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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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

因 违 法 生 产 质 量 不 合 格 农 产 品 相 关
责 任人被追 究 刑 事 责任 的 ;
近 年 五 (



粮 食 、 蔬 菜 、 水 果 类 种 植 企 业 没 有 达 到 购 置 使 用 商 品 有 机 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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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合 本 粵 农 定 测 办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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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实 际 制 ,
办 法 。
( 本文 与 正 式文 件 同 等效 力 )
2 5
广 州 市 人 民政 府公报
20 1 9 年第 1 9 期
第 二条
广 州 市 级农 业 龙 头 企 业 的 认定 和运行 监测 及 相 关 管 理 活 动 ,
广 州 市 人 民政 府公报
G Z03 2 0 1 9008 5
20 1 9 年第 1 9 期
广 州 市农业农村 局 文件
农 穗 号 规 字 〔 2 0 19 〕 1
广 州 市 农业农村 局关 于印 发广 州 市 级农业龙头 企业认定 和 运 行 监测 管 理办法 的 通知
各 位 有 关 单
带动 力 、
竞争力 等方 面 达到 规定标准 ,
并 经 市 政 府 确 认 的
企业 。
第 三条 对 市 级 农 业 龙 头 企 业 的 认 定 和 运 行 监 测 工 作 坚 持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优 胜 劣 汰 原 则 。
第 四 条 市 农 业 农 村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市 级 农 业 龙 头 企 业 申 报 认 定 和 运 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的企业。

为了认定和监测农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业龙头企业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主要产品和技术、经营情况等。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企业将接受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4.评审和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二、认定条件:1.规模和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投入,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和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3.市场影响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农业,采取环保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监测管理: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更新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技术创新等。

2.定期评估:对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优惠政策、财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产业引导:相关部门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5.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运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通过完善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做好监测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01(000)008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和<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5,2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J],
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J],
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4.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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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4-05-07 16:14:00 来源:广州市农业局作者: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培育和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2014年5月4日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能力、企业效益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五条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1.企业类型。

在广州地区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的规模。

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科技服务、涉农产业五种类型,分别对企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或市场交易额)等指标进行考核。

3.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管理。

从事产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产品和生产加工场地、设备符合相应环保标准或质量安全标准。

有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农经发[2018]1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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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
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并加强对其运行监测,促进我区高端高质高新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国发〔2012〕10号),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注册地在广州市花都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五条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5%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第六条存在以下行为的,取消认定或监测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近三年内(当年和下两年度),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近四年内(当年和下三年度)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近5年内,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六)其它需要取消认定或监测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行为
的;
(七)存在欠缴税(费)款,以及欠缴社保费的。

第七条认定标准。

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业、农业科技服务业和其它涉农产业8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竞争力和带动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

(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1、2)
第八条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企业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街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市、区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区农林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各街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征求街镇财所、税务、工商、人社、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区农林局推荐。

2.区农林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报区农林局。

(三)认定。

1.农林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认定;
3.区农林局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对外公告。

第十条经区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经认定公布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银行贷款贴息政策。

全区每年根据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贴息。

贴息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50万元,按企业年利息总额的80%贴息,最高贴息限额为15万元。

第十二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上报年度经营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条区农林局组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

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具体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区农林局通知为准。

监测结果由区农林局报请区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
格。

我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农业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街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农林局,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花都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花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州市花都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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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评分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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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评分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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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的会计凭证为准;松散型带动农户指收购农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服务、提供经营场地、产品或服务辐射等,以合同、会计凭证、培训记录、台账等为准,也可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推算;所指农户,指广东省范围内的农户;紧密型带动农户数与松散型带动农户数可以按1:5折算,达到一项或折算后总和达到其中一项即可。

②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型企业的评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③对于复合型企业,以其比重最大的产业类别确定其企业类型,其竞争力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叠加计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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