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机构,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并对其评标活动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定。
第三章评标活动原则第七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活动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标活动保密第十条评标活动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销毁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保留必要的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活动监督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评标专家条件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公路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工作,提高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评标工作,包括公路新建、改建、扩建、修复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评标。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合理、合规。
第四条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准备、评标程序、评标组织、评标标准、评标依据、评标结果等内容。
第五条评标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标过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二章评标准备第六条评标准备工作应当充分准备,包括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评标文件、公告招标信息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和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一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专家。
第八条评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要求、评标标准、评标细则、评标规则等内容,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九条招标信息应当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
第三章评标程序第十条评标程序应当遵循程序规范、操作简便、环节清晰、流程透明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的秩序和规范。
第十一条评标程序包括资格审查、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综合评审、评标结果确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包括资格资质、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方面。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报价单等。
第十四条技术评审应当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估其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科学性等。
第十五条商务评审应当对投标人的报价单进行评审,评估其报价的合理性、适中性等。
第十六条综合评审应当综合考虑技术和商务等方面的评审结果,综合评定投标人的综合评分。
第十七条评标结果确定应当根据评标细则确定最终的中标人和中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
第四章评标组织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及程序第一章:评标办法为了规范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二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一)标准定制商品;(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货物;(三)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四)通用服务项目;(五)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一)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二)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五条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第二章评标办法
第二章评标办法1 评标原则(1)本招标项目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本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3)本次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2 评标依据(1)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2)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3)有效的《投标文件》及评标前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3 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评委和专家评委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4 评标纪律(1)参与评标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各个项目制定的评标细则工作,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互相监督。
(2)参加评标的评委应严守职业道德,依法评标,业务精通,本着公正、科学、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招标人负责,为工程负责。
(3)在评标期间评委应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接受封闭性管理,不得接触投标单位人员,自觉缴纳通讯工具,不得将评标有关的文件、材料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将评标有关的内容和信息透露给与评标无关的人员。
(4)参加评标的单位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对评委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探听消息,非请不得涉足与评标有关的工作场所。
(5)对于违纪的评委将取消评委资格并进行通报,对于违纪的工作人员将对其行政处分,对于违纪的投标单位将取消今后所有投标资格并进行通报。
(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7)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 评标过程保密与封闭性(1)开标后,直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评标地点和专家名单应对投标人保密;(3)应由专人同投标人进行联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联络投标人;(4)评标地点应保证严禁投标人进住,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5)评标时,评委手机应统一保管,评委对外联络应通过专门通讯设备;(6)评标时,评委不得将评标资料带出评标现场。
第二章评标办法
标段名称:监理(标段编号:WXXQ201708009-W01)甲方签章代理签章第二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 评标办法及其主要内容本工程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1.1综合评估法1.1.1资格审查、综合标和技术标:1.1.1.1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评标时,资格审查工作未结束之前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工作。
1.1.1.2综合标和技术标: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标和技术标评审,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商务标:第一步:成本价评审: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第二步:评标基准价确定: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三步: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评审其投标文件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四步: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评审其商务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步: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方法计算进入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
第六步:得分汇总。
1.1.3 定标办法: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即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人候选人。
1.2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综合标与技术标评标细则2.1 技术标合格性评审因素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监理大纲评标因素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业绩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5检测仪器与设备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6 项目负责人答辩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7其它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正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第二章评标办法
第二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和标准本工程采用下面第 1 种评标办法:1.综合评估法1.1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1.2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1.2.1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
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招标类型选择评分标准。
1.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每一项计分时,在总分基础上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分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A.1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1)商务分评分标准(40分)投标商务文件得分表(2)技术分评分标准(60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技术文件得分表(1)总得分商务分和技术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资格后审内容1、资格评审通过原则:投标人资格基本条件表内5项内容必须全部通过,否则不予通过。
资格后审时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否则视为投标人不合格。
2、资格后审评审内容注:1、证件以原件为准,无有效原件视为不合格;以上1-5项内容为投标人资格必备基本条件,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即为不合格投标人。
2、证明或承诺书有效期均为本次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3、投标人必须对所有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4、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章装订成册(一套),密封在原件档案袋内。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二评标办法
附件二评标办法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量化打分,并按照经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推荐前3名(若不足3名,只推荐相应数量)为中标候选人。
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得分高的优先;当综合得分与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得分均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仍不能确定时,以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先者优先。
2. 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2详细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以及价格部分分别评审进行综合打分,满分100分。
分值构成:商务技术评分的分值30分、价格部分(投标报价)评分的分值为30分、技术部分的分值为40分,满分为100分。
评分标准如下:评分标准如下:1、商务技术评分标准如下:(30分)a、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及相关要求中附录1〜5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得18分。
b、近5年来,在满足招标文件中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的最低要求)要求的基础上,投标人每增加1 个提升高度不小于1 00米的桥梁索塔升降机供货安装项目业绩的,加2 分,最多加8 分。
c、近5年来,在满足招标文件中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要求的基础上,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每增加1 个提升高度不小于100 米的桥梁索塔内升降机供货安装项目业绩的,加1 分,最多加4 分。
2、价格部分评分标准如下:(30 分)(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a. 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二投标函文字报价b. 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为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投标报价最高值和最低值,否则,最高值和最低值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二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二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评标办法1.1综合评估法□1.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1.1综合标(21分)一、综合标:21分1、项目监理机构:13分2、业绩:0分3、检测仪器与设备:8分1.1.1项目监理机构要求(13分)总监人选(2分)①、总监年富力强年龄在45岁(含)以内的得1分。
②、总监取得执业资格年限满3年的得1分。
(执业年限以总监执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签发日期开始至开标之日为止计算)。
注:(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库中的信息为准)2、专业配套(11分)专业、人员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监理机构人员须满足【2017】第35号文相关要求。
拟派监理组人员数量不少于7人(含总监),必须包含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档案资料员1人、安全监理1人。
(1)拟派监理组人员中(除总监外),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所学专业为给水排水工程的有1人得1分,共2分;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有1人得2分,共2分。
具有高级职称证书的有1人得1分,共1分。
具有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的有1人得2分,共2分。
(提供注册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毕业证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2)监理员2人,提供监理员岗位证书,共2分。
(提供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3)档案资料员1人,提供监理员岗位证书及省级档案人员资格证书,共1分。
(提供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4)安全监理1人,提供监理员岗位证书,共1分。
(提供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注: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提供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或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员须提供省级监理员证书。
以上所有原件需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监理机构所有人员均须为企业在职人员,提供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以上所有材料均须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第二章评标办法
第二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和标准1、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定性评审。
“评定分离”法操作细则一、“评定分离”方案(1)评标方案1、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等。
3、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
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直接选优推荐5名定标候选人。
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
当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5家时,除投标文件岀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1)定标候选人: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_5_ 家。
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5家,则全部作为定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岀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设计方案是否可行、经济、合理等。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
(2)定标方案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
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议事规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的各定标候选人在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委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杭州市交通局或各区、县(市)交通局以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组织及职责第六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 2 人)和从杭州市公路大中修及改建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 5 人)共7 人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一般可由招标人代表担任)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应进行合理分工,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至少应有两位评委对其交叉审查。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认真审核清标信息和资料,全面评审投标文件;(二)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三)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四)建议是否重新招标;(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内容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以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一)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采购评标管理办法
采购评标管理办法采购评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采购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管理部作为采购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招标采购评标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
第四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竞争择优,达到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程序的目的。
第二章评标工作纪律第四条评标专家对整个招标采购评标工作负责,招标采购组织部门对整个招标采购项目负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执行回避制度。
评标专家有下列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的,应当回避:(一)投标人雇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监督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地点和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其它情况等。
评标专家也必须对供应商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评标所用资料及工作底稿在评标(审)结束前不得带离评标会场。
第六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开始前,须按公司相关要求签订《自律承诺书》。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应接受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八)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和标准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如下评标办法进入下一步评审。
本工程采用下面第 1 种评标办法:1.记名投票法本招标项目采用“记名投票法”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记名投票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方案推荐给招标人。
评委会从设计方案、工程投资控制、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设计进度安排和特殊施工方案或技术等方面对技术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认真研究投标文件、充分比较的基础上,采用差额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投票应符合以下规定:(1)若候选方案总数为奇数,应选方案总数=(候选方案总数+1)÷2;若候选方案总数为偶数,应选方案总数=候选方案总数÷2。
(2)每一轮投票,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每一选票所选的方案,不得多于规定应选方案总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方案总数的有效。
投票结束后,点票人员对投票人数、票数和每票应选方案总数加以核对和统计,并立即向评标委员会报告。
(3)每一轮投票,以得票多的方案淘汰,剩余方案作为下一轮投票的候选方案,本轮应选总数即下一轮候选总数。
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名次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方案再次投票,决出排序。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投票,自投票开始至最终排名统计结果公布期间,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票过程,不得透露、协商、改变投票结果。
(5)淘汰至剩余最后3家候选方案作为中标候选人,排序不分先后。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认真研究投标文件、充分比较的基础上,采用差额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投票应符合以下规定:(1)若候选方案总数为奇数,应选方案总数=(候选方案总数+1)÷2;若候选方案总数为偶数,应选方案总数=候选方案总数÷2。
(2)每一轮投票,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每一选票所选的方案,不得多于规定应选方案总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方案总数的有效。
公路设计招标评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确保招标评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工程的设计招标评标。
第三条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招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公路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办法;(六)合同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设计要求、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等。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包括技术标准、服务标准、质量标准、工期标准、环保标准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三)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四)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经验;(五)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三)类似工程业绩证明;(四)财务状况报告;(五)信誉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15人。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同等资格;(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四)公正廉洁,无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标工作的独立性。
第五章评标程序第十三条评标程序如下:(一)开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宣布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等。
评标管理办法
评标管理办法《评标管理办法》评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采购中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标、询比价、竞争性谈判和议标采购等方式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竞争择优,达到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程序的目的。
第二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评标标准及重要信息和数据。
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失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1-《评标管理办法》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办法细则
评标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工程文档范本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第二章评标管理与程序第五条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第六条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第八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二)商务和技术评审;(三)澄清;(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六)编写评标报告.第三章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第九条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性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第十条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第十一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一)投标文件按照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三)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第十二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接受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第四章商务和技术评审第十四条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十五条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第十六条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满足施工需要;(四)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五)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第十七条如投标人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建设单位应宣布投标无效.第五章澄清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和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第十九条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在澄清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六章标底与评标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编制标底.标底的编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以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二)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标底;(三)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第二十二条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修正后计算出的标价.在评标过程中,用评标价进行标价比较.第二十三条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或技术方案的优劣,不得折算成金额计入评标价.第二十四条凡评标价高于标底10%或者低于标底20%且无技术保证措施的投标人,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第七章定标条件第二十五条合同应授予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第二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在评分时,严格按评标细则的规定,对影响工作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逐项评分,推荐综合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在综合分相似的情况下,应优先发展推荐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施工队伍中标.第二十七条评分内容和定分方法如下:(一)评标价:以低于标底10%的评标价为最高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二)施工能力:以拟投入本工程人力、财力和设备等因素定分;(三)施工组织管理:以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主要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定分;(四)质量保证:以质量检测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因素定分;(五)业绩和信誉: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等因素定分.第二十八条评分分值范围如下:(六)评标价分位范围50-70均值60(七)施工能力分值范围10-18均值14(八)施工组织管理分值范围8-12均值10(九)质量保证分值范围6-10均值8(十)业绩和信誉分值范围6-10均值8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项目,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第二十九条对于通过两个以上合同段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同时中两个以上标时给予相应的折扣,评标时应根据组合分数高低推荐中标人.第三十条出现下列特殊情况,经请示上级交通部门同意后,可采取如下措施:(一)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商务和技术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可重新招标;(二)如所有评标价均超过标底10%,建设单位应检查标底的准确性;如标底正确,可与投标人议标;若议标不成功,可重新招标;(三)如所有评标价均低于标底20%且无技术保证措施,建设单位可选择议标或重新招标;第三十一条如重新招标,应研究招标无效的原因,考虑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期出现有效竞争局面.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八章评标报告第三十二条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由建设单位编制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三条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招标过程回顾;(三)评标工作简介;(四)评标结果;(五)评标表格等附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评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以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以企业信用得分高的优先;(企业信用得分按照企业2018年、2017年、2016年的信用等级年度信用得分加权计算合计为准)(3)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d.按规定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已换发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需含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础信息网页截图或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拟投入人员的证件、业绩证明、劳务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打印件(正本),证件齐全、清晰可辨、完整、有效且资料内容合理,各项表格、证件资料数据前后一致。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备注:1.招标公告没有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资格评审时如果采用合格制,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如果采用有限数量制,可以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2.招标公告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资格评审时必须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考核期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2条,类似工程同招标公告。
3.资格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时,评审标准中“企业信誉”的“获奖情况”一栏,招标人可以参考企业信誉一览表内容(不应少于三类)自行确定评审项目类别及评分标准,也可完全自行设定评审类别及评分标准。
招标人自行设定评审类级及评分标准的,必须在此明确奖项有效期为:。
4.人员资格岗位、职称、业绩、奖项等评分须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相关证明材料未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审核的,在评审时不予承认。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正文部分第一条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条款进行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投标人最终得分(该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企业诚信行为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企业用于该工程投标的资质高的优先;企业用于该工程投标的资质也同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第二条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有资格参加资格评审。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2.2.1 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诚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三条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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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和标准1、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定性评审。
“评定分离”法操作细则一、“评定分离”方案(1)评标方案1、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
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等。
3、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
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直接选优推荐5名定标候选人。
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
当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 5家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1)定标候选人: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家,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5 家。
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5家,则全部作为定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设计方案是否可行、经济、合理等。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
(2)定标方案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
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议事规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的各定标候选人在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2、定标因素。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等作为定标因素。
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下:(1)设计方案(2)企业实力。
(3)设计项目组配备。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
3、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并标明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4、定标规则: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4、特殊情况的考虑。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照评标办法有关要求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评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
由招标人开标前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设计类相应专业类别)随机抽取。
(2)初步评审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所有投标人均纳入评审范围。
评审主要内容:1、形式性评审。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3、其它符合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3)详细评审采用定性评审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
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3)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4)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技术标合格单位全部进入下一环节评审。
(4)定标候选人的确定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规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5)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6、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6)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定标程序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
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按规定组建。
2、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3、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4、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3)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四、发布中标人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相关表式及评审因素设计方案技术标定性评审汇总表(样本)招标工程名称:评标时间:年月日序号投标人名称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评标委员会签名:评标专家保留意见专家姓名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专家签名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样本)招标工程名称:评标时间:年月日推荐方法定性评审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序号投标人名称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评标委员会签名:评标专家保留意见专家姓名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专家签名备注: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设计方案技术标定性评审表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序号评分项目评分标准1 规划设计指标符合度符合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要求。
建筑高度等符合标书提出的其他指标要求。
2 建筑构思与创意创意新颖、构思严谨。
建筑空间处理合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关注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以及开放性、私密性等方面的内容,合理利用土地。
建筑与景观设计协调。
功能布局合理,建筑与周边及城市设计协调建筑对低碳、环保、绿色建筑措施要求3 总体布局布局合理、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各功能分区面积配置合理、合理利用土地满足交通流线、人车分流组织体系及出入口要求,绿化景观设计合理,符合拟定使用要求(参照设计方案需求书)与周边环境协调景观美化程度,合理利用既有地形等。
满足日照间距要求,消防设计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4 平面布局及功能配置系统先进,结构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完善,水、电、暖、智能化、设备用房布局合理符合拟定使用要求(参照设计任务书需求)5 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结构、机电设计与建筑的符合性程度消防、人防、环境、节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设计估算资料齐全,总造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委签字:备注:1、本表适用于专家独立评审使用;2、评审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征、主要功能需求及技术要求等主要因素自行设定;3、指出各评审项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4、综合评价等级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以及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
(三) 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正1、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担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
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3、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