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企业。
市政府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的管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并制订年度融资计划。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 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控股第二章重大事项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四)区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
、项。
款所列事项除外)项目:1.境内投资融资事项实施分类管理。
净资产(以合并口径计算,下同)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金额达10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金额达5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企业,金额达1亿元(含)以上。
2.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投资、融资事项;(六)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七)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占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经营原因引发的国有资产核销事项;(八)区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九)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参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第十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
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国资委上报材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事关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稳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使用,2018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重大事项定义根据《办法》,国有资产权益变动额度下限等于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值的,以及超过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值的,就都被认定为重大事项。
因此,在国有企业中,重大事项定义的范围非常广泛,如企业并购、重组、吸收合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权益变动事项,股东会决议等投资重大事项,与债券相关的重要事项等。
二、报告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必须先向经济运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当经济运行监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国有企业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将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实施、结果等情况报告国资监管部门和地方国资监管部门。
同时,有关经济运行和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开展监管工作,严格把控重大企业事项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
三、明确审慎原则《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遵循的审慎原则,即合理确定事项的价值、风险与收益,充分评估事项对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影响,保护国有资产财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价值的增长。
同时,要强化信息披露和内部管控,严格审查合规性及风险管控等,确保重大事项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强化责任约束《办法》对国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约束也进行了规定。
国有企业应明确事项的内部组织、负责人和领导责任,强化制度约束,建立内部人员行为准则,对全体员工进行守法、诚信、勤奋、务实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治理透明度和经营能力。
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中,国有企业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的决策、科学的评估和可靠的实施,以保障国家资产安全与增值。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与规范,对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控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项。
(三)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四)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投资、融资(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列事项除外)项目:1.境内投资融资事项实施分类管理。
净资产(以合并口径计算,下同)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金额达10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金额达5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企业,金额达1亿元(含)以上。
2.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投资、融资事项;(六)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七)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占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七)区国资委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
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审核。
第十三条区属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xx]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0日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一般监管规定第四条芜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市级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制订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4.国有股权转让;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变更注册资本;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5.资产核销;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制度和激励约束机 制,实行内部竞聘、社会公开选聘等多种选任方式。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委派或建议委派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委派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委派的企业负责人签订 经营业绩责任书,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 规定向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派出监事会(职工监事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向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监事会或监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
2007年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目录
01 第一章总则
03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 理
02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京国资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2号)各企(事)业单位:《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国资委监管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所出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重要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推荐,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公布。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重要子企业名单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蚌政[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维护政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均应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议,并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国有资产(国有产权)进行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以现金或实物对外捐赠(不含以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结余对外捐赠)等。
授权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授权经营企业1.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对外捐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批,300万元以下(对外捐赠3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下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
第四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持有较高比例股份,且实际控制的企业;市属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但未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涉及企业稳定的事件,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份)及分红情况,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以及资产租赁等。
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策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应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或备案手续。
第四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由市国资委审批:(一)企业改革、改组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内部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等);(二)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等);(三)企业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四)企业对外担保;(五)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指对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
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及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六)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七)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公司的章程制定和修定;(九)企业的债权转股权方案;(十)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十一)企业工资总额、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班子成员与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例、企业实施期权激励、企业负责人出国等重大事项;(十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及结果;(十三)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十四)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重大支出;(十五)企业购置和处理公务车辆;(十六)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有关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企业重组改制,产(股)权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参股企业决算报告,董事会报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为核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
报告事项应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七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
如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类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按照《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规范编制。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应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实行滚动调整管理。
所出资企业需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规划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将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五条应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企业重大事项:(一)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二)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三)企业的兼并、重组;(四)企业的改组、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六)企业对外担保;(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八)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九)企业投融资规划;(十)其他应该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重大事项:(一)企业搬迁改造方案;(二)企业重大法律(经济)纠纷;(三)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四)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企业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派出的首席国有产权代表报告。
第八条国有产权代表包括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聘任的经理人员;(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上述国有产权代表中,董事长或总经理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九条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首席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并附送必要材料。
第十条对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首席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情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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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推荐,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
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
(四)区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号等;
(六)区属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七)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除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件)之外的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上报区国资委批准的事项。
第八条报告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并经认可后方可实施。
下列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区属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重要子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三)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四)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投资、融资(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列事项除外)项目:
1.境内投资融资事项实施分类管理。
净资产(以合并口径计算,下同)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金额达10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金额达5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企业,金额达1亿元(含)以上。
2.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投资、融资事项;
(六)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七)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占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经营原因引发的国有资产核销事项;
(八)区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九)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参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事项;
(十)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会计制度变更;
(二)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及年度薪酬奖励、分配结果;
(三)区属企业子企业发行债券;
(四)区属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五)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承担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
(六)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七)区国资委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
(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
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国资委上报材料。
涉及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区属企业报至区国资委。
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均应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报告事项,区属企业应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五、六款及第八条二、四、五、八款所述重大事项的,附企业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四)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款所述重大投资事项的,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材料;
(五)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区属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区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区属企业予以补齐。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区属企业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国资委。
自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区国资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需由区政府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自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并同时告知区属企业。
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内。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报告事项,区属企业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国资委;自报告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如区国资委对报告事项提出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区属企业应按区国资委要求执行;如区国资委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应于相关决策机构做出决议后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其中第四、五、六款事项可按季度汇总后一并报备。
第十七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报告事项经区国资委审批同意或认可后,区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涉及上市公司及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的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提交上述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区属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二章及本章规定向区国资委请示、报告或备案。
第十九条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区国资委及企业应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区国资委下发的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中涉及的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区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无需再履行相应的请示、报告及备案程序。
第四章重大事项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区国资委适时对区属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区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备案的;
(二)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予以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和报告区国资委的事项,在公司章程或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涉及上市公司及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时,应当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区属企业对其子企业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应参照本办法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之日,原《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西国资发〔201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