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东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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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东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东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8年东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
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释》第22条规定:(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解释》第23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北京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
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
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死亡交通事故或一级伤残是5万元,低一级别递减5000元。十级伤残赔偿5000元。
十一、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主。
十二、伤残鉴定费
依照实际情况赔偿计算。
东莞十级伤残赔偿项目
2018年东莞十级伤残赔偿项目有: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交通费
五、住宿费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七、营养费
八、鉴定费
九、十级残疾赔偿金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二、精神损害赔偿
东莞十级伤残计算方式
2018年东莞十级伤残赔偿计算:
一、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5、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二、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有:
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2、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3、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4、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5、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
6、伤残鉴定费=实际伤残鉴定费用
赔偿参考数据:
一、上一年度东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44653.10元; 经济特区珠海36375.00元 ;汕头22206.10元; 一般地区33090.05元
二、上一年度东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69.31元/年)
三、上一年度东莞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28812.40元 ;经济特区珠海26130.60元; 汕头19550.20元 ;一般地区2410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