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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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5篇)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5篇)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防范“____”安全播出报告制度一、具体要求1、有线机房、电视台、广播电台值机员发现播出节目异常,在妥善处理的同时,____分钟内将故障发生时间、现象、部位、解决办法报告播出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

确定为“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后,在____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省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并在____小时内上报详细内容。

2、群众____收视节目内容异常,话务员或接待人要问清异常现象、发生时间、范围及当时了解的情况,并在____分钟内将____内容向主管领导报告。

确定为“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后,在____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省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并在____小时内上报详细内容。

3、线路维护员发现线路有异常设备或信号内容异常,维护员要马上对线路进行处理,同时将异常部位、现象、应急办法报告维护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

确定为“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后,在____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省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并在____小时内上报详细内容。

4、接到公安局、____、无线电管理部门通报后,有线机房、电视台、广播电台、维护部负责人每天需向主管领导汇报两次播出情况。

5、有线机房、电视台、广播电台、维护部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发现“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或准备入侵,在于主管领导联系不畅时可越级上报或直报广电____。

二、对迟报、瞒报的处理办法1、发现“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或准备入侵,任何一级人员未能及时上报,对该人员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其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停发工资。

2、发现“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或准备入侵,任何一级人员都不能瞒报事实,要准确将发现时间、地点、当时了解的情况、或信息来源及时准确上报。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2)是为了加强广播节目播出安全管理,规范事故报告的流程和程序,保障广播节目播出安全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可借鉴的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明确了四种常见情形 下的应急处置原则, 即:切断异常信号、 协调无线电管理部门 排查无线干扰、保障 人身安全和设施安全、 节目恢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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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实施细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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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保障级别要求高,相应的配置就要高。针对不同级别 ,提出不同的技术配置保障要求和考核指标。 ➢为提高安全播出和应急播出的保障能力,播出系统应 设置设备备份、通路备份和系统备份;播出系统的供配 电、节目传输通路和播出设施必须满足相关的要求。同 时要具备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 ➢要有与之配套的系统的技术管理、运行管理体系。
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
在10万户以上,100万
6 有线广播电视网
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
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
线电视前端
(二)分前端:覆盖用户不
(二)分前端:覆盖用户8万
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
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
前端
(一)前端:覆盖用
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
线电视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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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保障
• 第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 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 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 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 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口、接收信号。监测的方式又 分为码流、射频、视音频,监
存一周以上;
测手段有码流分析、矢量图、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
眼图、星座图、频谱、功率等
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 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
等。
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 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
(一)基础网络系统:国家光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安全播出时间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非法插播、攻击破坏、信息安全等事件。

非法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一、安全播出事件、停/劣播事故有关定义1、安全播出事件:指发生了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事件,如:人为侵扰、破坏事件,重大灾害事件,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设备损坏事件,及总局临时界定的其它事件。

2、停播事故:凡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或传输节目中断、错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者,均为停播。

对于节目中断后采取垫播措施的,垫播时长仍记为停播,但垫播的目的是积极挽救、减少停播的影响,在管理考核中按照停播时间长的50%扣分。

错播: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包括由于节目制作、操作或技术等原因,使实际播出节目内容不是指定播出的节目(不包括节目的临时调整)。

错播时长将计入停播时长。

播出信号质量质量严重损伤,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因节目制作、传输等原因造成信号质量严重受损,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时(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计入停播。

3、劣播事故:发射台事故劣播界定按原有标准CY/T179-2001《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执行,其它类型台站的劣播标准另行制定。

二、重大事件和事故界定(一)破坏和侵扰事件1、在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针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的各种恶意干扰、插播、攻击事件(含未遂事件);2、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事件。

(二)技术安全事件1、在技术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含本单位雇用人员);2、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造成设备、器材、仪器等严重损坏,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3、广播电视播出设施发生火灾,造成建筑物及设施损毁的事件;4、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三)重大灾害事件指已危及广播电视播出并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灾害事件。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安全播出时间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理、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它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非法插播、攻击破坏、信息安全等事件。

非法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2023年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

2023年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

2023年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电视台平安播出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依据《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详细负责平安播出相关事务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协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务事故调查。

其次章事务、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平安播出事务是指影响或威逼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务。

第七条根据对平安播出的危害程度、事务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复原的状况,平安播出事务分为特殊重大、重大、较大三级,详细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根据事务的起因和性质,平安播出事务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平安、自然灾难、技术平安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务: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务。

干扰插播事务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务(含未遂事务);攻击破坏事务是指平安播出责任单位遭遇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务。

(二)信息平安事务是指因人为缘由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务,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平安、设备设施故障等状况。

广播电视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2014修订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2014修订版

安全播出时间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非法插播、攻击破坏、信息安全等事件。

非法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及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一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4篇)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4篇)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播出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效率,确保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

三、报告责任与义务1.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广播电视播出事故的报告工作。

2.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及时高效地报告并记录发生的播出事故,确保真实准确。

3.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发生的播出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四、报告程序1.播出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以及事故原因等。

3.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报告审核与处理1.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报告机构反馈,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3.报告机构应按照处理建议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机构提交处理结果的报告。

六、报告记录与归档1.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建立播出事故报告记录档案。

2.报告记录档案应包括事故报告、审核意见、处理建议以及处理结果报告等。

3.报告记录档案应定期整理和归档,并保存至少五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措施1.对于延误报告、虚报事故、故意隐瞒事故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对于认真履行报告义务、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监督与检查1.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播出事故报告工作进行评估。

2.上级机构应对下级机构的播出事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播出事故的事件,应按照事故报告的程序进行报告。

3.对于新型的播出事故,应及时完善和调整本制度,并向上级机构报备。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播节目的安全播出,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在广播播出过程中,因设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安全播出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三章安全播出事故应急预案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制定安全播出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类型、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及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播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四章安全播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成立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安全播出事故,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对安全播出事故进行严肃追责,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效力保障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范文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播出安全,防范和遏制播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播出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播出事故是指在播出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故障、文化调和问题等不利事件。

第四条播出事故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调全员参与、科学管理、依法行事。

第五条播出事故管理的目标是实现播出工作的安全、规范、高效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播出事故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播出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播出事故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责任制、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播出事故管理应当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衔接,完善播出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并建立相关的防护设施和应急措施。

第二章播出事故管理要求第九条播出事故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目标、职责、流程、制度、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播出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区域,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二条播出机构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播出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和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追责处理。

第三章播出事故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播出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

第十八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播出设备使用行为规范,防止误操作和滥用权力。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版

安全播出时间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非法插播、攻击破坏、信息安全等事件。

非法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及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二篇)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二篇)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播出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效率,确保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

三、报告责任与义务1.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广播电视播出事故的报告工作。

2.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及时高效地报告并记录发生的播出事故,确保真实准确。

3.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发生的播出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四、报告程序1.播出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以及事故原因等。

3.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报告审核与处理1.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报告机构反馈,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3.报告机构应按照处理建议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机构提交处理结果的报告。

六、报告记录与归档1.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建立播出事故报告记录档案。

2.报告记录档案应包括事故报告、审核意见、处理建议以及处理结果报告等。

3.报告记录档案应定期整理和归档,并保存至少五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措施1.对于延误报告、虚报事故、故意隐瞒事故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对于认真履行报告义务、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监督与检查1.广播电视行业各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播出事故报告工作进行评估。

2.上级机构应对下级机构的播出事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播出事故的事件,应按照事故报告的程序进行报告。

3.对于新型的播出事故,应及时完善和调整本制度,并向上级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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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时间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非法插播、攻击破坏、信息安全等事件。

非法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及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五)其它事件: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

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的信号质量严重受损,终端用户收测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

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劣播事故界定按《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执行。

第十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影响程度,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的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二。

其中,重要保障期是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播出重要保障阶段。

重点时段是指包括重要保障期和非重要保障期在内的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要求全国转播的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重要节目时段。

全台性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单位播出、传输的80%及以上节目或信号中断、或者覆盖范围80%以上的用户无法正常接收的安全播出事故。

第十一条按照事故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它三类。

(一)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三)其它事故: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安全播出事故。

第三章事件、事故记录第十二条各级安全播出监测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事件、事故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和保存;应对所监测的事件、事故信息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对于上、下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情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记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记下游播出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理,停播时长全部记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立即进行切换,切换引发相关节目中断的停播时长全部记入上游单位。

第十四条因同一原因造成多套节目播出受影响,且恢复播出时间不等的情况下,记为一次事故,事故停播时长按照受影响节目最长停播时长记录;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为各套节目实际停播时长之和。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按照播出链路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提供举证;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晰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事件事故停播时长以监测监管部门记录为主,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自台监测数据与监测监管部门提供的事故停播时长有较大出入时,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能够提供有效的音视频录音或录像,事故停播时长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提供时长记录。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的停播不记入安全播出事故:(一)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在连续十分钟时间内,因主备站、主备系统、主备链路、主备设备切换造成的无线发射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1分钟、光缆干线信号累计停播不超过10秒、其它台站类型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5秒的停播;(二)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不超过5秒的停播;(三)已记入上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停播;(四)经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发生的非责任性停播。

(五)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检修期间的停播。

第四章调查和报告第十八条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事件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应电话报告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

需要报送至总局的事件、事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还应在事件、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快速报告单(见附件三)报至总局监测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二)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监测、接报事件事故后,应核实事件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并根据事件事故的影响程度提交书面报告。

(三)需要报总局的安全播出较大事件、重大事故,省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有关情况,12小时内向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简要书面报告,24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四)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总局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五)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各报告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报告的事件、事故信息有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事件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件事故发生和延迟处置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并查明本单位管理责任和上级单位监管责任。

第五章通报和整改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事件、事故性质、影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事故通报或进行安全播出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安全播出事件、事故通报机制,总局通报原则如下:(一)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或特大事故,由总局办公厅发全国通报;(二)发生重大事件或影响面广、性质恶劣的重大责任事故或具有提醒、借鉴意义的重大技术事故,由总局科技司发布全国通报;(三)多次发生重大责任、技术事故,存在安全播出管理漏洞或瞒报事故的,由总局科技司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发事故通报;(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达到全国通报标准,但暴露出较严重的安全播出隐患的,由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总局科技司同意后,向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函,并抄送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被通报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通报要求和调查结果对安全播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说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协助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开展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跟踪调查;跟踪责任单位事件事故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事件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汇总分析第二十八条各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安全播出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总局指挥调度平台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行政区域内上月全部重大及以上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记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和年度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事件、事故分析报告及相关工作建议。

具体工作由各级监测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行政部门审定及上报。

第三十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每年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整体情况,可对全年无事故单位进行表扬。

第三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事件、事故管理奖励制度,对及时挽救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个人可给与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安全播出事件事故。

第三十三条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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