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需要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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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申请报告;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份;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1份副本复印件;
4。
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和变更需补充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 1 份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1 份;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1 份复印件;
(3)变更企业负责人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1 份;
(4)变更企业注册地址(不含生产地址)的,还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1 份复印件;
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
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
7。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负责直管企业变更。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人变更事项。
企业同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人时需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流程:
直管企业单个事项变更办理流程:
1、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初审;
2、局直属分局综合审核,符合要求的,呈分局局长审批;
3、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核发、送达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审批意见。
同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需要技术审查,办理流程:
1、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初审;
2、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3、局医疗器械处或直属分局(直管企业由直属分局负责)综合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医疗器械处处长或直属分局局长审批;
4、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核发、送达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