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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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到责任追究的管理程序,明确了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人员的构成原则、事故调查的基本内容和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浙能长兴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所有参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基建管理标准汇编》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3 管理职责

3.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根据合同条款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监理、勘测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3.2 监理单位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3 施工单位协助调查组进行事故处理,并负责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施工。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4.1.1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

4.1.2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事故发生地点对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并报建设单位。初步核实为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浙能集团工程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初步核实为一般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浙能集团工程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事故调查成果出来后3天内,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

4.1.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b)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c)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d)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e)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f)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g)“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见附录B 。

4.2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4.2.1 工程建设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万元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浙能集团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当一般质量事故不涉及监理的责任时,也可由监理单位负责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浙能集团工程部。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由浙能集团组织事故的内部调查。

4.2.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其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2.3 质量事故调查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a)查明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b)查明质量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c)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质量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d)提出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e)写出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4.2.4 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2.5 质量事故调查宜通过对“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实体检测”等情况的调查并通过对现场有关人员的问询展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可参见附录B《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对于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的质量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2.6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2.7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工程概况,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

号、合同期限,事故发生前已完工程量及工程形象等。

b)事故发生(发现)的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造成的工程损害状况描述(附图)以

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c)事故原因分析。

d)事故责任分析及认定。

e)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f)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g)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h)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4.3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4.3.1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的具体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4.3.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后续施工的正常进行,使工程在其设计的寿命期安全可靠,实现工程的各项正常使用功能。

4.3.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在满足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前提下,满足工程建设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4.3.4 一般质量事故,由事故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较大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浙能集团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浙能集团备案。

4.3.5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3.6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并经监理审核批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4.3.7 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处理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进行技术鉴定。通过检查验收,对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得出明确的书面结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检查验收签证书)。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工程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4.3.8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7天内,事故处理的责任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其基本内容如下:

a)工程概况、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选自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b)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c)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d)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的有关问题和资料;

e)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f)质量事故处理结论,包括处理后对工程寿命、正常使用功能的影响;

g)其他。

4.3.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由责任单位编写,经监理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批准。

4.3.10 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的详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4.3.1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检查验收签证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均应列入工程竣工资料之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完整移交。

4.4 事故责任的追究

4.4.1 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将在公司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4.4.2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4.3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a)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b)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c)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d)对按规定进行的事故调查设置障碍,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e)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

f)其他严重违犯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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