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污染场地法律法规
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经济发达或快速发展地区的工业企业搬迁呈现出普遍的趋势。
特别是污染企业的搬迁成为快速改善城市环境和促进企业升级改造,以及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举措。
与此同时,随着工业企业的搬迁或停产、倒闭,遗留了大量、多种多样、复杂的污染场地,涉及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墙体与设备污染及废弃物污染等诸多十分突出的问题,成为工业变革与城市扩张的伴随产物。
如何有效监管、安全处理处置或可持续开发利用受污染的场地,确保城乡人居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的监管问题,也是我国科技界亟须开展科技创新研究与应用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论述,通过对我国现有污染场地的现状、问题及制度的分析,以及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污染场地防治制度的研究,汲取先进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国情,以期完善我国污染场地修复体系。
一、污染场地的概念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定义“污染土地(contaminated land)”为:被危险物质污染需要治理或修复的土地,污染场地包括被污染的物体(例如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土地(例如土壤、沉积物和植物)。
世界各国对污染场地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本质上均指特定的空间或区域(包含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所含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环境背景值,并对此空间或区域的人体健康及自然环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的场地修复主要是集中在土壤和地下水修复。
二、我国土地污染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目前,中国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如《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例如,《宪法》只是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
土十条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被称为"土十条",从十个方面提出了达到上述目标的"硬任务":--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并建立每10年开展一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等行业。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划为三个类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明确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严控工矿污染,控制农业污染,减少生活污染。
--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漂亮中国建设,爱护好土壤环境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我国生态平安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们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峻,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进展理念,仔细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们我国国情和进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进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平安为动身点,坚持预防为主、爱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削减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加、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采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漂亮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平安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平安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2年,受污染耕地平安采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平安采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平安采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平安采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把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深化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2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2年底前把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以下是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法中的土壤污染与治理措施
环境法中的土壤污染与治理措施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各类污染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而土壤污染作为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也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相应的治理措施。
本文将对环境法中的土壤污染问题以及治理措施进行探讨。
一、土壤污染的法律定义在环境法中,土壤污染被定义为土壤中存在或潜藏着具有毒性、放射性或其他危害性的物质,且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或农田利用产生潜在或明显危害的行为。
土壤污染的来源包括工业废弃物排放、农药化肥使用、垃圾填埋等。
二、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以及政府行为。
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垃圾处理等行为中对土壤污染负有一定的责任。
居民个人在农药化肥使用、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也应该注意对土壤环境的保护。
而政府在土壤污染治理中则承担着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等职责。
三、土壤污染治理措施1. 源头治理源头治理是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减排、农业生产中合理使用农药化肥以及城镇垃圾分类处理等。
通过源头治理,可以降低土壤污染物的排放和输入量,减少污染造成的危害。
2. 土壤修复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需要进行修复和治理。
土壤修复的方法主要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等。
生物修复利用微生物和植物等生态手段,促进土壤中的有机物降解和污染物迁移;物理修复主要是通过物理手段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化学修复则是利用化学药剂去除或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
3. 监测与评估监测与评估是土壤污染治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对受污染地区的土壤样本进行采集和分析,了解污染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同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为后续的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4. 法律与政策支持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对于土壤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促进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加强对土壤污染问题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是治理土壤污染的重要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是指在我国对土壤污染问题进行防治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政策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壤污染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一大难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调整。
本文将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构建、政策法规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构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监测评估、修复治理、风险管控和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
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壤污染防治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物的监测评估标准、土壤修复治理标准等,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监测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和掌握土壤污染的情况。
修复治理主要是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和治理,减少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风险管控主要是对土壤污染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制定合理的防治策略,减少土壤污染带来的影响。
公众参与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认识和支持。
这些构成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二、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实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的建设,首先离不开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实施。
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先后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环境保护法》,并相继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文件,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
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落实。
我国还设立了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专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和管理,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在政策法规的实施方面,我国也逐步加大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和支持。
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土壤污染防治,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措施,鼓励企业进行土壤修复和治理工作,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国土壤防治法规、标准的发展进程
我国土壤防治法规、标准的发展进程一、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要解决土壤污染的法律问题,首先是立法。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以及水、大气、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对土壤环境保护均有所涉及。
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保护土壤环境的实际需要。
关于污染场地的法律责任,中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明确提出。
即使是污染场地、棕色地块、土壤修复等基本概念,都没有法律法规的确认和统一的界定,只是近年来在一些学术资料中广为使用。
1.基本法《宪法》只是在根本上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
《刑法》则对一些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2.污染防治法中国的污染防治法,是分介质规定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土地管理法》主要是针对耕地的保护,而对城市土地污染并未提及。
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企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并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管理规范,确保土壤环境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土壤环境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土壤环境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土壤环境生态保护,保护和恢复土壤生态功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效果,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向环保部门上报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和治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土壤环境的监测与评估。
第十三条各级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做好土壤环境的监测、评估和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部门下属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认真学习有关知识,做到文明生产,保护土壤环境。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职人员,负责协调相关工作,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合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浅析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浅析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作者:陈明恒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当前,土壤污染对我国人体健康、经济生产、生态环境等造成多种危害,并且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对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规范。
本文立足于土壤污染的现状,从土壤污染的概念、来源出发,对现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分析,就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初步见解。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质量评估;监测预警;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S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国土污染现状;;随着工业时代的到来,人类对土地资源开发的速度迅速加快,人们在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大量排放工业废水、施用化肥农药、遗留矿渣废弃物,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使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恶化,影响植物正常生长,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土壤污染造成环境损害以致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故频繁发生,研究土壤污染防治已经刻不容缓(二)土壤污染的相关概念;;要想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首先必须明确土壤污染的相关概念。
;;土壤一词在世界各民族语文字中都可以找到,在我国的历史中更是源远流长。
早在周朝时代,我国劳动人民就已经认识了“土壤”的实质,《周礼》指出“万物自生焉则曰土”,“以人耕而树艺焉则曰壤”。
现代土壤学将其定义为:土壤是发育于地球陆地表面的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结构表层。
②土壤污染(soil pollution)是一个产生较晚的概念,许多专家学者做出了相关的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有学者认为,土壤污染就是指人为因素有意或无意地将对人类本身和其他生命体有害的物质施加到土壤中,使其某种成分的含量明显高于原有含量,并引起现存的或潜在的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③亦有学者认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通过生产活动从自然界获得资源和能量,最后再以“三废”形式排入环境,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积累到一定程度,影响或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引起土壤质量恶化的现象。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
止损害扩大。
修复治理
对已造成的土壤污染, 行为人应承担修复治理
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
对因土壤污染造成的损 失,行为人应进行赔偿
。
罚金和刑罚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 对行为人处以罚金或刑
事处罚。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追究
01
02
03
04
依法追究
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行 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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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鼓励和支持公益组织、受害人 等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
益。
举证责任
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合理分 配举证责任,保障各方权益。
强制执行
对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人 ,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04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宣传与教育
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提 高公众对土壤污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重要性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制定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 律,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保护土壤生态平衡,维护生态环
境安全。
保障食品安全
土壤是农产品生长的基础,健康的 土壤能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而防 治土壤污染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 措施之一。
维护人类健康
土壤是人类生存的基础,防治土壤 污染对于维护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 义,可以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培训课程
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课程,提高 他们在工作中遵守法律的能力和意识。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执行与监督
执法力度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执法力度,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法律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作为基本生存条件,具有物理、化学、生物交互关系,在维护人类生存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大量排放的工业废弃物、化学物质、农药、化肥等,导致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到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为了防止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十分必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防控污染、保护环境、促进发展、构建美丽中国”的总体思路。
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精准施策、责任落实”作为主要原则,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工作目标实现土壤污染与污染源的切断,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具体分为以下目标:(一)全面排查,逐步建立全面、准确、动态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体系,按照省份划分,分阶段推进。
(二)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体系,明确影响土壤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及风险等级。
把验收和监督的重点放在高风险地区,严控和除去其中污染物。
同时根据不同级别的污染,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开展治理。
(三)建立土壤保护机制。
包括制定土壤保护法规、建立土地利用和污染治理相结合的土地管理机制、加强生态修复和土壤修复技术研究、推进绿色农业发展、加强土地承载力监测管理等。
三、工作措施(一)健全法规体系。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包括污染源减排、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规,同时加强对法规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法规有效落实。
(二)建立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体系。
定期推进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建立土壤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并将监测数据纳入污染风险评估体系和针对性治理措施的制定。
(三)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规范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方法,使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具有可信性和科学性。
(四)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土壤质量分级标准,制定针对不同分级的管理措施,重点实施高风险区域污染治理和保护。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管理体系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管理体系郭超;张喆;范仲奇;涂震江【摘要】我国从2000年开始不断颁发有关企业搬迁、工业区改造引起的土壤污染问题的管理通知文件,2016年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发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基础.同时相应的管理办法、技术导则、环境标准等也相继发布,从而组成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管理框架.各企业遇到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时,必须遵循我国颁发的技术导则与评价标准,依照国家、地区不同层级的法规要求,不同行业的管理办法,不同运行时段的技术指南来确定工作内容和方法,且结合各级政府行政审批程序与备案要求,从而避免产生额外的重复工作量与成本.【期刊名称】《节能与环保》【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2页(P32-33)【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管理进程【作者】郭超;张喆;范仲奇;涂震江【作者单位】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艾奕康设计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随着土壤污染事故不断发生,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提上日程,经过不断摸索正在逐渐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
1 管理进程2004年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再开发中的土壤污染问题。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要求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
2012年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明确了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9点要求。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了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工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同时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前提。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弱,未建立起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土壤防治工作面临标准不健全、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晰、监管缺依据等问题。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首次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填补了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已经全部齐备。
该法就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预防保护、管控和修复、经济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确立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由各级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管理体制,以避免“九龙治水、多头管理”可能导致的监管真空弊端。
二、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在“谁污染,谁治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促使土壤污染防治追责主体更加明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同时,鉴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殊性,《土壤污染防治法》特别强化了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时的保护土壤义务,规定其应当对可能污染土壤的行为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第四十五条中确立了按照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的先后顺序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基本制度框架,并且在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案例土壤污染防治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土壤污染事件频发。
土壤污染不仅影响生态环境,还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我国于2018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案例以某工业园区土壤污染事件为切入点,分析《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基本情况某工业园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化工、冶金等行业为主。
随着经济发展,园区内企业逐渐增多,但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乱堆放固体废物等现象,导致园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2018年,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园区内某化工厂附近土壤中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数十倍。
这一事件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三、案例分析1. 案件调查与鉴定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对园区内受污染土壤进行了调查和鉴定。
调查内容包括污染源、污染范围、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
鉴定结果显示,园区内受污染土壤面积达5000平方米,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镉、铅、汞等。
2. 责任追究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土壤,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污染源为某化工厂,因此该化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积极介入,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经调解,某化工厂同意支付1000万元赔偿金,用于治理受污染土壤。
3. 治理与修复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修复;(2)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修复效果;(3)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浅析我国土地污染防治的立法问题
呻l S y st e m A nd Soci ot yf苎垒尘查塾垒竺!堡!三望型:i l鎏■■蟹盛疆三戈析我国土±也污染隋三台的豆法问题张波摘要目前所有环境污染公害中,土壤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公众关注。
本文在分析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现状,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构建的经验基础上,对我国土壤污染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应以“法律”为表现形式,全面调整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要社会关系。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圈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5—02最近增城市新塘镇西洲村大王岗工业垃圾池塌方,导致7200立方米的泥水混合物冲落山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现场采样分析结果:该填埋池中重金属铜的最高含量超过国家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近20倍,而汞、锌、镉、铬、镍等重金属元素含量也数倍于国家标准。
专家称目前尚没有完全行之有效的办法处理掉这些污泥。
此次事件经媒体报道再次引发大家对土壤污染问题的热议。
我国人多地少,土壤资源非常宝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壤普遍受到严重污染,引起了一系列问题,极大地危害着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如何保护土壤,防治土地污染,建立良性循环的和谐生态系统,实现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国现有立法仅着重对土地的开发与利用进行限制,而少有对环境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作用的规制,不能满足土壤污染控制的需要,急需进一步研究修订和完善。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质量恶化的现象。
土壤被污染的程度主要决定于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的数量、强度和土壤自身的净化能力大小,当进入量超过净化力,就将导致土壤污染。
土壤正常功能遭到破坏,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危害农产品,影响人体健康。
二、我国建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立法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需要通过立法予以遏制。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调查、监测、评估与规划第三章土壤污染预防第四章土壤污染治理第一节农用地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第六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加大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污染防治责任制】本省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
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土壤修复以及损害赔偿的主体责任。
污染责任主体因改制、合并或分立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污染责任主体无法认定或消亡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被污染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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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摘要】当前,土壤污染对我国人体健康、经济生产、生态环境等造成多种危害,并且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对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规范。
本文立足于土壤污染的现状,从土壤污染的概念、来源出发,对现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分析,就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初步见解。
【英文摘要】At present,soil pollution causes many kinds of harm to our country,such as economy production,human health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so on. The problems are worse and worse day by day,arousing social extensive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China takes actions late to prevent and control soil pollution,still having not formed a set of complete legal regime system to supervise and restrict this phenomenon. In this paper,we analyse the concept and origin of soil pollution,collate and research the existing cor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lodgeauthors‘ opinions on how to construct a legal regime system about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soil pollution.【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质量评估;监测预警;法律制度【英文关键词】Soil pollution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Quality assess;Monitor and warn;Legal system【写作年份】2007年土壤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础,更是社会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物质保障,没有土壤就没有农业,也就没有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古语云“民以食为天,农以土为本”,一语道出了土壤对国家、社会、民众的重要性。
一、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一)国土污染现状随着工业时代的到来,人类对土地资源开发的速度迅速加快,人们在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大量排放工业废水、施用化肥农药、遗留矿渣废弃物,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使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恶化,影响植物正常生长,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土壤污染造成环境损害以致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故频繁发生,研究土壤污染防治已经刻不容缓。
20世纪60年代,从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荷兰出现因为化学废弃物的倾倒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开始至今,土壤污染问题已遍及世界五大洲。
在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多达2000万公顷以上,每年生产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多达1200万吨;2000年对全国22万吨粮食调查发现,粮食中重金属Pb、Cd、Hg、As超标率占10%;北京市1999年对部分蔬菜市场检测表明,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物高达69%;此外,在北京、沈阳、广州等许多重点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已经导致癌症等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高于没有污染的对照区数倍到10多倍。
①日益恶化的土壤污染问题,成为亟待土壤学、生态学以及环境资源法学等领域等共同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二)土壤污染的相关概念要想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首先必须明确土壤污染的相关概念。
土壤一词在世界各民族语文字中都可以找到,在我国的历史中更是源远流长。
早在周朝时代,我国劳动人民就已经认识了“土壤”的实质,《周礼》指出“万物自生焉则曰土”,“以人耕而树艺焉则曰壤”。
现代土壤学将其定义为:土壤是发育于地球陆地表面的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结构表层。
②土壤污染(soil pollution)是一个产生较晚的概念,许多专家学者做出了相关的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有学者认为,土壤污染就是指人为因素有意或无意地将对人类本身和其他生命体有害的物质施加到土壤中,使其某种成分的含量明显高于原有含量,并引起现存的或潜在的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③亦有学者认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通过生产活动从自然界获得资源和能量,最后再以“三废”形式排入环境,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积累到一定程度,影响或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引起土壤质量恶化的现象。
④上述几位学者都是从土壤学的角度来分析土壤污染,然而这是一个涉及多门学科的问题,理应从土壤学、生态学、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综合性思考和定义。
基于该问题的复杂性,英国环境污染皇家委员会(RCEP)指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和能量输入土壤,并引起土壤结构或“和谐”受到损害,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和国家安全受到影响。
土壤一旦被污染,就会通过食物链和生态环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甚至危害人体生活健康、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全,因此,土壤污染不应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环境污染现象,它应该作为一种具有现实危害性的社会现象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和规范,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三)土壤的污染源要防治土壤污染,必须先弄清土壤污染的来源。
土壤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具有自我调节恢复功能,物质、能量(少量污染物)进入土壤后,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将这些物质能量吸收、分解,转化为其它形式的能量,从而减少甚至清除污染,维持土壤及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
但是,当污染物增多,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土壤就受到了污染,因此,过量的污染物是造成土壤污染的根源。
根据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途径划分,土壤污染来源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污水灌溉,即利用城市污水、工业废水或混合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由于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污水处理率和排放达标率均较低,用这样的污水灌溉后,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累积,造成了污染。
其二、固体废弃物,包括工业废渣、污泥、城市垃圾等,因为这些废弃物中含有氮磷钾等营养物质,可以用作农田肥料,但其中也含有污染物,特别是重金属,施用不当势必污染土壤。
其三、农药和化肥,农药在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可能产生污染,施在作物上的杀虫剂大约有一半流入土壤中。
化肥污染主要来自不合理施用化肥和肥料中所含的有害物质。
其四、大气沉降物,大气中的酸、金属飘尘都可以因雨水或自身沉降造成土壤污染。
其五、其他污染源。
⑤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及其缺陷目前,我国尽管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已经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比如《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农药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土地复垦规定》第2条规定:“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用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此外,《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土壤质量标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然而,上述法律规范中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规范都比较零散且不系统,导致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方面,都存在许多缺陷,缺乏可操作性,效果欠佳,远达不到安全、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
归结起来,我国目前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存在以下问题:(一)立法目的模糊针对土壤污染问题,现有的立法显得目的很模糊,缺乏明确的目标。
较之水体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农药污染防治,我国环境保护部门与立法机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认识尚不够清晰和深入,缺乏用发展和联系的观点分析问题,忽视了土壤污染防治对我国生态安全、人体健康、社会经济、甚至国家稳定的巨大危害性,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行为和后果的规范和限制。
如《环境保护法》⑥只是笼统地提出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在整部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章节或条文对其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制。
此外,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部能够专门用于调整土壤污染防治现象。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⑦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水土保持法》⑧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
《农药管理条例》⑨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
不难想象,据此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规制,保障土壤不受污染、维护其生态平衡的目的势必难以实现。
(二)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狭窄纵观上述立法,就其调整对象和范围而言,其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农药化肥、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没有考虑到其它可能污染土壤的物质和行为,如城市建筑垃圾、飘尘、酸雨、不合理生产行为等,更进一步分析,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土壤污染防治引起的生态失衡及其严重后果。
土壤受到污染后,又会通过物质媒介和食物链将污染传入整个生态环境(包括人类社会),因此,对土壤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必须进行立法调整。
此外,当前立法主要是针对已产生的污染进行调整,然而一些潜在污染物虽然眼前没有造成污染,但是在将来可能会爆发污染的后果,现有法律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潜在的危害。
因此,根据上述立法来防治土壤污染必然会存在漏洞,不足以应对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
(三)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有关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均衡,现有法律多以单个污染种类为调整对象,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缺乏协调配合。
由于当前土地资源法律分属不同领域,以部门的多头管理为主,部门利益较重,并缺少统领法,存在多个与土地相关的管理部门,其权力(权利)、义务、利益、责任划分不明确,容易异化出部门分化和保护主义。
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土保持法》规定由水行政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上述立法多是赋予相关部门监管的权力(权利),却很少课以责任、义务。
本来作为保护环境的法律,却成为各部门之间争夺权力,维护各自局部利益的依据。
上述法律规范之间缺乏整体协调配合,其原因,一方面是立法缺乏综合平衡,缺少通盘考虑,使得诸法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另一方面各执法部门之间权力的争夺和局部利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