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现状探析(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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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现状探

析(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现状探析(2021版)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性质和大小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人为责任事故,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罚一儆佰,教育更多的人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一、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

2000-2004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71起,死亡4180人。

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717938起,死亡127089人,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事故13142起、死亡15868人,其中煤矿事故3306起。

2006年,共发生各类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

2007年,全国发生重大事故79起,死亡和失踪1154人。工矿商贸发生41起,死亡和失踪610人;建筑施工发生7起,死亡82

人。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发生8起,死亡369人。

2008年,全国发生重大事故86起,死亡和失踪1315人。工矿商贸发生42起,死亡和失踪689人。其中煤矿发生31起,死亡和失踪503人。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发生10起,死亡662人。

2009年,建筑施工发生各类事故2330起,死亡2760人,同比分别上升2.8%和2.1%。特别是发生较大以上坍塌坠落事故78起,死亡344人,分别占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的76.5%和77.8%。

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重大事故74起。

从以上数据来看,近十年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递减,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逐渐改善,安全需求和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正逐步加大,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现状分析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以来,法律依据越来越健

全,追究程序越来越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显现。

我国历来很重视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在有关法律中都有规定。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刑法》等。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早在1957年的《刑法》草案第22稿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就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即“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业务上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妨碍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即“违反邮政法规、交通运输法规,蒙混寄运或者秘密携带有爆炸性、易燃性、侵独性的物品的”,构成犯罪。在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正案第33稿中,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作出刑事规定,其内容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又新增加了几种安全事故责

任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此外,《刑法》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也都与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有关。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对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它标志着我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正逐步走向完善。

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更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规范提供了依据。之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更趋完善。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2004年的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566万元,责任追究处理人员1305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40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420人。2008年9月8日

的襄汾溃坝事故,当时51人被追刑责,62人受处理,省长黯然辞职。2010年,因安全生产事故,山西353人受到责任追究。由此可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不断加大,责任追究的机制正在不断完善。

虽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机制正在不断完善,其效果也逐渐扩大,但就目前来讲,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的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具体体现在“二难一重”。

“二难”就是:一是经济处罚落实难。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大力发展经济,部分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切,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加大处罚力度本身就是矛盾的,地方政府不允许因为发生一次事故就罚停一家企业,或者因实施重罚而迫其撤资。二是对责任人员的处理落实难。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责任追究成本的影响,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异地责任人,一般很难追究到位。另外,对于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经常被认为是“优化经济环境”,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组织上往往把他们的瞒报事故行为看成是“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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