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文号】国务院令第645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
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7.22
•【文号】农办政函[2013]44号
•【施行日期】2013.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
答复
(农办政函[2013]44号)
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法律解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请示》(京农文〔2013〕1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养殖者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饲料,无需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但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课件
06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Chapter
成功申请生产许可的案例分析
01
案例一
某饲料企业成功申请 生产许可的过程
02
案例二
某饲料添加剂企业成 功申请生产许可的经 验
03
案例三
某新企业成功申请生 产许可的案例分析
04
案例四
某企业通过改进生产 工艺成功申请生产许 可的案例
生产许可监管的实践经验分享
监管要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监管流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许可的监管流程及注意
事项
监管经验
监管部门在生产许可监 管中的实践经验分享
监管案例
典型的生产许可监管案 例分析
安全与质量控制实践经验分享
01
02
03
04
安全控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 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 的质量控制要点及方法
对成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与质量问题的处理与预防
问题识别
及时发现和识别安全与质量问题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预防措施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预防 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01 02 03 04
纠正措施
针对问题制定纠正措施,并落实 到生产过程中。
持续改进
通过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 式,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 全与质量水平。
救济途径
被处罚的企业或个人如对处罚决定不 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寻 求救济。
0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与质 量控制
Chapter
பைடு நூலக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2-09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生产 许 可企 业 。 当 应
符 合 饲料 工业 发 展规 划 和产 业政 策 .并 具备 下 列条 件 : ( ) 与生 产饲 料 、 一 有 饲料 添加 剂 相适 应 的 厂房 、
设 备 和仓 储设 施 : ( ) 与生 产 饲 料 、 料 添 加 剂 相适 应 的专 职 二 有 饲
4
湖
北
畜 牧
兽
医
21 0 2年
近 日, 业部 公 布 了《 料 和饲 料 添加 剂 生产许 可管理 办法》 《 饲料 和新 饲料 添加 剂 管理 办法》 《 农 饲 、新 和 饲 料 添加 剂 和添加 剂 预混合 饲 料产 品批 准 文号 管理 办法》 部 大法 ( 三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部令 2 1 第 3 4 0 2年 ,、
技 术 人员 :
( ) 三 有必 要 的产 品质 量检 验 机构 、 员 、 人 设施 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关于公布修订后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关于公布修订后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公告第2134号――修订《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发布日期:2014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4日)修订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为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现公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以下简称《目录(2013)》),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目录(2013)》是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以下简称《目录(2008)》)的基础上修订的,增加了部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来源);删除了缩二脲和叶黄素;将麦芽糊精、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4个品种移至《饲料原料目录》;对部分品种的适用范围以及部分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进行了修订;将20个保护期满的新产品品种正式纳入《附录一》,将《目录(2008)》发布之后获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的7个产品纳入《附录二》。
二、《目录(2013)》由《附录一》和《附录二》两部分组成。
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目录(2013)》中规定的品种。
凡《目录(2013)》外的物质拟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
三、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其中《附录二》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
四、生产源于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的饲料添加剂,以及含有转基因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再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生产 许可 证有 效 期满 需继 续生 产的 . 当在有 效 期届 应
满 6个 月 前 向 省 级 饲 料 管 理 部 r提 出 续 展 申 请 , 提 交 农 】 并 业 部 规 定 的材 料
可证的. 由发 证 机 关撤 销 生产 许 可证 . 申请 人 在 3年 内不
第三章
生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和 补 发
得再 次 申请 生 产许 可 :以欺骗 方式 取 得生 产许 可证 的 . 并 处 5万 元 以上 】 0万元 以下 罚 款 : 构成 犯罪 的 . 法移 送 司 依 法机 关 追究 刑事 责任 。 第二 十 二条 饲料 、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
第十 二条 饲 料 、 料 添加 剂生 产企 业有 下列 情 形 之 饲
圩 京 兽盈 南牲 蒸
陔 产 品 的 批 准 文 号 第十 一条 生 产 许 町 汪有 效 期 为 5年 。
2 年 3 )7 0 ( 4 第期 1 第卷 2
瞑
v c G
企 业 的 名 称 、 册 地 址 、 可 证 编 号 ; 托 生 产 饲 料 添 加 注 许 委
员 . 履行本办 法规定 的职 责或者滥用职权 、 不 玩忽职 守 、 徇私 舞弊 的 . 依法给 予处分 ; 成犯罪 的, 法追究刑事 责任 。 构 依
的 .应 当在 1 日内 向企业 所 在地 省级 饲料 管理 部 门提 5
料 、 料 添加 剂 、 物 饲料 添 加 剂 、 加 剂 预混 合 饲 料 , 饲 药 添 末
查验 相 关 许 可证 明文 件 的 , 照 《 料 和 饲料 添 加 剂 管理 依 饲 条 例》 四十条处 罚。 第 第 二 十 四条 其他 违 反 本办 法 的 行 为 . 照 《 料 和 依 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农业部2016年5月30日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废止的规章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2.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5.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6.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7.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8.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9.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10.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12. 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附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2-09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
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 托 产 品 在 双 方 生 产 许 可 范 围 内 ; 托 一 委 委 第六条 设立饲 料 、饲料 添加 剂生 产企 业 , 双 应 当符 合 饲 料 工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策 , 具 备 生 产 饲 料 添 加 剂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的 , 方 还 并 应 当 取 得 委 托 产 品 的产 品 批 准 文 号 ; 下列条 件 : ( ) 订 委 托 合 同 , 法 明 确 双 方 在 委 托 产 二 签 依 ( ) 与 生 产 饲 料 、 料 添 加 剂 相 适 应 的 厂 一 有 饲 质 房 、 备 和 仓 储 设 施 ; 二 ) 与 生 产 饲 料 、 料 添 品 生 产 技 术 、 量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设 ( 有 饲 受 托 方 应 当 按 照 饲 料 、 料 添 加 剂 质 量 安 全 饲 加 剂 相 适 应 的专 职 技 术 人 员 ; 三 ) 必 要 的产 品 ( 有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 员 、 施 和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四) 管 理 规 范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及 产 品 标 人 设 ( 委 有 符 合 国家 规 定 的安 全 、卫 生 要 求 的 生 产 环 境 ; 准 组 织 生 产 , 托 方 应 当对 生 产 全 过 程 进 行 指 导 饲 ( )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和 监 督 。委 托 方 和 受 托 方 对 委 托 生 产 的 饲 料 、 五 有 ( ) 业 部 制 定 的 饲 料 、 料 添 加 剂 质 量 安 全 管 料 添 加 剂 质 量 安 全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六 农 饲 委 托 生 产 的 产 品 标 签 应 当 同 时 标 明 委 托 企 理规 范规 定 的其他 条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
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 申请许可:要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2)登记注册文件及各种批准文件;
(3)生产场所的布局图、平面图及配套设施图;
(4)相关证书;
(5)许可申请文件,包括生产品种、原料及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规模、环保情况等;
(6)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2. 审核材料:对于申请者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审核。
3. 许可发放: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10日内下发许可证书。
4. 违规处罚:任何单位不得未经许可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一经发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向公安机关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1/6/16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定义和产品分类
饲料产品,分: 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
2021/6/16
6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定义和产品分类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
2021/6/16
10
专家评审制
❖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 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2021/6/16
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国家猪禽饲养标准、美国 NRC标准、1224公告推荐量。
2021/6/16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定义和产品分类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多矿) 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
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 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 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为管理方便,把饲料原料中需要许可管理的部分产品称作了单一 饲料。
2021/6/16
9
分级管理
第三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 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 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 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修改依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
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
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