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汇总
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汇总
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汇总综保区管理办法第一章综保区划定与管理机构第一节综保区划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保区的划定遵循以下原则:1、综保区应位于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具备较强的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2、综保区应与国内外市场紧密联系,有利于进出口贸易和国际合作;3、综保区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满足企业发展和员工生活所需;4、综保区应设有管理机构,负责综保区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节管理机构的职责综保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和完善综保区的管理规定和发展计划;2、组织和协调综保区内的企业和相关机构,推动综保区的发展;3、监督和管理综保区内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合法合规;4、提供相关服务,解决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5、开展综保区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合作。
第二章综保区企业准入及服务第一节综保区企业准入综保区企业准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2、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可持续发展;3、企业应符合综保区发展的产业导向和政策取向。
第二节综保区企业服务综保区管理机构提供以下企业服务:1、提供办公场所和生产设施,满足企业发展所需;2、提供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3、提供人才培训和招聘服务,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4、提供市场开拓和营销支持,促进企业的销售和合作;5、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综保区税收政策与管理第一节综保区税收政策综保区享受以下税收政策:1、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材料免征关税;3、在综保区内进行销售的货物,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增值税。
第二节综保区税收管理综保区税务部门负责以下税收管理工作:1、对企业的税收申报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合规纳税;2、开展税收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税收意识和理解;3、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惩罚。
综保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区内人员、财产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综保区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租赁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综保区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区内人员的安全意识;-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 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 严格执行本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加强对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 安全设施和设备:-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定期组织区内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跟踪复查。
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综保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园区综保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园区综保物业管理方案范文一、概述随着国家不断推动经济开放和发展,各种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也在不断壮大。
作为产业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保税区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综保物业管理方案就是针对综合保税区产业园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旨在提升园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园区的良性发展。
二、管理目标1.提升园区管理水平。
通过完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规范园区内各项活动,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提升服务能力。
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为园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促进园区发展。
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园区,提升园区整体竞争力。
三、管理内容1.管理机构建设设立专职的综保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园区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2)组织开展园区内的各项管理活动,维护园区的正常秩序。
(3)协调处理园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园区的和谐稳定。
(4)定期对园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2.安全管理园区内的安全问题是物业管理的重点之一。
为了确保园区内的安全,物业管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加强园区内的巡查和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3)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园区内的安全事件和处理过程,做到有记录可查。
3.环境管理园区的环境管理涉及到园区内的绿化、清洁、照明等方面。
为了打造良好的园区环境,物业管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园区内的绿化工作,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等,确保植被的茂盛。
(2)定期进行园区清洁工作,保持园区内的卫生整洁。
(3)合理设置照明设施,保证园区内的夜间照明充足。
(4)对园区内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园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
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上海综保区(Shanghai Free Trade Zone,简称FTZ)是中国政府为推进改革开放、加快自贸试验进程而设立的一类特殊经济区域。
它坐落在上海市,由陆家嘴金融区、外高桥保税区和浦东机场保税区组成。
自2013年设立以来,上海综保区作为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先行示范区,探索了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改革创新和区域合作。
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主要包括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优化环境和国际化服务等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引导是上海综保区管理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
政府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发展方向,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例如,政府在设立综保区时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简化企业注册程序、减免税费、提供更加便利的财务、税务和外汇管理等。
政府还设立了上海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
政府引导的作用在于引导市场主体发挥决定性作用,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市场化运作也是上海综保区管理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
综保区鼓励企业依法经营,实行市场化竞争,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企业在综保区内享受自由的经营权限,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也更加注重监督和服务的平衡,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并提供支持。
例如,综保区允许外资企业与中国企业合资经营,鼓励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和创新研发,促进了资源的整合和产业的升级。
优化环境是上海综保区管理模式的另一个特点。
为了吸引更多企业来综保区投资和经营,政府积极改善营商环境,提供更高效的公共服务。
综保区建立了一套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包括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减少繁文缛节。
同时,综保区还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捷的交通、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
综保区还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法律保障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最后,国际化服务也是上海综保区管理模式的重要特点之一。
综保区积极拓展对外开放,吸引境外企业和人才来投资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
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
综合保税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综合保税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保税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综合保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1. 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保税区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2)制定和完善综合保税区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负责编制和执行综合保税区年度财务预算;(4)负责综合保税区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5)负责综合保税区财务报告的编制和上报;(6)负责综合保税区内部审计工作;(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2)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付行为;(3)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流动安全;(4)对资金使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2. 会计核算(1)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3)加强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管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4)定期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预算管理(1)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明确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方法和预算编制依据;(2)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控制非预算支出;(3)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4)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4. 内部审计(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范围、程序和责任;(2)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汕头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综保区依法实行特殊贸易和投资优惠政策,执行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推进综保区与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创新制度措施,鼓励综保区与汕头港联动发展。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综保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级管理权限。
管委会行使的具体市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保区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综保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保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入驻企业及服务机构。
第三条综保区工作日常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二)科学合理,高效运行;(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服务至上,以人为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综保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综保区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商务发展部、海关监管部、综合事务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综保区日常行政事务、文件收发、会议组织、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商务发展部:负责综保区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企业服务等商务相关工作。
(三)海关监管部:负责综保区海关监管、通关便利化、税收征管等工作。
(四)综合事务部:负责综保区基础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工作。
(五)安全保卫部:负责综保区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合作,确保综保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作时间与考勤(一)综保区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二)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三)请假制度:员工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八条会议制度(一)综保区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包括周例会、月度会议、年度会议等。
(二)会议内容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确保会议质量。
(三)会议纪要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文件管理(一)文件收发: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登记、分发等工作。
(二)文件传阅:文件传阅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文件及时传阅到位。
(三)文件归档:文件归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条招商引资与项目审批(一)商务发展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包括项目洽谈、签约、跟踪服务等。
(二)项目审批:项目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审批效率。
综合保税区保安管理规定
综保区保安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综保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使保安人员值勤及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3、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4、公司门卫、巡逻、治安、消防岗位采用三班两倒制,保持24小时不间断执勤,其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保安主管进行合理安排;5、保安人员执勤过程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到突发事件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6、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7、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况严重的可直接与公安机关部门联系;二、岗位职责1、责任范围:适用于综保区所辖区域之内;2、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2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岗位责任1、安全主管职责1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2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3 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4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5 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6完善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其能在工作中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7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8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9 接待员工的投诉,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治安违纪行为;10做好保安人员的出勤统计,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11 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12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13 做好保安队各种内外文件、信函、资料的整理归档,各种通知的起草以及各类案例处理的书面报告;14 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2、保安员职责1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2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4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规章制度;5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隐患苗头并及时消除;6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7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安全状况;8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9做好工作交接,正确记录当班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时提出相关工作报告;3、安保人员行为规范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及时请示、报告;2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脱离睡串岗,不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3 明辨是非,保持警惕,遇到复杂问题,多思多想,对周边情况仔细观察;4遵守制度,坚持原则,机智灵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5仪态端正,着装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气,言语文明,处事公平合理;6 工作效率高,达到“四快一圆满”,即发现快、反应快、到位快、展开快、完成任务圆满;三、行为准则1、个人仪表1值班人员必须穿统一保安服,要求服装整洁大方,佩戴工作卡,上岗前整理好仪容;执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2站姿正确,坐姿端正;3对讲机及保安器械要按统一要求佩戴;2、礼貌服务1岗位值班人员回答或询问客户时,需使用文明用语;2热诚对待客户,耐心解释有关要求及规章制度;3执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听收录音机、睡觉等失职事情;4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5当值工作期间不准饮酒;四、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制度1、适用范围1为加强对进出综保区人员、车辆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施工办公秩序,创造安全、有序的施工、办公环境,符合海关对综保区的的特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综保区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3公司安保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贯彻实施;2、人员出入管理制度1对于进入综保区的外来办事人员,门卫为第一接待人;门卫应先请外来人员填写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并询问来访宾客的来访目的和访问人员,然后通过电话联系被访人员确认,在征得被访者或被访部门的同意并登记后允许访客进入;如果被访人员或部门拒绝接待来宾,则保安人员有权阻止其进入综保区;2门卫在接待宾客时,如未按本制度操作,将处以20-200元罚款;3、车辆出入管理制度1所有参建单位的施工、办公车辆,由工程部制作统一的通行证,悬挂在车辆显着位置,对于此类车辆,门卫予以放行;2对于临时需要进入综保区的客车,各参建单位指定一名专业联络人,经过门卫核实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未经登记,一律不得进入园区;客车可以从东卡口及北卡口进出;3对于临时需要进入综保区的货车,必须接受保安人员检查;同时园区门卫电话通知参建单位的指定联络人,核实无误,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未经登记,一律不得进入园区;货车一律从北卡口进出;4对于无牌、无证车辆一律禁止进入园区,5所有推销,收废品等闲杂人员及车辆,未经上级部门允许,不得进入园区; 6普通客车及空载货车出区,门卫在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中登记查找入区登记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区;7货车运送货物出厂,司机应主动出示带有参建单位指定联络人签字和财物盖章的出门证,并主动接受公司保安人员检查;保安负责确认“出门证”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有效,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是否与“出门证”相符,经门卫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厂;8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出门证及相关登记资料必须保存六个月,以便核查;五、巡查制度1、白天巡查制度由安全主管或其指定保安员负责巡查,监督综保区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遇到偷盗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保护综保区内的财产安全,重点巡查区域为综合楼、口岸作业区、海关国检联合查验区仓库,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安全主管每月考核一次;2、夜间巡查制度由值班保安员负责巡查,监督综保区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遇到偷盗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巡逻保安必须携带好照明设备;值班保安每日巡查安全保卫责任范围至少三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以确保公司安全;3、交换班制度应将执勤所需器械物品,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并将执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记入值班记录表;4、工作记录制度每天按照工作内容记录和填写巡逻记录表,安全主管每月对所有保安人员考核一次;六、消防安全管理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2、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测、保养、维修,及时排除消防设备故障;3、检查办公及宿舍用电、用水状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部门按章处罚;4、应熟记公司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围墙等有缺损时,应即上报办公室处理;5、密切注意、熟练操作消防控制器,及时处理火警、故障信号,并做好记录;6、通过监视器密切监视出入公司人员情况,发现可疑问及时通知附近有关人员注意和处理,并记录在案;7、当班人员不得无故私自离岗,针对天气突发情况要关好门窗等;七、紧急事件处理原则1、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2、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1判断情况若尚可解决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2判断事故无法解决,应急速通报有关部门;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负责人,夜间灾害除急报有关负责人外,判断情况报派出所110、消防单位119或救护单位120;4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公司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负责人;八、警卫室管理办法1、警卫室纪律1警卫室是保安工作处所,非保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入内,禁止在警卫室内吸烟、电话闲谈、大声喧哗、看书、看报等现象发生,违者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保持警卫室内的环境卫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经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卫室;3所有保安人员对室内的物品及办公用品有义务进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对其负责;4警卫室应24小时有保安员值守;2、保安器械的保管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制度并做详尽记录;3、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保安器械实行专人保管制度,谁领用谁负责,如有人为毁损现象,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毁损,除照价赔偿外,从重严肃处理;4、保安器械的使用规定1制备保安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方法;2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3 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九、海关监管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为保证海关监管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管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1、为确保海关监管监控机房的安全,根据岗位职责设立监控中心管理员,负责对机房各类设备、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2、中心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监控机房管理职责,定期按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3、中心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监控数据的归档,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无误,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漏存监控资料,未经归档不得无故删除监控资料;4、中心管理员必须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漏、防尘、防热和防盗工作;中心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禁止在中心内使用其他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保管,确保中心安全;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由中心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室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件、光盘等,严禁在监控室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6、中心内应保持清洁,保证中心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7、实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实时监管工作,并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8、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并与中心管理员做好交接;如需中心管理员进行配合的,中心管理员应予以协助或陪同;9、除中心管理员和工作人员外,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10、中心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切实履行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本保安管理制度为暂行版,待运行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再行修改;。
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 -回复
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回复上海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成立的第一个综合性保税区。
其建立旨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优化贸易环境、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提升上海与全球经济的连接度。
综保区管理模式是一种具有高度包容性和灵活性的政策模式,其管理机制强调效益导向和规模经济,通过提供一揽子的贸易便利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在综保区内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一步一步回答上海综保区的管理模式。
1. 综保区的背景和特点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综保区的背景和特点。
上海综保区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成立于2013年,总占地面积约29平方公里。
综保区的特点是拥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多个功能区域,以及一系列的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
综保区是中国推进贸易便利化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尝试区域,也是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示范区。
2. 综保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综保区的管理机构是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该机构负责综保区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下设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投资促进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综保区内企业的登记注册、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推动综保区的可持续发展。
3. 综保区的自由贸易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综保区的管理模式依托于一系列的自由贸易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包括货物进出口无需再次申报、关税征收便利等,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贸易便利性。
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了竞争力。
4. 综保区的产业布局和项目引进综保区具有多种功能区域,包括保税物流中心、科技创新基地、现代服务业园区等。
通过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综保区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入驻。
管理委员会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项目,提供一体化的服务和政策支持,助力企业实现升级和发展。
5. 综保区的监管与服务综保区的管理模式注重监管与服务的平衡。
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保障区内企业和人员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综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单位、个人及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加工、展示、交易、物流等。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综合治理,持续改进;(四)依法管理,科学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综合保税区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内安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三)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四)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五)对区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综合保税区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处理安全事故报告;(五)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三)企业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安全检查制度(一)综合保税区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区内企业进行安全评估;(二)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范围、方法、责任和整改要求;(二)企业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三)对重大隐患,企业应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综保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区内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综保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保区内所有企业、员工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综保区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综保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综保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等活动;3.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4. 审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5. 实施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第六条综保区内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 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5.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综保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应急救援预案;6.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条综保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综保区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立即向综保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汇总
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汇总本文档是按照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进行汇总整理,旨在提供一个最新最全的范本,以供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综保区管理的各个方面内容,包括设立、管理、监督等。
以下为文档具体内容:一、设立综保区的基本要求1.1 综保区的概念和定义1.2 综保区的设立条件1.3 综保区的分类及申报程序二、综保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2.1 综保区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2.2 综保区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职责范围2.3 综保区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三、综保区企业的准入和退出管理3.1 综保区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3.2 综保区企业的退出条件和程序3.3 综保区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四、综保区企业的税收和关税优惠政策4.1 综保区企业的税收政策4.2 综保区企业的关税优惠政策4.3 综保区企业的进出口税收管理五、综保区的安全管理要求5.1 综保区的安全生产管理5.2 综保区的环境保护管理5.3 综保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六、综保区的监督和监管措施6.1 综保区的日常监督管理6.2 综保区的定期检查和审计6.3 综保区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七、综保区的发展和创新支持7.1 综保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7.2 综保区的创新支持和项目扶持7.3 综保区的国际合作和交流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综保区:指综合保税区,是指由国家批准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享受相关税收和关税优惠政策的经济特区。
- 管委会:指综保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综保区的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 综保区企业:指在综保区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可以享受综保区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请根据具体情况,将以上文档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并补充相关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综合保税区管理机制
综合保税区是一种特殊的海关监管区域,具有保税、仓储、加工、物流配送、口岸等核心功能,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便利的贸易环境。
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机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政策法规、机构设置、职能分配、管理流程等。
下面简要介绍一种常见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制:
1. 政策法规: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机构通常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区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这些政策涵盖了进出口管理、税收优惠、贸易便利化等方面,旨在促进区内企业的发展和贸易的繁荣。
2. 机构设置:综合保税区通常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综合保税区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区内秩序的稳定和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转。
此外,区内还可能设有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等部门,分别负责进出口监管、质量安全、税收征缴、市场监管等工作。
3. 职能分配: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机构会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将区内资源进行合理分配。
例如,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查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检查,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征缴和优惠政策落实等。
各部门之间需要密切协作,确保区内贸易的顺利进行。
4. 管理流程: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报关、检验检疫、税收征缴、企业注册等环节。
这些流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贸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同时,管理机构还需要加强对区内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区内企业的竞争力和满意度。
总的来说,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机制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协调能力,以确保区内秩序的稳定和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转。
同时,还需要注重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与沟通,共同推动综合保税区的可持续发展。
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沈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沈阳综保区)的管理,保障沈阳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沈阳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综保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沈阳综保区主要开展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业务。
第四条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保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沈阳综保区有关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沈阳综保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实施沈阳综保区开发建设;(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沈阳综保区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四)支持协助海关等监管部门在沈阳综保区推行通关便利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五)指导沈阳综保区功能开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制造、现代服务等产业发展;(六)协调沈阳综保区周边区、县(市)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沈阳综保区公共事务管理;(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综保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和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沈阳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合保税区运营管理制度
综合保税区运营管理制度
1. 综合保税区里的货物管理得有多严格呀?就好比家里珍贵的宝贝,得小心翼翼地看护着!比如那些高价值的商品,从进入保税区那一刻起,每一步都被严格监控着。
2. 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多得让人咋舌,这可不是吹牛!想想看,别的地方没有的,这里都有,这能不吸引人吗?像某家企业就因为这些优惠发展得风生水起。
3. 通关速度在综合保税区那叫一个快呀!简直就像火箭发射一样迅速,货物眨眼间就能完成手续。
就说上次那批着急的货物,没多久就顺利出去啦。
4. 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可真是全方位无死角啊!就如同给区内上了一把牢固的大锁,任何违规都别想逃过。
曾经有个想浑水摸鱼的,马上就被发现了。
5. 区内的设施配备那叫一个齐全呀!什么都有,就像一个完备的小世界。
不管企业有什么需求,都能在这里找到解决办法,这多棒啊!
6. 人员管理在综合保税区也很重要啊,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进的哟!就像进重要场所要验明身份一样。
上次有个没手续的想进去,那可不行!
7. 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前景那是一片光明啊!这就好比一条宽阔的大道,通向无限的可能。
以后这里肯定会更加繁荣,不是吗?
8. 服务质量在综合保税区也是杠杠的!工作人员那热情的态度,就像对待家人一样。
有企业遇到问题,那服务可及时啦。
9. 安全保障在综合保税区是重中之重啊!这就像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
任何安全隐患都被早早排除掉,多让人安心呀。
10. 综合保税区的运营管理制度就是这么厉害!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呀!它保障了一切的顺利进行,真的是太重要啦!
我的观点结论:综合保税区的运营管理制度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它确保了区内的高效运作、货物安全以及企业的良好发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3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魏树旺2017年12月11日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遵义综合保税区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遵义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7〕90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综合保税区及其托管区配套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遵义综合保税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在遵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为东至经四路、南至新田路、西至挑水河、北至双新快线,重点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实行封闭管理。
遵义综合保税区及其托管区配套区是指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范围,范围为东邻洛安江、南靠杭瑞高速、西至仁江河、北抵红安大道以内的区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含综保区围网内面积1.1平方公里)。
综保区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遵循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良、高度开放的原则,努力打造成为遵义对外开放主阵地、黔川渝结合部开放主平台、西部内陆开放示范区、全国特色综合保税区。
第五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遵义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保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具体负责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综保区的贯彻实施,制订和组织实施综保区的有关管理规定;(二)拟定综保区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三)负责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货物贸易以及相关保税业务的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等工作;(四)为当地政府和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环保等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在综保区推行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创新监管模式;(五)负责综保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土地前期开发、规划建设等工作;(六)负责综保区内企业建设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七)负责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职责。
综保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综保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综保区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综保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保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及个人,旨在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综保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负责单位,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四条综保区内各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综保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6.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7.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1. 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综保区内的企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2. 企业、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管委会,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综保区企业、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2. 企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十条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保区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综保区仓库管理,确保货物安全、高效流通,提高仓储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综保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保区内所有仓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库职责第三条仓库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仓库,确保仓库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仓库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负责货物的入库、出库、保管和盘点工作;2. 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3. 负责仓库的清洁、整理和卫生工作;4. 负责仓库设备的维护和保养;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仓库管理第五条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仓库内人员和货物的安全;2. 效率优先:提高仓储作业效率,缩短作业时间;3. 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操作规范;4. 诚信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仓储服务。
第六条货物入库管理:1. 入库货物应进行验收,确保货物质量符合要求;2. 入库货物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3. 入库货物应进行入库登记,记录相关信息。
第七条货物出库管理:1. 出库货物应凭有效出库单进行出库;2. 出库货物应进行核对,确保出库数量与单据相符;3. 出库货物应做好出库登记,记录相关信息。
第八条仓库保管管理:1. 仓库内货物应按照类别、规格、型号等进行分类存放;2. 仓库内货物应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3. 仓库内货物应做好防潮、防霉、防盗等措施。
第九条仓库安全管理:1. 仓库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报警系统等;2. 仓库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3. 仓库内严禁烟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条仓库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仓储服务质量。
1. 质量控制体系应包括货物验收、入库、出库、保管、盘点等环节;2. 质量控制体系应定期进行审核和改进。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综保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地综保区管理办法一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冰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3年9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主要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分销、仓储物流、商品展示、产品研发、出口加工、港口作业以及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维修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区域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2〕148号)执行。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应当加强综合配套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利用港口资源和功能优势,发展现代海洋产业、商品国际贸易和大宗商品港口物流业,构建功能完善、运行高效、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贸易港区。
第四条省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落实有关促进和优惠措施,支持综合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合保税区兴办企业、投资入股或者设立机构。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享受国家、省、舟山市与综合保税区有关的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六条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并实施管理;(三)负责综合保税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有资产、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四)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航、税务、外汇、国土资源、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管理工作;(五)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综合保税区配套区域的管理工作;(六)负责综合保税区内信息化工作,推进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七)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综合保税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职责,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
第七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产业特色,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九条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统一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提高行政效能,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条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航等部门,做好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工作,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发展和通关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综合保税区设立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场所,集中办理下列事项:(一)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三)除新增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手续;(四)舟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二条对综合保税区内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可以办理一定期间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手续。
第十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口岸联合监管协调制度。
综合保税区设立通关服务场所,由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航等驻区机构集中进驻、联合办公。
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航等驻区机构,建立口岸监管协调信息系统,实现区港联动,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四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
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综合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检查。
海关、检验检疫等驻区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正常、有序、便捷通行。
第十五条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综合保税区内流转的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从综合保税区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收。
第十七条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等,由检验检疫驻区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和签证,并实施集中检验检疫等便利措施。
境外经综合保税区中转出口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销售、转移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驻区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条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驻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13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保障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化、高度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保税区应当发挥面向东盟、服务内地的作用,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引进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完善对外开放口岸、保税物流、保税出口加工和国际贸易等功能,推进对外贸易加工区建设,发展成为沿边开放先导区。
第五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保税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工商、环保、税务、外汇、公安、产品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保税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经有关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委会组织编制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建设规划,并与崇左市、凭祥市相关规划相衔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
第七条保税区外可以规划一定区域作为保税区配套区,配套区的方案和规划由管委会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税区开发经营主体,享有保税区开发建设权及对所投资项目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负责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的维护、经营性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九条自治区和崇左市、凭祥市制定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在政策、规划、项目、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支持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自治区和崇左市、凭祥市应当加大对保税区的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凭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在保税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报批;(五)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六)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的审批;(八)境外人员进入保税区的就业许可审批;(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
管委会应当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管委会在保税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三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管委会承担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务的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依法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管委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共网站公示,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六条管委会组织协调驻保税区的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保税区口岸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协调各监管部门对保税区的监管工作,创新口岸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查验机制,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车辆、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凭管委会发放的专用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
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为进出保税区的有关人员和运输工具提供安全、有序的通行保障。
第十九条保税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管委会负责组织储备和管理保税区内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外汇、口岸服务、工商、税务、商务、公安等部门组织推进保税区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保税区公共信息,实现保税区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