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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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草坪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内有责安全事故。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李光明老师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导、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求学校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支部书记,校长与班主任、任科教师、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力度。依照本办法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全校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模选优资格;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并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视情节扣罚20-50元和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每节体育课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心理、身体伤害,值周教师或教职员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周教师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周教师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 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食品,食堂管理人员、承包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的。

(7) 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的。(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安全隐患的班级或教师对工作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

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群架斗殴、聚众闹事(注:3人以上就可认定为群架、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

(12)学生旷课逃学、跳墙。任课教师或教职工发现后,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值班通报情况,班主任知道后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1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危害的。

(14)不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者。违章操作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为者、对学生监管不到位,脱离岗位或无脱岗但不履行职责者、任凭外来人员随便入校造成人身及校产校具伤害、损坏者、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15)对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态度不积极、认识不到位。不能按时传达或教授学生安全教育内容而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纪事件者。

(16)对自己所负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和发现突发事件处理不当者。

(17)不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者。

(18) 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药品记录不详细者。

第四条: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扣罚50-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内评模选优资格。

(1)有第三条第一项,造成学生或学生家长上访(包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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