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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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 施工总承包 )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改造项目建设规模:约500平方米
招标单位:
2010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说明 (3)
一、工程概况 (3)
二、招标范围 (3)
三、中标原则 (3)
四、报价编制依据及要求 (3)
五、承包方式 (5)
六、结算调整范围和方式 (6)
七、合同主要条款 (6)
八、会议时间 (7)
九、投标标书 (7)
十、补充要求 (8)
十一、其它说明 (8)
第二章其它补充说明 (9)
第三章招标资料汇总 (10)
第一章招标说明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陕改造项目
2、工程规模:约500平方米
3、工程地点:7
4、已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招标图纸
二、招标范围、要求及补充说明
1、招标图纸设计范围和招标清单所含的全部内容。
2、现场拆除项目(砼地面、彩钢棚、绿化带等)包括在报价范围内。
3、给排水系统与图示原系统接通的费用在报价范围内。
4、投标前补充说明。
5、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须提交3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含3套刻有竣工资料的电子光盘及声像资料)给甲方。
三、中标原则
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高于标底无效,综合价中标的原则『即咸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四、报价编制依据及要求
(一)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1、报价编制依据:
(1)参照现行定额及相配规费费率;
(2)参照相应的工程计费标准计算;
(3)参照咸阳市现行材料价格。
2、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按招标文件要求及
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
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法由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行政事业收费及其它措施项目费报价构成。
(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施工技术措施费(含脚手架使用费、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收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堤围防护费)和其它措施项目费(预算包干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10%以内时,措施项目费执行合同的费用总额;增(减)超过10%时,超出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总额按合同价款中措施项目费总额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比例相应调整。
3、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的项目及描述、数量、单价与招标图纸有出入者,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会前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将视投标单位认可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的项目及描述、数量和单价,并同意按图纸及清单的全部内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
4、土方的运弃地点由中标单位自行考虑解决。
(二)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创优良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
(四)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中所有措施费用及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投标单位必须充分考虑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所需的
一切费用。
(六)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如遇地下水时处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七)按设计要求,电缆沟直线段为每20米设置五块活动盖板。
(八)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挖开埋管时两侧的支护措施及塌方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要考虑对现有管线、沙井等的保护及维护费用。
(九)投标单位必须进行现场踏勘,同时借建设单位的地质资料进行参考,并将路基及现场的实际考虑在施工方案及费用内。
五、承包方式
1、采用总承包的方式,由中标单位承担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
2、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费。
3、本项目承包价在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钢材等)涨落时不作调整。
六、结算调整范围和方式
招标单位公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它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定额总工日工资,增减工程结算原则如下:
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内容,建设方公示工程清单里有的,结算时就套用建设方公示工程量清单的子目价为标准执行。
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内容,建设方公示工程清单里没有的,按当时建设方公示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定额和计费程序进行计算。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内容,建设方公示工程清单、现行定额、东莞造价信息中均无的项目价格,在施工前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约定价格和结算方法。
根据以上三个标准计费后,再按合同约定中标价相对预算审核价的下浮率下浮或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七、合同主要条款
1、工期:总日历工期天,从取得中标通知书后第三天计算工期,如因招标单位原因延误开工的,开工日期顺延。总工期完成之日是指该工程完成并由施工单位提供竣工资料到咸阳市规划建设办并取回回执之日。。
2、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3、工程付款:
(1)按月工程进度付进度款(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的90%,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款申请及经有关部门核实工程量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单位在申请第一次进度款前,必须到规定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2) 工程款支付达合同价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提交请款报告30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5%(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剩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3)本工程中的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其中减少工程的工程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先行扣减;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参照东府【2003】12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所有调整合同价款中属增加工程部分的,均按南城区财政审核中心终审结果50%支付(预结算初审单位为建设单位,终审单位为南城区财政审核中心),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付至95%。
(4) 上述工程款(含增加工程款)的剩余部份在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
(5)安全文明施工费于施工企业进场施工20个工作日内支付50%;工程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