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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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工

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5

【实施日期】2013.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3]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已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将陆续启动。为务实、高效推进灾后重建项目顺利实施,确保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二、灾后重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凡达到招标或比选规模标准的,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

三、属于省审批(核准)的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授权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标事项并履行监管职能。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1号令)的规定和标准文件进行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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