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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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赔偿标准
广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按照广东省地方法规执行,深圳特区还可
按照深圳特区的法规执行。
一、广东省: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在职职工合计15个月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目前,广东省仅深圳市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其赔偿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保险支付,也即在深圳市,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则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赔偿,其赔偿标准如下所述,如果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则由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自行支付给死亡职工亲属。东莞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上述标准赔偿。
二、深圳地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九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十二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