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责任划分 (1)第三章追责标准 (3)第四章追责程序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配合xx有限公司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负责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人员按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处分。

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八条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在事故中的过失、危害程度等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非主要责任单位:(一)主要责任单位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含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单位;(二)非主要责任单位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单位。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分为:(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等,对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及公司领导)。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机构和责任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防范工作。

负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查处理队伍,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工作经费。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二)制发调查报告,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处理经验;(三)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建立事故责任名录;(四)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宣传教育活动;(五)对督促指导一线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机构进行调查,迅速清理现场,保护现场遗留的证据。

第二条调查处理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有关事故的资料和证据,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三条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处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相关信息,可以约谈相关责任人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条调查处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编写调查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事故原因分析、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措施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调查清楚事故原因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立案侦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员进行追究;(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主要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具体人员和单位。

2.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区分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监管机构和参与协作单位的责任。

3.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处理等。

4.明确了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追究等。

5.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定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等。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1.责任定位明确: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2.责任倒查逐级追究:按照层级原则,从事故发生单位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再追究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3.责任主体强制承担: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4.责任追究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三、重要条款: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停产整顿,并责令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

3.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追究责任,包括接受调查、接受纪律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等。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吊销违法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追究。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

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与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包洪凯卫东宏远王宏建继平洪辉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小根蔡伟君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者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1、通报批评;分管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

浮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

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者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与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普遍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将从调查处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设立调查机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调查机构,负责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

调查机构应有独立性,由专业人员组成,对调查结果负责。

2.确定调查责任人:对于每起安全生产事故,应指定一名调查责任人,负责组织调查工作并报告调查结果。

调查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准确、全面地开展调查工作。

3.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应从现场勘察开始,收集事故发生前的资料、记录、证据等,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

同时,还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聆听目击者的证言,以便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

4.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责任人等信息,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法律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赔偿责任等。

2.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降低或取消行政职务、吊销执照或许可证、停产整顿等措施。

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关责任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

3.经济责任: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承担事故造成的人员医治费用、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以及安全生产整改费用等。

对于严重负有责任的责任人,还应当追究其个人财产责任,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4.监管责任: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失职行为,应当追究监管责任。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提高监管力度和效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对于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以及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建立责任制度是必要的。

一、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是指针对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事故,对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未按规定操作等所导致的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

责任追究的主体应该是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权利的不同来进行分别追究。

1、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负责企业整体管理。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为保障安全生产建设有关制度、规程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方面承担有关责任。

如企业负责人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必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负责人应该建立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安全生产负责人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安全制度执行,未及时或未有效地控制和处理事故,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3、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具体生产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制度,以保障职工安全生产。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执行相应的安全制度,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4、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指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肩负着安全管理的职责,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重要作用。

如果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对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报告以及预防措施,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5、作业人员责任:作业人员是生产企业中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执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处置规定(3篇)

安全生产责任处置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处置。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权责一致、奖惩分明;(三)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三)各部门、各岗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全体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处置第十三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事故现场保护;(二)事故调查取证;(三)事故原因分析;(四)事故责任认定;(五)事故处理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任务,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事故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一旦发生事故,就需要及时、准确地处理和报告,以便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造成更大的损失。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工作规范、科学、有效进行,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下面是一个____字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的例子:一、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紧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险,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事故处理应以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优先,同时注重保护环境和减少损失。

(3) 事故处理应及时、准确,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2. 事故处理的程序:(1) 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保护人员安全和减少损失。

(2) 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调查,明确事故责任和处理措施。

(3)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追究事故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 汇总和分析事故数据,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 完善事故处理记录,做好事故的回访和纪录,以便后续处理和管理。

3. 事故责任的界定:(1) 事故责任的界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和责任人的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事故责任在法律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判定,企业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事故责任应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对于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追责和处理。

(4)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事故处理的监督和检查:(1) 事故处理应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单位发生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协助处理有关的责任和赔偿事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生产过程中的机械、电气、物理、化学、生物、消防、交通等安全方面的问题,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生产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在生产过程中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贯彻以事故原因为导向,以查明事故原因、履行赔偿责任为目标,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的方针,坚持调查处理与法律制裁相结合,注重事故责任的追究和经济赔偿的处理,重视教育和预防,促进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和持续改善。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救援,保护现场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值班监控,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预见性和可以预防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遣专业队伍,到现场实施调查核实,组织抢救和救援工作。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如实报告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采取的措施和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等,如实讲述与本次事故有关的信息。

如必要,应当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条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上级部门的指导和事故的备案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 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
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和 纠正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
Part
06
法律责任与后果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或个人,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失 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相关文件废止或修改情况说明
废止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以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以 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
修改文件
对于以前发布的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相关的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应及时进行修改,确保与本办法保持一 致。修改后的文件应重新公布,并注明修改内容和生效日期。

社会监督责任
公众监督
公众应积极参与对安全生 产的监督,对发现的安全 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 门举报。
媒体监督
媒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 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安全 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组织监督
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 优势,参与对安全生产的 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Part
03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____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死亡。

4.重大事故: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事故报告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

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____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事故处理1.对重大事故处理1)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____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____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____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____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____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意外事件。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措施,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责任主体、报告程序、调查处理、赔偿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管理部门和行政机关也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此外,《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还强调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要求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及时报告、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调查原因和追究责任。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也可以及时追究责任,减少事故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损失,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各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以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火灾、爆炸、放射性事故、矿山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环境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进行有效的事故处理,采取紧急救护和措施,随即报告有关部门。

同时,事故责任人需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对事故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例的出台,使得责任不落实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增加了事故的阻止和避免。

条例还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和赔偿的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事故的处理和赔偿。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将会面临罚款、停产整顿、撤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对于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事故的处理和赔偿的公正、公开。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提高整体生产设备的安全性。

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处理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处理事故,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推动事故处理工作,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海天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生命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减少公司财产损失,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思想,特制订本办法,用以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指在本公司生产、经营、储存、接卸以及运输活动中或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

第二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监察部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的“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跟踪督办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设计安全生产培训方案并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实施;建立健全事故记录,事故处理档案,定期进行事故分析等。

二、事故处理程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呼救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以以下处理程序进行紧急调度,以便保障员工的人身生命安全,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优先进行救人治伤工作。

能够就地进行紧急包扎、救治治疗的迅速进行紧急救治,情况严重的立即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送往医院进行处理。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有危险隐患的,应立即关停生产设备,等待设备部进行检查检修整改后方能开机运行,坚决杜绝带病开机情况。

3、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应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等以便于进行事故认定。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通报主管副总经理(厂长),严重事故立即通报总经理,两者都不在岗时应立即通知综合办公室主任,严禁隐瞒不报,严禁私自解决。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现场职位最高的管理人员即任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指挥员,并对整个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事件负责,直至公司部门负责人、主管副经理(厂长)到达现场为止。

6、对于发生骨折、挫伤等肢体损伤性事故的,不允许随意挪动受伤人员,不能进行专业性处理的禁止随便进行治疗处理。

应立即拨打120电话,并咨询专业人士的处理意见进行紧急处理。

三、事故的报告及调查1、事故报告事故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报告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经理(厂长)。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及等级、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2、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及人员、现场处理后,由主管副总经理(厂长)、综合办公室主任、责任部门主管、监察主管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主管副总经理(厂长)为组长,主管副总经理(厂长)不在时,综合办公室主任为组长;(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一般事故在3个工作日内,大事故在7个工作日内,重大事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扰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事故责任认定1、主观事故责任因操作人员工作疏忽、不听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等原因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是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疲劳、酒后驾车、超速行使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观事故责任。

公司承担50%医疗费用,治疗期间公司提供每日3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

2、客观事故责任因不可抗拒力客观原因,或因设备故障、线路老化、恶劣天气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客观事故责任。

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提供每日5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

3、他因事故责任因他人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等原因或是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开车不慎、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使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损伤公司员工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他因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人承担被伤害人全部医疗费用,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提供每日3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

五、责任事故惩罚制度(一)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类1、按职工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二)公司根据事故伤害程度、经济损失程度,将各类事故分为五个等级,即:Ⅰ级(轻微事故)、Ⅱ级(一般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Ⅳ级(重特大事故)、人为故意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

Ⅰ级事故,如:轻微对身体及财产影响较小事故(折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Ⅱ级事故,如:轻微人身伤害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火灾、一般设备事故(折算金额在5000—15000元);Ⅲ级事故,如:轻伤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重大火灾、重大设备事故(折算金额15000—30000元);Ⅳ级事故,如:重伤及工亡事故、特大财产损失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特大设备事故(折算金额30000元以上)。

人为故意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如:故意破坏设备、设施、车辆等而造成对企业,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

(无论金额大小,一律追究全责)。

(三)事故责任人责任划分Ⅰ级、Ⅱ级事故:事故责任造成者承担主要经济损失责任,同时,对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车间主任承担10%的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也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记过、降职、待岗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理;Ⅲ级、Ⅳ级事故:事故责任造成者承担主要经济损失责任,同时,对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相应的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厂长)分别承担20%、15%、10%的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也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记过、降职、待岗察看、开除、移交司法机关等行政处理;人为故意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并给予开除,永不再录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避免事故奖励制度(一)奖励类型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公司设立“安全奖”,制定奖罚措施,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部门进行奖励。

(三)具有以下情况的,公司可予以奖励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5、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6、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部门、班组、个人。

7、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8、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四)奖励程序1、单项奖励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车间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2、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由主管部门及副总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严格执行本文件,公司规定所有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其具体内容和格式本文件将以附件明示。

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海天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年月日安全生产承诺书为加强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秩序,保障自身安全,我承诺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认真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工艺管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严格遵从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工作期间严格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指派和管理安排,不私自进行危险性工作。

需要进行有操作风险的工作时首先向上级主管请示,得到批准后,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再予执行。

3、工作期间严格进行个人卫生处理,认真做好劳保用品的穿戴工作,出入车间注意卫生消毒。

不直接接触有毒化学物品和腐蚀性化学物品。

搬运时严格执行搬运程序,戴防护手套、防护眼镜,运送过程加倍小心。

尽量寻求两人结伴运输,减少单独运输的风险。

4、驾车出行前,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做好驾车准备工作。

坚决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执行公司制度纪律。

5、认真学习公司的相关工作秩序管理制度和工艺流程,工作时认真按照公司的工作秩序和工艺流程进行工作。

我承诺自愿做到以上几点,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纪律,提高认识、提高警惕,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始终放在工作的第一位。

承诺人:年月日有人追求时,内心的一份矜持是必要的,即使心里很爱,也需要给追求者时间和难度,这样两人走到一起才会珍惜感情、地久天长。

十六、我从来不会在分手很久后才会哭,因为不值。

十七、高兴呢,就允许自己高兴一天;难过呢,也允许自己难过一天。

关键是这一天过去了,你得继续往前走。

十八、对于世界而言,你是一个人;但是对于某个人,你是TA的整个世界。

十九、我们渐渐的放开了对方的手二十、为爱投入不应该被苛责,只是忘记自己却是爱情里的最大弊病,也许,爱情里最好的状态不是牺牲与忍让,而是站在可以看到彼此的位置里,在对方的眼里可以看到最真实的自己。

二十一、人生一世,总有个追求,有个盼望,有个让自己珍视,让自己向往,让自己护卫,愿意为之活一遭,乃至愿意为之献身的东西,这就是价值了。

二十二、“做自己”很难,但更难的是遇到能接受你“做自己”的人。

二十三、只有在你最落魄时,才会知道谁是为你担心的笨蛋,谁是形同陌路的混蛋。

二十四、老天在送你一个大礼物时,都会用重重困难做包装。

二十五、很奇妙的一种感觉是,曾经的陌生人,突然之间成为了你的整个世界。

我们不可能再有一个童年;不可能再有一个初中;不可能再有一个初恋;不可能再有从前的快乐、幸福、悲伤、痛苦。

昨天,前一秒,通通都不可能再回去。

——生命原来是一场无法回放的绝版电影!二十六、有时阳光很好,有时阳光很暗,这就是生活。

二十七、再多的“我爱你”也抵不过一句“分手吧”二十八、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有所期待,所以才会失望。

因为有爱,才会有期待。

所以纵使失望也是一种幸福,虽然这种幸福有点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