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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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法定条文最新版本

工程建设标准法定条文最新版本

工程建设标准法定条文最新版本
为了管理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标准,我国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法》,最新版本为2015年修订的第二版。

本法涵盖了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审查、公布、执行及监管等各个方面,以下是该法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该章节规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和要求。

其中包括制定标准的质量要求、标准的编写、审核、公布和实施程序等。

第三章标准的备案和公告
该章节涉及到标准的备案和公告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包括标准的备案范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标准的修订备案程序、标准的公告等。

第四章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该章节规定了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的规定。

其中包括监督部门的职责、监督的内容和程序、违反规定的处罚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该章节规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等。

总之,《工程建设标准法》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基石,其法律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该法律的各个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编写规定异同浅析

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编写规定异同浅析

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编写规定异同浅析作者:陈东王立群李永玲来源:《居业》2016年第05期[摘要]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均可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但这两种标准执行各自不同的标准编写规定。

本文从标准的内容构成、标准的编写形式、执行程度用词、排版格式四个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产品标准的编写规定作了对比分析,为标准编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打下基础。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产品标准;编写规定文章编号:2095-4085(2016)05-0112-03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均可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但这两种标准执行各自不同的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应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编写,而产品标准则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的规定编写。

如何区分两种标准的编写规定的异同,是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写标准前需要做的必要工作。

1.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概述工程建设标准是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等所做的技术规定,是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产品技术准则,是产品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2.两种标准的编制规定异同分析2.1标准的内容构成分析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内容构成对比见表1。

2.2前言构成分析工程建设标准的前言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主要技术内容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技术内容解释单位;标准的主编及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等。

产品标准的前言包括结构说明、起草规则;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与国际与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有关专利的说明;标准的归口信息;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 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总体要求; 本条目的: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使正确理解和
准确执行标准; 要求:每本标准必须在格式、结构、表达、用词等方面
进行统一。
第二章 标准构成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 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 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 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恰当,概念不变; 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
J11756-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DBJ50-111-2010
J11976-201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J51/T 003-2011
J12000-201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DG/TJ08- 2091-2012
标准名称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低层建筑技术规程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多联式空调(热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国家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
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行业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指南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指南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指南《工程建设标准编写指南》嘿,刚接触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朋友啊,我可太懂你现在的迷茫啦,我当初也是一头雾水呢。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清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它不是一件随便的事儿,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重要。

一定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红线,不能碰的。

我当时就是只想着把内容写全,差点就忽视了这个基本规则呢。

而且呀,用词要准确,你不能写得模棱两可的,不然到时候施工人员按照这个标准执行的时候就不知道怎么办啦。

比如说“大概”“差不多”这种词可千万别用。

这就好比你煮菜,盐大概放多少,那这菜煮出来味道能一样吗?二、实用建议在编写的结构上,要有个很清晰的框架。

我建议按工程的流程或者系统模块来划分章节。

就像我们做一件手工,先把材料准备好,再一步一步做各个部件,最后组装起来。

比如说建筑工程,就可以先写地基部分的标准,再写结构体,然后是内部装修啦之类的。

还有啊,每个条款都要尽量简洁明了。

别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就像我们走路,你直接告诉我走哪条路最短最方便就好,别绕来绕去的。

我曾经为了说明一个安全距离标准,写得太啰嗦,结果审查的时候被要求大幅修改呢。

三、容易忽视的点对了,要多看看相关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别自己闭门造车。

我开始的时候就觉得自己能搞定,但是后来发现很多规定是有其背后的科学依据和行业共识的。

还有就是引用的数据一定要准确无误,这是很容易被忽略的一点。

你想啊,如果数据错了,那整个工程说不定就会出大问题呢,就像搭积木,一块积木放错位置,后面可能全垮了。

四、特殊情况有时候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碰到新的工艺或者特殊的地理环境。

这时候可不能硬套标准。

我遇到过一次在山区做工程建设的标准编写,那山体的坡度就需要特殊考虑。

我们就得在标准里单独备注这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这就好比你给大人和小孩做衣服,不能用同一个规格,要根据特殊的身材差异调整。

五、总结要点来,咱们总结一下啊。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守法律法规这个大前提,用词准确。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制发机关: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城乡建设委成文日期:2011-05-09编号:青建管字[2011]23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020110061标题: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的制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技术投入,对符合编制标准原则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向市标准管理机构和省标准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编制,经省建设厅批准,并向建设部备案后予以发布施行。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方标准,推荐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项。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号或定期复审不合格的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二、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标准申报程序。

工程建设标准是包括对工程建设领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以及使用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的技术要求、措施和手段所做的统一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立项应报当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申报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精神,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附件:鲁建标字[201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建设工程方案编制标准是什么

建设工程方案编制标准是什么

建设工程方案编制标准是什么
建设工程方案编制标准的核心是建设工程方案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

编制程序主要包括方案编制的基本流程、编制的职责分工、文件的审核程序和报批程序等。

内容要求主要包括方案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各项技术指标的标准和验收标准、设计依据和设计要求、施工工艺和工序、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要求等。

此外,建设工程方案编制标准还要求在方案编制中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纳入当地的地质、水文、气候、环境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建设工程方案编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的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减轻地质、水文、气候等不利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方案编制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的效率,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争议和事故发生,是建设工程行业的重要法规和规范。

对于建设工程方案编制标准的执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操作。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和要求确定方案编制的程序和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编制,确保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符合性和可行性。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

总之,建设工程方案编制标准是建设工程行业的重要规范和依据,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的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工程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章标准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二节前引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节正文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第四节补充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一节层次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二节层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三节附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四章格式编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五章引用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六章编写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二节典型用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三节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四节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五节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六节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第七节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九节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七章条文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第八章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建标[2008]182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颁布部门】建设部【颁布日期】1996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正 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印刷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凡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标准,仍按原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12月13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方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三、补充部分1.附录;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 标准的构成第一节 前引部分第五条 标准的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 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 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 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

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 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三、标准的施行日期;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原则编制工作旳管理,统一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规定,保证工程建设原则编写质量,有助于对旳理解和使用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工程建设国标、行业原则和地方原则(如下统称为原则)旳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原则旳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构造清晰,用词简要,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原则条文旳同步,应编写原则旳条文阐明,并应同步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原则旳正式文本应由原则同意部门指定旳出版机构出版。

原则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旳正式文本,可在原则同意部门指定旳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原则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原则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原则各部分旳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序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原则用词阐明;3、引用原则名目。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原则封面应包括原则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原则编号、原则名称、英文译名、公布日期、实行日期、公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原则和地方原则旳封面还应包括原则立案号。

第九条原则编号由原则代号、公布原则旳次序号、公布原则旳年号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原则旳代号应统一。

当原则中无强制性条文时,原则代号后应加“/T”表达。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旳国标编号采用“GB 50×××-20××”表达,某项无强制性条文旳国标编号采用“GB/T 50×××-20××”表达。

第十条原则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名称应简洁明确地反应原则旳主题内容;二、原则名称宜由原则旳对象、用途和特性名三部分构成;例如:钢构造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性名)三、原则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原则”、“规范”或“规程”作为特性名;四、原则名称应有对应旳英文译名。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规 定 ,现 印发给 你们 , 自印发之 I起施 行 ,尚未报批 的工 程建设 标 准 ,均执 行新 的 工程 建设 标准编 写规 定 t 。
原 建 设部关 于 印发<工程 建设标 准编写 规定>和<工程 建设标 准 出版 印刷 规定>的通 知》 ( 标[966 6 )中 建 1912 号
的附件 一 同时废 止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住 房和城 乡建 设部
二o o八年 十 月七 日
建城 [ 0 11 号 2 82 1 0
北方采暖地 区既有 居住建筑供热计 量改造 工程验收办 法 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量 改造是
第一章
总则
建标[o 81 2 2 o 18 号
各省 、 自治区建设 厅 ,直辖市 建 委及有关 部 门 ,国务 院各 有关部 门 ,新 疆生产 建设 兵团建 设局 、国家人 防办 ,解
放 军总 后基建 部 ,各有 关协会 ,各有关 单位 :
为加 强工程 建设 标准编 制工 作的管理 ,统一工 程建设 标 准编写 要求 ,确 保工程 建设标 准编 写质量 ,根 据 工 程 建设 国家标 准管理 办法 和 工程 建设 行业 标准管理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我 部组 织修订 了 工 程建设 标 准编 写
1 ・ 2O 年 第 l 期 0 O8 2
指对既有居住 建筑 中不 符合国家节 能标准的供热 系统按 照供热 计量 收费 的要求进 行 改造 。 包括 户 内采暖 系统改
造 和 管 网、热 源的 改造 。 第三条 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 量改造工程竣 工后必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陛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WORD2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WORD23页)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章标准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二节前引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节正文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第四节补充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一节层次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二节层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三节附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四章格式编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五章引用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六章编写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二节典型用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三节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四节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五节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六节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第七节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九节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七章条文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第八章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建标[2008]182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建标[2008]182号

建标[2008]182号
第二十六六 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 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7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 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 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 编号和废止日
4
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 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二 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 对修订的标准,
5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 并应以签 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五 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 英文目 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 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 英文目次页 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六 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 1 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 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 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 1 章。
第 二十七七 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环境保护、 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 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 二十八八 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 其技术内容构成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编写规则 第 1 部分:术语》GB/T200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建办标[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建标[2000]34号)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提高备案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我部备案。

二、地方标准备案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也可由省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我部提出申请。

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不符合上述制定范围的标准,一般不作为地方标准进行备案。

四、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相关规定。

地方标准不得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要求。

五、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遵循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设置,并在标准备案申请材料中逐条进行说明。

六、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标准备案的函、标准发布的通知、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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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 (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题及公告号;二、标准名称和编号;三、标准实施日期;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第十五条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条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

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第三节正文部分第十七条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二、标准的适用范围;三、标准的共性要求;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

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第二十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

."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适用于。

.。

.”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一条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

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

,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第二十三条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

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四条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

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五条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

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

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第二十七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GB/T20001。

1和《标准编写规则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补充部分第二十九条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

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第三十条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

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

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第三十一条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第一节层次划分第三十二条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

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

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第二节层次编号第三十四条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

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附录第三十七条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

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

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

例如:附录A;A。

2;A。

2。

1等。

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第三十八条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

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第三十九条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第四十条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

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十一条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

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

第四章格式编排第四十二条标准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

“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

“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

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四十三条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分节编写.每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中文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符号内容应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应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应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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