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7年遗属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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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遗属补助政策
山东省遗属补助政策
山东省对于遗属补助的规定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2017年丧葬费最新规定(2)
2017年丧葬费最新规定(2)☞☞退休丧葬费最新规定√√☞☞农村丧葬补助申请书3篇√√☞☞2017年最新丧葬费规定√√☞☞社保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材料√√☞☞2017年最新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执行标准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现执行的是(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标准均为4000元。
除此之外,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后还享受抚恤金待遇。
标准是(黑人保发[2010]53号)6000元。
2017最新丧葬费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不一样的两笔补助费用,是针对在参保人享受社保待遇期间死亡其家属享有的一种补贴。
对工作期间不幸死亡职工的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不仅是对亡故员工家属的安慰,也是对其日后生活的人道支持。
1、丧葬费计算标准丧葬费是指亡故者的亲属对死者进行安葬所产生的费用,它的计算标准为: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2、抚恤金计算标准(1)逝者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为标准,发放20个月的金额作为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2)逝者是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12个月(如未满则按实际月数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一年(如未满1年可按1年算)就发放1个月的金额;比如:逝者在世时缴费3年,发放给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就按逝者生前月平均工资标准×3个月计算,最多20个月。
(3)如遇退休人员长时间失踪可报其意外死亡的情况,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为标准。
(4)逝者为企业离休干部或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其每个月领取到的养老金,其中津贴的部分不能做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标准。
3、办理程序在参保人员去世之后,要想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除了要填写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几类证明及文件,缺一不可。
(1)逝者的《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部分需要提供火化证明)(2)逝者身份证或注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抚恤金申请需要证明与逝者的直系亲属关系。
山东企业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企业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在山东省,许多企业为地方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企业的遗属可能面临生活困难。
因此,山东省制定了企业遗属补助标准,以保障这些遗属的基本生活。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遗属,山东省将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遗属生活水平等。
通过评估,确定每位遗属的补助标准,以确保补助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
其次,山东省对于企业遗属的补助标准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和教育支持两部分。
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对于低收入遗属家庭,将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包括食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在教育支持方面,对于未成年遗属,将提供必要的教育补助,以保障他们的正常学习生活。
另外,山东省还对于企业遗属的补助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补助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补助资金的实际价值不断提升,更好地满足遗属的需求。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企业遗属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那些因企业倒闭、裁员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遗属的基本生活。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和动态调整,确保补助资金的公平分配和实际效用,为企业遗属提供更加可持续的帮助和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山东省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补助标准的要求,认真审核遗属的申请资料,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同时,也将加强对遗属的帮扶和管理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和支持,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困境,重返正常生活轨道。
综上所述,山东省的企业遗属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那些陷入困境的遗属的基本生活,是一项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举措。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和动态调整,确保补助资金的公平分配和实际效用,为企业遗属提供更加可持续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山东省的企业遗属补助标准能够得到有效落实,让每一位遗属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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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年有新的规定。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2017丧葬费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关于丧葬费的新规定遗属补助发放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
离休人员遗属补助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0%,不是唯一供养人的,遗属补助降低50%。
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个月。
2.一次性救济费: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0个月。
3.按月享受生活救济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标准为准。
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需提供垫付资金的有效凭据,用人单位及遗属共同填写《企业垫付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救济费申请表》并签字。
垫付救济费的,还应提供经市、区(县)人社局审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应当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救济费金额划转到单位账户。
丧葬费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
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
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
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山东遗属补助各市标准
山东遗属补助各市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各市标准。
根据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的人员,
其遗属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金。
各市对于遗属补助标准也有所不同,下面将对山东省各市的遗属补助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济南市的遗属补助标准是,对于因公殉职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30
万元;对于因公疾病致残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万元;对于因公牺牲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万元。
其次,青岛市的遗属补助标准是,对于因公殉职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25
万元;对于因公疾病致残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15万元;对于因公牺牲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8万元。
再次,淄博市的遗属补助标准是,对于因公殉职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20
万元;对于因公疾病致残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万元;对于因公牺牲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5万元。
另外,烟台市的遗属补助标准是,对于因公殉职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28
万元;对于因公疾病致残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18万元;对于因公牺牲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9万元。
此外,潍坊市的遗属补助标准是,对于因公殉职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26
万元;对于因公疾病致残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16万元;对于因公牺牲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8万元。
最后,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规定,各市的遗属补助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
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综上所述,山东省各市的遗属补助标准略有不同,但都体现了对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的关怀和帮助,希望各位遗属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补助金,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2017年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规定
2017年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规定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
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法律规定(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民发〔2011〕192号)(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017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遗属补助标准
2017遗属最新补助标准遗属补助标准补偿项目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xx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xx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xx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xx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我国各省遗属补助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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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7年遗属补助标准。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正确分析优抚安置对象的民生需求,不仅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由店铺为您整理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遗属最新补助标准遗属补助标准
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对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16年11月起执行。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补助对象: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权利处理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之三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一、山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山东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遗属补助标准山东遗属补助标准山东遗属补助标准政策有哪些?请看下面的山东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吧!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记者从东莞市委老干部局获悉,为了解决部分已故企业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困难问题,这部分人可以获得每月499元或468元的生活困难补助,此外全市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也有所提高。
补助范围扩大到企业据了解,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如果生活困难,可以获得城镇户籍居民499元/月,农村居民468元/月的补助。
为了解决部分已故企业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困难问题,按照上述的补助标准,补助的范围有所扩大,对那些没有经济来源或收入低于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已故企业离休干部配偶,也给予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城镇户籍居民499元/月,农村居民468元/月。
据悉,已改制及未改制的困难企业中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所发放的经费,由财政部分通过银行统一发放;未改制企业中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所发放的经费,由原单位自行发放。
离休干部护理费提高记者还从市老干部局了解到,东莞共有离休干部600多名,结合离休干部已逐步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的实际,全市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也有所提高。
据悉,调整护理费标准增加的费用,机关和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原来的经费渠道解决;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列入社会保险基金解决。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2017遗属最新补助标准遗属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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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权利处理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拓展阅读一遗属补助标准提高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对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16年11月起执行。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
山东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因烈士、因公殉职、因公牺牲等原因去世的人员的家属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山东省对遗属补助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障这些家庭的基本生活。
首先,对于因烈士去世的家属,山东省规定其配偶和子女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抚恤补助金。
其中,配偶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20万元,子女每人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10万元。
此外,配偶和子女还可按月领取抚恤补助金,标准为烈士去世前单位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牺牲的家属,其抚恤金和抚恤补助金标准略有不同,但总体上保障水平较高。
其次,山东省还规定了对因公殉职、因公牺牲的家属的抚恤金和抚恤补助金标准。
对于因公殉职的家属,配偶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15万元,子女每人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8万元。
对于因公牺牲的家属,配偶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10万元,子女每人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5万元。
同时,配偶和子女也可按月领取抚恤补助金,标准为因公殉职、因公牺牲者去世前单位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在享受抚恤金和抚恤补助金的同时,山东省还为这些家庭提供了其他方面的帮助。
比如,对于因烈士、因公殉职、因公牺牲的家庭,山东省还规定了子女的教育补助政策,以及配偶的就业优惠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这些家庭的基本生活,并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总的来说,山东省对遗属补助标准的规定,体现了对因烈士、因公殉职、因公牺牲者家属的关爱和支持。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保卫国家、维护社会安宁的事业中。
希望山东省的这些政策能够得到更多的宣传和落实,让更多的家庭受益,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山东省2017年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2017年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2017年遗属补助标准山东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遗属补助办理程序1、省直单位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2、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遗属补助办理流程遗属补助办理所需材料1、《XX市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申报表》。
(表中盖单位或代理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章、居委会公章,表中必须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2、《XX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登记卡》(盖企业或代理公章)。
3、新增遗属人员身份证件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分为三类:360元、320元、280元。
对于特殊遗属,可在此基础上提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病退军人死亡遗属补助标准
病退军人死亡遗属补助标准病故军人遗属从2017年10月1日起,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18680元。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017遗属最新补助标准遗属补助标准
2017遗属最新补助标准遗属补助标准2017遗属最新补助标准补偿项目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2017最新消息,人去世后,国家补助几个月的工资和丧葬费?
2017最新消息,人去世后,国家补助几个月的工资和丧葬费?【点击文末蓝色字体 "了解更多",就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哦】在人去世后,为了能好好处理逝者后事国家给予了相应的丧葬费补助。
因事故或病去世的,可以带上相关的证件,通过合理的流程,领取丧葬费。
根据2017年的最新标准,人去世后,国家补助多少丧葬费呢?一、如果逝者是企业(含央企、国企)在职和退休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退休的公务员过世,除了7000元丧葬费,还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按照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20倍计算,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每个月领取相应的生活补助。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点击文末"了解更多",即可咨询律师)3、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逝者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职和离退休)则享受以下待遇:1、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退休人员去世的,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如果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养老金标准发放。
2、烈士,以生前前8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发放,因公牺牲的,则是前40个月基本工资,而因病去世的,则是前20个月。
(点击文末"了解更多",即可咨询律师)三、丧葬费的补贴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
计算公式为: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四、丧葬费是否可以继承?葬费是在死者所在单位在死者去世后单位给付的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
2017遗属费标准是多少
2017遗属费标准是多少
2017年遗属费标准是多少?
遗属费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雇主支付给员工的遗属的一种经济补偿。
遗属费的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的遗属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遗属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是由国家
规定的,具体标准会根据员工的工龄、工资水平、遗属的生活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遗属费的标准是由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决定的,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员工在世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2017年遗属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一般是员工在世时工资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遗属费的标准是员工在世时工资的1-3倍不等。
具体的倍数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遗属的生活状况和其他因素
来确定。
在具体计算遗属费的时候,一般是根据员工在世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
定的。
具体的计算公式是,遗属费=员工在世时的月工资×12个月×相应倍数。
其中,相应倍数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一般是1-3倍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遗属费的支付范围是由国家规定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的
遗属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遗属费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确定。
总的来说,2017年遗属费标准是根据员工在世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遗属的生活状况来确定的。
遗属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的遗属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遗属费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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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7年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
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
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
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
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遗属补助办理程序
1、省直单位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2、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遗属补助办理流程
遗属补助办理所需材料
1、《XX市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申报表》。
(表中盖单位或代理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章、居委会公章,表中必须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2、《XX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
取抚恤金登记卡》(盖企业或代理公章)。
3、新增遗属人员身份证件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分为三类:360元、320元、280元。
对于特殊遗属,可在此基础上提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
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山东省遗属补助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亲(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丈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亲(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子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一)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50%。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30%。
(三)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20%。
(四)兼有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