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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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巩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人履行质量责任,积极参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也方便公司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进行责任追踪、评定和考核。
定义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出现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它包括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种情况。
质量事件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质量事故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等级划分我公司将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情况。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或者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发生质量事故后,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应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然后,应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并进行技术处理和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最后,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检查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部。
7.1 责任分配在质量事故中,责任人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31b25f6d4d8d15abe234e95.png)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责任划分 (1)第三章追责标准 (3)第四章追责程序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配合xx有限公司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负责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人员按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处分。
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八条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在事故中的过失、危害程度等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非主要责任单位:(一)主要责任单位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含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单位;(二)非主要责任单位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单位。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分为:(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等,对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及公司领导)。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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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制度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车辆管理、运行、消防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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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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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TJDT/ZY-AQ-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杜绝次生灾害,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事故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负责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或责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作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事故界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从严原则负责制定公司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标准,组织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和责任界定。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各建设管理中心应在此基础上完善本中心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六条受公司委托,公司所属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所辖范围内一般事故或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室应建立健全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台账,及时汇总分析,定期报告公司领导,为安全质量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事故标准第九条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天津地铁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分为八个级别(详见附件《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十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安全质量事故标准,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细化、严格本单位的事故管理标准。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负责事故上报。
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负责人,其他级别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区域的负责人应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各中心事故报告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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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
第三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质量缺陷和事故分类第七条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且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100 万元(不含)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一般质量缺陷: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不致造成后续人工和材料浪费的情形,或者处理后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含) 小于 5 万元(不含);以及其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 (含)小于 5 万元(不含)情况。
(二)较大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含),不足 20 万元(不含);或者是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以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含),不足 20 万元(不含)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cfbb5bc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2e.png)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
三、事故分类及责任追究1. 事故分类(1)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责任追究(1)直接责任: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因疏忽大意、玩忽职守等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
(2)间接责任:指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等原因,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
(3)领导责任: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因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1. 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等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2. 事故处理(1)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等。
(2)对事故发生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3)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责任追究。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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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c1d710b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77.png)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简介《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第537号令颁布的,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事故责任的主体,责任的认定方式和追究责任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会简要地介绍《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主体和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事故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所雇用的专业人员、承包商、生产、运输、维修和使用单位等。
对于责任的认定,以上述主体的行为为依据,以事故发生之前的行为、作业程序、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作出评估,逐一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责任的程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在追究事故责任的程序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进行事故调查,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发生过程进行分析和研究,确认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
其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资格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
对于涉及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负责制余额达人应同时开展相关补偿、赔偿和救护工作。
最后,根据针对性地追究事故责任,对责任人员、单位,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依法行政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
意义《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在强化企事业单位和专业行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义上非常重要。
它强调了事故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方式,同时规定了针对性的责任追究程序。
通过此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提高事故责任的主体追究意识和安全意识,进而推动安全生产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结论《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事故责任的主体和责任认定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可以更好地促使生产主体加强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安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1cf8d1f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bb.png)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对于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以及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建立责任制度是必要的。
一、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是指针对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事故,对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未按规定操作等所导致的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
责任追究的主体应该是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权利的不同来进行分别追究。
1、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负责企业整体管理。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为保障安全生产建设有关制度、规程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方面承担有关责任。
如企业负责人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必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负责人应该建立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安全生产负责人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安全制度执行,未及时或未有效地控制和处理事故,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3、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具体生产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制度,以保障职工安全生产。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执行相应的安全制度,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4、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指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肩负着安全管理的职责,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重要作用。
如果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对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报告以及预防措施,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5、作业人员责任:作业人员是生产企业中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执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b6f2074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5e.png)
.机关安全生产业务科室人员下井对经过的路线、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落实,从而导致 事故发生(24小时
内)的,发生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给予警示约谈,取消责任人体系奖励。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系统分管领导
成员由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监处长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问责,判定事故责任 ,准确定义伤情,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二、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一)工伤追查
.发生微伤、轻伤事故,由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追查,事故系统领导或副总参加,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参加事 故追查;轻伤事故由系统领导、安监系统领导参加追查。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追查。矿值班、安监处、职能部门现场勘察,并保护现场。需 要查看工伤现场时,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工伤升井时,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矿值班、部室 值班等人员到井口查看伤情。
政撤职处分,并罚款100。元,其他管技按比例执行。扣除责任单位体系100分、包保单位体系50分。
5∙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2次的,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理。
(三)供电事故问责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
.因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造成矿井停(掉)电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2e7aad8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a6.png)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内教学、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和单位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四条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根据发生事故造成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Ⅰ级安全事故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500,000元以上学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
(二)Ⅱ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学校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Ⅲ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10,000元以上及50,000元以下学校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Ⅳ级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且学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本条款“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实验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
二级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安全管理规定》中各安全分委员会职责分工,根据事故的类别,报告生产与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849d630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ee.png)
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党工委书记、中心副主任、项目经理、项目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等。
(二)公司党政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政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
第七条公司纪委、工会、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
笫九条公司调查组的职责:(一)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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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在生产活动中,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明确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与生产活动相关的部门、员工以及外包服务提供商。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如老化、损坏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2、作业场所存在危险物质超标,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无法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危险作业。
5、消防设施不完备或失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其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对于可能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质量事故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质量事故: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2、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处罚。
3、因质量问题导致企业声誉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1、轻微质量事故: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对企业形象影响较小。
2、一般质量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企业局部业务产生影响。
3、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企业整体业务和声誉产生严重影响。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责任明确原则: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
(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分别由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
(二)管理责任人:包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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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____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死亡。
4.重大事故: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事故报告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
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____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事故处理1.对重大事故处理1)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____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____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____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____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____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https://img.taocdn.com/s3/m/22f10cbecc175527072208cc.png)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2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
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责任。
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3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及经济性罚款。
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
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
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领导责任人是指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项目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应的责任追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1、《公司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办法》
![91、《公司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1218042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12.png)
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责任事故意识,促进全体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是指由于各部门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违反制度、不良影响,或公司发生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应遵循“有责必罚、问责有据、尽职免责、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对有责不罚、问责流于形式、阻止或无故拖延问责工作,以及利用问责工作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追究划分第六条岗位差错及责任事故分类(一)岗位差错1.一类差错(1)造成公司损失,但已积极追回的;(2)违反外部监管制度(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局、集团)办理业务的;(3)违反本公司制度引起操作风险或不良影响的;(4)上一次月度稽核或专项稽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本次检查前未及时整改或未按照整改期限整改的;(5)因工作失误或操作不当影响公司资金调动和支付的;(6)违反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及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被监管机构警告的。
2.二类差错(1)账务处理有误或遗漏的;(2)未做好账务核对工作或账务核对不符的;(3)各部门提交的上个月业务归档资料中,本地办理的资料未在本月20日之前提交检查,异地办理的资料未在本月22日之前提交检查的;(4)业务资料出现问题的(包括但不限于要素及附件);(5)专项稽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6)上一次月度稽核或专项稽核检查中提出的整改建议在本次检查前未及时整改或未按照整改期限整改的;(7)违反本公司制度引起操作不当或不合规的;(8)违反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及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被监管机构约谈的。
(二)岗位责任事故1.一类责任事故(1)违反监管机构、集团及本公司制度,以权谋私或接受他人财物造成公司重大风险或经济损失的;(2)违反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不按内控流程执行,造成公司资金支付、投资业务、资产业务、利息无法收回或无法按期收回的;(3)对业务项目未履行尽职调查或把关不严,隐瞒业务重要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导致方案决策错误造成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经济损失的;(4)违反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及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且影响较严重的;(5)其他经认定符合一类责任事故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59034a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97.png)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矿属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上级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加强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管理,经领导研究决定,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年XX月XX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为强化红线管理,遵循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出问题谁担责〃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工作中因不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事故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具体办法如下:一、人身事故责任追究(一)死亡事故责任追究1.发生1人死亡事故,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主管人员进行免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2.相关部室正职给予降职一级6个月处分,主管副职给予降级一级12个月处分,并分别处罚5000元。
3.发生事故单位正队长撤职,罚款100OO元。
4.发生事故单位的当班跟班队长撤职,罚款IoooO元。
5.发生事故单位的当班班长撤职,罚款6000元。
6.当班带班领导罚款5000元,给予降职一级12个月处分。
7.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报请上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8.凡被责任追究的职工,取消当月“明星员工”评选资格和年终评先资格。
9.发生事故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10.所有被追究的人员全部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11.发生伤亡事故矿井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全部扣除。
(二)重伤事故责任追究轻、重伤事故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认定。
1.发生1人重伤事故的,矿领导由上级公司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1人重伤事故,经医学鉴定受伤人员年度内不能恢复、致使三级及以上伤残的,相关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降一级2个月,并处以100O元罚款;当班带班领导处以1000元罚款;发生事故单位正职降一级6个月,并处以2000元罚款;跟班队长降级一级12个月,并处3000元罚款;当班班长给予免职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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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发行版本:D页码:1/10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3 术语及定义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页脚内容1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
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页脚内容2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4.2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5 管理工作流程图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6 管理内容6.1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6.2 责任追究范围6.2.1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6.2.1.1 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与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6.2.1.2 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6.2.1.3 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2.1.4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6.2.1.5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6.2.1.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6.2.1.7 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6.2.1.8 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6.2.1.9 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页脚内容4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次生事故、事件;6.2.1.10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6.2.1.11 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6.2.1.12 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6.2.1.13 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6.2.1.14 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6.2.1.15 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6.2.1.16 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6.2.1.17 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6.2.1.18 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6.2.1.19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6.2.1.20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6.2.2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页脚内容5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6.2.2.1 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批准立项或下令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评价而批准初步设计或下令开工建设;6.2.2.2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6.2.2.3 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6.2.2.4 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6.2.2.5 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2.2.6 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6.2.2.7 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6.2.2.8 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6.2.2.9 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6.2.2.10 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6.2.2.11 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6.2.2.12 在公司安全环保专项或安全生产费用规模内,对隐患治理项目未予立项或未组织整改;6.2.2.13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页脚内容6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6.2.2.14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6.2.3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6.2.3.1 不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6.2.3.2 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6.2.3.3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6.2.3.4 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6.2.3.5 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6.2.3.6 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6.2.3.7 擅自拆除、挪用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设备、器材;6.2.3.8 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6.2.3.9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编造生产记录或数据;6.2.3.10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6.3 对责任人员的处理6.3.1 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6.3.1.1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页脚内容7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6.3.1.2 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6.3.1.3 对发生较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6.3.1.4 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6.3.1.5 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6.3.1.6 对直接负责与事故、事件直接关联的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按应受处分档次中的后两档给予处分。
页脚内容8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6.3.2 追究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6.3.2.1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6.3.2.2 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
6.3.2.3 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6.3.3 对承包商发生事故、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其责任轻重,参照本规定6.3.1、6.3.2给予相应处分。
6.3.4 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或三年内每年都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责任事故、事件,对同一责任人员应当加重处理。
数起事故、事件责任分别处理的,对后发事故、事件责任按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合并处理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6.3.5 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