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新论
・
天 津 法 学
T  ̄j e Si c i i L c ne nn e
No4 .
Ge e a .0 n rl No 1 8
法学研究・
信 赖 与 信 赖 利 益 赔 偿 新 论
薄 守省
( 北京航空航 天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10 9 ) 011
摘
要: 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并无必然联 系, 信赖 利益 赔偿 与过错也无必然联 系, 信赖利益赔偿 与期待利益 赔偿也 非
绝对的排斥 , 在例 外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 , 信赖利益赔偿不限于合 同不成立、 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在合 同合法有效但
又不适宜给 予期待利益赔偿时 , 可以适用信赖利益赔偿 。 也
( ) 三 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 的关系
可见, 信赖的要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 , 第一 允诺人 在明确了信赖和信赖利益的含义后 , 我们来分析 作出了允诺 ; 第二 , 受允诺人或第三人相信该允诺并 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 的关系。它们是不同层级的概 实施或放弃了某种行为; 第三 , 允诺人对受允诺人或 念。信赖是使允诺产生约束力的原因之一 , 与之相对 第三人实施某种行为或放弃某种行为可 以 合理预见; 的是对价; 信赖利益赔偿则是救济的方式、 目标或指
以; 比如 甲允诺 送给 乙一 笔钱 , 丙本 来是想送 给 乙一 赖利益实为损害。有的研究者将信赖利益定义为权
笔 钱 的, 听说 甲已经允诺 送给 乙钱 , 丙于 是决定不 给 利 , 笔者认 为是 不妥 当 的囡 。而另 有研究者 认为所谓
乙钱了, 甲的允诺导致了丙的放弃送钱 , 这就是允诺 “ 信赖利益” 是一种既存利益翻有的认为信赖利益不 ; 导致 了 “ 第三人实施某种行 为或放弃某种行 为” 。第 是利益 , 而是损害鞠还有的认为 , ; 信赖利益既不是利 三, 对于救济措施 , 第一次合同法重述规定的是“ 全部 益, 也不是损害, 而是一种赔偿方法圈 。认为信赖利益 的合同赔偿”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改为可以依据信赖 是赔偿方法的见解是有一定深度的。 , 程度的不同, 以维护公正为限, 给予灵活救济。
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综述
作者简介: 周杰 , 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4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2 9 7 - 0 2
作者彻 头彻尾 地清楚 界定 了它 的定义, 区分 了它所服 务 的 目的 。 ” 0 义务, 因此 , 合 同无 效 , 仅指 不发 生履行 效 力 , 并非不 发生任 何效 关于信 赖利 益 的定义 界定 , 中 外学界 也有 不同 的观 点。 力。 ( 2 ) 主观 意思表 示说 。法 学家 雷基 斯尔认 为 , 对 善意 的第三 1 . 利 益损 害说 在 大 陆法 系中 , 大 多秉 持该 说: 信赖利 益是 指 由于其 他事 由 人 所赋予 的信赖 利益赔 偿应 当基于 公平 的原则 , 故 赔偿义务 应当 而 造 成该行 为 ( 尤 其是 合 同) 不成立 或无 效对 原本法 律主 体认 为 根 据 当事人 一方 的主观 是否 属于 故意 , 如 若不 属于主 观的 故意 , 应 生效 的行 为所 产生 的损 失 , 又 称 消极损害 。 但 以利 益损 害界 定 则 不必履 行赔 偿 义务 。 信 赖利 益会 造成逻 辑上 的混乱 、 引发 了语词上 的矛 盾 , 所 以该 学 说在理 论 界没有 得到 更多 的认 同 。 2 . 信赖利 益 说 该 说认 为 , 基 于对 合 同成立 的信赖 基础 之上所 带来 的利益 。 该 学说 以利 益获得 从而 界 定信赖 利益 , 从逻 辑 思维 、 理论依 据等
制占 乎 ▲ 金
2 0 1 4・1 ( 下) ◆理 论 新探
民法典五百条
民法典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其中的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安全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责任的产生并非基于合同的有效成立,而是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场景较为广泛。
比如,甲和乙就某项合作进行洽谈,甲为了此次合作专门投入了人力、物力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和准备工作。
然而,在即将达成合作意向时,乙突然毫无理由地终止了洽谈,且没有合理的解释。
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应当对甲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再比如,丙在与丁协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最终未能签订合同。
此时,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丁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明确规定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首先,“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形,强调的是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只是以订立合同为幌子,故意与对方进行反复的磋商,浪费对方的时间、精力和资源。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其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一情形较为常见。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标的物的质量、性能、权属状况等。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就可能导致对方在错误的基础上做出决策,从而遭受损失。
最后,“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种复杂的缔约过失情形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法律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和交易情况。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信赖利益赔偿的⽅⾯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如为了订约⽽赴实地考察所⽀付的合理费⽤;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付的费⽤,如运送标的物⾄购买⽅所⽀付的合理费⽤;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体受到伤害所⽀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
5.因⽀出缔约费⽤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出费⽤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过错⽅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体受到伤害⽽减少的误⼯收⼊;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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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
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秋收整理民商法茶座 2021-01-03 08:18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秋收/整理当事人之间在交易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主要会涉及返还利益(第157条、第566条)、信赖利益(第500条、第580条)、固有利益(第186条)、履行利益(第577条、第584条)、可得利益(第584条)等不同的利益类型。
【返还利益】返还利益主要有两种类型: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这里“返还”或“补偿”,即是返还利益。
该条对返还利益的救济,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无关。
2.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
根据《民法典》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其中“恢复原状”需借助返还财产的方式进行,即第二种类型的返还利益,属于违约救济手段的组成部分。
【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是为了“使受害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的状态,而不是使其处于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
信赖利益涉及两种类型:1.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涉及的合同当事人利益,即指信赖利益。
对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订立时状态。
赔偿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如邮寄、差旅等合理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支岀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益。
2.违约责任中的信赖利益。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排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相对应的损失,即是第二种类型的信赖利益损失。
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在实际生活中,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一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损失是可以索要赔偿的。
那么,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关于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按规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1、固有利益损失;2、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此,在缔约过失中可以主张间接损失,即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其实就是放弃跟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蒙受的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发现缔约方有不正当订立合同的行为的,比如恶意磋商,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掌握相关证据后,可以选择及时投诉举报。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为缔约放弃正常营业所获得的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为达成合同致身体发生伤害造成损失。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二、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制1、损益相抵规则所谓损益相抵,又称为损益同销,是指受损方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则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
损益相抵规则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其特点是:A.它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受损方因违约获得一定利益,则应当将所获得利益部分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可见这一规则旨在确定受损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净损失”。
受损方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即都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
损益相抵规则是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所得的利益。
“受损方获得的利益”包括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积极利益即财产的积极增加,而消极利益是指应减少而未减少的财产,即如果没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受损方就应支出或减少的经济利益。
比如,上例中,A与B合作开发某花园小区,如果B没有违约,那么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双方为赢得良好的销售业绩将共同在报刊、视频打广告,那么A因基于B的违约行为,在损失可得利益的同时,也因不必再打广告而节省了广告费。
虚假承诺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承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无履行承诺的能力,却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承诺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虚假承诺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虚假承诺的民事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虚假承诺的构成要件1. 虚假承诺的主体要件虚假承诺的主体包括承诺人和受诺人。
承诺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诺人则通常是承诺人的交易相对方。
2. 虚假承诺的客体要件虚假承诺的客体是承诺人向受诺人作出的承诺。
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3. 虚假承诺的主观要件虚假承诺的主观要件是承诺人明知自己无履行承诺的能力,却故意作出承诺。
4. 虚假承诺的客观要件虚假承诺的客观要件是承诺人未能履行承诺。
三、虚假承诺的民事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虚假承诺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虚假承诺给受诺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信赖利益损失虚假承诺不仅使受诺人遭受直接损失,还可能使受诺人遭受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因虚假承诺而使受诺人因信赖承诺而遭受的损失。
对于信赖利益损失,受诺人有权要求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4.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虚假承诺作为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5. 侵权责任虚假承诺还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翟蓬鍪翟隧一型竺型盟f叁墨!圭塾垒丁摘要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一般认为是对缔约过失进行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其赔偿的对象。
本文分析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并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对信赖利益进行了相关思考。
关键词无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中图分类号:I)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4—01一、无效合同概述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刊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刘其效力持否定态度,因此铍确认为无效合同。
无论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由于无效合H 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其利益的台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不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可能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却要产生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
其中,损害赔偿足一种法律后果之一。
二、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及其性质在理论当中,无效合同的损害9皓偿最丰要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依法戍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指n:订立合同过程巾,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而产生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应该履f j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著名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当事人凼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对信任合同为有放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耶斗小提}f:的缔约过失理论铍人们扩人的适用到合同无效或铍撤销的情况。
无合同即无责任的列念也因此受到了冲击。
伴随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研究的成熟,当今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承认缔约过程中信赖利益的存在。
三、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是有时问限制的,它只能发生住合同的缔约阶段,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可能承担的就不足缔约责任了,而是其他责任了。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摘要: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
损害赔偿的发生,有的基于侵权行为,也有基于法律行为。
就后者而言,其损害又可分为信赖利益的损害和履行利益的损害。
信赖利益,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先前的予信行为导致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因法律承认并保护这一信赖而获得利益状态。
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
于此情形.被害人得请求赔偿行,赔偿义务承担者在经济上应使其回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有效时的状态。
本文就什么是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作主要讨论。
关键词: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合同法未采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但在学术上是认可信赖利益这一概念的。
在学理上进一步认识信赖利益的含义,统一对信赖利益的理解,将信赖利益之赔偿引入违约赔偿情况下加以适用,对于立法、司法和学理上认识违约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赖利益的定义什么是信赖利益?王泽鉴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1]史尚宽先生认为,“信赖利益,即信无效之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之损害,亦称为消极的行为上之利益或消极契约上之利益”[2]。
王泽鉴和史尚宽两位学者的观点反映了大陆法系的基本认识。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信赖利益是因信赖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而所受的损失,但它只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情况下,而不适用于合同违约的情况下。
大陆法学者所理解的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包括必要的缔约费用、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丧失其他缔约机会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在当事人根据合同已作出的履行,还包括当事人向对方所作的交付。
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及赔偿范围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有六个方面。
第一,契约因标的不能之无效;第二,错误意思表示之撤销;第三,悬赏广告之撤销;第四,法律行为无效与损害赔偿;第五,无代理权人于行为时不知无代理权时的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第六,订约上过失。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摘要:不同的价值取向的选择必然影响到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主。
关键词: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信赖利益一、两大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一)大陆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大陆法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大致有赔偿所受之损害、赔偿所失之损害。
第一种是赔偿所受之损害,如《德国民法典》第 34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合同保留解除权,或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所受领的给付必须予以交还,所收取的用益必须予以返还。
”德国法认为解除为债务返还的关系,进一步说明损害赔偿是所受之损害。
第二种是赔偿所受之损害与所失之损害,如《法国民法典》第 1149 条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或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得利益。
”以及”日本法的学说及判例在法定解除的问题上采用直接后果说,对于损害赔偿,认为它是以债务不履行为原因的,由于债权人在很多情况下单单靠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是无法填补其所受的损失的,因此尽管解除具有溯及效力,也允许其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内容被认为是履行利益的赔偿。
”《瑞士债法典》第 109条第 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请求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害赔偿,但债务人能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
”(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美国《统一商法典》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三种。
根据该法典第 2-714 条、2-715 条的规定,直接损失是指货物或价金的损失。
附带损失包括:为检验、接收、运输和存储被正当拒收的货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任何商业上合理的服务费;补进货物的佣金或费用;以及因迟延交货或其他违约而附带造成的任何合理支出。
间接损失包括:(1)未能满足买方一般或特殊的要求和需求而造成的损失,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卖方有理由知道此种要求和需求,且买方无法以补进货物或者其他方法而合理地避免此种损失;(2)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只要卖方违反担保是造成此种损害的近因。
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沙利文诉奥康纳”案
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案(Sullivan v. O”Connor)2007-12-19 12:39:06本文首发于人民法院报。
“普通法制度与判例”栏目主持:邓正来本案发生在1973年的美国马萨诸塞州。
原告沙利文是一位专业从事娱乐节目表演的女士,被告奥康纳是为她做整形手术的医生。
被告知道原告所从事的职业。
原告的鼻子原来长得是端正的,但太高太长。
依据原告所称的双方约定,被告承诺通过两次手术使原告的鼻子低一点和短一点,以便看上去与原告脸部地其他部位更为匀称。
但是,事与愿违,前两次手术不成功,原告不得不接受第三次手术。
然而,原告的鼻子变得更糟了。
鼻线中央凹陷并形成球状鼻,鼻梁至鼻中的部位变得扁平宽大,鼻两侧失去对称性。
显然,原告容貌的毁损无法通过进一步的整形手术修复,但是原告没能显示其失业是其容貌的毁损所致。
经查,原告向被告所付的手术费和其他医院费用为622.65美元。
原告起诉被告的诉由有两项,一项是合同违约,另一项是不当执业(或称专业人员失职行为)(malpractice)。
关于第一项合同违约的诉求,原告称其与医生有约在先,医生曾就整形手术效果做出承诺。
但是被告未能实现其所允诺的结果。
相反,手术使原告的鼻子外形受到毁损,并使其身心受到痛苦,导致原告在事业上的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对上述两项诉求均予以反对。
应原告要求,本案由陪审团审理。
在证据程序结束后,法官就两项诉求中被告的责任问题向陪审团作为特别问题提出,并给予相应的指示。
陪审团的结论是侵权诉求不成立而违约诉求成立,裁决给予原告13,500美元的违约赔偿金。
法官随即就违约赔偿问题向陪审团做出如下指示:原告可以获得手术费的退还且获得因被告违约所导致的可预见的直接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对其鼻子毁容的损失,和因此对原告产生的精神上的损害。
在此问题上,法官允许陪审团考虑原告从事的职业的性质。
另外,损害赔偿还包括第三次手术时原告所遭受的痛苦与创伤。
论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及限制规则
。
美 国学 者 富勒 认 为对 于 信 赖 利益 损失 的赔 偿 我们 的 目的 。 是 要 使 他恢 复 到 与 允 诺 作 出前 的 处 境 我 国学者 认 为 信赖 利 益 的 补 偿 即 是 信 赖 方 因 信 赖 过 错 方 的缔 约 行 为 而 付 出 的各 种 费用 的补 偿 而 磋 商 以前 的 状态 和 现 有 状 态 的差 距 即 是应 赔 偿 的 范 围 信赖 利 益 的 赔 偿 范 围包 括 : ) 直接 损 失 ( 直 接 损 失 是 指 受害人 既存财 产 的减少 主 要 指 因 缔约 而 产 生 的损 失 概 括 说来 包 括 以下 几 方 面 : 1 缔约 费用 指 信赖 人 为 准 备 签 订 合 同 而 支 出 的费用 包 括 必 要 的考 察 费用 差 旅 费 资 料 费 租 用 场 地 费等 2 准备履行合 同而 支 出的费用 如 信 赖人为保管标 的物而 租 赁或 修建仓 库 的费用 为准备运 输 租 赁车辆而 支付 的运 输 费等 3 信赖 人 因 向银 行 融 资 而 支 付 的利息 例如 : 受赠人 相 信 赠 与人 的赠与 而 先 期 向银 行 贷款 由此 向银 行 支 出 的利 息 也 应 属 于 所 受 损 害 又 如 : 著名 的美 国 1 9 6 5 年 红 枭 连 锁店 加 盟 案
。
方违 背其 诺 言 时
立 的基 础 上 才 造 成 的 属 信 赖利 益 范 畴
,
。
( 3 ) 根据 公平 和 诚实信 用 原则 如 果 信赖方 基 于 信 赖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得 不 到 补偿 就 不 能给 受 害 方 以保 护 也放 纵 了 缔约
, , ,
,
,
。
,
过 失行 为 这 是 不 应 当 的
论缔约中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致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有过失的 所获得的利益应当从其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中扣除,赔偿义务人只需就
另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避免信赖方获得额外的利益。
缔约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于先契约阶段,具备构成一
三、完善 我国缔约中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
般民事责任的四个基本要件,即缔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另一
Lega l Sy st e m An d So ci e t y
20 09. 2(中)
·经济与法·
论缔约中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杨阳
摘 要 本文以缔约中的信赖利益为研究对象,从信赖利益和损害赔偿的角度探讨了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不
断 完善 我 国的 信赖 利益 赔偿制 度,保护 交易 安全 ,促 进诚实 信用 的 市场 道德 的形 成。
缔约人违反先契约义务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导致信赖人所支付的代价 和各种费用不能得到弥补的财产损失。⑥
义务而致使相对方或第三方的身体或名誉的损害,也可以适用非物质 的损害赔偿制度。
二、缔约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研究
(三)缔约中信 赖利益的损害赔偿限度
当事人为了订立契约而进行接触至契约生效前的过程中,都有可
1.赔偿范围 应包括:(1)缔约人支出的缔约费用及利息; (2)缔约
成立,而因某种事实的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行所需要的费用 和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笔者认为如果行为已经实
而产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①
在的侵犯了这种利益,那么理应进行赔偿,即(1)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
第二种、利益说, (1)信赖利益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 益;②(2)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 产生的利益。③
“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履行利益”的损失区别
“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履行利益”的损失区别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
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
“履行利益”的损失:是指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履行利益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因而不适用于合同无效情形。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
所谓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也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只有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际损害且必须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那么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呢?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理由有:第一,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当事人违背依诚信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的结果,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财产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4.补偿性,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该当事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从这些法律特征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所谓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其限制
赖为双轨核心的。笔者认为 , 大陆法 系的缔约过失理 论与英
会是“ 信用” 的社会 , 么基于对此种“ 那 信用” 的信赖而为将要
从事某种交易行 为并 因此受 到损失时就应 当有相应 的法律 制度加 以保障 , 因此 , 缔约过失 制度与信赖利益规则 的建立
述而趋于灭亡 。 易是个过程 , 交 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 ,
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 了信用的扩张 , 信用在现代社
会经济中已经相 当于一项重要 的无形资产。 交易 的繁杂化致 使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对与其从事 交易的对方 当事人的 财产状况及其履行合 同的能力一一调查清楚 , 而是大 多依赖 于对他方 当事人的资信 的表面考察 与其信用 的信赖 ,否则 。 若对从 事交易的相对人的所有履约 能力在 做详细调查后再 作是否从事交易的决定势必导致交 易速度 的减慢 , 每一交易 的环节都会 直接 影响整个交易环节 的实现进 而导致社会经 济整体 的停滞。 而信用的扩张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的现实方法 之一 , 因此信用逐步成为一种现存的价值形态 。既然现代社
于一种未来可得利益 , 而非既有 的利益 。受诺人在根据客观
性质不同。先合同义务是法定 义务 , 同债务 主要 为约定义 合
湖 北 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6期
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其限制
郝 晶
(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 , 广东 广州 50 3 ) 18 0
摘 要 : 赖利益损 害赔偿制度是基 于民法诚 实信 用原 则与社会 信 用的扩张 而设 立 的。我 国立法应 对信赖 信 利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进行 明确的界 定。信 赖利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包括 间接财产 损失 与非财产 损 害 , 损 害赔 且
可得利益损失、信赖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可预见性原则2008-03-31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免费法律咨询可得利益损失,又称预期利益损失,是因违约造成损失的一种。
纵观我国的合同法、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英美合同法,都认为合同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可得利益赔偿。
可见,可得利益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已经不是问题,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可得利益损失概念和范围、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这些问题又是司法实践中常常要遇到的,事关合同当事人双方赔偿数额的大小,不可不察。
本文欲以中国合同法规定为基础,并结合英美合同法原理,对涉及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作一探讨和澄清,以抛砖引玉。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1,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国内学者一般是这样界定可得利益的: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
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2)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3)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
[①]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就可定义为:因违约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的损失。
英美合同法这样描述预期损失“事实上,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就其预期的损失要求全部赔偿,那就是说,他有权通过损害赔偿而处于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时其所应处于的地位”[②]。
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国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一致的,都认为可得利益是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
承认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法对违约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现实损失(积极损失)加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使非违约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2,相关概念辨析欲明晰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必须要明晰与其相关、相近的若干概念――信赖利益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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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2010级法学1班颜飞雁
所谓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也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只有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际损害且必须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那么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呢?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该文原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理由有:第一,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当事人违背依
诚信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的结果,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财产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4.补偿性,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该当事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从这些法律特征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所谓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亦即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第二,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三种。
前两者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责任。
根据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因违反合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因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即应先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或用质量、数量相当的实物赔偿,或者折合价金赔偿。
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当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即所谓的间接损失。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这种法律制裁的尺度和标准,应当是统一。
只有相互统一的法律制裁尺度和标准,才能保证民事责任的承担获得总体的相对统一。
第三,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特征,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平等性决定的。
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表明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
按照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即因为它不仅使该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坏,法律便迫使加害人
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只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给予间接损失的赔偿,才能使权益被损害的另一方的利益得到恢复或弥补,也只有这样才更能体现民法的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第四,从公平合理角度上看,“合理公平”是实践中人们道德及正义的观点去评价当事人行为标准。
法律只能体现公平合理,但法律不能毫不遗漏地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后果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
因此,公平原则就成为道德及正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要使公平原则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体现,法官在掌握法律“尺度”时就应当把握一个“度”,以权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缔约过失非违反方是法律应当保护的,也是法律应当支持的。
支持缔约过失非违反方的间接损失,正是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只有使缔约过失非违约方的间接损失得到合理的保护,才能体现双方当事人利益均衡。
现在,从一个案例来看信赖利益损失
画家村案
“画家村案”的背景大概是这样的:宋庄是北京郊区一个蜚声中外的画家村,很多画家都到这里创业谋生,其中不少画家干脆买了农民的房子,开办画廊。
刚开始,画家从农民手中买房子的价格是很低的,但是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宋庄的地皮也急剧升值。
在巨额拆迁补偿利益的诱惑下,不少农民开始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画家返还房屋。
本案的情形就是这样的,画家李玉兰买了当地农民马海涛的房子,马海涛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画家李玉兰以“信赖利益损失”为由,反过来起诉马海涛,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
法院最后判定马海涛赔偿李玉兰经济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
这个案子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法院如何评价城里人购买农村房屋的买
卖合同的效力,我觉得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在实务中如何确定信赖利益损失范围或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第二,当事人过错的认定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划分。
首先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以补偿信赖利益损失为原则。
信赖利益损失可以分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主要包括:为签订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咨询费等等直接经济损失。
很显然,这些直接经济损失是相对比较容易确定的,如果当事人保留了主要票据,或者虽然没有票据,但是根据合理的估计,这个损失的范围是比较容易计算出来的。
所失利益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例如,本来可以2元钱的价格向第三人出售一万斤的土豆,因为订约机会的丧失,只能以1元钱的价格向第三人出售一万斤的土豆,由此造成1万元的经济损失。
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因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的范围是很难确定的,因为与第三人的交易本身并没有实际发生,它具有很大的或然性和偶然性,甚至这个交易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发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丧失交易机会而产生的损失是很难确定的。
但是,法官不能因为难以计算就拒绝做出裁判或者简单粗暴地一驳了之,这对买受人来讲,是很不公平的。
特别是在房地产价格日益飙升的情况下,迟延一个月买房,房价可能已经翻番。
所以,在房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出卖人存在缔约过失的场合,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如上所述,信赖利益损失中的所失利益实际上是很难确定的。
而履行利益——合同有效时当事人(买受人)所可能得到的利益——则是相对容易确定的。
因此,以履行利益作为计算信赖利益损失中的所失利益,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本案中,通州区法院判决马海涛赔偿李玉兰的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的经济损失实际上就是参照履行利益的计算原则计算出
来的。
让我们看一下通州区法院的判决书:“对于李玉兰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
确定。
”这里所谓的“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讲的其实都是履行利益,即李玉兰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不是信赖利益。
这里,通州区法院实际上是参照履行利益的范围,计算出李玉兰的信赖利益损失。
这里就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直接确定信赖利益中的所失利益不具有操作性的时候,可以参照履行利益的计算方式加以确定。
在通常情况下,信赖利益范围不可以超出履行利益的范围。
当事人过错的认定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划分。
通州区法院的法官在本案判决中认为:“考虑到马海涛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我认为,法官关于马海涛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是毫无道理的。
因为城里人不可以买农村的房屋,这是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
既然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的,那么应当推定所有中国公民都同时、机会均等地知悉了该规定。
也就是说,应当推定李玉兰和马海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两个人都知道自己所签署的是一个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是相当的,所以合同无效的责任应当由双方平等分担。
通州区法院认定马海涛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
既然,李玉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同等的过错,那么,其所主张的信赖利益的一半应当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