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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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②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1.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1.6机械设备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1.7一般机械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1.8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名牌出力的事故)。
1.9特大机械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1.10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1.11重大火灾事故: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1.12一般火灾事故:
凡不具备(1.10、1.11)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事故。
1.13轻微交通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1000元的事故。
1.14一般交通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1.15重大交通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1.16特大交通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职责:
2.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有关事故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及惩处。
2.2项目部经理:负责审批造成一般及轻伤事故以下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惩处。
2.3项目部安保部:负责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及惩处的监督与
执行。
2.4归口管理单位:本制度由项目部安保部归口管理。
3、责任事故的认定原则: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3.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3.2在直接现象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3.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如发生事故,项目部可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结论,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按此规定将给予处理,按项目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对重伤以上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2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与重伤合计3-9人的事故,按上级规定应对有关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①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②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③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项目部、工地领导给予警告或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④对公司领导的处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⑤对事故单位及其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⑥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集体”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4.3发生重伤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
①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②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③对事故单位、项目部、工地的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④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⑤对事故单位(项目部)职能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⑥对公司领导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4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
①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取消当年安全先进资格,并进行经济处罚。
②对次要责任者取消当年安全先进资格,并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