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受让合同的公告 2010-02-09
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利锦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利锦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津民终4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会君段昊博郝艳【审理法官】王会君段昊博郝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利锦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利锦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利锦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紫峰北京竞天公诚(天津)律师事务所;王丽红天津嘉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紫峰北京竞天公诚(天津)律师事务所王丽红天津嘉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紫峰王丽红【代理律所】北京竞天公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嘉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利锦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科诚公司是否应向东方利锦公司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科诚公司是否应向东方利锦公司赔偿损失。
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涉讼房屋因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查封,导致《合作协议》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判令《合作协议》予以解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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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司法拍卖..................................................................................................................................................11 5.11 股权冻结..................................................................................................................................................11 5.12 清算信息..................................................................................................................................................11 5.13 公示催告..................................................................................................................................................11 六、知识产权 .......................................................................................................................................................11 6.1 商标信息 ....................................................................................................................................................12 6.2 专利信息 ....................................................................................................................................................15 6.3 软件著作权................................................................................................................................................18 6.4 作品著作权................................................................................................................................................18 6.5 网站备案 ....................................................................................................................................................18 七、企业发展 .......................................................................................................................................................19 7.1 融资信息 ....................................................................................................................................................19 7.2 核心成员 ....................................................................................................................................................19 7.3 竞品信息 ....................................................................................................................................................19 7.4 企业品牌项目............................................................................................................................................21 八、经营状况 .......................................................................................................................................................22 8.1 招投标 ........................................................................................................................................................22 8.2 税务评级 ....................................................................................................................................................22 8.3 资质证书 ....................................................................................................................................................22 8.4 抽查检查 ....................................................................................................................................................23 8.5 进出口信用................................................................................................................................................23 8.6 行政许可 ....................................................................................................................................................23
广东嘉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杨国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嘉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杨国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07【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3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庞健军【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庞健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嘉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杨国春;茂名市强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广东嘉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杨国春茂名市强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国春【当事人-公司】广东嘉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强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桂洪、黄子铖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桂洪、黄子铖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桂洪、黄子铖【代理律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东嘉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杨国春【被告】茂名市强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嘉隆电气公司支付的170000元是否为还款;二、强者广告公司请求支付律师费应否支持;三、杨国春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嘉隆电气公司向强者广告公司转账的三笔款项合计170000元均在附言中备注“货款”,且双方承认存在买卖关系,故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述170000元为还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首先,律师费并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和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旧)第三十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南洋股份:《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变 2010-08-10
《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洋电缆 (天津)有限公司变更天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意见书
根据《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认真讨论,我们就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变更天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变更天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基于天津空港经济区(原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下面简称“经济区”)防汛河道规划原因而作出。
变更后的天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仍在经济区内,与原用地距离仅为两公里左右,变更地块的面积、土地性质、价格、土地优惠政策均与原用地保持一致,具备项目实施的条件,募投项目的内容保持不变。
此次天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现行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变更后的项目用地为完整地块,配套设施更为完善,能够满足项目建设要求,因此,更适合实施“新能源、船用及变频节能特种电缆项目”。
郑钟南、郑汉武、 许守泽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粤华包B:关于收购龙邦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经济特区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200986 证券简称:粤华包B 公告编号:2013-025关于收购龙邦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经济特区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特别提示在审议本议案的董事会上,董事杨卫星对本项交易表示反对,理由如下:1.公司已经是红塔仁恒的实际控股股东;2.公司动用近3亿元的现金去增持已经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不具有实际意义;3.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4.公司近几年经营压力大,红塔仁恒的资产盈利能力也在下降,增持股份不但不会获取超额利润,而且会加深公司资产结构的进一步不平衡。
一、关联交易概述1.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收购龙邦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邦国际”)持有的珠海经济特区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仁恒”)股权(占总权益的11.6027%)。
在上述交易开始前,公司已持有红塔仁恒41.9653%的股权,红塔仁恒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龙邦国际持有红塔仁恒11.6027%的股权;在以上收购交易完成后,公司对红塔仁恒的持股比例增加为53.568%,将由相对控股变成绝对控股。
由于以上交易尚需股东大会批准,因此公司未与有关方面签署书面协议。
2.由于本次交易的对手方龙邦国际是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因此,龙邦国际最终控制人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控股”)。
由于本公司最终控制人同为诚通控股,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龙邦国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上述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5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董事会以3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本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由于上述交易的金额为29,178.47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7.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5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结合网络投票)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万航渡路888号开开广场22-23楼。
法定代表人沈国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谊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固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1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克雷斯汀·沃居里(CHRISTIAN VOEGEL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正俊,巴固工贸(上海)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因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谊明,被上诉人巴固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正俊、戴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0日,博科公司、巴固公司签订《巴固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合同》(以下简称《巴固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与本案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内容:博科公司向巴固公司提供合同附件二《软件清单》、附件三《定制项目清单》上软件产品的许可使用权,该软件产品由BOKE OPEN 9000平台、相关通讯组件及博科公司为巴固公司定制开发的44个模块组成,其中《软件清单》涵盖了《定制项目清单》中的软件产品。
博科公司并提供与上述软件产品相关的调研、咨询、安装调试、维护、培训等技术服务。
2、项目完成时间:博科公司应于2002年5月1日前完成项目调研,同年7月30日完成程序开发,同年10月1日前完成初始化数据准备、安装调试、初始化数据导入、用户培训、系统切换工作,10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系统试运行,2002年12月底完成巴固项目。
600488天药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金耀生物污水环保工程资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8 股票简称:天药股份编号:2013-019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金耀生物污水环保工程资产的公告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12年11月7日,公司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69号文《关于核准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100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2013年3月1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公告》,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3.65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15,060万股。
公司于2013 年3月18 日正式启动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工作,2013 年3 月20 日确定向包括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5 名投资者发行14,652万股,发行价格3.75 元/股。
2013 年3月28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出具了华寅五洲证验字[2013]1-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3月28日止,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54,94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361.1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583.82万元。
其中:计入股本14,65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37,931.82万元。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等相关公告已刊载于2013 年4月1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00654飞乐股份关于转让上海华冠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债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飞乐股份公告编号:临2013-017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上海华冠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债权暨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内容: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物联”)转让公司持有的上海华冠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94.4%股权及1841万元债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329.68万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格1488.68万元,债权转让价格1841万元。
●仪电物联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述股权及债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公司与仪电物联进行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一)公司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华冠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议案》:公司将所持有的华冠公司94.4%股权及1841万元债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仪电物联,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329.68万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格1488.68万元,债权转让价格1841万元。
仪电物联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二)的规定,仪电物联为公司之关联法人,上述股权及债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黄峰先生、刘家雄先生、于东先生、项敏女士回避了表决,其余五名非关联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该议案。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相关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88946)分别于2019年3月7日和3月9日,发布《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披露拟将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鸿信息”)100%股权以12,834.06万元转让给你公司关联方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计产生投资收益为130.36万元,本次交易对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分别获得投资收益226.5万元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6,303.96万元,该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114%。
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0年11月17日。
002167东方锆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焦作市维纳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日经焦作市中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194万元,设
立时实收资本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1 2 3 4 5
股东名称 冯立明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靳三良 崔官岭 甘学贤 合计
出资额(元) 90.45 73.00 17.63 9.40 3.53
194.00
持股比例(%) 46.62 37.63 9.09 4.85 1.82
1、公司名称:焦作市维纳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焦作市中站区西 1 公里焦克路北 4、法定代表人:许红军 5、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6、税务登记证号码:91410803766229298B 7、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生产、销售: 精细陶瓷;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及普通机械加 工;汽车零配件的批发及销售(以上范围中凡涉及专项许可的项目, 凭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从事生产经营) (二)交易标的历史沿革 焦作市维纳科技有限公司(原称焦作市维纳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由冯立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于2004年9月1
1,914,426.58 1,753,967.61 2021年1-3月
1,583,758.85 1,419,459.44
2020年度
1
营业收入
464,508.98
1,410,816.12
2
营业利润
127,035.10
283,121.02
3
净利润
106,998.15
232,792.86
注:2020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荣四郎瓦株式会社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荣四郎瓦株式会社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艾可玛贸易有限公司;荣四郎瓦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上海艾可玛贸易有限公司荣四郎瓦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上海艾可玛贸易有限公司荣四郎瓦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龚婷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乔健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龚婷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乔健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龚婷贤张华东乔健【代理律所】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上海艾可玛贸易有限公司;荣四郎瓦株式会社【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实体问题应当适用2001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阶段,艾某公司补充提交了五组证据:一、电子邮件公证文件和客户授权证明文件及翻译件,德国拉菲石板、德国耐卡、德国路本、英国威廉特纳等世界知名的屋面瓦公司出具证明,并经过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进行邮件公证,用以证明艾某公司是其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可以使用其商标并销售其产品,并且确认艾某公司在中国境内命名并申请其品牌的中文商标,艾某公司并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600272关于房屋租赁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编号:2021—033900943 开开B股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公司股东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经营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上海市江场西路299弄8-13号1-3层房产,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允上”)自2019年起从原产权人处租赁该处房产的2-3层作为上海市北高新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门诊部”)的经营场地。
由于该处房产权利人发生变更,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雷允上仍将按原租赁合同条款内容履行租赁程序,并与国资经营公司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继续租赁该房产作为市北门诊部经营场所,租赁面积合计3126.3平方米,租赁期限至2025年,每月租金323,566元,支付自2021年4月起的房屋租金,预计2021年4月至12月租金合计约为2,933,126元。
●国资经营公司为公司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国资经营公司未发生过任何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公司全资子公司雷允上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国资经营公司发来的《关于上海市江场西路299弄8-13号1-3层房产权利人变更及租金支付通知函》,来函内容为国资经营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上海市江场西路299弄8-13号1-3层房产,并已取得了不动产证书,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我司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需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以每月323,566元的价格向国资经营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起的房屋租金,租赁期至2025年止。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煜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煜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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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7
南洋股份并购天融信案例分析.doc
南洋股份并购天融信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十分迅速,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接连涌现。
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自2013年10月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已逐步扩容至全国范围。
随着新三板改革的推进,制度红利、政府扶持和社会资金等因素的催化下,新三板市场中的企业数量、非公开发行融资金额以及并购重组事件也都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这其中涌现了不少财务业绩好、创新能力强的优质企业。
新三板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并购的重要“标的池”。
目前,上市公司大多分布在传统制造业,加之当前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经济大环境下,营业利润的下降和成长空间有限等特征也越来越明显。
并购重组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普遍采用的战略决策之一,在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带来不少正效应。
本文选取了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南洋股份并购天融信的案例进行分析。
在文献研究方面,基于并购动因、绩效、过程等梳理并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文献。
在案例研究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并购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并购的过程及结果,然后结合双方的并购报告书和年报数据,对本次并购的标的公司的估值合理性进行分析,其次对本次并购给南洋股份公司带来的效应进行分析,再分析了本次并购的影响。
最后,本文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公司之间的并购行为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通过案例分析,本文研究得出:首先,在并购前公司根据战略协同与发展理念出发挑选被并购标的公司;其次,设计合理的包括交易对价、最优的并购支付手段等的一揽子并购方案;最后,重点关注企业并购后在管理、经营方面的整合。
针对以上的分析,提出了为之后并购新三板的上市公司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2019-08-05 五局安装沈阳京东项目电线电缆
2019-07-05 中交一航局浦北至北流高速项目TJ-3/5标电缆
2019-06-27 中交一航局四公司第四项目
2019-05-11 丹东电厂检修部综合2019年4月28日电缆采购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中标情况 中标 中标 中标 中标 中标 中标
序号 1 2
地区 天津 天津
日期
标题
2019-07-05 中交一航局浦北至北流高速项目TJ-3/5标电缆
2019-06-27 中交一航局四公司第四项目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
序号 1
地区 丹东
日期
标题
2019-05-11 丹东电厂检修部综合2019年4月28日电缆采购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1)
序号 1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1)
序号 1
地区 北京
日期
标题
2019-08-06 中冶天工渤海公司北京纳通工程2019年7月电缆采购
中标情况 中标 中标
中标情况 中标
中标情况 中标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序号 1
股东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100.00%
认缴出资额 39733.677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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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12月2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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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于 2019年12月2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11月12日晚间公告
11月12日晚间公告
背景
2020年11月12日晚间,多家公司发布了公告,其中包括了重要财务数据披露,公司业务进展情况通报,以及股权变动公告等。
各公司公告概要
1. 公司A
公司A发布了2020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其中季度营收达到1.5亿元,同
比增长10%。
净利润则为500万元,同比增长15%。
此外,公司A还宣布与某知名供应商合作,将在未来推出一款新产品。
2. 公司B
公司B公告称,公司在近期完成了一笔1亿元的增资。
此次增资将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的拓展和技术研发。
此外,公司B还宣布获得了一项重要技术专利,并将
在未来推出相关产品。
3. 公司C
公司C公告称,公司所持有的某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减持至5%以下。
此次减
持的原因是出于资金回笼的需要。
公司C强调,此次减持并不会对其业务产生影响。
4. 公司D
公司D公告称,公司在2020年第三季度的营收达到1.2亿元,同比增长20%。
净利润则为300万元,同比增长25%。
此外,公司表示正在积极向海外市场拓展
业务,并已在某海外国家设立了分公司。
总结
通过对各公司公告的概要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公司在业务拓展和营收增长方
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其中,有些公司通过与知名企业合作或增资等方式加强公司实力;也有一些公司通过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来实现业务增长。
当然,也有公司在本次公告中减持股份以回笼资金。
总之,这些公告充分体现了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努力的态度。
南洋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9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公告编号:2011-020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4月28日上午8:00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南洋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现场表决的形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4月2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应出席监事3 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一、以同意票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并通过《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同意票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并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关于公司拟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负责将该部分资金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该决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节约财务费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沪南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股东变更备案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沪南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股东变更备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10.22
•【字号】沪财资备案〔2024〕46号
•【施行日期】2024.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沪南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法人及股东变更备案的公告
是否有效:| 索取号:AB1210010-2024-178
内容描述:关于上海沪南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股东变更备案的公告。
上海沪南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股东变更备案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变更备案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由李广变更为黄浩。
二、上海沪南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为孙士章、孙冬明和黄浩。
相关信息已录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10月22日。
南洋股份:关于与南方电网下属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公告编号:2020-041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南方电网下属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一、合同中标及签署概况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洋”)为以下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中标内容如下: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2019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物资品类:220kV电力电缆,标的名称:深圳,中标比例:45%;物资品类:110kV电力电缆,标的名称:广州,中标比例:40%2、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网”)2019年10kV配变、箱变、开关柜、配网线缆、塔材、监测装置等设备材料框架招标标的名称:10kV交联电缆(阻燃型),标包占标的物总额的比例:10%;标的名称:20kV电力电缆,标包占标的物总额的比例:18%;标的名称:架空绝缘导线,标包占标的物总额的比例:12%;标的名称:低压电线,标包占标的物总额的比例:12%3、广东电网2019-2020年控制电缆框架招标标的名称:控制电缆,标包占标的物总额的比例:10%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批配网低压电线框架招标标的名称:低压电线,中标比例:20%5、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2019年主网二次类物资框架招标物资品类:控制电缆,标的名称:控制电缆,中标比例:50%6、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2019年度20kV设备物资框架招标物资品类:20kV电力电缆,标的名称:20kV电力电缆,中标比例:20%7、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2019年配网类物资框架招标物资品类:10kV交流电力电缆(阻燃型),标的名称:10kV交流电力电缆(阻燃型),中标比例:15%;物资品类:低压电线,标的名称:低压电线,中标比例:22%8、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第一批配网设备材料类物资框架标的名称:10kV交联电缆(阻燃型),中标比例:12%9、南方电网2019年配网设备材料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物资品类:10kV 交联电缆(防白蚁型),标的:广东,中标比例:40%;物资品类:10kV 交联电缆(阻燃型),标的:广东,中标比例:13%;物资品类:低压电线,标的:广东,中标比例:18%;物资品类:架空绝缘导线,标的:广东,中标比例:40%;物资品类:10kV 交联电缆(普通型),标的:广西,中标比例:10%;物资品类:低压交流电力电缆(阻燃型),标的:深圳,中标比例:60%;物资品类:架空绝缘导线,标的:深圳,中标比例:100%10、南方电网2019年主网线路材料第二批框架招标项目物资品类:110kV交流电力电缆,标的名称:广东,中标比例:22%;物资品类:220kV交流电力电缆,标的名称:深圳,中标比例:40%由于上述招标为框架招标,每个标包的具体中标金额需由广东电网及下属各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物资所需情况确定,广州南洋需按要求与项目单位签署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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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4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受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土地局于2010年2月4日签署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受让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津空加(挂)2009-5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合同受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宗地编号为津空加(挂)2009-52号,面积206,730.10平方米;位置:坐落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建筑容积率≧0.7;用途为工业;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1,190.80万元(大写:壹仟壹佰玖拾万零捌仟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人民币5,954.00万元(大写:伍仟玖佰伍拾肆万元整 )。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0年2月4日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在2013年2月4日之前竣工。
根据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用地将用于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实施“新能源、船用及变频节能特种电缆项目”,该项目拟由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所筹集资金完成。
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受让土地资金先以自筹资金方式投入,待非公开发行完毕后按规定进行置换。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