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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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制订目的、工作简况

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等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而成。

本标准是在我国和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没有现行规范可依,而我区面临有大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需要验收的背景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实践经验和新技术的使用,提出编制稿,现征求

广西矿山业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意见,进行修改,最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定稿。

二、项目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质监函[2010]169号)文,将本标准列入2010年第一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2010—1001。

三、确定规范主要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由十部分和三个附录内容构成: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总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矿山公园建设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矿山地质灾害类,矿山含水层破坏类,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标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界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范围是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类、含水层破坏类,地形地貌景观(含地形地貌、土地、植被)破坏类。另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DZ/T223—2009修订稿)的9.2.4 条“泥石流治理,可采用清理泥土石以恢复场地,或者修筑拦挡工程

防止形成新的泥石流物源;潜在的泥石流隐患可采用疏导、切断或固化泥石流物源,消除引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的条款要求,和我区矿山中确实存在废石、弃土、废渣作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灾害,因此,矿山地质灾害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第二条的地质灾害类的4个灾种中增加一个泥石流灾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和第二十二条关于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条件的规定,以及第十二条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内容的第五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本标准包含矿山公园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要求和验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第二条“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及其释义“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产生

的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以及尾矿库的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和尾矿库的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本标准涉及到土地复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以及尾矿库安全的,只是有所提及,不作要求和验收规定。

矿山地质灾害的治理恢要求及验收,主要参考《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和国土资源部《矿山滑坡治理规划设计规范》、《矿山泥石流治理规划设计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矿山含水层的治理恢复要求及验收,井口封堵法、帷幕灌浆法分别参考了《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4月2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EL/T5148-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

地形地貌景观的治理恢复要求及验收,参考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和《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规划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要求参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编著的《中国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指南》。

四、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效果

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在我区作了多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试验性的治理工程,有南丹高峰锡矿采用排水、充填法对地面塌陷治理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有龙胜滑石矿采用锚固、挡土墙、排水法治理滑坡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有以来宾八一锰矿采用坡形修整、植被恢复对地形地貌破坏治理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有柳州市白面山石灰岩矿采用危岩清除、坡形修整、喷混植生技术植被恢复法对山体破损、岩石裸露地形地貌破坏治理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有桂林阳朔铅锌矿采用挡土墙、排水工程、植被恢复法对泥石流治理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等等。

现以资源县中峰乡航进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为例进行分析总结如下:

1、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概况:该矿山位于广西桂林市资源县中峰乡官田村老刘家自然村一带,该矿建于2003年闭坑,经过多年开采,矿区120亩土地、地形地貌被挖损破坏,在采区北西部,还有一个长120m,宽60m,深5-8m的积水采坑。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程序:

(1)勘查和可行性研究:资源县国土资源局(治理工程业主)委托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对中锋乡航进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进行勘查和可行性论证,通过区国土资源厅和财厅的审批;

(2)设计:业主委托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进行治理恢复工程设计,2007年12月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3)施工:资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施工队伍于2008年3月4日进行施工;

(4)监理:业主再委托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监理;

(5)峻工验收:工程于2008年12月完工,并通过国土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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