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巩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人履行质量责任,积极参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也方便公司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进行责任追踪、评定和考核。
定义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出现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它包括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种情况。
质量事件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质量事故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等级划分我公司将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情况。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或者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发生质量事故后,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应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然后,应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并进行技术处理和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最后,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检查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部。
7.1 责任分配在质量事故中,责任人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目的(一)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范围(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第三条责任(一)工程部____技术力量对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二)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____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二)直接责任。
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三)相关责任。
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管理(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____者要及时____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三)____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施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六)事故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第六条行政处罚(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停职、辞退或开除等处罚,其中:1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2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年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____;3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进行停职处罚;4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年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职两次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第五章【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一、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分类表
(略)
二、责任追究时的前两年内,已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1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或事故累计造成死亡5人及以上的,对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在责任追究时按第五章第一条加重一档追究。领导人员岗 位发生变动的,公司安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
七、责任追究的期限按照《阳光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已经竣工或交付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比照第五章第一条处理。
九、地方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要求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 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三章第一条 到公司接受教育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加重进行责任追究。对迟报、瞒报事故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 规从快问责。
五、对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到岗任职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属非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在责任追究时按第五章第一条 从轻处理。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TJDT/ZY-AQ-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杜绝次生灾害,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事故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负责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或责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作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事故界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从严原则负责制定公司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标准,组织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和责任界定。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各建设管理中心应在此基础上完善本中心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六条受公司委托,公司所属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所辖范围内一般事故或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室应建立健全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台账,及时汇总分析,定期报告公司领导,为安全质量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事故标准第九条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天津地铁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分为八个级别(详见附件《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十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安全质量事故标准,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细化、严格本单位的事故管理标准。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负责事故上报。
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负责人,其他级别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区域的负责人应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各中心事故报告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方法
***********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
第三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单位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质量缺陷和事故分类第七条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且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100 万元(不含)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一般质量缺陷: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不致造成后续人工和材料浪费的情形,或者处理后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含) 小于 5 万元(不含);以及其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 (含)小于 5 万元(不含)情况。
(二)较大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含),不足 20 万元(不含);或者是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以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含),不足 20 万元(不含)情况。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6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_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__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__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__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___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
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
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
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
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
三、责任主体及其责任1. 单位:(1)单位是安全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单位领导者是安全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负总责,并要求下级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3)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执行单位领导者的安全质量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安全质量风险和问题。
(4)一线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操作规程,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2. 个人:(1)个人应当具备安全质量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个人行为不对他人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2)个人参与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接受追究。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追究范围或漠视事实和证据。
2. 追究责任应当坚持严格与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 追究责任应当明确责任界限,对于领导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其职责和失职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件发生后,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2. 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3. 调查结论应当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者,由单位领导者根据调查结论确定责任并做出处理决定。
4. 对于因个人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移交给相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206号),根据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规定》(XXXX[2014] 52号)、XXXXXXXX有限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办法》(XXXXXX质安[2016]26号)及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部管理范围内的工区项目经理部发生的质量事故(含检查发现、项目公司和相关方投诉等),项目部处理权限范围内,经派出调查组调查情况属实的质量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部下称责任单位。
第四条对承建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
分级负责,逐级追究,原则上指:项目部和责任单位对管理层、作业层行使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五条已及时整改,并得到监理和总承包一部方认可;或已按相关单位规定追究和实施处罚的不再重复追究和处罚。
因工区项目经理部管理不善,造成总承包一部对项目部的罚款,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进行承担,项目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章质量事故等级分类第六条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于施工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以及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等级划分。
根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电建股[2014] 52号),工程质量事故化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小于等于1个月,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 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第七条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
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4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事故的处理与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与管理。
第三条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民第一的原则。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重视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科学、准确、公正的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以科学、准确、公正的态度进行。
(四)全面、及时、有效的原则。
事故处理应当全面、及时、有效,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质量事故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一定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一定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的确定由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部门负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处置程序第六条质量事故的处置程序包括:报告、调查、评估、处理和汇报。
第七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危害程度,并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事故的发展。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质量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等级。
第十条根据事故的等级,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处理与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四章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造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合三司字(2010)071号签发人:森幸一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强化质量责任,降低质量损失,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特制定本公司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理和追究措施。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质量责任追究对象为公司相关部门和员工、配套供应商、外包物流公司等。
三、定义3。
1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实现全过程中(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服务)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度质量损失的批量性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包括间接损失)的事件,如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产品返工、返包、停转产,市场反馈重大或典型质量问题和投诉等。
3。
2质量责任追究原则: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质量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职责4.1营销公司、国际贸易公司负责市场产品质量事故的反馈。
4。
2制造中心负责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反馈。
4。
3品质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界定。
4.4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质量事故的损失统计。
4.5各部门负责与自身相关的质量责任追究的执行与落实.4.6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责任追究流程6.1质量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10万元[含]以下);较大损失(10—50万元[含]);重大损失(50-100万元[含]);特大损失(100万元以上).6.2 责任主体界定原则6.2.1定义:6.2.1。
1主要责任: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如产品设计人员、检验员、操作工、业务员等。
6。
2。
1。
2次要责任:指造成质量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员,如产品设计人员、检验员、操作工、业务员等。
6.2.1。
3连带领导责任:指对主要责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者,如项目经理、工段长、主管、部长、厂长、总监等。
6.2.1.4责任主体部门:指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所在的系统或模块,如技术中心、品质管理部、供应链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招标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营销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制造中心、电机事业部、微波炉事业部。
企业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企业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加强公司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因质量原因对公司造成信用受损、经营受限等后果,或者因质量事故被认定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部位的现场负责人或业务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项目部质量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视情况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发生质量事故(问题)的子(分)公司主要领导、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的,原则上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管理人员违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发薪酬以上一年度绩效薪酬总额为基数,扣减相应的比例。
第七条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追究时,公司执行有关追责文件。
对文件中已经明确进行责任追究的个人,按照追责文件认定的事故等级依据本办法需要追加责任追究的,应追加责任追究;对于文件中要求公司进行责任追究的个人,按照追责文件认定的等级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认定的责任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因质量原因对公司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罚款、信用受损、经营受限等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按照制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经质量事故(问题)调查认定,项目部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一)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现场负责人或业务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扣减薪酬3000元,业务分管领导扣减薪酬10000元;质量分管领导扣减薪酬8000元;项目主要负责人扣减薪酬10000元;(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记大过处分或者降级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80%;(三)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80%,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解除直接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撤职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100%,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解除直接责任人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经质量事故调查认定,公司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一)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职能部门负责人扣减薪酬2000元,业务分管领导5000元;质量分管领导扣减薪酬4000元,主要领导扣减薪酬5000元;(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40%;(三)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60%;(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80%,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五)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撤职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100%,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制1、项目法人责任制,各施工队第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2、工程质量终身制,施工队第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该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凡发生质量事故,不论到哪里,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质量管理1、质量控制流程,各施工队要做好每个施工控制过程,要把质量控制细化到每道工序和每个分项工程控制流程。
2、施工队工程质量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有效的施工、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必须执行合同中明确的职责和义务。
对所施工工程的技术交底书、作业指导书和质量保证措施要进行交底并签认。
加强现场管理,现场人员必须由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领工员担任。
3、项目经理部对各施工队的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次从计价款中扣除5%的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两年后确保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予以返还3%,工程运营五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返还2%,各施工队所辖工程严格禁止非法分包、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
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办法
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片区(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工程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和报告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部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各片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第五条项目部对所属各单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四种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六条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质量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质量缺陷的;3.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一年内发生五次及以上质量缺陷的;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3.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双方公司的资质、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七条由项目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项目部内通报批评,并纳入片区负责人业绩考核。
第八条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分别如下:(一)发生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片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数额应介于100元至1000元。
(二)发生质量缺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片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数额应介于200元至5000元。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党工委书记、中心副主任、项目经理、项目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等。
(二)公司党政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政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
第七条公司纪委、工会、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
笫九条公司调查组的职责:(一)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在生产活动中,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明确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与生产活动相关的部门、员工以及外包服务提供商。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如老化、损坏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2、作业场所存在危险物质超标,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无法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危险作业。
5、消防设施不完备或失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其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对于可能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质量事故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质量事故: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2、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处罚。
3、因质量问题导致企业声誉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1、轻微质量事故: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对企业形象影响较小。
2、一般质量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企业局部业务产生影响。
3、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企业整体业务和声誉产生严重影响。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责任明确原则: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
(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分别由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
(二)管理责任人:包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质量问题,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做出相应惩罚或处理的制度。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责任划分:明确各级责任部门的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责任,以及各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具体责任。
2. 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 质量问题处理:对于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召回、退款、修复等,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以起到警示作用。
5. 质量改进措施:根据质量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人员培训、工艺改进、设备升级等,提高产品质量。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和质量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质量责任追究指的是对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包括事故责任追究和失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法性,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本公司要加强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推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要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追踪和处理质量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质量责任追究第七条产品质量责任追究1. 产品设计人员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生产人员应按照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对于生产操作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质检人员应按照质量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对于质检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第八工程公司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2引用标准gb/t50430—____《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3.1定义凡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元(含____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至____万元之间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之间。
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之间。
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之间。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1)死亡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不满____万元____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对于发生在生产、制造、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质量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主体确定:对于质量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相关部门以及个人。
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监管责任,而个人在事故中的失职、玩忽职守或犯罪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责任界定: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需要确定责任人的具体失职行为和责任范围。
根据追究对象的不同,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故意犯罪行为或严重过失行为,行政责任主要适用于管理人员、监管部门等,民事责任则是指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责任追究程序: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由相关部门或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证,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判决结果来决定责任人的处罚或赔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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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牢固树立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使大家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积极参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便于公司质量发生问题时的责任追踪、评定及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2.1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的总称,即产品出现了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2.2质量事件: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2.3质量事故: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3、等级划分
根据产品特点,我公司质量问题级别总共分为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3.1 质量事件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3.2 一般质量事故
3.2.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
3.2.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3较大质量事故
3.3.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的。
3.3.2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3.3.3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3.4重大质量事故
3.4.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3.4.2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
3.4.3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
3.4.4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4、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发生事故后:
4.1. 事故调查: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4.2 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3 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
4.4 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 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5.1 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考核结果报至财务部。
5.2 出现质量事故后:质量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相关责任部门、班组或个人应及时对相关罚单进行确认并按相应要求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5.3 各部门自己发现的质量事件、事故应及时向质量部和相关领导报告,自行对质量问题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5.4 质量问题的损失金额,应按废品或返工实际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等的全项费用进行计算。
6、质量事故的报告
6.1发生了质量事件:责任人或班组必须立即向当班质检员和技术员报告。
车间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分析,分清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
由质量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2 发生了一般质量事故:责任班组必须及时向质检员和技术员报告,由质量部组织质量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6.3 发生了较大质量事故:责任车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生产部、质量部报告事故经过,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6.4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7、质量考核责任的划分及相关规定
7.1 质量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7.1.1 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行为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占质量责任的70%。
7.1.2间接责任:责任人的行为与质量事故有间接的联系,是造成不良后果的条件,不起决定作用,责任人承担间接责任。
占质量责任的20%。
7.1.3管理责任:管理者对管理对象缺乏有效指导、监督,出现违规行为各层级管理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占质量责任的10%。
7.1.4一般情况下,每月质量部须进行一次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每个季度由分管领导组织质量部、技术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质量周期检查。
7.3 各部门可自行安排各自的质量检查工作。
发现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可参照本办法处理,公司不再另作处理。
7.4 质量部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和事件应记录在案作为考核的依据,并按月统计各部门或班组质量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7.5 客户投诉由售后服务部门收集汇总,由技术部提出相应的补救和预防措施,质量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考核。
8、具体奖惩办法
8.1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或个人做如下处罚
8.1.1 发生了质量事件对责任者罚款20-200元。
8.1.2 发生了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者按罚款100-500元。
8.1.3 发生了较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部门或班组全体员工每人当月
200-500元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8.1.4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部门或班组全体员工每人当月500-1000元,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
8.1.5 让步接受处理对责任者的考核按相应事故等级考核额度的20%计算。
8.1.6 对返修或返工品的考核,按返修或返工发生的不计入工费。
8.1.7 责任人或质检员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隐瞒或不报,一经查出按上述等级加倍。
8.1.8 对不按图纸、工艺加工或不进行首件自检或报废导致报废的按上述过程予以加重处罚。
8.1.9 对每次报废的工件虽重量少但数量多的予以2-5倍处罚。
8.1.10 同一工序因同样的错误再次导致工件报废的,第二次的处罚视情况予以加重2-5倍。
8.1.11 报废的工件经过前面多道工序加工合格,前面工序是外委加工的类同,在对本工序的处罚时应考虑前面工序的加工成本。
8.1.12 未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将不合格工件改料变成其他规格报检,改料后检验合格的,对责任者的考核按未改料前应处罚额度的0.6倍计算,改料后报检不合格的,按未改料前应处罚的1.2倍计算。
8.2 与质量相关的其他责任奖惩规定
8.2.1 在监督检查、复检或成品出厂后发现有错检、漏检现象的,应视损失及影响程度的大小对负有责任的检验员每次处罚20-200元,
漏检是在检验规程中规定必须全检的情形下才给予处罚。
8.2.2 发运时出现多发、少发、错发等现象的,每次根据数量多少、纠错成本及影响大小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200元。
8.2.3 工件作废的原因是因为图纸或工艺文件错误而导致的,按“7.1”中的规定对工艺或设计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8.2.4 因疏忽而导致了设备故障,从而引致产品报废的,视损失大小对相关设备管理员按“8.1”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8.2.5 已发出产品遭客户投诉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并将详细信息反馈至生产部,生产部除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外,并视情况作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8.3 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班组或车间的奖励办法
8.3.1 对各车间、班组的奖励办法
8.3.1.1对于在一月或一季度的生产工作中,积极配合质检工作、重质量且对于质量管理有相当成效的班组,给予每月200-500元、每季度1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视每月或每季度情况而定
8.3.1.2对于在一年的生产工作中,积极配合质检工作、重质量且对于质量管理有相当成效的车间,给予“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且给予6000元奖励奖励金额视每年情况而定。
8.3.2 对优秀个人的奖励办法
8.3.2.1对于能积极创新、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功效的人员,根据实际效果给予20—200元奖励。
8.3.2.2对于能及时发现质量事故的隐患,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采取措
施避免较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人员,可视情况给予20-200元不等的奖励。
8.3.2.3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20—100元奖励。
8.3.2.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道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了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者给予20—100元奖励。
8.3.2.5对于在一年的检验工作中无错检、漏检现象,所负责检验的车间无较大质量事故发生的质检员给予500元奖励,且在年度考核中给予一定程度加分。
8.3.2.6对于在一年当中能保质保量出色完成任务,在工作中未出现质量事故,具有很强质量意识的员工评为“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给予500元奖励。
9其他规定
9.1公司总经理负责本考核办法的审批、领导及最终的奖罚争议裁决。
9.2质量部负责考核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清责任及根据本办法确定奖罚事项和奖罚额度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9.3质量分管领导负责每次具体考核的审批。
9.4 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起草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