投诉和召回,要求产品从采购、生产、包装、标识、运输全过程的控制。
FAMI-QS认证的优点1、唯一适用于整个欧洲(Pan-European )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欧盟FAMIe
欧盟FAMI-QS认证介绍1 背景随着社会的开展,作为食品链前端的动物饲料的卫生平安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饲料加工商的关注和重视。
欧盟有关组织提出“饲料平安就是食品平安〞的观点。
为了保障动物饲料的卫生平安,进而保障人用动物性食品的平安,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Reg. 〔EC〕 No 178/2002食品法通用原那么与要求?,其中提出饲料平安要求〔Article 15〕、饲料生产商对饲料的责任〔Article 20〕;其后,相继发布和实施了?Reg.〔EC〕No 183/2005饲料卫生要求?、?Reg. 〔EC〕No 1831/2003用于动物营养的添加剂?等法规要求,对饲料行业的管理提高到新的高度,重点强调饲料是食品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强调饲料的可追溯性、要求欧洲饲料生产商建立实施质量平安管理体系〔图1〕。
图1 欧洲饲料添加剂法规体系根据2006年1月1日生效的饲料卫生规定,欧盟所有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供给商必须建立起一个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的饲料平安管理体系,2006年1月1日前在授权组织/行业协会进行登记注册,而所有配合饲料生产商只能从正式登记注册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供给商处采购添加剂和预混料。
对欧盟境外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供给商,如果产品想继续进入欧盟,那么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授权组织/行业协会进行登记注册,成为其准会员,欧盟配合饲料生产商方可从该供给商处采购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
2 FAMI-QS的实施组织FAMI-QS〔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就是欧洲饲料添加剂生产商协会〔FEFANA〕根据上述法规制定的关于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的质量管理体系。
图2 欧洲饲料添加剂管理机构体系FEFANA成立于1963年,是欧盟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行业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行业与饲料欧盟当局之间的纽带。
它由欧盟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商及相关利益方代表组成,目前有14个国家协会会员和70多个企业会员。
国外对畜禽兽药使用的规定
国外对畜禽兽药使用的规定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 ,给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因为,既然是WTO 成员国就要严格遵照WTO 的规则,否则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目前,我国畜禽产品很难进入欧美等发达国家,这就是他们利用我国畜禽疫病防治体系不健全、产品卫生质量管理难以达到要求以及滥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造成药物残留而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因为,农、兽药的残留危害极大,可引起人类的癌症、畸形、抗药性及某些中毒现象,所以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极为重视,美国1998 年1 月开始实施HACCP ,明确规定了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包括细菌、药残等) 的临界值,超标的一律不许上市。
欧盟不开放我国畜禽产品的原因主要就是药物残留和禁药问题.本文即是搜集的部分国家或地区对兽药允许使用或禁止使用的有关规定,供参考。
禁止使用的兽药1 .欧盟1973 年,欧共体规定: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四环素类抗生素、磺胺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三甲氧苄氨嘧啶、氨基糖苷类( 新霉素、链霉素) 和氯霉素类抗生素不宜作饲料添加剂。
从1997 年4 月羟,全面禁止使用阿伏霉素(Avoparcin) 。
1988 年,欧盟立法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
1998 年12 月14 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欧盟15 国农业部部长投票从1999 年1 月1 日起禁止使用4 种抗菌素作为饲料添加剂,它们是:维吉尼亚霉素(Virginiamycin) 、磷酸泰乐菌素(tylosin phosphate) 、螺旋霉素(Spiramycin)、杆菌肽锌(zinc bacitracin)。
1999 年羟,欧共体禁止在动物饲料中使用以下 6 种β- 促生长剂:喹乙醇(Olaquindox) 、卡巴氧(Carbadox)、杆菌肽锌、泰乐菌素、维吉尼亚霉素、螺旋霉素。
1999 年10 月开始,欧盟对不少磺胺类抗球虫药也颁布了禁令。
欧盟常务食品委员会投票确定从1999 年10 月1 日起停止生产和使用三种促进增重的药物添加剂,它们是氯氟苄腺嘌呤(arprinocide) 、二硝甲苯酰胺(球痢灵,dinitolmide) 、异丙硝哒唑(ipronidazole)。
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 2: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相关要求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须获取欧盟注册的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二、须获拿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的屠宰(屠宰厂必定已获取欧盟注册)、熟制加工、出口一体化的企业,其HACCP 体系须连续有效运转;三、出口原料须来自该企业自属备案饲养场,相关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获取有效控制;四、企业连续两年出口产质量量安全牢固并且诚信度高,须连续吻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严格依照欧盟相关法规进行饲养、屠宰、熟制加工;五、企业建立完满的质量控制系统和自检自控系统,拥有完满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 运转和管理,能满足供欧盟熟制禽肉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六、企业拥有完满的产品可追想系统,且能有效运转。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的生产加工卫生要求一、备案饲养场的用料、用药及免疫管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五一致”管理模式,建立完满的饲养、用料、用药、动物免疫及卫生防疫制度。
饲料、药品及免疫管理须吻合以下要求:(一)饲料管理要求1、备案饲养场的饲料须由出口企业一致供应,并获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饲养场应建立完满的领、用料管理制度;2、生产饲料的原料须来自非疫区,原料进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饲料增加剂应吻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增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3、饲料中增加的动植物源性成份应吻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如期对饲料中农、兽药残留进行检测;4、备案饲养场使用的饲料、饲料增加剂除吻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吻合欧盟183/2005法规(拟定饲料卫生方面的要求)和1831/2003法规(动物营养增加剂要求)要求。
欧盟2005-87-EC 饲料中不良物质要求
委员会指令 2005/87/EC2005年12月5日修改欧盟第2002/32/EC号指令附件I中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铅、氟和镉欧共体委员会。
根据缔结的欧共体条约。
根据2002年5月7日的欧盟指令2002/32/EC号中对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规定,尤其是第8条。
根据2003年9月22日的欧盟指令第1831/2003号中对动物营养中使用的添加剂的规定,尤其是第13条。
1.欧盟指令2002/32/EC号规定,禁止将不良物质含量超过附件I中最大限量的产品用作动物饲料。
2.当欧盟指令2002/32/EC号被采用时,委员会认为基于最新的科学风险评估并考虑禁止在动物饲料中使用有害产品,附件I中的条款应被修订。
3.2004年6月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链污染物科学专家小组采纳了委员会关于铅是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的观点。
4.食物中的铅污染一直备受关注。
铅在很大程度上富积在肝和肾,肌肉组织中的残留量很低,进入奶制品中的有限。
因此动物食品不是人类摄入铅的主要来源。
5.对急性铅中毒牛和羊被认为是最为敏感的动物种类,由于饲喂来自污染区域的物质或是偶然食用含铅物质,导致个体中毒的事件已有所报道。
然而,欧盟制定的商业饲料中的铅标准尚不能诱发铅中毒的临床表现。
6.现存的法律关于铅在用于动物饲料的产品中的规定是总体上确保这些产品不会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有害或严重影响畜产品.7.牛和羊是被认为是最敏感的动物,而青饲料是她们日粮中主要的组成部分,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青饲料中铅的最大含量,重新修订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8.在含痕量元素粘和剂、抗块结剂的预混料中规定铅的最大含量标准是适合的,预混料中铅的最大限量的制定考虑的是添加剂中铅含量的最高水平而未将各种不同动物品种对铅的敏感性考虑在内。
为了保护动物和公众健康,预混料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符合预混料的最大含量标准,此外预混料的使用说明也要符合配合饲料和全价饲料的最大限量要求。
9.2004年9月2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链污染物科学专家小组采纳了关于氟是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观点。
(整理)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2: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相关要求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第三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须获得欧盟注册的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二、须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的屠宰(屠宰厂必须已获得欧盟注册)、熟制加工、出口一体化的企业,其HACCP体系须持续有效运行;三、出口原料须来自该企业自属备案饲养场,有关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四、企业连续两年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并且诚信度高,须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欧盟相关法规进行饲养、屠宰、熟制加工;五、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自检自控体系,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供欧盟熟制禽肉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六、企业拥有完善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且能有效运行。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的生产加工卫生要求一、备案饲养场的用料、用药及免疫管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五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饲养、用料、用药、动物免疫及卫生防疫制度。
饲料、药品及免疫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饲料管理要求1、备案饲养场的饲料须由出口企业统一供应,并获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饲养场应建立完善的领、用料管理制度;2、生产饲料的原料须来自非疫区,原料进厂前应进行品质检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3、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份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定期对饲料中农、兽药残留进行检测;4、备案饲养场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欧盟183/2005法规(制定饲料卫生方面的要求)和1831/2003法规(动物营养添加剂要求)要求。
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
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编制说明(报批稿)1 标准制定背景及任务来源1.1制定背景木聚糖酶指可将木聚糖降解为低聚糖和木糖的一类酶。
目前,随着玉米等常规饲料原料供应日趋紧张,麦类及杂粕类非常规饲料原料的使用逐渐增多。
麦类及杂粕类原料中的木聚糖具有一定的抗营养作用,由此,作为木聚糖的降解酶,木聚糖酶在畜禽养殖业的用量正在不断提高。
但是,尽管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产品市场活跃,但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
所以制定《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标准,用以规范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尤为必要,将对保障我国饲料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1.2任务来源本标准制订任务于2011年度下达,项目计划编号20100293-Q-469,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由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2 国内外木聚糖酶生产和质量标准情况2.1国内外木聚糖酶生产情况目前国内外生产厂家大多采用液体深层发酵生产木聚糖酶,产品以固体剂型为主,也有少量液体产品。
其中,木聚糖酶液体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为:菌种培养→接种→发酵→板框过滤→精滤→浓缩或稀释→成品包装。
菌种经过斜面培养、摇瓶培养后接种到种子罐培养,在种子罐中生长到合适时转移到发酵罐继续生长;在发酵过程中配有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监测温度、PH值、溶氧等指标,然后根据数据显示及时调整发酵环境和补充原料,同时会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取发酵液测酶活,以准确判断其生长情况;在微生物生长到一定程度,停止发酵,放罐,经过板框粗滤、精滤进行固液分离,得到液体木聚糖酶半成品,稳定化处理后的液体酶半成品通过浓缩或添加不同比例的饮用水稀释成不同酶活规格的液体酶产品,然后按要求计量、包装;木聚糖酶固体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为:菌种培养→接种→发酵→板框过滤→浓缩→喷雾干燥→成品包装。
板框过滤后,需要生产粉状固体酶时,在发酵液中加入载体(玉米淀粉等)混合均匀后,经喷雾干燥塔干燥,得到粉状酶半成品,添加载体(玉米淀粉、小麦粉等)将粉状酶半成品稀释成不同酶活规格的产品,按要求计量、包装;需要生产颗粒酶时,根据终端产品的酶活要求,在喷雾干燥前一次性添加载体,然后喷雾干燥制得颗粒酶成品,然后按要求计量、包装。
欧盟 饲料 砷 方法 iso
欧盟饲料砷方法 iso【实用版3篇】目录(篇1)1.欧盟对饲料中砷含量的限制2.砷对动物和人类的影响3.检测饲料中砷的方法4.ISO 在饲料砷检测中的作用5.我国应对欧盟饲料砷限制的措施正文(篇1)1.欧盟对饲料中砷含量的限制欧盟对于饲料中砷含量有着严格的限制,以保障动物健康及食品安全。
根据欧盟法规,猪、鸡和牛饲料中的总砷含量分别不得超过 100mg/kg、100mg/kg 和 50mg/kg。
这一规定对于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砷对动物和人类的影响砷是一种非必需的微量元素,对生物体具有一定生理功能。
然而,砷在生物体内过量积累会导致砷中毒,对动物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
砷中毒可能导致动物生长缓慢、肝脏损伤、繁殖能力下降等问题,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死亡。
对于人类而言,长期摄入含砷食物可能会引发皮肤癌、膀胱癌等疾病。
3.检测饲料中砷的方法检测饲料中砷的方法主要包括原子吸收光谱法、X 射线荧光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等。
这些方法各具优缺点,适用于不同场景和需求。
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4.ISO 在饲料砷检测中的作用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制定国际标准。
在饲料砷检测领域,ISO 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标准,为各国提供了统一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
这些标准有助于提高饲料砷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5.我国应对欧盟饲料砷限制的措施为应对欧盟饲料砷限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其生产的饲料符合欧盟标准。
其次,提高饲料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及时了解国际饲料砷检测的前沿动态,为我国饲料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欧盟对饲料中砷含量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183欧盟饲料卫生要求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NO 183/20052005年1月12日饲料卫生要求(具EEA资料检索性的正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参照欧盟条约,特别是第37(2)款和第154(4)b款,参照委员会提出的相关建议,参照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咨询区域委员会,执行方案与条约251款规定的程序相一致。
鉴于:(1)畜禽产业是欧共体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安全高效的饲料产品是畜禽产业健康发展和今天取得的成绩的坚实基础之一。
(2)欧盟参议院和国会于2002年1月28日通过的NO 178/2002规定,明确规定追求更高层次的人和动物健康水平是食品法的一个基本目标;同时,该规定明确了食品法基本原则和要求、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建立欧洲食品安全机构。
另外,在这个规定中还确定了各成员国和共同体食品法的一些其他规则和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要确保饲料相关产品在欧共体内的自由贸易和流通。
(3)欧盟理事会95/96/EC指示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中间生产商的注册和生产许可条件及要求,用以规范和促进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践表明,这些条件和要求是保证饲料安全的前提基础;同时,95/96/EC指示也规定了生产经营82/471/EEC指示所列的特定营养物质的批准条件(82/471/EEC: 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动物特殊营养用途物质的指示,1982年6月30日通过)。
(4)欧盟委员会1998年7月9日通过的98/51/EC指示,提出了贯彻实施欧盟理事会95/96/EC指示的具体措施,另外,98/51/EC指示还规定了从第三世界国家进口的条件及要求;95/96/EC指示是针对于饲料生产企业和中间生产商的注册及生产许可条件及要求的一项欧盟理事会指示。
(5)实践证明,对所有的饲料生产企业采用统一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对于保证消费者和动物健康状态处于更高的安全水平,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6)新饲料卫生法规的根本目标是确保食品和饲料的安全,使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处于更高水平,本法规中的新的卫生规则遵循以下原则:(a) 饲料安全的主要责任应由饲料企业经营者承担;(b) 饲料安全保证体系贯穿于整个食物链,从饲料的生产加工开始,直至并包括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饲养环节;(c) 饲料安全保证的贯彻实施总体上依据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的原则,结合应用饲料生产良好卫生规则,需明确和加强饲料企业经营者的责任;(d) 饲料生产良好卫生规则是指导饲料企业经营者遵守饲料卫生法规和HACCP原则的重要手段;(e) 本法规中的微生物标准是依据安全风险评价结果而建立的;(f) 进口饲料不得低于,至少要符合共同体饲料生产标准。
欧盟饲料砷方法iso
欧盟饲料砷方法iso
欧盟(European Union,EU)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来监管和控
制饲料中的砷含量。
砷是一种有毒物质,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土壤、水和矿
石中。
食用含有高浓度砷的食物和饲料可能对人和动物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欧盟委员会通过进行监测和抽样来确保这些限值的遵守。
成员国需要
制定监测计划,并定期检查饲料中的砷含量。
如果发现超过规定限值的饲料,相关当局将采取相应的行动,包括对违规生产者进行处罚或采取必要
的措施来阻止该饲料进入市场。
此外,欧盟还采取了一些其他措施来减少饲料中砷的含量。
例如,限
制使用砷化合物作为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含砷的饲料原料,以及监管进
口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欧盟通过制定ISO标准和法规,以及实施监测和抽样措施,来确保饲料中的砷含量符合安全和健康的标准。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动物和
人类健康,同时促进可持续和安全的农业生产。
欧盟批准艾蒿酊剂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
刘静,等:MIMLRBF预测谷物蛋白质功能方法的改进[14]ZHANG M L,ZHOU Z H.Multi-instance clustering with applications to multi-instance prediction[J].Applied Intelligence,2009,31(1):47-68.[15]WANG J,ZUCKER J D.Solving the multiple instance problem:a lazy learning approach[C]//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Conference on Machine Learning,Stanford, CA:Stanford University,2000:1119-1126.[16]蒋传海.神经网络中的逼近问题[J].数学年刊:中文版,1998,(3)$295-300.[17]付丽华,李宏伟,张猛.尺度可调的混合核RBF网络[J].电子学报,2011,39(1):184-189.[18]ASHBURNER M,BALL C A,BLAKE J A,et al.Gene ontology:tool for the unification of biology[J].Nature Genetics,2000,25(1):25-29.[19]WU J, HU D,XU X,et al.A novel method for quantitatively predicting non-covalent interactions from protein and nucleic acidsequence[J].Journal of Molecular Graphics&Modelling,2011,31(11):28-34.[20]SHEN J,ZHANG J,LUO X,et al.Predicting protein-protein interactions based only on sequences infbrmation[J].Proceedings of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07,104(11)$4337-4341.[21]GHAMRAWI N, MCCALLUM A.Collective multi-label classification[C]//ACM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Knowledge Management.New York:ACM,2005:195-200.[22]ROGATI M,YANG Y.High-performing feature selection for text classification[C]//Eleventh ACM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Management.New York:ACM,2002:659-661.[23]YANG S J,JIANG Y,ZHOU Z H.Multi-instance multi-label learning with weak label[C]//The International Joint Conference on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lo Alto,CA:AAAI Press,2013:1862-1868.[24]VOGEL J P,GARVIN D F, MOCKLER T C,et al.Genome sequencing and analysis of the model grass Brach&podium dis tachyon[J].Nature,2010,463(7282):763-768.科技信息欧盟批准艾蒿酊剂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21年3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1/421号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831/2003,批准艾蒿酊剂(a tincture derived from Artemisia vulgaris L.(Mugwort tincture))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根据附件中规定的条件,这种添加剂被授权作为动物添加剂的所属类别为“感官添加剂”,功能组别为“调味化合物”+授权结束日期为2031年3月30日0[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欧盟批准艾蒿酊剂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EB/OL].(2021-3-10).http://news./2021/03/586996.html很2021年第40卷第4期。
REACH中文翻译版本(正文)
欧洲动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行业守则
欧洲动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行业)守则1 引言本欧洲动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行业)守则(“守则”)符合欧盟委员会 和欧洲议会制定的有关饲料卫生规定的法规(183/2005/EC),特别是第20和22条(款), 鼓励对良好卫生规范指南的发展和关键控制点(HACCP )原理的应用实施本守则旨在鼓励制定措施确保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的安全和质量,同时确保生产经营 符合欧洲饲料卫生的规定,并提高可追溯性。
本守则同样适用于从第三国家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
为了使本守则符合各国、行业和/或协会组织制定的现行动物饲料法规和活动的要求,本守则参考了不同的饲料和食物安全原则,以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原则,有关原则载于以下国际文件和欧盟法规,特别是:• 《欧盟食物安全白皮书》(COM (1999) 719 final) http://europa.eu.int/comm/dgs/health_consumer/library/pub/pub06_en.pdf• 2005年1月12日颁布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法规第183/2005号,制定饲料卫生要求(以及撤销欧洲议会指令第95/69/EEC 号和欧盟委员会指令第98/51/EEC 号(有关临时措施的第6条除外),订明动物饲料业内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审批和注册的条件和安排)(欧盟法规第183/2005号)。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oj/2005/l_035/l_0352*******en00010022.pdf • 有关在动物营养食品中使用添加剂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法规第1831/2003号(欧盟法规第1831/2003号)。
http://europa.eu.int/eur‐lex/pri/en/oj/dat/2003/l_268/l_26820031018en00290043.pdf• 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法规第178/2002号,制定食物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并成立欧洲食物安全局(欧盟法规第178/2002号)。
欧盟禁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历史和法规
欧盟禁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历史和法规王湘如;王旭;戴梦红;赵月;冯家伟;崔潞晴;袁宗辉;程古月;黄玲利;王玉莲;彭大鹏【摘要】欧盟考虑到抗生素耐药性的发展和抗生素耐药基因可能从动物到人微生物的转移,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抗生素作为生长促进剂,甚至还建议禁止在动物饲料中全面使用所有的抗菌剂.收集和整理欧盟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禁用清单和法规,介绍欧盟禁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历史及其对动物健康的影响,以期为中国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期刊名称】《中国兽药杂志》【年(卷),期】2019(053)006【总页数】8页(P72-79)【关键词】欧盟;饲料药物添加剂;禁用;历史;清单;法规【作者】王湘如;王旭;戴梦红;赵月;冯家伟;崔潞晴;袁宗辉;程古月;黄玲利;王玉莲;彭大鹏【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湖北省生猪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 HZAU)/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重点实验室,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湖北省生猪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湖北省生猪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湖北省生猪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湖北省生猪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 HZAU)/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重点实验室,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 HZAU)/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重点实验室,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 HZAU)/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重点实验室,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 HZAU)/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重点实验室,武汉430070;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武汉430070;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 HZAU)/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重点实验室,武汉43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66欧盟自20 世纪50、60年代开始允许在动物饲料中使用抗生素。
与饲料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法规
与饲料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法规饲料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动物的健康与生产效益。
为了确保饲料的安全和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规范饲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添加剂使用。
本文将介绍与饲料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法规。
一、欧盟饲料法规欧盟是全球最严格的饲料法规制定者之一,其饲料法规主要包括欧盟饲料添加剂法规(EC No 1831/2003)和欧盟饲料卫生法规(EC No 183/2005)。
1. 饲料添加剂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饲料添加剂的定义、分类、授权程序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该法规,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获得欧盟委员会的授权。
2. 饲料卫生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饲料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的目标是确保饲料不会对动物和人类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二、美国饲料法规美国的饲料法规主要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监管和执行。
美国饲料法规主要包括饲料添加剂法规和饲料安全法规。
1. 饲料添加剂法规:根据该法规,饲料添加剂可以分为GRAS(一般认为安全)和FOOD ADDITIVE(食品添加剂)两类。
GRAS类饲料添加剂不需要经过FDA的审批,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安全性标准;而FOOD ADDITIVE类饲料添加剂则需要经过FDA的严格审批程序。
2. 饲料安全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饲料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符合FDA的要求,确保生产的饲料安全无害。
三、中国饲料法规中国的饲料法规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
中国饲料法规主要包括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饲料卫生管理办法。
1. 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饲料添加剂的分类、授权程序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该办法,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 饲料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饲料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欧盟在饲料添加剂法规中新增一个功能组别
欧盟在饲料添加剂法规中新增一个功能组别
佚名
【期刊名称】《食品与生物技术学报》
【年(卷),期】2016(35)2
【摘要】2015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委员会法规(EU)2015/2294,
修订(EC)No 1831/2003号法规,为饲料添加剂设立了一个新的功能组别。
(EC)No 1831/2003对饲料添加剂进行分类,并根据其功能和特性进一步归类到其下的
功能组别中。
随着科技进步,一些饲料添加剂能提高饲料的卫生状况,尤其是降低特
定微生物污染。
但是,这些饲料添加剂无法归类到(EC)No1831/2003的现有功
能组别中,因此,此次修订法规在"工艺添加剂"类别中增加一个新的功能组别———"卫生状况促进剂”(hygiene condition enhancers)。
【总页数】1页(P196-196)
【关键词】饲料添加剂;官方公报;微生物污染;科技进步;信息来源;htt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974
【相关文献】
1.欧盟禁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历史和法规 [J], 王湘如;王旭;戴梦红;赵月;冯家伟;崔
潞晴;袁宗辉;程古月;黄玲利;王玉莲;彭大鹏
2.欧盟发布法规扩大饲料添加剂使用范围 [J],
3.欧盟颁布新法规加强中国部分饲料添加剂的重金属监控 [J],
4.欧盟发布法规扩大饲料添加剂使用范围 [J],
5.欧盟颁布新法规加强中国部分饲料添加剂的重金属监控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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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各成员国应制定适用于损害本条例各条款的罚则,并保证罚则的实 施。这些罚则必须有效、合理,并有劝戒作用。
(33)指令 70/524/EEC应该废止。但是,适用于已加有添加剂的配合饲 料的 标 签条 款应 被 保留 ,直 至 1979 年 4 月 2 日发 布 的关 于配 合 饲料 的销 售 的 欧 盟理事会指令 79/373/EEC(10)完成修订。
(13)在考虑各种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实施规则时,对于生产食品动物及其 他动物应规定不同的提供文件资料证据的要求。
(14)为了确保对各种饲料添加剂的科学评价协调一致,应由根据欧洲议会 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C)N0178/2002 建立的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这类评价。 申请资料应增加对残留研究,以评价设定最高残留量(MRLs)。
(15)饲料添加剂的审定指南应由欧盟委员会在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配合 下制定。在制定该指南时,要注意到有利于将对于主要品种进行的研究成果外 推至对于次要品种的可能性。
(16)按照 1988 年 12 月 21 日欧盟理事会指令 89/107/EEC关于可用于人类 消费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成员国法律的接近(7),对于已成功地被批准用于食品 的那些添加剂,有必要规定一个简化的审定程序。
(35)为避免饲料添加剂在使用上的混乱,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因此,直 到本条例的条款付诸实施,已被批准的物质应允许按现行法规的规定条件保留 在市场上和继续使用。
本条例已正式通过。
第一章
范围和定义
第1款
范围
2.2.本条例旨在建立共同体对饲料添加剂投放市场和使用的审定程序;制 定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监督程序和正确的标签规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动物健 康和福利、环境以及与饲料添加剂有关的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提供高水平 保证的基础,同时确保共同体内部市场的有效运行。
(24)一些青贮添加剂在未经指令70/524/EEC批准的情况下,目前在欧共 体内部销售和使用。有必要应用本条例的规定,评议此类物质的性质和用途, 可以应用同样的过渡期安排。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获取所有目前使用的物质 信 息 并 建 立 起 它 们 的 名 录 。必 要 时 ,对 那 些 不 完 全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5款 批 准 条 件 的 物质,允许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27)具有抗球虫和组织滴虫效果的某些物质应被作为本条例意义上的饲料 添加剂。
(28)必须要求有详细的产品标签,便于最终用户对产品的这些信息在全面 了 解 后 做 出 选 择 ,对 贸 易 产 生 较 少 的 障 碍 ,促 进 交 易 业 务 的 公 正 性 。在 这 方 面 , 将应用于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完整地复制用于饲料添加剂,通常是适合的,因此 , 对于调味类化合物简化标签要求,完全与用于食品调味剂的相似,这种规定是 适当的;但是这不应该损害在个别的添加剂的批准决定中对特殊标签要求有规 定的可能性。
(25)科学执 行委 员 会(SSC)在 1999 年 5 月 28 日的 意 见中 指出 :“应 重 视 作 生长促进剂的抗菌剂的使用,对被列入或可能被列入用做人药或兽药的类别 (即:对治疗细菌感染的药物可能产生选择性的交叉耐药性的危害),这类抗菌 剂的使用应尽快逐步停止,并且最终彻底取消。”科学执行委员会于 2001 年 5 月 10 日和 11 日发表的对抗菌剂耐药性的第二个意见指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 使替代产品取代这类抗菌剂:“逐步停用的程序必须合理规划和协调,因为急 躁的做法有可能导致对动物健康产生影响。”
(17)人们已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依据对风险进行的科学评价,并 不能提供制定风险管理措施所需的所有信息。并且在考虑中其他与此相关的因 素,包括社会、经济或环境因素,监控的可行性,对动物或对动物产品的消费 者的有益之处,应该给予合法考虑。因此,一种添加剂的批准决定必须由欧盟 委员会授予。
(18)为确保动物福利和消费者的安全维持在必要的水平,应对已获得批准 的 添 加 剂 适 用 的 所 有 品 种 ,在 10 年 保 护 期 外 增 加 一 年 期 限 的 保 护 期 ,通 过 这 种 认可方法来鼓励申请者扩展向次要品种的审定。
(26)这样一来,有必要确定一个日期,在此日期之后现仍然准许作为生长 促进剂使用的抗生素将被禁用,同时允许有足够的时间以开发替代这些抗生素 的产品。还必须制定条款,以禁止再批准其他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在 抗生素作为生长促进剂被逐步停用的框架内,为保证对动物健康保护达到高水 平,要求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在 2005 年以前负责审查对于替代物质以及管理、 饲养和卫生等替代方法的研究开发进展情况。
2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C)No 1831/2003
(21)考虑到科学和技术进步的因素,有必要定期修订饲料添加剂的批准决 定。有时间期限要求的批准决定使得这种复审成为可能。
(22)应建立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的注册表,并且包括产品的特定信息和检 测方法。非保密数据应为公众所利用。
(23)有 必 要 制 定 过 渡 规 则 管 理 下 述 添 加 剂 :目 前 已 经 按 指 令 70/ 524/ EEC 已 批 准 的 且 投 放 市 场 的 各 种 添 加 剂 ;以 及 按 指 令 82/ 471/ EEC 现 己 批 准 的 各 种 氨基酸及其盐类和类似物、尿素及其衍生物;还有青贮剂;还有那些正处于审 定程序过程中的添加剂。特别是,在本条例开始实行的一年之内,只有在报告 并包括对其评估的审议已送交欧盟委员会的范围内的那些产品,可继续保留在 市场上,这个规定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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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C)No 1831/2003
(30)条例(EC)N0178/2002 的第 53 和 54 款建立了对原产于共同体的或自第 三国进口的饲料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在饲料有可能对动物健康、人类健康或 环境产生某种危害,并且这种危害不能被有关的成员国采取措施令人满意地控 制的情况下,允许采取这种紧急措施。
(12)对于饲 料添 加 剂的 类别 应 明确 ,以 便 于考 虑为 审 定而 进行 的 评价 程 序 。 一些 氨 基酸 及其 盐 类和 类似 物 、尿 素及 其 衍生 物,这 些目 前被 列 入 1982 年 6 月 30 日 颁 布《 欧 盟 理 事 会 指 令 82/ 471/ EEC关 于 在 动 物 营 养 方 面 使 用 的 产 品 》(6)的 管理范围,它们应该列为饲料添加剂的一个类别,因此,对它们的管理也由上 述指令转为本条例的范围。
2.2.本条例不适用于: (a)加工助剂; (b)指令 2001/82/EC(12)中定义的兽药产品,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抗 球虫剂和组织滴虫抑制剂除外。
(34)针对各成员国提交申请资料档案的指南已经包括在 1987 年 2 月 16 日公布的 关于添加 剂在动物 营养方面 评估指南 的欧盟理 事会指 令 87/153/ EEC(11)中 。 因 为 对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权 力 己 授 予 欧 洲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局 , 指 令 87/153/EEC就需要废止。但需保留该指令的附录,直至实施办法被正式采 纳。
(29)2003 年 9 月 22 日公布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C)N01829/2003 关 于 基 因 修 饰 食 品 和 饲 料 (8), 规 定 了 对 基 因 修 饰 食 品 和 饲 料 投 放 市 场 的 审 定 程 序,其中包括对由基因修饰生物组成的、含有基因修饰生物成份的,或者由基 因修饰生物产生的饲料添加剂的规定。由于该条例的目标与本条例不同,饲料 添加剂在上市前除须通过本条例的审定程序外,还须通过该基因修饰条例的审 定程序。
1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C)No 1831/2003
的添加剂。
(9)本条例 也应 涵 盖出 售给 最 终用 户的 添 加剂 混合 物 ,这 类混 合 物的 销 售 和 使用,应符合其中的每个单一品种添加剂的批准决定中规定的条件。
(10)各种预混剂不作为包括在添加剂定义中的制剂考虑。
(11)在这个领域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只有那些通过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获得 批准的添加剂才能投放市场,并且在动物饲养过程中按照批准决定规定的条件 使用和加工。
(19)对于饲料添加剂的审定以及对这些添加剂使用条件的确定;对于已被 批准的添加剂注册表的维持和发布,这些权限都授予欧盟委员会按照一个程序 行使,靠此程序各成员国之间密切合作,并且确保欧盟委员会是在食物链和动 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框架中。
(20)让批准决定的持有者履行产品上市后市场监督计划,在有些情况下是 有必要采用的。通过使用在其他行业已经建立的,并且符合食品法律规定的对 产品追溯性要求的产品追溯框架,可以追踪和识别因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而产生 的,可能对人类、动物健康或对环境的任何影响,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立即呈 现或滞后出现的或不可预见的影响。
在与区域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Regions)磋商后, 依据《条约》第 251 款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3) 鉴于: (1)畜牧生产在欧共体农业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满意的结果取决于安全和 优质饲料的大范围使用。 (2)安全的、有益于健康的食品和饲料的自由流通是欧盟内部市场的基本特 征,并且对公民的健康和安宁,以及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显著贡献。 (3)保 护 人 类 生 命 和 健 康 达 到 一 个 高 水 平 ,应 是 制 定 共 同 体 政 策 追 求 的 目 标 。 (4)为保护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保护环境,各种饲料添加剂在欧共体范围 内 投 放 市 场 、使 用 或 加 工 之 前 ,必 须 通 过 共 同 体 的 规 定 程 序 对 其 安 全 性 进 行 评 价 。 由 于 宠 物 食 品 不 是 人 类 食 物 链 的 一 部 分 ,并 且 对 耕 地 不 构 成 环 境 影 响 ,因 此 对 宠 物食品中的添加剂制定特别条款是适宜的。 (5)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 2002 年 1 月 28 日颁布的(EC)N0178/2002 条 例 制 定 了 食 品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建 立 了 欧 洲 食 品 安 全 局 并 且 规 定 了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的 程序(4)。该 条 例 第 11 款 已 明 确 写 入 欧 共 体 食 品 法 的 一 项 原 则 ,这 就 是 在 欧 共 体 范围内投放市场的进口食品和饲料必须符合共同体立法的相关要求,或者符合 被欧共体承认的,至少是相当的各种条件。因此从第三国进口在动物营养方面 使用的添加剂,服从相当于在欧共体内生产的添加剂所实施的那些要求,就是 必要的。 (6)欧共体 针对 人 类健 康、动 物健 康和 环 境所 采取 的 行动 ,应 建 立在 预 防 主原则的基础上。 (7)根据《条约》第 153 款,欧共体致力于确保消费者对信息的知情权。 (8)1970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指令 70/524/EEC关于饲料添 加 剂 》(5)的 实 施 经 验 表 明 ,需 要 对 有 关 添 加 剂 的 所 有 管 理 法 规 进 行 复 议 ,以 在 更 高程度上保证动物和人类的健康,保护环境。同时还需重视的事实是,技术进 步和科学发展已制造出各种可用的新型添加剂,如在青贮饲料或在饮水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