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 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企业法人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指相关安全生产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个人指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等。
2. 追究责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行“事故责任主体负有责任、落实责任”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应当落实到位。
3. 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追究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作用;刑事追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以上是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规定,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责任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构,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定性,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展开: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责任追究机构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各级人员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安全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工作失职追究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1、轻伤以上人身事故
2、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3、其它给矿井安全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失控事故
二、事故标准
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故呈报、调查、处理
事故呈报、调查、处理按《伤亡、非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O
四、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事故,要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1、职工违章、违标作业造成事故,追究其岗位责任。
2、保安业务部室管理人员、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安全监护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查处事故隐患或制止职工违章、违标行为的,追究其管理、监护责任。
3、干部违章指挥、管理制度有漏洞、管理失职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4、互保、联保、群监工作不到位的,追究其群监责任。
5、因规程、措施全面性、严密性、针对性及有效性失效的,追究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有关人员技术责任。
6、单位领导日常安全思想教育不力的,追究单位正职责任。
7、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的制度。
其目的是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追究主体:
-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2. 追究方式:
- 警告;
- 罚款;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 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 拘留;
- 吊销许可证;
- 追究刑事责任等。
3. 追究标准: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但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伤亡事故或安全事故,但情节比较轻微的,依法进行告诫、警告等教育措施。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迅速、有效地厘清责任,促使相关责任人改正错误,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全面提升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规程,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涉及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3. 经济责任: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
4. 其他责任:责任单位要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可能会受到职务调整、降级或者辞退等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监管,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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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主要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具体人员和单位。
2.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区分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监管机构和参与协作单位的责任。
3.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处理等。
4.明确了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追究等。
5.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定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等。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1.责任定位明确: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2.责任倒查逐级追究:按照层级原则,从事故发生单位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再追究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3.责任主体强制承担: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4.责任追究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三、重要条款: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停产整顿,并责令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
3.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追究责任,包括接受调查、接受纪律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等。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吊销违法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追究。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投入,积极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
组织应急救援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监督安全生产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全面监督,确保各项安 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开展安全检查
定期组织对企业的生产设 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 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 消除安全隐患。
及时报告和沟通
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 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 况,并保持沟通畅通,协调资源 进行处理。
Part
04
事故调查与处理流程
事故调查组成立及职责
事故调查组成立
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由相关部 门和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全 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事故原因。
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分析事 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提出处理建 议和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
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
员参与排查。
排查内容
3 重点排查生产设施、设备
、工艺、作业环境等方面 存在的安全隐患。
隐患报告渠道和要求
报告渠道
隐患报告可通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系统、电子邮 件、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
报告要求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描述、位置、可能导致的后 果、紧急程度等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报告时限
事故原因分析方法和步骤
分析方法
事故原因分析可采用因果分析法、故 障树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事故现场 、相关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调查 ,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分析步骤
首先进行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然后 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接着对 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最后综合 分析各方面因素,确定事故原因。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指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一、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包括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确认、追究问责和处罚处理。
1. 事故调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责任确认: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通过事实查明和责任认定,确认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人。
3. 追究问责:确认事故责任后,责任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相应的问责。
4. 处罚处理: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程度和导致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等。
1. 行政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民事赔偿: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刑事追究:对故意或重大责任失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依法追究、依责追究、依实追究。
1. 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2. 依责追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必须按照责任所在的部门和岗位进行追究,不能一概而论。
3. 依实追究: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材料,真实客观地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偏不倚地进行处理。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一、概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法律追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旨在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追究原则:根据《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2. 程序正义原则:按照事故发生的程序和顺序,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和处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决定必须履行正当程序,依法依规,严肃、公正、公平地处理违法行为,保障受害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4. 追究有限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对追究责任的范围进行合理限定,避免将责任过分扩大或缩小。
5. 全面追究原则: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造成事故的原因,都应全面追究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人: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包括职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
2. 监管机构:指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其负有事故预防和监管责任,存在疏忽、失职等情形时,应追究相应的主体责任。
3. 其他相关单位:指与事故发生地点或相关责任主体有直接关联的单位,如施工单位、承运单位等。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有关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包括调查取证、召集当事人、勘查现场、询问见证人等程序,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 责任认定: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认定。
3. 处罚决定:根据事故责任主体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五、责任的类型和范围1.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和事故结果的责任主体,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
四、本办法表述的安全质量事故起数的统计时限以年度为单位。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及责任界定】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和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
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包括主管施工生产、技术、物资设备等系统的负责人,以及主管安全质量综合管理的负责人。
二、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进行,对较大事故必要时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企业内部调查,按照“实事求是、企业从严”的原则、依据事故直接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不良影响情况进行内部事故责任认定;或参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结案批复文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责任追究时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须立即进行;1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依据结案批复文件或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适时进行。
公司对发生较大事故的项目部责任追究批复文件原则上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2个月内完成,并及时报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中铁____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____地铁项目经理部____年____月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1、轻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本单位的安全员和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____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在适当的时间由项目安质部____进行事故分析。
2、重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本单位的安全员和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____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在适当的时间由单位负责人____进行事故分析,在____天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3、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本单位的安全员和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____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
公司安质部,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的安全主管部门,并由公司领导____进行事故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同时配合当地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在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后,把事故报告和结论性意见一同报集团公司结案。
4、当伤情暂时无法确定时,应先汇报事故的经过等情况,待情况明确后再做补充。
5、不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都要在月底的事故报表中按规定填写、统计。
6、任何单位都不得瞒报事故和以重报轻,一经发现将收回安全奖励、加倍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必要时将按局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
7、各单位要积极地采取措施预防和防止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同时要注重发挥安全专业人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积极性,努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控网络。
8、各类事故发生后均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处理。
9、发生责任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9.1、项目部发生一次一人重伤事故,上报公司由公司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领导警告处分,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9.2、项目部发生一次两人重伤事故,上报公司由公司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领导记过处分,分管领导降级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在生产活动中,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明确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与生产活动相关的部门、员工以及外包服务提供商。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如老化、损坏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2、作业场所存在危险物质超标,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无法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危险作业。
5、消防设施不完备或失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其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对于可能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质量事故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质量事故: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2、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处罚。
3、因质量问题导致企业声誉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1、轻微质量事故: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对企业形象影响较小。
2、一般质量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企业局部业务产生影响。
3、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企业整体业务和声誉产生严重影响。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责任明确原则: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
(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分别由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
(二)管理责任人:包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生产安全,促使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主体: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等。
对于事故中的责任人,根据其所在职位和工作职责的不同,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
2.责任划分: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划分一般包括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如操作工、管理人员等;监管责任人是指在安全管理过程中疏于履行职责、未能有效监管的人员,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监察人员等。
3.追究方式:根据责任人的不同,追究方式包括扣减工资、降职、辞退、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
对于直接责任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停产整顿等;对于监管责任人,可以采取行政警告、降职、追责等措施。
在严重事故中,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对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刑事追究。
4.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总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推动责任人加强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同时,也为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是指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刑事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部门主管等)进行刑事追究,可能面临刑罚。
2. 行政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4. 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此外,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还会组织事故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责,以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严肃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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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第五条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八条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十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二)交通事故;(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如下:1、轻伤事故。
负伤率在____‰以内(含____‰),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
若负伤率超过____‰,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
2、重伤事故。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的____%,事故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
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
3、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____%。
4、交通肇事。
机电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交纳安全教育基金。
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决定。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其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对于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以及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建立责任制度是必要的。
一、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是指针对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事故,对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未按规定操作等所导致的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
责任追究的主体应该是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权利的不同来进行分别追究。
1、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负责企业整体管理。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为保障安全生产建设有关制度、规程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方面承担有关责任。
如企业负责人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必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负责人应该建立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安全生产负责人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安全制度执行,未及时或未有效地控制和处理事故,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3、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具体生产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制度,以保障职工安全生产。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执行相应的安全制度,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4、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指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肩负着安全管理的职责,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重要作用。
如果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对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报告以及预防措施,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5、作业人员责任:作业人员是生产企业中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执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二)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人员,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待岗3个月。
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年度内第三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三)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
凡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公司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西部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四)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因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察部门挂停止作业牌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款。
(七)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短期内不能整改但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或制定措施在现场不认真执行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施工单位党政正职分别罚款5000元,造成事故的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八)严禁隐瞒工伤事故。
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隐瞒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
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待岗1年;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十)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凡同一单位年度内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超过3人次或单位年度内第二次触犯其它较严重“三违”行为的人员超过6人次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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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草坪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内有责安全事故。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李光明老师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导、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
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要求学校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支部书记,校长与班主任、任科教师、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力度。
依照本办法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全校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模选优资格;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并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视情节扣罚20-50元和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每节体育课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心理、身体伤害,值周教师或教职员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周教师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
班主任或值周教师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 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
购进、出售腐烂变质食品,食堂管理人员、承包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的。
(7) 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的。
(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安全隐患的班级或教师对工作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
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群架斗殴、聚众闹事(注:3人以上就可认定为群架、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
(12)学生旷课逃学、跳墙。
任课教师或教职工发现后,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值班通报情况,班主任知道后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1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危害的。
(14)不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者。
违章操作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为者、对学生监管不到位,脱离岗位或无脱岗但不履行职责者、任凭外来人员随便入校造成人身及校产校具伤害、损坏者、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15)对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态度不积极、认识不到位。
不能按时传达或教授学生安全教育内容而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纪事件者。
(16)对自己所负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和发现突发事件处理不当者。
(17)不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者。
(18) 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危险药品记录不详细者。
第四条: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扣罚50-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内评模选优资格。
(1)有第三条第一项,造成学生或学生家长上访(包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