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是用于改善动物饲料的品质、增加其营养价值或改善饲料加工性能的物质。
合理、安全地使用饲料添加剂对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人类食品的安全,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
以下是《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的主要内容:一、饲料添加剂的分类和使用范围饲料添加剂按照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营养性添加剂和技术性添加剂。
营养性添加剂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等,用于满足动物的生理需求;技术性添加剂包括抗生素、激素、酶制剂等,用于提高饲料加工性能或预防动物疾病。
具体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饲料添加剂的审批和备案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合法使用。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实验和批准四个阶段。
符合要求的饲料添加剂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是确保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标准应包括饲料添加剂的纯度和含量限制、使用方法和用量等方面的规定。
使用标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确定,并以法律形式发布,供畜禽养殖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参考和遵守。
四、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控制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料选用、生产工艺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生产工艺必须符合规范,产品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和安全性可靠。
五、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识饲料添加剂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容器中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准确和易于理解。
六、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和运输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和运输应符合相关要求,防止产品受潮、受热、受污染和霉变等。
存储应注意温度和湿度的控制,运输应注意包装的完好和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七、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管理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管理应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抽检、抽样检验等。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8修
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2625号)
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
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首先,饲料添加剂的选择应当科学合理。
在选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品种、生长阶段、生理状态等因素,选择符合动物营养需求、安全、有效的饲料添加剂。
同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其次,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剂量进行。
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使用剂量进行,不得擅自增减剂量。
同时,应根据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和饲料的营养水平进行合理调整,避免过量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动物健康问题。
另外,饲料添加剂的混合和搅拌应当均匀。
在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充分混合和搅拌饲料添加剂,确保每一份饲料中饲料添加剂的分布均匀,避免因为局部浓度过高或过低而影响动物的摄取和利用。
此外,饲料添加剂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饲料添加剂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饲料添加剂受到污染和变质,避免因使用变质饲料添加剂而对动物健康造成影响。
最后,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当定期监测和评估。
定期对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同时,应加强对饲料添加剂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总之,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规范对于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选择、使用饲料添加剂,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饲料添加剂的作用,确保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
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
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是指对饲料中使用的各种添加剂的用量、质量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进行规范的标准。
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畜禽健康,提高饲料的营养价值和效益,并保证生产中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一些关于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1. 饲料添加剂的分类和用量限制饲料添加剂按其功能和使用特点可分为增效剂、保护剂、调制剂和其他剂型等。
不同类型的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的用量限制也有所差异。
比如,生长促进剂的用量限制是:猪:0.05-0.1g/kg;鸡:0.025-0.05g/kg;鸭:0.01-0.03g/kg。
而防腐剂的用量限制是:饲料中硫化亚铁的最高限量为150mg/kg,甲酚的最高限量为200mg/kg。
2. 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指标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指标主要包括外观、纯度、活性和微生物指标等。
外观要求色泽应均匀一致,无结块、霉变等现象;纯度要求达到一定标准,不得低于产品标准规定的最低纯度值;活性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或相关标准的要求;微生物指标要求总菌落不得超过一定数量等。
3.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和要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和要求主要包括混合均匀度和添加顺序等。
混合均匀度要求饲料中添加剂能够充分混合,并均匀分布在饲料中,避免饲料中出现堆集、结块或局部过量的情况。
添加顺序要求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次序进行添加,避免添加剂与饲料中其他成分发生反应或降低添加剂的活性。
4. 饲料添加剂的监测和检验饲料添加剂的监测和检验是为了确保饲料中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监测和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添加剂的活性测定、残留量的检测、质量指标的检验等。
活性测定要求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添加剂的活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残留量的检测要求对饲料中的添加剂残留量进行定量分析;质量指标的检验要求对饲料中的添加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质量检验。
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饲料品质,增加畜禽的生产效益,保证畜禽健康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应以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为基本原则,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法》和《家用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家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添加剂。
2.应根据添加剂表明的用法使用,不可自行改变剂量;应严格按照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上所提供的用药量和饲喂方法使用。
3.在饲料中添加的添加剂用量应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最大容许量之内,不能超越最大容许量。
4.应确保添加剂的清洁,不可将其与杂质混合,以免造成生产动物毒害和病害,对畜牧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5.应严格实施报告制度,确保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6.应提升使用添加剂的意识,加强科学使用,确保动物安全可靠地饮食。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 /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
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最高限量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7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那西肽预混剂8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盐霉素钠预混剂10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牛至油预混剂12氯羟吡啶预混剂29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吉它霉素预混剂14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土霉素钙预混剂15地克珠利预混剂32金霉素预混剂16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恩拉霉素预混剂17氨苯胂酸预混剂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3: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一年九月四日附件11、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05-10-30] ·来源: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01年9月4日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公布)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用于鸡年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
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休药期3天。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Maduramicin Ammonium Premix[有效成分]马杜霉素铵[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马杜霉素l0g。
[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
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不得用于其他动物;在无球虫病时,含百万分之六以上马杜霉素铵盐的饲料对生长有明显抑制作用,也不改善饲料报酬;休药期5天。
[商品名称]加福、抗球王尼卡巴嗪预混剂Nicarbazin Premix[有效成分]尼卡巴嗪[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尼卡巴嗪200g。
[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
每l000kg饲料添加本品100--125g。
[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高温季节慎用;休药期4天。
[商品名称]杀球宁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Nicarbazinand Ethopabate Premix[有效成分]尼卡巴嗪和乙氧酰胺苯甲酯[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尼卡巴嗪250g和乙氧酰胺苯甲酯16g。
[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
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注意]蛋鸡产蛋期和种鸡禁用;高温季节慎用;休药期9天。
[商品名称]球净甲基盐霉素预混剂Narasin Premix[有效成分]甲基盐霉素,[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甲基盐霉素l00g。
[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
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600--800g。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 /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
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最高限量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养殖厂中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范
养殖厂中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养殖厂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一环,而饲料添加剂则是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可以提高养殖业的效益,促进动物健康成长。
然而,由于饲料添加剂的不当使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养殖厂中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有一定的规范。
下面将详细列举一些养殖厂中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规范要求:1. 选择合适的饲料添加剂:在选择饲料添加剂时,应根据养殖的具体需求来选择。
合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具备以下特点:- 安全可靠:选择具有良好安全性和稳定性的饲料添加剂,避免对动物和人类造成潜在危害。
- 适用性强:选择能够提高饲料营养价值、促进动物生长和免疫力的添加剂。
- 环保性能好: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饲料添加剂,减少污染。
2. 严格按照使用剂量和频率: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并严格按照建议的剂量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要确保添加剂的浓度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3. 检测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在购买饲料添加剂时,要选择正规的生产商,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产品要有明确的生产日期和批次号,并保持包装完好。
如有必要,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4. 饲料添加剂的操作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时,要保持饲料原料的清洁和卫生。
添加剂要进行充分混合,确保均匀分布于饲料中。
同时,要确保饲料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卫生条件。
5. 定期检测动物体内饲料添加剂的残留:为保证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需要定期检查动物体内的饲料添加剂残留情况。
此外,对于长期使用某种添加剂的养殖厂,还应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
6. 加强员工培训:养殖厂中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培训,了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
员工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以保证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
7. 强化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总之,养殖厂中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对于保障动物健康、人类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57.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SulfaclozineSOdiHalS oluble Powder 三字球虫粉磺胺氯吡嗪钠]每1000g中含磺胺氯吡嗪钠300go肉鸡、火鸡、兔用于鸡、兔球虫病(盲肠球虫)。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期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合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者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 (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 (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二 OO 一年六月四日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份] 二硝托胺[含量规格] 每1000g 中含二硝托胺250g。
[合用动物] 鸡[作用与用途] 用于禽球虫病。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 二硝托胺预混剂18 洛克沙胂预混剂2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19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3 尼卡巴嗪预混剂20 杆菌肽锌预混剂4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1 黄霉素预混剂5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22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6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23 喹乙醇预混剂7 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 那西肽预混剂8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 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 盐霉素钠预混剂10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 牛至油预混剂12 氯羟吡啶预混剂29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 吉它霉素预混剂14 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 土霉素钙预混剂15 地克珠利预混剂32 金霉素预混剂16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 恩拉霉素预混剂17 氨苯胂酸预混剂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5466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01-07-03【生效日期】2001-07-03【效力】【备注】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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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 环丙氨嗪预混剂 氟苯咪唑预混剂 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 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硫酸新霉素预混剂 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 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 甲砜霉素散 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 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 噁喹酸散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用法与用量: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100-125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600-8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310-56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75-125g(以有效成分计)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鸡300-600g。兔1000-15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鸡500g、兔8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75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1g(以有效成分计)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1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10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50g(以有效成分计)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 杆菌肽锌预混剂 黄霉素预混剂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 喹乙醇预混剂 那西肽预混剂 阿美拉霉素预混剂
盐霉素钠预混剂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牛至油预混剂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土霉素钙 吉他霉素预混剂 金霉素(饲料级)预混剂 恩拉霉素预混剂 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越霉素A预混剂 潮霉素B预混剂 地美硝唑预混剂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 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 赛地卡霉素预混剂 伊维菌素预混剂 呋喃苯烯酸钠粉
用于鸡球虫病和肉牛促生长 用于促进畜禽生长。 用于促进畜禽生长。 用于促进畜禽生长。 用于促进猪生长。 用于促进鸡生长。 用于猪和肉鸡的促生长。
用于鸡球虫病和促进畜禽生长。 用于革兰氏阴性杆菌引起的肠道感染,并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 用于预防及治疗猪、鸡大肠杆菌、沙门氏菌所致的下痢,促进畜禽生长 用于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杆菌引起的肠道感染,并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 抗生素类药。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杆菌均有抑制作用,用于促进猪、鸡生长。 用于防治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也用于促进畜禽生长。 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杆菌均有抑制作用,用于促进猪、鸡生长。 对革兰氏阳性菌杆菌均有抑制作用,用于促进猪、鸡生长。 用于禽球虫病 主用于猪蛔虫病、鞭虫病及鸡蛔虫病。 主用于驱除猪蛔虫、鞭虫及鸡蛔虫。 用于猪密螺旋体性痢疾和禽组织滴虫病。 主用于畜禽细菌及支原体感染 用于畜禽肠道革兰氏阴性菌感染。 用于畜禽肠道革兰氏阳性菌感染,也可用于猪密螺旋体、弓形虫感染。 主用于治疗猪密螺旋体引起的血痢。 对线虫、昆虫和螨均有驱杀活性,主要用于治疗猪的胃肠道线虫病和疥螨病。 用于鲈目鱼类的类结节菌及鲽目鱼的滑行细菌的感染。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鸡50-70g;猪25-75g;牛10-30g。以上均以有效成分计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犊牛5-40g;仔猪2-20g;鸡2-20g。以上均以有效成分计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用于预防疾病,猪500-700,鸡450g;用于治疗疾病,猪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猪2-40g(2月龄以下)、2-20g(4月龄以下),鸡2-20g。以上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用于促生长,猪5-50g(4月龄以下)、鸡10-50g(10周龄以内)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用于促生长,猪5-55g、鸡5-11g;用于防治疾病,猪80-33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猪25-75g(4月龄以下)、鸡20-50g(10周龄以内)。以上均以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猪2.5-20g;鸡1-10g。以上均以有效成分计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5-10g(以有效成分计),连用8周。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猪10-13g,育成猪连用8周,母猪产前8周至分娩,鸡8-12g,连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猪1000-2500g,鸡400-25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猪10-100g;鸡4-50g。以上均以有效成分计,连用5-7天。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80-100g(以有效成分计),连用7天。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猪44-77g;鸡2.2-4.4g。连用7-21天。以上均以有效成分计。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75g(以有效成分计),连用15天。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330g,连用7天。 混饲。每1kg体重,鲈鱼类每日用本品0.5g,连用3-10用于鸡球虫病 用于鸡球虫病 用于鸡球虫病 用于鸡球虫病 用于鸡球虫病 用于防治鸡球虫病 用于鸡、兔球虫病 用于禽球虫病 用于禽球虫病 用于禽、兔球虫病 用于鸡球虫病 用于鸡球虫病 用于畜禽球虫病 主用于虾、蟹等甲壳类动物的促生长 用于促进猪、鸡生长 用于促进猪、鸡生长
名称 二硝托胺预混剂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 尼卡巴嗪预混剂 尼卡巴嗪和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 拉沙洛西钠预混剂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 氯羟吡啶预混剂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 赛杜霉素钠预混剂 地克珠利预混剂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 氨苯砷酸预混剂 洛克沙胂预混剂
莫能菌素钠 杆菌肽锌 黄霉素 维吉尼亚霉素 喹乙醇 那西肽 阿美拉霉素
盐霉素钠 硫酸粘杆菌素 5-甲基-2-异丙基苯酚何-甲基-5-异丙基苯酚 杆菌肽锌和硫酸粘杆菌素 土霉素钙 吉他霉素 金霉素 恩拉霉素 磺胺喹噁啉和二甲氧苄啶 越霉素A 潮霉素B 地美硝唑 磷酸泰乐菌素 硫酸安普霉素 盐酸林可霉素 赛地卡霉素 伊维菌素 呋喃苯烯酸钠
用于猪支原体肺炎和嗜血杆菌胸膜性肺炎,也可用于猪密螺旋体引起的痢疾。 用于控制动物厩舍内蝇幼虫的繁殖。 用于驱除畜禽胃肠道线虫及绦虫。 用于链球菌、葡萄球菌、肺炎球菌、巴氏杆菌、大肠杆菌和李氏杆菌等感染。 用于防治猪赤痢、沙门氏菌病、大肠杆菌炎及支原体肺炎。 用于治疗畜禽的葡萄球菌、痢疾杆菌、大肠杆菌、变形杆菌感染引起的肠炎。 主用于治疗猪胸膜肺炎放线杆菌、巴氏杆菌及支原体引起的感染。 用于预防猪痢疾,用于畜禽细菌及支原体感染。 用于治疗鱼类由嗜水气单孢菌、肠炎菌等引起的细菌性败血症、肠炎、赤皮病等。 用于鳗鱼嗜水气单胞菌与柱状杆菌引起的赤鳃病与烂鳃病;用于鳖红脖子病,烂皮病。 用于预防细菌性疾病。 用于治疗鳗鱼细菌性疾病。 用于治疗鱼、虾的细菌性疾病。 用于鸡、兔球虫病(盲肠球虫)。
每1000g中含延胡索酸泰妙菌素100g或800g. 每1000g中含环丙氨嗪10g 每1000g中含氟苯咪唑50g或500g. 每1000g中含磺胺嘧啶125g和甲氧苄啶25g. 每1000g中含盐酸林可霉素22g和大观霉素22g. 每1000g中含新霉素154g. 每1000g中含磷酸替米考星200g. 每1000g中含泰乐菌素22g和磺胺二甲嘧啶22g、泰乐菌素88g和磺胺二甲嘧啶88g或泰乐菌素 每1000g中含甲砜霉素50g. 每1000g中含诺氟沙星90g和盐酸小檗碱20g(鳗用)或诺氟沙星25g和盐酸小檗碱8g(鳖用). 每1000g中含维生素C磷酸酯镁100g和盐酸环丙沙星10g. 每1000g中含盐酸环丙沙星100g和盐酸小檗碱40g. 每1000g中含噁喹酸50g或100g. 每1000g中含磺胺氯吡嗪钠300g.
混饲。鸡,每1000kg饲料添加90-110g;肉牛,每头每天200-360mg。以上均以有效成分计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犊牛10-100g(三月龄以下)4-40g(六月龄以下),猪4-40g(4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仔猪10-25g,生长、育肥猪5g,肉鸡5g,肉牛每头每天30-50m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猪20-50,鸡10-4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1000-20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1000g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猪200-400g(四月龄以内)100-200g(4-6月龄),肉鸡50-100g
每1000g中含马杜霉素10g. 每1000g中含尼卡巴嗪200g. 每1000g中含尼卡巴嗪250g和乙氧酰胺苯甲酯16g 每1000g中含甲基盐霉素100g 每1000g中含甲基盐霉素80g和尼卡巴嗪80g 每1000g中含拉沙洛西钠1500g或450g 每1000g中含氢溴酸常山酮6g 每1000g中含盐酸氯苯胍100g 每1000g中含盐酸氨丙啉250g和乙氧酰胺苯甲酯16g 每1000g含盐酸氨丙啉200g、乙氧酰胺苯甲酯10g、磺胺喹噁啉120g 每1000g中含氯羟吡啶250g 每1000g中含海南霉素钠10g 每1000g中含赛杜霉素钠50g 每1000g中含地克珠利2g或5g 每1000g领硝基苯酚钠0.6g、对硝基苯酚钠0.9g、5-硝基愈创木酚钠0.3g、磷酸氢钙898.2g 每1000g中含氨苯砷酸100g 每1000g中含洛克沙胂50g或100g
适用动物: 鸡
鸡 鸡 鸡 鸡 鸡 鸡 鸡 鸡、兔 家禽 家禽 家禽和兔 鸡 鸡 畜禽 虾、蟹 猪、鸡 猪、鸡
牛、鸡 牛、猪、禽 牛、猪、鸡 猪、鸡 猪 鸡 猪、鸡
牛、猪、鸡 牛、猪、鸡 猪、鸡 猪、鸡 猪、鸡 猪、鸡 猪、鸡 猪、鸡 鸡 猪、鸡 猪、鸡 猪、鸡 猪、鸡 猪 猪、禽 猪 猪 鱼
猪 鸡 猪、鸡 猪、鸡 猪 猪、鸡 猪 猪 鱼 鳗鱼、鳖 鳖 鳗鱼 鱼、虾 肉鸡、火鸡、兔
有效成分: 二硝托胺
马杜霉素铵 尼卡巴嗪 尼卡巴嗪和乙氧酰胺苯甲酯 甲基盐霉素 甲基盐霉素和尼卡巴嗪 拉沙洛西钠 氢溴酸常山酮 盐酸氯苯胍 盐酸氨丙啉和乙氧酰胺苯甲酯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 氯羟吡啶 海南霉素钠 赛杜霉素钠 地克珠利 领硝基苯酚钠、对硝基苯酚钠、5-硝基愈创木酚钠、磷酸氢钙和硫酸镁 氨苯砷酸 洛克沙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