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xx〕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矿山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矿山,对进入矿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相关监管部门指派或聘用的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的专职监管人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职责,保障矿山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向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管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二)指导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意见;(三)协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四)参与矿山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建议;(五)及时通报矿山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要求矿山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六)协助矿山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七)向上级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矿山企业未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八)完成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管任务。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及时将有关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提供给上级监管部门,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矿山安全事故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培养公司员工对安全的高度关注和责任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订立本《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
本制度适用于驻矿安全监管员。
二、工作职责1.驻矿安全监管员是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必需全面负责驻矿区域的安全工作,订立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2.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研究、订立和修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并进行宣传、解释和执行。
3.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负责订立安全生产目标,订立安全风险评估,并监督、检查和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负责订立并组织实施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5.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6.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确保仿佛事故不再发生。
7.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并依照上级公司布置的任务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三、管理方法1.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肯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安全管理证书,并定期参加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2.驻矿安全监管员要自动了解和掌握国家、地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的安全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3.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安全管理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和评估其执行情况。
5.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6.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升员工的处理突发事故的本领和应急响应本领。
7.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8.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乐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竞赛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3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企业中负责监督和管理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矿山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他们还需要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指导、培训和监督员工遵守安全规程,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1. 安全检查与监督: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对矿山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现场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员工安全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2.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矿山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和优化安全风险。
3. 安全培训与指导: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指导,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事故调查与处理: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研究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处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5. 安全制度与管理: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执行;及时更新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办法:1. 资质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安全生产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2. 工作计划与目标: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并及时调整和评估计划的实施效果。
3. 工作协调与沟通: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与矿山企业的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沟通渠道,共同推进矿山安全工作。
4. 奖惩机制:针对矿山安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先进,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指标量化
制定具体、量化的评估指 标,如检查覆盖率、问题 发现率、整改合格率等。
第三方评估
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 效果评估,确保评估结果 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监管问题诊断与改进
STEP 01
问题分类
STEP 02
原因分析
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分类整理,明确问题的性 质和严重程度。
STEP 03
整改措施
完善安全监管制度
体系
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 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确 保各项安全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定期评估与修订
定期对安全监管制度进行评估和 修订,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外部环 境的变化,保持制度的时效性和 科学性。
安全监管流程优化
01
梳理安全监管流程
对现有的安全监管流程进行全面 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流程优化提供依据。
制定规范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各级监管人员的信 息报告职责和要求,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 性。
加强信息分析与应用
加强对监管信息的分析与应用,挖掘信息背 后的规律和问题,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有力 支持。
Part
04
监管效果评估与改进
监管效果评估方法
定期评估
对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 评估,包括日常检查、专 项检查和年度评估等。
参与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和培训工作。
工作职责与要求
工作要求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工作职责与要求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 精神。
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风险意识。
资格与培训
2023年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2023年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工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派驻矿山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经过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处罚和职务稳定等权益,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提供安全监督工作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检查评估其工作表现,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监督矿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并检查其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2. 对矿山企业的各类安全设备、工艺流程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环境进行监督检查;3. 对矿山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4. 掌握和调查矿山企业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5.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事故分析报告;6. 就矿山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提供工作报告和意见建议。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保守国家秘密,确保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外泄。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矿工安全生产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定期向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工作情况,真实反映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
第十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提出书面警告,并通报相关部门;2. 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3. 暂停矿山企业相关业务或项目的进行。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加强工作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并不断学习和更新最新的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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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矿山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给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驻矿安全监管员作为执行矿山安全监管的主要力量,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的范文,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1. 安全生产培训指导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开展驻矿矿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内容的培训指导工作,确保矿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检查驻矿安全监管员定期对矿山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
3. 矿山安全培训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包括矿山通风、灭火、救护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事故调查处理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驻矿指导意见驻矿安全监管员根据矿山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包括安全设施改进、安全信号标识的设置等方面的建议,以促进矿山安全管理的不断完善。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1. 岗位背景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矿山安全管理职称或证书,具备较高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2. 岗位职责明确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安全生产检查、矿山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和驻矿指导意见等方面,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岗位配备规定根据矿山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配备数量和资质要求,保证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足够数量和专业能力,提高矿山安全监管的水平。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煤矿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监察和管理职能,负责在煤矿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条件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第二矿长级以上或者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煤矿通风与防排水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推动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安全监管岗位培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煤矿现场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知识。
(二)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责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监督和检查煤矿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检查和评估煤矿现场安全风险。
(三)负责煤矿现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对煤矿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五)协助处理煤矿现场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六)协助进行煤矿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一)进入煤矿现场,查验、检测和抽样取证,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要求煤矿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参加煤矿现场的安全论证、事故调查等工作。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和报告。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密与职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其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管理单位委派,全职履行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忠诚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选拔任命、培训考核、执法监督、工作待遇等方面。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与工作所需的条件,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背景。
第二章人员选拔任命第六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数。
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无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请驻矿安全监管员职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为被选拔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权益。
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通过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成绩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若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监督。
第十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模板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驻矿安全监管员。
驻矿安全监管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其职责是维护和促进矿山生产安全,培训员工安全意识,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工作经验,并持有国家相关认证证书。
驻矿安全监管员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任命和管理。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重要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2.审查和监督矿山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符合相关要求;3.督促矿山管理人员和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4.核实矿山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有效,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善看法;5.协调矿山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搭配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6.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7.监督矿山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8.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帮助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9.统计、分析和报告矿山的安全生产数据,提出改进建议;10.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乐观参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为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方法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方法如下: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2.布置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对其进行定期的工作检查和评估;3.在矿山设立安全监管员办公室或工作岗位,为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装备;4.组织布置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业务本领;5.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定时完成工作任务;6.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巡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7.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激励和奖惩机制,激发其乐观性和创造性;8.供应必需的信息技术支持,提升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9.注意保护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作安全和人身安全;10.对表现突出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嘉奖和晋升,树立模范。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的安全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效果,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坚持依法执勤,担当监管职责,忠实履行职责,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 定期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3. 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4. 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5. 监督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确保矿山周围环境的安全;6. 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建设,完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矿业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2. 具备矿山安全监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矿山工程注册岩土工程师职称;3. 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矿山安全监管员资格考试;4. 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无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疾病或者残疾;5.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6.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不良嗜好。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作为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矿山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
一、工作职责1. 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包括矿山的设备、设施、材料和操作工艺等的安全性检查,以及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 监督和检查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3. 监督和检查矿山现场环境的安全状况,包括通风、排水、照明等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以及矿区的大气、噪声、灰尘等环境污染情况。
4. 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矿山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对矿山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职工的个人安全。
6.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任务,如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参与专项安全检查等。
二、管理办法1. 编制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规定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并及时更新和修订。
2. 制定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矿山的特点和安全管理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检查计划,并及时安排实施。
3. 加强安全监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安全技能和业务水平。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交流,定期组织安全考核和复审。
4. 定期召开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并监督部署各项工作的落实。
5.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处理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矿山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6. 加强与矿山负责人和职工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答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矿山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7. 高效履行职责,工作中要认真细致,主动负责,及时解决突发事件和事故,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8. 建立和完善安全督导和考核机制,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
2024年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
每个矿井派驻____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
第四条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直接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责。
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度,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驻矿安监员经招聘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
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
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质要求:(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同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安全工作经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经常深入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二)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五)监督所驻煤矿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使用;(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七)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____天,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文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职责与权益1.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企业的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负责全面监督、检查与指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2.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定期检查和巡视煤矿生产设备、安全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b. 监督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符合相关规定;c. 指导煤矿职工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d. 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并提出相关整改措施;e. 掌握煤矿安全工作的最新信息和技术,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并提出相关建议;f. 执行上级部门对煤矿安全工作的其他任务。
3.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益:a. 按规定享受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和权益;b.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享有相应的权威认定和权力执行;c.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和纠正。
三、任命与管理1.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命应经过层层审核和批准,并由煤矿企业书面通知。
2.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b. 在从事煤矿安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工作经验;c.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d. 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备健康状况。
3.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按照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四、考核与奖惩1.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绩效考核应按照煤矿企业的考核制度进行,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安全检查和巡视的频率和效果;b. 安全隐患整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c. 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d.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深入程度和调查报告的质量;e. 安全工作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建议的提出情况。
2.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文一、概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在矿山企业内专门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和权力1. 负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2. 负责指导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意见;3. 监督矿山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检查;4. 开展对驻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5. 协调解决矿山企业内部的安全问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6. 监督矿山企业的事故报告、处理及后续工作的落实情况;7. 掌握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要求1. 合格性要求(1) 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资格考试;(2)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3) 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培训要求(1)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监管水平;(2)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了解矿山行业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3)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熟练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3. 工作要求(1)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力履行工作,做到公正、客观、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2)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3)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加强与矿山企业的沟通,协调解决安全问题,推动矿山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1)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检查;(2)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记录和检查报告应进行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考核制度(1)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绩效评估;(2) 考核内容包括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3) 对考核合格的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驻矿安全监管员,应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强化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管,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中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担任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监察员、行业协会或工会派驻的安全监管人员等。
第五条职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提出安全管理改进措施,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二章任命与资格第六条任命程序: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予以书面任命。
第七条资格条件: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2.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3. 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培训与考核: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学习和更新。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权利: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利:1. 进入煤矿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工作,并查阅有关资料;2. 监督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3. 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4. 向煤矿企业提出安全管理改进的建议。
第十条义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 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3. 参与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员工的安全意识;4. 配合煤矿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5. 定期汇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个人安全防护:驻矿安全监管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佩戴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个人安全防护。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证煤矿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矿方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参与煤矿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矿方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接受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
(四)负责煤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提供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九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依法要求矿方提供与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资料及安全生产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了解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煤矿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十五条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的情况。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一、职责要求1.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矿山企业或相关安全监管机构派驻到矿山现场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
2.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3.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全面掌握矿山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术,并不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与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安全监管建议和技术支持。
5.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定期巡查矿山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6.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参与矿山的安全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工作,及时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员的安全。
7.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办法1.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数量和职责范围应根据矿山的规模和安全风险来确定,确保能够覆盖全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
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权限,并落实相关培训计划。
3.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定期向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问题反馈。
4.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具,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5.矿山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需求得到满足。
6.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事故记录,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7.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8.矿山企业应重视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评价和奖惩制度,激励他们积极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以上的职责要求和管理办法,能够帮助驻矿安全监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同时,矿山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共同维护矿山的安全稳定。
以上是《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的内容,我们希望该文件能够对矿山企业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有所指导和帮助,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是负责监督、管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主要任务包括:
1. 安全生产监督:驻矿安全监管员负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矿山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风险评估: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通过对矿山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矿山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安全生产检查: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矿山企业的设备设施、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 安全管理指导: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矿山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5. 安全事故调查:在发生安全事故时,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为了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这些办法应包括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和权限、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选拔和培训、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等内容,以
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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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9 页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第 2 页共 9 页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发现一条重大隐患并上报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经查实并认定为重大隐患后奖励举报人员2000元,加当月实绩考核20分。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驻矿不得少于5天,有事必须按程序向派驻部门有关人员请假。
请假一天的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批准,请假超过一天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签字后报煤安局局长或经能局分管领导审批,经调配其它安监员替岗后方可离开。
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安监局或经能局相关领导,后补办请假手续。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脱岗,驻矿安全监管员脱岗罚款200元/天,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天。
(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于每天下午9∶00前,必须用所驻煤矿的固定电话分别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汇报内容包括:井下采面、掘进头的打钻情况、瓦斯情况、领导带第 3 页共 9 页班情况、下井人数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及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如发现煤矿存在其它重大隐患时还必须立即汇报。
驻矿安监员在矿在岗不汇报一次罚款100元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七)驻矿员轮休时间,由留守的驻矿员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陪同检查。
(八)驻矿安全监管员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每次入井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其中中夜班入井检查各不得少于3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以备查。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下井次数比规定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并扣考核5分,入井时间少于两小时的视为没有入井(陪同检查除外),入井情况弄虚造假的核实后罚款500元/次。
(九)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五个100%”。
1.防突队每次打钻结束后,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会同煤矿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退杆,数清钻杆根数,并作好记录,在煤矿的打钻记录上签字,确保打钻有效深度在60米以上,做好起始点记录,留足20米的超前距;无故不参加现场退钻杆验收的罚款5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10分。
2.督促煤矿将放炮地点设置在防突风门以外距放炮地点不小于300米的避难硐室或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确保实现远距离放炮。
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3.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前现场盯守监督,督促煤矿严格落实揭煤安全措施,没有盯守的将予以停岗处理。
4.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规定。
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将予以停岗处理。
5.督促检查煤矿召开班前会,清点下井人数,查看是否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并做好记录,没第 4 页共 9 页有做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罚100元/次。
6.发现有喷孔、卡钻、煤层变化、淋水等煤(岩)与瓦斯突出或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否则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
7.发现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大面积冒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罚款5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
8.发现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执行执法指令擅自组织作业或违反小型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规定的,必须立即向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十)驻矿安全监管员月末必须制定下月的驻矿计划、入井检查计划和汇总上月驻矿情况报安监局、经能局,计划需明确当月驻矿日期及下井日期,安监局、经能局将根据所报计划进行监督考核,未上报计划的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种安全例会和培训会,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各种会议的,查实后罚款100元/次,扣除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二)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如因下井未能接到上级电话,升井后应尽快回复问清事由,否则罚款1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三)不得参与或围观任何群众聚集事件,自觉服从上级指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0元,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四)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
(十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罚款200元/次,扣当月实第 5 页共 9 页绩考核5分。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考核评分及奖惩办法(一)安监局、经能局主要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考核,安监局监管站、经能局包矿工程师负责现场跟踪采集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岗及入井记录,各矿包保和工作组日常检查反映的情况也纳入考核。
驻矿安全监管员日常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由安监局、经能局年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总结,全年中有8个及以上月考核为优秀且无不合格的年终评定为优秀,并奖励5000元/人。
当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处以600元罚款,并由安监局、经能局领导进行戒勉谈话。
一年内有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组织参加待岗培训和学习;有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岗处理。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省、地及管委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义务帮助和指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促进煤矿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合法权益第 6 页共 9 页(一)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及时向煤矿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安监局、经能局要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
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安监局、经能局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标准发放下井补助。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一)新任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安监局会同经能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安监局、经能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二)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三)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劵的。
(四)参与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
第 7 页共 9 页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所驻煤矿实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一次,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采取相互轮岗方式驻矿。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8 页共 9 页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9 页共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